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产业专项扶持资金应严加管理

2015-04-24 06:43林晓芳
北京观察 2015年10期
关键词:财政部门申报文化产业

文 林晓芳

作者系中国新闻出版研究院中国出版网副编审

近几年,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科技部门、宣传部门陆续对文化产业出台扶持政策,并且陆续已经对申报通过的文化产业项目给予了一定的资金扶持,这些资金对文化产业的发展以及文化与科技融合起到了积极的推动、孵化作用,但这些资金如果使用不当,不但造成国家财政资金“打水漂”,而且扶持项目也会“泡汤”。根据笔者近期的了解,大致有如下几种现象:

申请资金积极,实施项目应付。不少文化、出版单位非常重视项目申报,有的设立了专人和专门部门去申请国家资金扶持项目,并不惜重金寻找相关技术公司、专家、潜在项目实施者等共同论证、申报项目,并聘请专家冒名本单位职工参与答辩。一旦项目获得审批,即把合作单位撇到一边,不再听取专家意见,对项目实施持应付态度,导致项目拖延或者执行“变味”。“实施项目是假,套取国家资金是真”。

不投入配套资金,只用国家拨付资金。对于文化产业扶持专项,财政部门一般并不会全额拨款,都会要求项目单位配套部分资金,以保证国家资金用到该用、急用的地方。但一旦资金到了项目单位账上,他们就舍不得再拿出资金来配套,因为按照这些单位的想法,国家拨付资金足以保证项目完成,无需再配套,但不配套又不能通过验收,就在财务做账上做假,将单位正常开支虚列入配套资金的支出。“只花国家的钱,舍不得花自己的钱”。

挪用国家拨付资金,作为他用。有些单位申请下来国家资金后,压根就没打算把国家资金全部用来实施项目,本来是几百万元的项目,现在只想“闭门造车”,按照几十万元的预算执行、完成项目。其余的钱用来补贴自己单位的开支或者发放福利,于是就编造各种名义,比如劳务费、编辑费、技术开发费等套取国家资金。堂而皇之地“用国家的钱,办自己的事”。

文化产业专项扶持资金是国家激励扶持文化产业的实际举措,本意是“扶上马,送一程”,扶持改制后的文化单位尽快进入市场,激励他们基于自身优势资源尽快打造核心产品做大做强、做优做特。但在有些单位那里,却被改变了“方向”。

由于文化产业项目扶持政策是近几年才出台,还没有积累太多的审计案例与管理经验,监管起来有一定难度,况且文化产业项目与修桥铺路等实体工程不一样,资金花费的浮动非常大,有些支出是可多可少,有些名目是可有可无的,这些无形中加大了项目、资金监管的难度。

建议财政部门对文化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加强财务审计及项目跟踪,制定严格的管理办法,对项目延期严重的单位,依照规定收回国家扶持资金;

对不配套资金的单位,要求配套资金转入到专用账户后,国家资金再拨付;

对挪用国家资金作为他用的,对相关人员给予处理,严重的可移交司法部门,对挪用单位给予通告,并给予具体的处罚措施,比如在三年内不得再申报扶持项目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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