增值税制的调整应引起关注

2015-04-09 11:09李锐崔海波
税收征纳 2015年9期
关键词:增值额进项税额营业税

李锐 崔海波

自2012年1月1日至今,“营改增”从试点到扩围已有三年多的时间了。从整体上看,“营改增”平稳过渡,运行正常,在纳税人之间和国、地税之间没有出现大的波动。但“营改增”在具体实施过程中也暴露出增值税制的问题,应该引起我们的重视和关注,并尽快加以解决。

问题之一,“营改增”的理论准备不够充分

国家对“营改增”本着积极的、谨慎的态度,采取“先试点后扩围再覆盖”逐步推进的办法。但在推进的过程中,显现出“营改增”的理论准备不够充分。首先要让纳税人、让全社会知道,“营改增”对国家、对纳税人带来哪些利好,尤其是要让所有纳税人明白,现行增值税的最大优点就是消除重复征税。从经济学原理上讲,商品的价值(W)等于物化劳动的价值(C)+活劳动的价值(V)+剩余价值(M),而营业税是以商品的价值全额征税,增值税是以增值额(V+M部分)征税,能够避免重复征税。基于此,国家要推行“营改增”改革。同时,增值额与行业或企业的经济效益成正比关系,增值额大,企业的效益就大,以增值额为计税依据有利于企业间税负公平。

理论是思想的先导。改革不能让纳税人“知其然不知其所以然”,不能让纳税人仅仅知道,“营改增”只是税种的改变,营业税改为增值税;只是征收主体的改变,从地税变到国税。“营改增”是按照增值税理论,不断优化税收制度,是税收制度的改革,它不会调整国家与纳税人的利益关系,更不会增加纳税人的负担。

问题之二,“营改增”后增值税制度调整相对滞后

从税收制度的设计上讲,虽然营业税和增值税都是流转课税,但两个税种有着明显的区别,营业税以流转额为计税依据,课税对象涉及行业众多,情况复杂特殊,比如,有建筑业、保险业、房地产业、租赁业、交通运输业、邮政业、电信业和其他信息服务业、商务服务业、计算机服务业、仓储业、软件业、住宿业、餐饮业、银行业、证券业和其他金融业、居民服务业和其他服务业、文化、体育业和娱乐业等20多个行业。而增值税以增值额为计税依据,课税对象所涉及行业较少,比如,工业、商品批发业和零售业等。营业税实行的是价内税,而增值税实行的是价外税。增值税是“环环征收、层层抵扣”,而营业税是“道道征收、全额征税”。加上现行营业税行业税率档次较多,差异很大。

上述这些问题,都会给“营改增”后增值税制的调整和设计带来一定的困难。为此,我们要提前统筹谋划,包括行业的界定、税率的确定等,结合“营改增”实际,及时修订和调整增值税制度。

问题之三,“营改增”后增值税抵扣链条断裂加剧

在增值税计算过程中,增值税额等于销项税额减去进项税额。而进项税额的确定又靠专用发票和规定的抵扣凭证。然而,按照现行增值税的规定,只有一般纳税人才能进行进项抵扣。目前,从“营改增”试点扩围的情况来看,多数小规模纳税人。据有关统计表明:截至2014年底,全国“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共计410万户,其中一般纳税人76万户,小规模纳税人334万户。可见小规模纳税人占81.5%,有的地方小规模纳税人高达90%。小规模纳税人增多,再加上无证经营业户,一般纳税人难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使得增值税抵扣链条断裂的现象加剧。还有一些具体情况无法抵扣,如劳动密集型行业,人工费支出占总成本比例过高,人工费无法抵扣;运输企业进项税抵扣不足,燃油、人工费、过桥过路费、保险费等费用均不能抵扣;不符合条件的抵扣凭证不能抵扣,企业大部分费用支出无法抵扣;还有服务行业人力资源成本占比较大,相应可抵扣的进项税额有限等等,这些都是“营改增”面临的现实问题,也要从增值税制度上加以修订和完善。

同时,原营业税中减免税项目和优惠政策过多,“营改增”后存在是否延续的问题。有人提出,为了实现平稳推进,试点政策将营业税差额征税政策和营业税免税政策平移到增值税当中,但这也会破坏增值税抵扣的链条。因为,用于免税项目的进项税额不能抵扣和购进免税项目的纳税人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抵扣,这些都是制度的缺陷,从而导致企业间重复征税。因此,要避免设置过多的减免税政策而中断增值税抵扣链条。

问题之四,“营改增”后纳税人关心的税负高低让人纠结

就纳税人来说,他们最关心的是“营改增”会不会增加税负。从“营改增”实践来看,不同企业、不同行业间税负增减变化较大,大多数行业的税负是下降的。据国家税务总局统计,2014年有超过95%的试点纳税人因税制转换带来税负不同程度下降,减税898亿元。但行业间、企业间税负存在差异,有些企业的税负上升了。原因是增值税和营业税的税率设置有所不同。如增值税税率(名义税负)由原有的17%、13%和零税率,“营改增”后增加了11%和6%的税率,还有小规模纳税人按3%的增值税征收率。目前,除小规模纳税人税负明显减轻外,一般纳税人在不同地区、不同行业因增值税率过高、抵扣不足等问题,导致纳税人实际税负畸轻畸重。比如,运输业、物流业、有形动产租赁业的税负大幅上升。虽然,试点地区采取了相应的措施,在保持原营业税税负的基础上,不增加试点纳税人的税负。比如,采取税收返还的形式、即征即退的形式和销售额扣除的办法。这些只是“营改增”改革平稳推进中的权宜之计,不是长远之策。但又产生一些新的矛盾,如企业间相互攀比也导致“营改增”行业与其他行业间的税负不公、不平等的问题。

因此,要对“营改增”行业进行全面的调查,摸清行业情况,企业经营或运营状况,以及行业关联抵扣情况,适时简化和调整增值税税率,合理确定“营改增”纳税人的税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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