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君龙 汤智
内容摘要:行为人非法运输、储存危险废物用于生产燃料油的行为定性关键在于非法处置和危险物质的认定。其中,施加于固体废物的行为,倘若不发生处置之物理、化学及位置变化,即是非法处置。而危险物质的认定范畴应考虑立法原意,对人体、环境具有极大毒害性和危险性的物质即为危险物质。
关键词:非法处置 利用 危险物质
[基本案情]2013年1月,犯罪嫌疑人张某与南京A化工公司相关人员谈好由张某帮其处理有刺鼻气味的化工废料180桶共计60吨,A化工公司向张某支付人民币4000元。后张某明知犯罪嫌疑人滕某准备将上述化工废料用于其个人作坊内生产燃料油,仍帮其联系运输车辆,由滕某支付运费,将上述180余桶化工废料从南京运至扬州滕某的作坊内。滕某将该批废料露天存放于作坊外,并将其中部分化工废料简单混合、中和生产燃料油7吨。2013年4月,滕某被环保部门和公安机关查获,未查明其在生产燃料油过程中有排放、倾倒废油、废水、废气等污染行为。环保部门从现场查获的60吨化工废料中提取了2份样品送江苏省固体有害废物登记和管理中心鉴定。经鉴定,从该2份样品中检测出甲苯等化学成份,甲苯浓度限值已超过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浸出毒性的标准,属于“危险废物”。
一、司法实务分歧
对于本案,司法实务界存在五种不同的处理意见:
第一种观点认为滕某等人构成污染环境罪,《刑法》第338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构成污染环境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