郝秀兰
案名:无名氏交通事
主题:论公益诉讼中检察机关的主体地位
内容摘要:怀仁县人民检察院办理的无名氏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案,不仅保障了无名氏的合法权益,体现了尊重生命人身权利的社会伦理价值追求导向,而且对维护社会秩序和稳定有着积极意义。如何为无名氏群体维权?由哪个部门代无名氏行使诉讼权利?这些都是立法、司法实践所面临的亟待解决的问题。文章结合无名氏权利应受到保护的必要性,探索通过由检察机关以民事公益诉讼的形式代无名氏主张赔偿权利的模式,以更好的完善我国公益诉讼制度。
关键词:公益诉讼 检察机关 赔偿
【基本案情】
2013年9月23日1时20分许,被告人孙某驾驶解放重型货车沿宁应线由东向西行驶,行驶至怀仁县陈家堡附近时与横过马路的行人无名氏相撞,造成无名氏经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怀仁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孙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经过多方调查,无名氏的身份一直无法查明。怀仁县人民检察院以原告身份代被害人无名死者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怀仁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30日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孙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1年。由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中国人民财保彰武支公司在本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中支付被害人无名氏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共计120000元、由被告人孙某赔偿37753.98元。
【法理评析】
(一)无名氏生命权被侵害应受到保护之必要性分析……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