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额保险在我国巨灾风险管理中的运用
——基于政商合作平台的研究视角

2015-04-10 08:05唐汇龙李凯文陈楚楚
上海保险 2015年5期
关键词:巨灾小额证券化

唐汇龙 濮 钰 李凯文 陈楚楚

南京审计学院



小额保险在我国巨灾风险管理中的运用
——基于政商合作平台的研究视角

唐汇龙 濮 钰 李凯文 陈楚楚

南京审计学院

我国是自然灾害频发的国家,且灾害种类多、分布地域广、损失后果严重。民政部资料显示,2013年,我国各类自然灾害共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808.4亿元,2014年为3373.8亿元。面对这些巨灾损失,我国目前主要依靠政府的财政支持。由于巨灾风险的特殊性,保险公司难以提供相应保障。本文提出一种新模式,建议推广和发展小额保险,以政府和商业保险公司合作为平台来进行巨灾风险管理。

一、政商合作巨灾小额保险模式概要

在这种模式下,各级政府通过特定的方式(如招标等)寻找合适的商业保险公司进行合作,利用保险公司的技术与经验进行巨灾保险的设计开发,同时,为保险公司提供相应的政策支持和财政补贴。保险公司则可以通过再保险以及政府拨款所建立的基金进行风险分散。一方面,这样能够缓解政府在巨灾发生时的财政压力,补充和完善现有的社会保障体系,提高公共管理效能;另一方面,具有社会公益性的巨灾保险不仅能完善公司产品结构,还有助于树立其企业形象,提升社会影响力。

为了扩大巨灾保险的覆盖面,同时兼顾巨灾保险的社会公益性,保险公司可以通过小额保险方式销售巨灾保险。下文将介绍小额保险及其在巨灾风险中的适用性。

二、小额保险的现状与特征分析

(一)小额保险发展现状

根据国际贫困扶助协商组织(CGAP)的界定,小额保险是为低收入人群提供特定风险保障的保险,保险人根据承保风险事件发生的概率和所涉及的成本按比例向低收入群体收取一定的保费,主要分为小额人寿保险、小额健康保险、小额意外保险、小额农业保险和小额财产保险。目前,世界上一百多个国家进行了小额保险试点,我国自2008年6月起也陆续在九个省份的农村试点小额人身保险。2012年,中国保监会发布《关于印发全面推广小额人身保险方案的通知》,促进小额保险的发展。因此,运用小额保险应对巨灾风险已具备一定基础。

(二)小额保险的特征

1.低保费

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按年人均收入2300元的农村扶贫标准计算,2014年中国农村仍有贫困人口7017万人,而这些贫困人口正是巨灾风险的最大受害者,极容易在灾后从贫困变为赤贫。小额保险低保费的特点在很大程度上保障了这些低收入群体。在目前民众普遍防灾意识不高的情况下,低保费的小额保险也更易被大众接受。小额保险提供的保额也较低,但在这种模式下,结合政府的支持,保险公司可以适度提高保额。

2.业务流程简单化

简单化的业务流程符合巨灾保险的社会公益性。一方面,简单的业务流程可以方便顾客,不至于让其纠结于复杂的条款;另一方面,可提升保险公司的运营效率,减少公司的费用成本和潜在的沟通成本。这样,巨灾一旦发生,如果出现大面积理赔,保险公司通过简化理赔程序,可使受灾群众得到及时补偿,同时公司也降低了相应成本。

3.条款简单易懂

传统的保险合同,条款一般都包含专业术语,冗长复杂,而小额巨灾保险要求针对大部分的社会公众,因此,简单易懂的条款有利于该保险产品大面积的推广。

(三)小额保险的适用范围

目前,我国的小额寿险、小额意外保险、小额健康保险、小额农业和财产保险等各种小额保险都有了不同程度的发展,结合巨灾保险的特征,小额保险应对巨灾风险的适用范围主要分为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农民的各种生产生活资料的保险保障,比如主要粮食作物、牲畜、农房及农用器械等;二是农民和农民工的各种意外及医疗保险保障;三是各种财产和意外医疗保险保障。

三、我国巨灾小额保险新模式的实施路径探讨

(一)政府先行

1.完善立法及相关制度

目前我国尚无针对巨灾保险和小额保险的相关法律。巨灾保险只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有提及,小额保险只在《农业法》中有些微体现,然而这些远远不够。政府部门需尽快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各行为主体在巨灾保险中的权利、义务与责任,使其更加规范化。同时,鉴于不同地区实际需求的不同特点,在不违背法律和基本原则的基础上,允许地方政府制定地方性的法规及管理制度,并且在一定程度上针对巨灾风险推行强制保险。

2.宣传

政府应针对巨灾保险和小额保险此类公益事业制定专题宣传计划,结合多种宣传方式引导群众的风险防范意识。鉴于巨灾小额保险的特性,笔者建议可以将传统宣传方式(如公益广告、宣传横幅)与村镇、社区的宣传相结合,以期收到更好更快的效果。

(二)保险公司创新

1.分地区进行保险产品设计

我国幅员辽阔,地质地貌差异很大,四川及云南等省地震易发,江苏及湖南等省则暴雨暴雪易发,所以保险公司需针对不同地区设计不同种类的巨灾保险产品或者同类产品的差异化费率。因有些省份内各地区间的贫富差异较大,甚至需要对产品做进一步细分。较富庶地区因灾害发生后损失较大,可能需要略提升保额,而较贫困地区则可以低保费低保障。就中国目前的情况而言,这项工作是较为艰难的,保险公司除了运用自身技术力量之外,还需要与政府紧密合作,向县政府甚至县级以下政府、居委会寻求帮助,以求达到快速、准确的投保范围全覆盖。

2.销售方式

关于巨灾小额保险的销售方式,目前有以下两种可行方案:一是依靠保险公司在各地的分支公司,二是与社区或其他基层组织合作销售保险。很多西方国家的社区超市柜台上就有保险的售卖网点。而我国的城镇化程度还不高,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并不能覆盖全国的所有地区,所以笔者提出两种方式相结合:在一些大中型城市,可以基本依靠商业保险公司原有的销售渠道来销售巨灾小额保险。而在一些边远地区,尤其是巨灾频发的西部地区,居民居住分散,经济发展状况参差不齐,在这种情况下,就需要依靠地方各级政府的帮助,在邮局、商店等机构进行相关宣传与销售。

3.分散风险和投资

正如前文所述,巨灾一旦发生,巨额的损失是难以承担的。在政商合作的巨灾小额保险的模式下,保险公司虽然有了一定的保障,但也应积极地进行风险转移和投资。目前,通常的风险转移措施并不适用于巨灾保险,最常用的再保险面对巨灾时也和保险公司一样会受到偿付能力的影响,而补充资本金在巨额赔偿面前更是困难。由此,笔者认为,可以借鉴保险发达国家的经验,实行巨灾保险证券化。

(1)巨灾保险证券化的内容

巨灾保险证券化,与住房贷款证券化类似,其可预见的未来现金流是承保巨灾保险而得到的相应保费收入和政府每年固定的财政补贴,一般是通过再保险公司或者特殊目的机构(SPV)发行基于巨灾风险的证券,经投资者的购买后将保险风险转移到资本市场。目前常见的巨灾保险证券化产品包括巨灾债券、巨灾期权、巨灾期货、巨灾互换等。

巨灾债券类似于一般的企业债券,其利息和本金偿还与巨灾事故发生与否相关联。如果在约定的时间内未发生巨灾损失或发生的巨灾损失小于一个确定数额,投资者就会得到较高的风险补偿金并收回本金;反之,发生巨灾损失且超过一个确定的数额,投资者就会失去利息甚至部分本金,发行人则将发行巨灾债券所筹集的资金用于支付赔款。这属于高风险、高收益债券。

巨灾期权是基于巨灾风险的金融衍生产品,其设计有的是基于行业的巨灾损失数据,有的是基于某些特定的损失指数。保险公司购买巨灾期权合同就是购买在未来一段时间内的一种价格选择权,既可以选择按市场价格进行交易,又可以选择按期权合同约定的执行价格进行交易。当巨灾发生且巨灾损失指数(数据)满足触发条件时,巨灾期权购买者可以选择行权来获得收益,以弥补所遭受的巨灾损失。

(2)巨灾保险证券化的优势与可行性

与目前常用的风险转移方式相比,巨灾保险证券化利用资本市场能更有效地分散风险,而且其现金流的运动取决于巨灾的发生与否,与其他证券相关度低,有利于投资者进行风险组合。同时它又具有创新的、优待的条款,比如较大数额补偿、其他非正常的风险补偿等,对投资者具有一定的吸引力。在金融全球化的今天,我们还可以在国外的资本市场发行本国巨灾债券。而中国的证券市场发展至今,加之已有的贷款证券化的经验,此时进行巨灾保险证券化的尝试和推广是可行的也是必要的。

我国巨灾损失日益严重,从保险业“新国十条”和中国保监会的相关文件中都可以看出政府对巨灾风险的关注,并已提出相关的顶层设计。笔者在此基础上提出以上想法和模式,以期对巨灾风险管理有所裨益。然而,巨灾保险制度的建立仍面对许多困难,需要政府加快行动,并与保险公司积极合作,尽快建立完善巨灾保险制度体系,减少巨灾风险给人们带来的财产损失和人身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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