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坚
[基本案情]被告人吕某某以其公司承接水车工程需要资金为由,向被害人李某某及巫某某4次以“借款”的形式借得共计人民币18.5万元。上述18.5万元中,被告人吕某某于2009年4月22日向李某某以工程需要资金为由以“借款”形式骗得10万元时,将伪造的房地产权证作为抵押交给李某某。在此期间,被告人吕某某通过被害人李某某的介绍,由王某某建造水车工程的水池及水车安装,被害人李某某又代吕某某支付王某某共计3.3万元工程款。被告人吕某某又以其公司承接的水车工程急需资金为由,并使用伪造的房地产权证作为抵押并出具借条的方式,骗得被害人张某某2万元、被告人李某3万元;案发前,被告人吕某某尚未归还张某某、李某共计3.47万元。
一、本案基本诉讼经过
检察机关以诈骗罪起诉被告人吕某某,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被告人吕某某不服一审判决,辩称其未伪造房地产权证骗取被害人钱款,其行为不构成诈骗罪。辩护人认为,吕某某尚有追加的工程款未结清,主观上并无非法占有的故意,且无证据证明吕某某向被害人提供了伪造的房地产权证;且即使提供了假证,也只是民事上的欺诈行为,不构成诈骗犯罪,建议二审法院宣告吕某某无罪。辩护人在二审开庭前提供了某多媒体有限公司项目组出具的函及吕某某笔记本中的原始记录一份,并申请证人耿某某出庭作证,以证明吕某某尚有追加的工程款未结清,且未收到被害人李某某的1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