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毒快递”事件探讨物流责任保险制度的完善及应用

2015-04-09 13:07孙晓波
上海保险 2015年1期
关键词:保价责任保险保险公司

孙晓波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内蒙古监管局



由“毒快递”事件探讨物流责任保险制度的完善及应用

孙晓波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内蒙古监管局

《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指出,要推动保险服务经济结构调整,积极发展物流保险等新兴保险业务,促进第三产业发展。这是国内首次在中央文件中提及“物流保险”概念。近年来,网络购物的“井喷式”增长推动快递物流服务深入百姓生活,但物流货物丢失、损坏、配送延误、客户信息泄露乃至人身伤亡等问题随之而来。2013年年底,国内一起“毒快递”致人伤亡事件引发社会公众关于快递物流服务安全问题的关注与思考。于是,借助完善的物流责任保险制度,避免或减少物流服务对消费者造成的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以有效降低物流企业的经营风险,化解局部社会矛盾纠纷,被提上议事日程。

一、物流责任保险制度的显著功能和作用

(一)大大降低物流企业风险防控压力与安全管理成本

为确保快递物流服务安全,国家邮政管理部门已制定“收寄验视”制度,但也因为由此会增加物流企业的经营成本且易引发消费者对于拆包查验的抵触情绪,加之缺乏实质性监督手段,该项看似简便易行的安全管控措施形同虚设。

物流责任保险则综合了传统货运保险和财产保险之责任,保障范围涵盖运输、储存、装卸、搬运、包装、流通加工、配送、信息处理等各个物流基本服务环节,覆盖了国内物流企业在服务过程中因过失或意外事故而应依法承担的绝大部分货物损失赔偿责任。从责任对象来看,物流责任保险既包括对客户(即物流合同相对方)的法律责任,也包括对第三方的法律责任。例如,物流公司由于失误造成货物的毁损丢失或者错发错运、错误交货的,属于对客户的法律责任;而物流公司在运输过程中造成他人的财产损害或人身伤亡的,则属于对第三人的损害赔偿责任。物流企业投保物流责任保险,不仅能够以较少代价分散和转移自身责任风险、显著提高盈利水平,还能够通过保险公司的介入增强防控风险的意识及能力,从源头上减少责任风险和赔偿支出,逐渐形成良好的经营管理及运行模式,进而提高知名度和诚信度。

(二)有效解决物流企业自身无法消除的损失赔偿不足问题

目前,物流企业为应对在服务中可能出现的物品丢失或损坏等风险,多采用保价赔偿方式满足客户的等值赔偿要求。寄件人根据物流企业拟定的保价率,以自愿支付保价费形式与之签订保价赔偿协议,以此获得一定的货运损失赔偿保障。物流企业将收取的保价费纳入专项损失赔偿资金,并实行保价最高金额限制以免损失赔偿超出自身承受能力。以邮政速递EMS为例,设定保价率1%及1万元的最高保价金额。《邮政法》明确,除邮政企业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外,对于平常邮件发生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等情况不承担赔偿责任;赔偿标准分为保价赔偿和非保价赔偿,保价邮件损失赔偿以保价额为限,未保价邮件损失按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不超过所收取资费的3倍。可以看出,一方面,物流企业单方面提供的损失赔偿范围较窄,仅限于寄递物品自身出现的丢失或损毁而未涉及因提供服务可能导致的客户或第三者的人身伤亡补偿问题;另一方面,实行自愿保价及损失赔偿最高金额限制往往不能完全补偿客户实际蒙受的全部经济损失。相比而言,物流责任保险可以由物流企业和保险公司协商确定单次事故赔偿限额和保险期间内累计赔偿限额,物流企业可立足自身需求向保险公司提出赔偿限额标准从而有效避免赔偿不足问题。

(三)有效处置因物流服务引发的矛盾纠纷及保持社会稳定

物流责任保险具有支持物流企业发展、保障消费者权益和维护社会稳定的社会管理功能,大力发展物流责任保险是我国经济社会建设的需要和必然。随着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的日臻完善及消费者维权索赔意识的不断增强,物流企业对于个别货物损失赔偿或人身伤亡补偿问题处理不当,在给自身带来民事法律风险的同时,又可能造成较严重的声誉损失,甚至会给政府相关部门带来矛盾纠纷处理压力。

在责任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能够快速反应、快速定损、便捷理赔,成为经济赔偿和纠纷化解的主要渠道,通过起到缓冲和润滑作用避免矛盾纠纷的扩大升级,可作为政府相关部门运用经济手段辅助行政手段管理物流企业的一种有效方式。物流企业利用好物流责任保险制度,相当于为自身的安全生产建立了一道“防火墙”,以此获得事前预防和事后补偿的双重保障。其在保证受害人及时获得经济赔偿的同时,更能够大大降低企业支付的侵害消费者权益纠纷的法律成本,对企业及时恢复生产、维护良好声誉以及重建消费者信心等都将起到积极作用。

二、物流责任保险制度发展中存在的不足

(一)物流责任保险市场发展严重滞后

国内快递物流行业的迅猛发展并未相应地拉动物流责任保险市场的迅速崛起。2004年以来,国内陆续有几家财险公司及专业责任保险公司推出物流责任保险,物流企业也在积极寻求与保险公司合作,但发展情况并不理想。主要表现为业务推动乏力、投保门槛高、承保覆盖面低、合约责任不统一等。这导致物流责任保险出现业务规模小、发展缓慢和创新不足等问题。其首要原因是保险公司尚未完全掌握物流行业的运作模式,在保险责任认定方面存在较大的难度。

由于快递物流行业采取全程全网、企业内部联合作业的运行模式,保险公司无法监控物流服务整体流程,进而难以厘清责任归属,加之保费规模不大、出险概率高以及业务经营亏损等原因,保险公司承保意愿不强。目前,保险公司为物流责任险制定较严格的承保条件,如多数保险公司依据物流企业申报的预计年度营业收入作为保险费计算依据,并根据年终实际营业收入进行保费微调,且设定的最低承保要求是企业年度营业额需达到1000万元,费率设定为8‰左右。这样的高门槛和高费率将众多中小快递公司拒之门外。 同时,国内快递物流行业尚处于价格竞争、利润稀薄阶段,即便企业有物流责任保险需求,也无力拿出高额保费,因此出现“买不起”物流责任保险的问题。

(二)物流责任保险制度存在设计缺陷

国内物流责任保险制度在承保和赔付时采用不同的计价标准,由此导致保险公司的权利和义务不对等。从国外的情况看,物流责任保险保费计收标准基于物流企业在投保时所申报的货物价值,对于高价值货物收取较多保费,发生损失按货物价值进行赔付;若无价值申报,则按货物的重量或数量,或者基于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之间的约定赔付。总之,国外保险公司所承担的物流保险责任是有限制、有约定的。而对于国内保险公司而言,承保时的权利和赔付时的义务是不对等的。国内物流责任保险是年度保险产品,投保时按照物流企业申报的预计年度营业收入作为保费的计算基础;若货物发生一定程度的损失或者全损,保险公司要按照货物实际价值进行一定比例或者全额的赔付,导致赔付率畸高。

(三)物流责任保险责任范围未充分契合物流企业投保需求

综合国内几家保险公司的物流责任保险条款看,其责任范围主要包括因意外事故,如火灾爆炸、运输工具发生碰撞或倾覆、运输过程中因碰撞或挤压造成货物受损或包装破坏、装卸货物或转载时发生的意外事故等造成的物流货物损失。即物流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更多侧重于物流货物在由起运地至目的地之间运输、储存、装卸、搬运过程中可能出现的物损,而对于物流货物在抵达目的地之后的配送环节较为多发和常见的中途丢失、送达延误、客户信息泄露等问题几乎未在保险责任范围内,即便偶有保险公司承担上述保险责任也多以附加险形式承保并要加收保险费用。由此可见,目前国内物流责任保险的责任范围尚不能完全满足物流企业的风险保障需求,对于传统的货物运输保险尚不能起到较好的替代作用,亦由此导致在出现风险事故时不能很好地弥补客户或第三方遭受的财产损失与人身伤亡。

三、完善物流责任保险制度的措施建议

(一)将物流责任保险逐步纳入强制性保险

国际上普遍认为物流责任保险是一种契合现代物流业发展潮流的新型保险产品,目前已有德国、新加坡等国家将物流责任保险纳入强制性保险。在我国,物流企业投保物流责任保险仍属自愿性质。若将物流责任保险上升为强制性保险,可增加对物流企业的约束,提升对消费者的服务水平,亦能更好和更容易地解决物流货物损失赔偿及人身伤亡补偿争议问题。

目前国内虽已初步形成物流责任保险的法制环境,但还没有一部专门的、统一的物流法或物流保险法,涉及物流责任保险的现行立法规定过于笼统,已不能适应现代物流行业发展的需要,亦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物流责任保险的发展。为此,需要推动物流责任保险方面的立法,制定单独的物流责任保险法,或在物流法中明确规定物流保险以及物流责任保险的有关问题。

(二)创新和完善物流责任保险条款及费率

在保险条款设计方面,保险公司应找准物流责任保险的市场空白点,认真研究现代物流业务流程,结合当前在物流服务环节经常面临与亟需解决的潜在风险,拟定更加符合物流企业风险防范需求的保险条款,在现有保险责任基础上适当扩大保障范围,使之更加贴近物流企业通过物流责任保险转嫁风险的预期,并能为解决物流企业与客户或第三方间的争议提供解决方案。在产品费率厘定方面,保险公司应根据保险业务的风险大小及损失率高低,依据发生意外损害赔偿责任的可能性、现行法律制度对损害赔偿范围及数额的规定、赔偿责任限额的高低、物流企业的信用和风险等级等设定合理的保险费率,并能根据历史赔付记录适当调整,便于物流企业进行选择性承保,使之能够以合理的成本投入换来最需要的风险保障,进而提高物流责任保险的普及率及接受程度。

(三)不断提高保险服务质量及水平

保险公司应努力加强对物流企业操作流程、货物运输及配送情况的动态化监控,加强对物流企业服务安全问题的指导,对其经营管理过程中的缺陷和疏漏及时提出改进意见,不断提高保险服务的针对性和及时性。同时,为提高保障程度,应针对物流企业的资本与技术实力制定个性化投保方案,与物流企业就保险责任范围、保费额度确认、保险责任核定、赔偿协议达成等进行充分沟通协商,并在索赔发生后主动调查和收集有关信息,了解并控制案情发展,为业务的后续发展积累风险管控的数理依据。与此同时,保险监管部门应督促保险公司强化依法合规经营意识,尤其要健全物流责任保险业务流程,严格核保与核赔制度,强化风险管控,必要时可联合物流企业主管部门尝试推行物流责任保险的集团性统保或中小微企业的“适度投保”,从而实现物流责任保险的“应保尽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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