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景亮
一、基本案情
犯罪嫌疑人李某酒后驾车在行驶途中与一辆小型轿车发生追尾,其车损坏但仍驾车逃逸。适有回家途中的交警高某和其朋友刘某发现此情况,遂驾驶私家车追赶。李某因车辆损坏在行驶一段时间后无法继续前行被迫停车,高某向其说明自己交警身份后要求李某在现场等待处理,但其当时未着警服、亦未携带警察证。李某不听劝阻欲逃跑,遭到阻拦后将高某、刘某二人打伤。经法医鉴定,高某、刘某二人均构成轻微伤。
二、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犯罪嫌疑人李某的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理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19条的规定:“人民警察在非工作时间,遇有其职责范围内的紧急情况,应当履行职责。”本案中,高某作为交通警察,虽在非工作时间未开警车、着警服,亦未携带、出示警察证,但在发现了交通事故中逃逸的肇事司机后,其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应当履行职责,因此高某驾车追赶李某并要求其等候处理的行为系依法执行公务。在高某口头表明身份后,李某仍对其实施暴力阻碍其依法执行公务,并造成高某轻微伤的后果,构成妨害公务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犯罪嫌疑人李某的行为不构成妨害公务罪。理由是:高某身为交通警察,在非工作时间发现交通事故虽应履行职责,但高某在追赶、拦截肇事司机时并未开警车、着警服,亦未携带、出示工作证,而只是口头表明自己的身份,作为行政相对人的李某没有充足的理由相信其交警身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