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国清 林玉
一、基本案情
2010年10月下旬,犯罪嫌疑人刘某某与杨某某就买卖冰毒的事宜联系了一段时间后,于10月31日凌晨携带20000元人民币准备向杨某某购买冰毒。双方见面后,确定以20000元人民币交易60多克冰毒。刘某某将20000元购毒款全部交给杨某某,后杨某某谎称去取冰毒,留下同伙张某某陪刘某某并作担保。但杨某某实际上并没有冰毒卖,只是为了骗取刘某某的钱谎称卖冰毒,其收到购毒款后携款溜走。刘某某最终未实际拿到约定的冰毒。
二、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刘某某购买冰毒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因为本案中的冰毒只是杨某某虚构出来以诈骗刘某某的,作为犯罪对象的毒品根本不存在,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的条件不存在,不能以犯罪论处。
第二种意见认为,刘某某主观上具有非法持有毒品的目的,客观上已经与对方就买卖毒品协调一致,交付了全部购毒款进行数量达60多克的冰毒交易,其已经着手开始了特征性的犯罪行为。刘某某不知道杨某某所谓的冰毒是虚假的、实际并不存在的,是行为人主观上对犯罪对象认识错误,不影响行为客体性质。刘某某最终因意志以外的原因犯罪未得逞,其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未遂)。
三、评析意见
笔者同意第二者意见。
(一)从设立非法持有毒品罪的立法目的分析
一是遏制毒品扩散、有效控制毒品犯罪迅猛发展势头的需要。无论是走私、制造毒品还是贩卖、运输毒品,前提条件都是要持有毒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