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煜
内容摘要:国家工作人员假借职务上的便利,私自实施侵占他人财物的,其假借职务便利不属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不能构成贪污、受贿、职务侵占等职务犯罪,只能构成敲诈勒索、诈骗、侵占等非职务犯罪,并因其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从重处罚。
关键词:假借职务便利 侵占财物 职务犯罪
在贪污、受贿、职务侵占等职务犯罪案件中,行为人需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相关行为,才能构成犯罪。实践中,对行为人假借职务上的便利,私自实施侵占他人财物的行为应如何认定,理论上存在争议。一种意见认为,行为人假借职务便利不属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不能构成贪污、受贿、职务侵占等职务犯罪,只能构成敲诈勒索、诈骗、侵占等非职务犯罪;另一种意见认为,行为人假借职务上的便利亦属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可以构成相关职务犯罪。实践中,相关案件的处理亦存在不统一、不平衡的现象。对此问题,需认真研究解决。
一、认定为非职务犯罪的相关案例
[案例一]民警王某与李某(社会待业人员)商量,晚上去旅馆抓赌,收缴赌资。二人到某旅馆让服务员把各间房门打开进行查夜。当打开12房时,看见四人在打麻将,桌上每人身边放了一小部分现金。王某说:“我是民警,来抓赌的,你们把身上的赌资拿出来,免得罚款。”相关人员看王某穿着警服,即把钱拿出,共有6000元。其中有一人身上没有钱,王某把他带在身上的手机拿走,并表示:“要收据的话,明天来派出所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