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达方式的重解读与教学文体的存续

2015-05-13 17:49姚尽沙
课外语文·下 2015年4期
关键词:表达方式

姚尽沙

【摘要】我国文体教学论中,文体立类名不符实:以表达方式称名而不以之为据,立类标准仍守着传统。对实际文章“兼具数类”表达方式性质的状况未予以深究,如果在对这一问题进行思考时结合些许西方文体概念,那么可以发现“兼具数类”实为“兼用数类”,表达方式的使用其实就是在不同的表达方式中选择,这种选择实为多选,且是一有主次、主辅之分的多选,这种“表达方式的选择”让教学文体名符其实。

【关键词】教学文体;表达方式;兼具数类;兼用数类

【中图分类号】G642 【文献标识码】A

在西方文体论中,表达方式的地位显要,是文体界定中一个不可或缺的因素,乃至直接以表达方式定义文体,说style(文体、语体)是“语言表达的方式(而非表达的内容)”,指出“在不同的表达方式中的选择”就是文体。

而在我国百年语文教学的文体论中,表达方式一介入文体立类,它的境遇就显得十分尴尬,由梁(启超)、陈(望道)、叶(圣陶)、夏(丏尊)等几位民国语文大师引进西方文类概念而创建的教学文体,所立文类虽以叙述、描写、说明、议论等几种表达方式称名,但在立类的标准上却仍守着以“目的”“内容”为据的固有传统,而没有给表达方式应有的名分。叶圣陶先生在他的《作文论》中就说得明白:“写作文字,因所写的材料与要写作的标的不同,就有体制的问题。”他虽将文章分为以表达方式称名的“叙述”“议论”“抒情”三类,但立类的依据却是表达的“材料”(内容)、“标的”(目的),并具体指明:“叙述文的材料是客观的事物,写作的标的在于传述,议论我的材料是作者的见解,写作的标的在于表示,抒情的材料是作者的情感,写作的标的在于发抒”。其他几位民国语文大师给教学文体立类也都与叶先生一样守着同一法门,凡具体界定每一表达方式称名的文类,都一律只讲与名相应的内容、目的,而不涉及其名自身,在立类的标准问题上,谁也没有给表达方式留什么面子。

那么为什么教学文体立类不以表达方式为据,却以表达方式称名呢?对此,陈望道先生在他的《作文法讲义》中作了相应的解释,叶圣陶先生在他的《作文论》中也有与此相关的论述,从中可见端倪。

陈先生说:“我们这一种文体分类法,是作文法上的分类法,并不是文章作品上的分类法。实际做成的文章,大抵一篇文章中含有二种以上的文章。……要将每一篇文章,归入哪一类,实际几乎不可能;至多,只能看彼全体的旨趣接近哪一种便将彼归入哪一种。然而从文章作法上看,这种分法,却确乎不可移动”。

叶先生说:“要指定某文属某类,要从它的总旨看。若从一篇的各部分看,则又往往见得一篇而兼具数类的性质。”“像这样参伍错综的情况是常例,一篇纯粹是叙述、议论或抒情的却很少。但只要看全篇的总旨它的属类立刻可以确定”。

两位大师以上所论,虽然谈论的话题是实际做成的一篇文章当如何定体归类,但论述中涉及的事理却是已回答了前文提到的问题。

先说教学文体立类为什么不提以表达方式为据。大师在论述中提的答案是:从“实际做成的文章”“兼具数类(表达方式)的性质”的存在状况来看,“要将每一篇文章,归入(以某一表达方式称名的文类中的)哪一类,实际几乎不可能”。这就是说,若以性质单一的语言表达方式为据给教学文体立类,则必有违“常例”,造成文章“类”“种”性质失调——即具多种表达方式性质的“文种”难以归入只具单一表达方式性质的“文类”。或曰,只具单一表达方式性质的“文类”不能涵盖具多种性质的“文种”。这就是大师们始终不提以表达方式为据给教学文体立类的原因。至于怎样协调名与实的关系,解决类与种性质上的矛盾那就是:给实际文章归类,回归到旧的文章分类传统,“看彼全体的旨趣”,或曰“要从它的总旨看”,用“老套子”来协调“新文类”。

再说教学文体立类为什么得以表达方式称名。大师在论述中提的答案是:“我们这一种文体分类法,是作文法上的分类法,并不是文章作品上的分类法”,“从文章作法上看,这种分法,却确乎不可移动”。这就是说,要以表达方式称名定类原只是为了彰显新的“作文法”,强调法式的不可移动,突出表达方式在实际作文中的意义。

至于怎样协调名与实的关系,解决类与种性质上的矛盾呢?大师们似乎是在来不及深究实际文章中的表达方式“是什么”就匆匆说到了“怎么办”,那就是:给实际文章归类,回归到旧的文章分类传统,“看彼全体的旨趣”,或曰“要从它的总旨看”,用“老套子”来协调 “新文类”。

应该说,如果上述提供的两个答案回答的确是两个不相干的问题,则两个答案倒也无不在理,但问题是,两个答案回答的是“表达方式可否称名立类”这同一问题的两个方面,只要把两个方面联系起来看成是一个问题,便立刻觉得两个答案相互抵触,在论理上有一种扯不清的纠葛,一是觉得,无论肯定哪一答案,便会怀疑乃至否定另一答案。具体点说,如果肯定表达方式不能作为教学文体立类的依据,便会质疑一个连立类依据都不够格的表达方式对实际作文是否真的那么重要,值得以它称名定类,反过来,如果肯定表达法式在实际写作中“确乎不可移动”,便会质疑如此重要的表达方式何以不能作为文章立类的主要依据。二是觉得,不管是哪一答案,都隐含着给另一答案带来不可调和的矛盾。具体点说,“不宜以表达方式为据”的论断对“得以表达方式称名”的论断来说,即隐含着名不符实的名实矛盾,反过来,“得以表达方式称名”的理由(法不可移)对“不宜以表达方式为据”的理由(一篇兼类)而言,则隐含着种类性质失调的冲突。

也许是当时西方文论陡然闯进中国,中西文体概念尚未融合所致,几位大师似乎都未意识到,名实不符、种类失调等种种问题的症结全在于对实际文章“兼具数类”的考究尚存一念之差,以至对表达方式概念作了一种非逻辑的解读,混淆了两种不同意义上表达方式。如果不解开这个死结,那么解决名实矛盾、类种冲突的办法恐怕是找不到的。

瑞士语言学家索绪尔将语言和言语区别开来,指出语言是社会约定的表义的符号规则系统,言语是个体对这一系统的操作使用。这一区分对于确定表达方式的意义范围也显得极为重要。笔者以为,当时倘能根据索绪尔语言、言语两分之说,对实际文章“兼具数类”表达方式性质的状况,作一种言语意义上,也就是文章学、“作文法”意义上的思考,而不单是把它与某一语言表达方式相对,仅作一种数量上的区分,从而意识到:所谓“兼具数类”实为“兼用数类”,它指的是语言表达方式的使用,而不是“语言表达方式”这一语言形式自身,那么,一个真正的“作文法”意义上的表达方式概念,就极有机会成形,钻进我国教学文体论的领域。

如果进而能在对实际文章“兼具数类”的状况作另类思考时,融入些许西方文体概念,从而意识到:所谓表达方式的使用,也就是西方文体论中提到的“在不同的表达方式中的选择”,那么一个全新的、真正的作文法意义上的表达方式概念,就即将脱颖而出,跻身于我国教学文体论的论坛。

倘若再能结合实际文章“兼具数类”的状况,深究“在不同表达方式中的选择”,从而意识到:所谓表达方式的“选择”,实为多项选择而非单项选择,而且是一个有主次、主辅之分的多项选择,那么,这个科学的、全新的、真正的作文法意义上的表达方式概念就可以名正言顺地登上我国教学文体论的论坛,站在“主要立类标准”的位置而一统天下文章,毋庸置疑,根据语言表达方式的选择不同给教学文体立类,是不会起什么“类““种”冲突的,因为无论文类、文种乃至单篇,里面都有一个表达方式的选择问题;“表达方式的选择”既已作为立类依据,占据要位,行其职能,则名实矛盾也就自然消解,荡然无存。如此一来,所谓教学文体也就成了名副其实的按表达方式选择不同分类的形式分类文体,它自身具有的科学性也不再让它仅仅是为学生练习作文而设定。

参考文献

[1]陈望道. 作文法讲义[M]. 上海:民智书局,1924.

[2]叶圣陶. 作文论[M]. 北京:北京教育出版社,2014.

[3]索绪尔. 普通语言学教程[M]. 北京:商务印书馆,2014.

(编辑:龙贤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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