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刘鑫
论劳务派遣中职务发明的权利归属和利益分配专利法和劳动法双重视角的探析
文 / 刘鑫
在劳务派遣关系中,职务发明的权利归属和利益分配由发明人和所在单位双方的冲突变成了发明人、派遣机构、要派机构三方博弈的情形,导致了法律适用上的困境。而且,专利法与劳动法的不同立法取向进一步加剧了这一难题。因此,有必要对职务发明制度予以调整,一方面重构职务发明的权利归属规则,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完善职务发明的利益分配模式,激发各方创新积极性。
职务发明;劳务派遣;权利归属;利益分配
随着劳动力和生产资料归属相分离的趋势不断加强,劳动法律制度获得了赖以生存的前提,1. 劳动力和生产资料分别归属于不同主体,才会有劳动法赖以产生的前提。参见王全兴:《劳动法》,法律出版社2004年9月版,第3页。即社会上出现了专门有偿提供劳动力的劳动力所有者(劳动者)和掌控生产资料的劳动力使用者(用人单位),双方之间产生的法律关系需要劳动法律制度予以调整。在专利制度中劳动力和生产资料归属相分离的趋势也表现得越来越突出,高昂的研发成本和严格的技术要求远远超过发明人个人的能力范围,更多的发明人需要同掌控生产资料的单位进行合作,甚至成为提供智力劳动的劳动者,因而调整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专利发明权利归属问题的职务发明制度应运而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