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参与对民主化的负面影响

2015-04-09 11:21汤喆峰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 2015年2期
关键词:责任意识民主规则

汤喆峰

(昆明理工大学,昆明 650500)

网络参与对民主化的负面影响

汤喆峰

(昆明理工大学,昆明 650500)

公众网络参与对我国民主建设具有一定的负面影响,具体包括:侵蚀公民理性思维从而损害了民主制度得以实现的前提条件;削弱人们关于某些基本问题的共识从而损害了民主制度的基础;缺乏科学的民主规则使得公众网络参与在一定程度上背离了民主制度的基本价值,并对国家正式法律规则产生了冲击;民主责任意识淡薄和责任追究机制失灵使得公众网络参与失范行为难以得到扼制。

网络参与;民主;负面影响

近年来,互联网技术在我国获得了迅猛发展,信息网络化已经深入到社会各个角落,对公共事务与私人生活都发挥着重大影响。毫无疑问,网络普及带来的信息爆炸在极大程度上推动了我国民主化进程,特别是随着移动终端、自媒体等新型网络技术的日渐成熟,网络公众参与和民主监督的迅猛发展已经不可遏制。因此,互联网作为一种现代信息传播和通讯工具对我国近年来的民主建设可谓功不可没。但如果认为通过日益繁荣的公众网络参与能够水到渠成地推动国家民主进程则过于乐观。事实上,公众网络参与对民主建设而言是一把双刃剑:网络参与本身并不一定完全契合甚至有可能悖离现代民主价值的具体要求,且网络参与对人们思维习惯与行为方式潜移默化的改变还有可能对国家民主化进程产生长远和隐蔽的负面影响。具体而言,公众网络参与对民主化的负面影响主要表现在:不利于公民理性思维、削弱了民主必备的基本共识、缺乏必要的民主规则、以及民主责任意识淡薄且责任追究困难等四个方面。

一、民主前提的侵蚀

民主作为一种现代政治制度,其存在与有效运转均必须以参与者具备充分理性作为前提条件,但公众网络参与在很大程度上具有非理性色彩,而且这种非理性有可能从网络参与层面延伸至公众认识层面并影响人们在现实政治生活中的行为,进而侵蚀民主制度前提。

1.互联网的发达必然导致信息的海量化和碎片化,给人们的理性分析带来阻滞

互联网对我国民主发展的积极效果在很大程度上是基于信息获取的便易性极大增强从而使得公民的知情权与参与权获得很大提升。但信息量激增也有可能成为人们进行理性思考的陷阱:一方面,互联网所提供的海量信息——特别是在突发与热点事件中——超出了普通人正常的信息接收与处理能力;另一方面,互联网信息因其来源的多元化而呈现出碎片化面貌,其间还大量充斥着虚假、片面、甚至是相互矛盾的部分。信息海量化与碎片化的特点,使得网络参与者对特定问题进行理性分析时必须具备较以往更强的信息检索与整合能力以及相关专业知识,同时还需要投入更多的时间与精力,否则有可能得出失真或者错误的结论,以至于催生和传播网络谣言。但事实上,大多数网络参与者显然不具备应有的能力、知识与精力,甚至也缺乏通过独立与理性地分析得出相应结论的主观意愿。因此,信息量的激增并未带来普遍的理性和知识的广泛传播,反而造成了非理性网络参与的普遍蔓延。

2.互联网的开放性与关注点的易变性,使得人们难以就特定问题进行深入的探讨与论辩

互联网的开放性虽然创造了去中心化的虚拟公共空间,在形式上保证了任何人均享有平等的参与权与表达权。但毫无限制的“言论自由”也导致了观点的简单重复、标签化倾向甚至通常会引发不断升级的网络暴力行为。特别是在即时网络交流中,人们不得不面对数量庞大的观点相异者的诘难,其中不乏完全离题的纠缠,使得理论对话难以顺利深入。也即,过度的开放性在一定程度上消解了不同观点者进行理性对话的空间,造成相关讨论大多停留于肤浅的表层。另一方面,人们对网络信息关注点的易变性又使得特定问题很难获得长期的广泛注意力,特别是由于我国正处于矛盾多发的社会转型期间,不断出现的新问题导致原有议题尚未得出一致结论,人们便已经将注意力转移到新议题之上了。但事实上,对新议题的讨论又往往沦为对旧有成见的不断重复与加强,而非就事论事的客观分析。①例如绝大多数网络热点问题最终都会引发人们对官僚腐败、法制不健全、社会道德败坏、外国势力干涉等现象的不满,有学者认为这是网络传播的重复与自相似性。隋岩、曹飞:《从混沌理论认识互联网群体传播特性》,《学术界》2013年第2期。此外,随着移动终端的迅速普及和微博等自媒体被越来越广泛地运用,互联网的开放性与关注点的易变性还在继续放大,而网络信息的表达形式却在不断简化。人们更偏向于接受篇幅短小但生动、戏谑或夸张的口号与隐喻,逻辑严密的论证甚至有可能因字数限制遭遇传播困难。

3.互联网在一定程度上较易导致公众情绪的极端化倾向

有学者提出网络舆论的形成具有“群体极化”的特征,即团体成员一开始即有某些偏向,通过相互交流后人们朝原有偏向的方向继续移动最后形成极端观点。简言之,群体极化是指群体成员中原已存在的倾向性,通过群体的作用而得到加强,使一种观点或态度从原来的群体平均水平,加强到具有支配性地位的现象。②[美]凯斯·桑斯坦:《网络共和国——网络社会中的民主问题》,上海世纪出版集团2003年版,第5页。客观地说,群体极化并非公众网络参与的独有现象。社会心理学家认为“聚集成群的人,他们的感情和思想全都采取同一个方向,他们自觉的个性消失了,形成了一种集体心理”。③[法]古斯塔夫·勒庞:《乌合之众:大众心理研究》,冯克利译,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45页。因此,群体性活动往往会催生极端化情绪,有时甚至可能引发暴力冲突,在此过程中个体理性难以发挥应有功能。由于时间、空间、成本等客观条件限制,现实生活中群体性活动在规模和数量上都较为有限,群体极化的出现频率也相对较低。而互联网的发达则在很大程度上突破了前述客观限制,为公众意见的聚合提供了极为便利的虚拟平台,使得公众极端情绪成为网络上的常见现象。且由网络匿名性产生的“去个体化效应”更使得人们呈现出过度激进、攻击性和自我暴露,进一步催生了极端情绪的蔓延。④叶敏:《中国特色网络民主形态研究》,华东理工大学2011届博士学位论文,第44页。在这些极端情绪的影响下,“网络参与”在一定程度上沾染了“街头政治”的色彩,有时还会引发现实的街头政治甚至暴力行为。⑤汪建昌:《网络群体性事件:舆论生成与政府决策》,《中州学刊》2009年第6期。

4.互联网运营的商业化倾向在很大程度上加剧了上述问题

商业化导向对网络信息的形成与传播无疑具有重大影响。由于商业利益主要取决于网络信息点击率、网站流量等因素,追踪、推动和制造社会热点问题并尽量吸引更多的用户参与传播和讨论势必成为运营商实现利润最大化的不二选择,至于用户对这些问题所讨论的内容则不在其考虑范围之内。这种运营方式无疑会强化互联网的开放性与关注点的易变性而忽视了内容上的理性。此外,面对激烈的市场竞争,运营商还必须在最短时间内发布和传播各种热点信息,但无力保证其完整性与真实性,这就加剧了信息海量化与碎片化的趋势。在极端的情形下,甚至还会出现故意虚构、捏造、篡改事实,通过煽动和利用公众情绪等方式进行牟利的现象。尤其是在互联网迅速发展和相关法律规范尚不完善的情况下,这些现象更为突出。

二、民主基础的削弱

民主制度的基础在于人们对于政治、社会、经济生活中某些基本问题具有广泛的共识,且如学者所言,“多数决策的权威性并非源出于即时多数的意志,而是源出于对某些共同原则的广泛同意”,①[美]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邓正来译,三联书店1997年版,第129页。即广泛的共识进一步强化了民主制度的权威。公众网络参与在一定的情形下有可能削弱这些共识。

1.互联网的技术特点导致的“协同过滤”效果不利于构建共识生成平台

与传统媒体不同,网络媒体更加注重用户体验以及互动效果,为了达到个性化服务的目的,网站一般通过cookies等技术手段辨识用户身份,搜集用户的浏览记录与兴趣偏好,并在此基础上向用户推送信息、进行智能排序、推荐好友、投放广告,最终出现了学者所称的“协同过滤”现象。②郭小安:《网络民主在中国的功能及限度》,《中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5期。协同过滤现象的后果是信息窄化,即人们在互联网上会越来越多接触到自己已经倾向于认同的观点、信息和其他用户。协同过滤不仅强化了群体极化效应,而且还会降低人们对某些基本问题达成共识的可能性。因为人们只有通过持续的对话与商谈才有可能准确和深入地了解对方的观点,并作出是否坚持、修改或者放弃自身原有观点的决定。也即共识的形成有赖于充分自由的言论市场,而互联网技术特点带来的协同过滤效果则形成了壁垒,将观点相异者区隔于不同的言论平台,降低了言论的流动性,使得为人们广泛认同的共识缺乏适宜的生成平台。

2.公众网络参与达成的共识可能只是表层现象上的“伪共识”

一方面,网络资源在不同国家、地区以及人群之间的分配都是极不均衡的。有数据表明:截至2012年12月底,我国网民中城市人口所占比例为72.4%,农村人口所占比例为27.6%,北京、上海和广东的互联网普及率分别为72.2%、68.4%和63.1%,而贵州、云南和江西的互联网普及率仅为28.6%、28.5%和28.5%,此即学者所称的“信息鸿沟”。③陈洪连,李广民:《我国网络民主的发展困境与应对策略》,《中州学刊》2013年第2期。且随着技术发展,这种两极分化现象还有进一步扩大的趋势。④张欧阳:《网络民主的核心要素及实现效应理论分析》,吉林大学2013届博士学位论文,第245页。网络资源分配的不均衡使得公众网络参与存在结构性缺陷,即通过互联网达成的共识可能只是一种“伪共识”:其一,多数网络参与者可能在某些方面具有较高的同质性,如年龄层次较为接近;其二,网络参与者在全体公民中所占比例有限,如数据表明我国网民数量为4.85亿,⑤罗慧:《传播中的社会冲突、民主实践与应激式改革——以“郭美美事件”为例》,《开放时代》2012年第5期。仍不足全国人口的一半。因此,公众网络参与达成的可能只是“少数人的共识”。更重要的是,我国网络资源缺乏者往往也是正式民主制度中未能掌握主流话语权的弱势群体,如农民、老年人、贫困人口、落后地区居民等,因此这种“少数人的共识”未必能够扮演矫正正义角色从而对正式民主制度产生正向补充效应。

另一方面,公众网络参与中“沉默的螺旋”也有可能导致“伪共识”的产生。沉默的螺旋是指少数意见因无人理会或者遭遇攻击而逐渐减弱最终归于沉默的现象。网络舆论形成过程中,由于理性匮乏和极端化情绪等因素影响,沉默螺旋现象十分普遍,如“药家鑫”案中同情药家鑫的言论在多数网民的攻击下很快便沉寂下来。①庹继光:《微博时代“沉默的螺旋”变异分析》,《新闻传播》2014第3期。但沉默并不表明少数人确实放弃了原有观点或者接受了多数意见,故沉默下的共识也有可能流于表面层次。

3.互联网的发达还有可能出现因过度参与而导致共识难以形成的现象

从理论上说,尽可能最大限度地保障所有人的参与权并认真考虑其意见乃是民主的题中之义。但实践中,过度参与不仅将急剧拉升民主制度成本,而且还有可能导致长时间议而不决的情形。此外,也有西方政治学家认为过度的公众参与将会导致多数人暴政。②何正玲:《当代中国公民网络政治参与问题研究》,东北师范大学2012届博士学位论文,第87页。因此为了能够切实有效地形成共识,任何正式民主制度对参与过程都存在事实上的限制,这些限制体现于发言的人选、次数、时间、内容等各个方面。但是在互联网的虚拟空间中,人们关于任何议题的讨论都可以是正式民主制度无法比拟的“充分参与”:既可以是客观理性的严肃探讨,也可以是毫无专业知识者对专业问题的道听途说,还可以是同一观点无限次数的简单重复,甚至可以是纯粹的情感宣泄或者对意见相左者的人身攻击。正式民主制度中那些限制性规定很难有效扼制网络讨论中的过度参与。相应地,通过互联网达成共识不仅难度更大,而且所需成本也远远高于正式民主制度。

4.公众网络参与与正式制度之间的衔接不畅可能导致人们产生负面共识

即使公众网络参与能够达成共识,这些共识也必须经由国家正式制度才能产生法律效力。因此与国家正式制度的顺畅衔接,是网络公众参与推动民主进程的必备条件之一。反之,如果正式制度无法有效吸纳甚至是拒斥网络公众参与达成的共识,那么无疑会降低公众进一步民主参与的意愿,甚至会引发国家与公众之间矛盾。如2013年底全国假日办在多个主要网站发布了“关于法定节假日放假安排的调查问卷”,③http://news.163.com/13/1011/07/9ASU9RV000014AED.html。多数参与调查者均希望减少调休并延长放假时间,但最终的正式放假安排不仅未能对这些普遍意愿作出正面反馈,反而将除夕排除在法定节假日范围之外,结果引起多数网民不满以至于认为“调查问卷”只是形式主义,政府事实上并不重视公众意见。④《全国假日办征求放假安排意见,七成网友吐槽:不满放假安排》,http://news.hbtv.com.cn/society/2013/ 1011/559253.shtml,湖北网络广播电视台,2015年1月2日访问。

三、民主规则的缺失

民主制度在特定规则的保障下才有可能实现,因此民主政治参与者必须具备规则意识。而公众网络参与在民主规则方面存在极大缺失,故尔不仅难以作为民主实践的一种方式,也不能有效培养公民规则意识,反而有可能对经由正式民主制度产生的法律规则构成一定的损害。

1.程序性规则的缺失使得公众网络参与难以发挥民主功效

民主制度首先必须具备一定的程序性规则,这些规则需要解决的是如何使特定社会问题按照人们预设的轨道进入决策阶段并产生决策结果。程序性规则是民主制度的精髓,⑤徐骏:《近代中国语境下议事规则的融合与游离》,《法学》2013年第5期。它们“具有组织化的特征,即通过一定的组织规则将人们的决策活动规范到制度的程序之中,进而使决策符合民主的原则和要求”。⑥桑玉成、孙琳:《制度程序是民主决策的保证》,《江苏行政学院学报》2006年第1期。民主程序规则主要表现为议题的选择、议程的拟定、审议的方式、表决的程序等诸多环节。程序规则的完备程度和执行情况决定了民主是否可能,而绝大多数公众网络参与均缺乏必要的程序性规则:(1)正式制度中用以贯彻民主精神且为人们普遍遵守的程序性规则并未能够得到网络参与者的普遍认同和接受。网络议程在很大程度上遵循某种“自发性秩序”,有学者将这种“秩序”归纳为“围观与景观”两大类型,前者关注焦点事件或人物,后者关注情绪与意义的弥散,但二者均与民主程序无关。①隋岩、曹飞:《从混沌理论认识互联网群体传播特性》,《学术界》2013年第2期。(2)民主的程序性规则必须具有充分权威的执行者才能顺畅运行。一般来说,执行者的权威来自于法律制度、特定身份或者与其他参与者的相互关系等诸多方面。而大规模的网络参与由于匿名性、参与者的不确定性等诸多因素制约而难以产生适宜的规则执行者。因此即使网络参与具备人们广泛认同的程序性规则,也难免会因缺少执行者而最终落空。(3)除非对参与人数与持续时间加以严格限制,数量庞大的网络参与在时空上的分散性和并发性将会使得程序性规则的执行面临巨大困难。但过于严格的限制又会使互联网退化为一种单纯的通讯工具从而失去了公众网络参与本身的特质。基于以上三点,公众网络参与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均不受程序性规则的严格约束,因而难以真正发挥民主制度的功效,也不可能成为人们习得民主程序的训练场。

2.实体性规则的缺失使得公众网络参与易于滑向民粹主义深渊

在宪政体制下,除了程序性规则以外还必须具备一定的实体性规则用以保障公民实体权利,防范民主制度之弊端。如果说程序性规则解决了民主制度可能性问题,那么实体性规则主要用于提升民主制度的质量。但由于我国当前用以保护公民权利的实体性规则十分羸弱,公众网络参与显现出了一定的民粹主义倾向:一方面,从理论上说,民主制度主要适用于公共事务的讨论与决策,而不应轻易侵入公民私人生活。但由于互联网的极端开放性,公域与私域之间的边界往往显得十分模糊,不仅大量私人问题被拖入公共领域成为公共议题,而且即使是针对公共事务的讨论,人们也极易越界进而侵犯他人合法权利。对于这些行为,现行法制制度难以提供有效的实体性规则加以制约,导致公众网络参与在很大程度上偏离了民主制度调整公共生活的应然轨道。另一方面,网络暴力的泛滥对公民合法权利构成了严重危害。网络暴力是指“网络技术风险与网下社会风险经由网络行为主体的交互行动而发生交叠,继而可能致使当事人的名誉权、隐私权等人格权益受损的一系列网络失范行为,主要表现为言语攻击、形象恶搞、隐私披露等形式”。②姜方炳:《“网络暴力”:概念、根源及其应对——基于风险社会的分析视角》,《浙江学刊》2011年第6期。网络暴力主要通过语言文字方式表现出来,在本质上与现实生活中的侵权行为并无区别,违背了民主制度中平等、法治、权利保障等基本原则,使得网络参与成为民粹主义在互联网时代一种新的形成方式。

3.无序性的公众网络参与还有可能对国家正式法律规则构成挑战

现代民主社会中,人民的“公意”必须通过国家正式法律规则加以实体化,也即民主是一种制度化的民意表达机制。面对变动不居的现实生活,实践中难免会出现法律规则的制定、执行或者适用与公众舆论相冲突的现象。但这些冲突并不必然意味着公意发生了变化,因为公意并非人们临时性意见聚合的结果。退言之,即使公意确有改变,也应当按照法定程序通过法律立、改、废等方式修正国家正式规则。原因在于,法律规则乃是公意经由民主制度得出的产物,如果法律规则屈从于公众舆论,损害的恰恰是民主制度自身的权威。因此,公众虽然享有对国家机关的批评、监督、建议等权利,但必须通过法定程序行使之。而在当前我国热点事件中,广泛的公众网络参与往往能够带来巨大的舆论压力,以至于对国家正式法律规则产生了严重冲击,这一现象在司法领域中尤为突出。有学者对近年来网络舆论关注的10个诉讼案件进行了分析,其中9个案件的关注点事实上与司法本身并无关联,但最终有7个案件采取了顺从舆论进行判决或者改判的作法,其中还有2名法官受到处罚。③周安平:《涉诉舆论的面相与本相:十大经典案例分析》,《中国法学》2013年第1期。网络舆论对国家正式法律规则的损害由此可见一斑。更重要的是,当这些“民意的胜利”成为常态时,不仅在很大程度上消解了法律规则的权威,还有可能进一步弱化我国公民本就较为淡薄的规则意识,对民主

化进程产生更深远的负面影响。

四、民主责任的缺失

参与者较高的责任意识和有效的责任追究机制是民主制度的保障:一方面,责任意识保证了人们在民主参与过程中的审慎态度;另一方面,对人们在民主参与过程中失范行为的责任追究保证了民主制度的健康运行,对民主决策违法或失当后果的责任追究则有利于避免搭便车现象与多数人暴政。但公众责任意识和有效的责任追究机制在我国当前公众网络参与中却普遍缺失。

1.我国当前公众网络参与普遍呈现出责任意识淡薄的状况

也即相对于现实生活,人们在网络参与中的责任意识更为淡薄。例如《中国青年报》社会调查中心对“网络围观”现象的一项在线调查显示,32.9%的人认为“网络围观不需要负责任”。①向楠:《民调:84.7%受访者确认“网络围观”现象普遍》,《中国青年报》2011年5月26日。笔者认为,公众网络参与责任意识淡薄的主要原因在于:其一,网络参与主体庞大的数量产生了责任分散效果,即使较为严重的法律责任被分解之后也往往显得微不足道,而“法不责众”的传统心理惯性更使得人们敢于挑战法律与道德规则。②王道勇:《匿名的狂欢与人性的显现——对 2006 年若干网络集群事件中网民行为的分析》,《当代青年研究》2007年第3期。其二,互联网的虚拟性在一定程度上带来了责任形式的虚拟化。例如在网络论坛中,常见的责任形式包括禁止发言、降低级别、扣除积分、封闭帐号等多种类型,但这些责任形式主要针对的是网络虚拟生活中的名誉和财产等对象,因而未必能对当事人的权利和利益带来实际减损,其中如封闭帐号等部分责任形式还有可能被轻易规避。因此,虚拟化的责任形式对当事人难以产生充分的制裁效果。其三,网络狂欢心理使得人们在公众参与过程中放弃了责任意识。③许志红:《网络集群行为的社会心理机制分析》,《学术论坛》2013年第3期。有不少学者用巴赫金的狂欢理论来解释网络公众参与中的某些现象,认为网络参与具有狂欢化的色彩。狂欢理论认为狂欢是对现实生活秩序的暂时性颠覆,人们在狂欢中“最主要的是享受当下,娱乐眼前”,因此网络狂欢消解了现实的道德、法律原则,④胡春阳:《网络:自由及其想象——以巴赫金狂欢理论为视角》,《复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年第1期;季欣:《“反讽”的狂欢——中国青年网民“网络造句”现象的文化心理研究》,《中国青年研究》2013年第9期。责任意识在狂欢过程中也随之消失了。责任意识的淡薄不仅使得公众网络参与难以踏上民主化轨道,而且导致了网络失范行为的大量爆发。

2.互联网的特殊性使得针对公众网络参与失范行为的责任追究具备一定困难

一般而言,责任追究可以通过两种方式达成:一是由社会成员自发形成的各种组织实施制裁,即自律方式;二是由国家机关依法对责任人进行制裁,即他律方式。但通过以上两种方式对公众网络参与失范行为进行责任追究均有其困难:一方面,互联网在很大程度上表现为一个去中心化和反对权威的无政府社会,其成员之间相互联系的紧密程度远远低于现实生活,因而网络组织大多结构较为松散,也缺乏严密的组织章程,类似于行业自治、居民自治等有效的社会自治手段有互联网上难以充分发挥作用。另一方面,国家机关依法对公众网络参与进行约束也面临着一些阻碍:首先,网络的匿名性无疑增加了国家机关网络管理和责任追究的难度;其次,国家机关也没有能力对数量庞大的网络失范行为进行全面的监督和制裁;再次,绝大多数网络失范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极低,而责任追究的成本相对而言却十分高昂;最后,当前我国政府屡次出现的“民主政治失态”使得对当事人责任追究的正当性面临着公众的普遍质疑。⑤陈伯礼、徐信贵:《网络表达的民主考量》,《现代法学》2009年第4期。由于前述原因,网络责任追究机制已经基本失灵,当事人因网络失范行为而承担相应责任在实践中只是极少数的个例。在此情形下,公众网络参与是否符合民主制度的基本要求只能依靠参与者的自律,而有效的缺乏强制力保障。

3.公众网络参与并无助于培养公民的民主责任意识

责任意识能够促使人们审慎地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在责任意识普遍缺乏的情形下民主制度将徒具形式。长期以来,我国公民责任意识一直较为淡薄,因此民主建设的重要内容之一即在于通过各种途径加强公民的民主责任意识。但从目前实践来看,互联网的发达与公民民主责任意识的增长之间并没有正相关性:一方面,公众网络参与中责任意识的普遍淡薄和责任追究的较高难度,使得互联网成为一个无责任或者低责任的虚拟社会,人们在此环境下生成的思维模式和行为习惯对于增强现实生活中的责任意识很难起到正面的推动作用;另一方面,网络与现实在一定程度上构成了既彼此区隔又相互交织的双元社会,人们更倾向于通过网络参与来发泄对现实生活的不满,同时规避现实生活中的责任追究机制,也即网络正是人们规避责任的工具而非习得责任意识的场所。基于以上两点,笔者认为公众网络参与并不能增强我国公民在正式民主制度中的责任意识,期待通过公众网络参与带来公民民主责任意识的强化无异于缘木求鱼。

五、余 论

公众网络参与的繁荣对我国近年来民主进程起到了极大的推动作用,但同时也应当认识到公众网络参与是一把双刃剑,其对民主建设的负面影响值得我们深入分析和谨慎应对。经分析,本文认为公众网络参与对我国民主化的负面影响包括四个方面,即:第一,侵蚀公民理性思维从而损害了民主制度得以实现的前提条件;第二,削弱人们关于某些基本问题的共识从而损害了民主制度的基础;第三,缺乏科学的民主规则使得公众网络参与在一定程度上背离了民主制度的基本价值,并对国家正式法律规则产生了冲击;第四,民主责任意识淡薄和责任追究机制失灵使得公众网络参与失范行为大量爆发,且难以对正式民主制度中公民责任意识提升有所助益。公众网络参与对民主化的这些负面影响,部分源自我国现行法律制度的缺陷,部分是由互联网自身的技术特点造成。目前来看这些负面影响难以完全根除,因此在利用公众网络参与推动我国民主进程的同时也应当充分认识其弊端,并通过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将其负面影响降至最低。

(责任编辑:马 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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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4-9502(2015)02-011-07

昆明理工大学法学院

2015-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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