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八大以来中国民族理论研究:现状、背景、展望

2015-05-22 21:32任强
卷宗 2015年2期
关键词:研究展望研究现状

任强

摘 要: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在北京人民大会堂胜利召开,产生了党和国家的新一代领导集体。党和国家在民族工作方面与时俱进提出了一些新的观点和论断。本文以马克思民族理论为指导,在分析十八大以来民族理论发展、研究的背景基础上,着重梳理十八大以来学术界对中国民族理论的研究成果,阐述新进展的研究特点研究的现状,进一步提出研究的展望。

关键词:十八大以来;民族理论;研究现状;研究展望

党的十八大以来,新一代领导集体对民族工作高度重视,尤其是党和政府把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普遍真理与我国自身民族实践相结合不断推进民族工作的新局面,对今后民族工作的政治方向、大政方针等方面都做了细致科学的安排。党和国家始终坚持在实践中寻求解决民族问题新路径,不断的探索民族工作的新模式和新机制,旗帜鲜明的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解决民族问题的道路。我们有必要对研究现状进行全面的梳理。

1 十八大以来民族理论研究的背景

1.1 对多民族国家这一“家底”的再认识

深刻认识我国是统一的多民族国家的基本国情,是牢牢把握党的民族工作正确方向的前提。[1]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国自古以来就是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多民族是我国的一大优势,也是我国发展的一大有利因素,这一论断是对我国现实的民族现状的高度概括和精辟描述。中国自秦朝以来就是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各民族共同缔造了中国,各民族的优秀文化共同创造中华文明。在漫长的历史长河中逐渐形成了“少数民族离不开汉族、汉族离不开少数民族,少数民族之间相互离不开”的民族关系。党的十八大以来,“多民族国家”这一重大现实在多个场合多次提出和强调且在第六次中央民族工作会议上对我国多民族这一“家底”的做了首次集中论述。

对多民族国家这一“家底”的再认识,就是要着重突出民族问题关乎多民族国家统一与稳定的大局,也是关系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成败。我们要把维护多民族国家内部的民族团结和多民族国家统一两者的关系辩证的统一起来,要把它当作各民族和国家的最高利益。 “多民族”国家的历史现实,是我们制定和实施民族政策,开展民族工作的基本立足点和出发点,也是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中国化的逻辑起点。

1.2 对民族问题规律的再探索

民族问题的规律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一个动态发展的过程,一个民族问题解决又会有新的民族问题的出现,只要有民族的存在就会有民族问题的存在。民族问题无小事,民族问题不仅是多民族国家民族的根本性问题,也多民族国家是一个必须正视且必须解决的问题,只有深刻全面地把握我国现阶段民族问题的规律,才能更好的解决民族实际问题。十八大以来,我国对民族问题的规律有了新的认识,我国现在且会长期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是我们把握民族问题规律的出发点。我国现阶段民族问题的规律是:第一是民族问题是社会总问题的一部分,也是关乎社会稳定、国家统一的重要部分;第二是民族问题既包括民族自身的问题又包括民族之间的问题且民族发展问题是问题中的问题;第三是民族间的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差异长期存在,要尊重差异,在“异”中求“同”;第四是各民族、各地区之间存在了较大的发展差距,缩小差距是今后民族工作的主要任务。在把握民族规律的同时我们必须注意的是,要充分的认识民族问题的长期性、复杂性和艰巨性,要正视民族问题的存在,既不放大民族问题也不回避民族问题;要充分尊重民族之间的差异性,承认差异而不夸大差异不让其成为民族间交流的障碍。只有对民族问题规律有正确的认识,我们才能制定解决民族问题的行之有效政策,坚持一切从民族问题规律的实际出发,妥善解决民族问题。

1.3 对民族问题形势的再分析

在民族问题的总体形势上是健康向上的,各民族一律平等、民族团结加强,各民族的各项权利在政治层面还是法律层面都得到了较好的落实和保障。总体而言,我国处于一个各民族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新型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之中。但是随着近些年民族问题的国际化趋势加强,以“三股势力”为代表的新因素对我国民族问题的影响越来越大。宗教极端势力、暴力恐怖势力、民族分裂势力使得我国民族问题形势一度严峻,成为民族团结、社会稳定的重大现实危害。为此,我们进一步分清民族问题形势的重点,要把恐怖暴力事件与民族问题严格区分开来。我们要十分清醒的认识到“三股势力”绝不是西方国家所说的是中国的民族问题,这样的判断是有失公允、别有用心、不负责任的荒谬说法。情况越是复杂、形势越是严峻我们更是要冷静的分析,对民族问题形势有清醒的把握是对“三股势力”的当头一击,三股势力不可怕,怕的是我们对民族问题形势的误判和回避。总的说来:我国现阶段的民族工作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总体上属于人民内部矛盾,必须讲法制、讲政策,讲策略严格区分矛盾的性质,坚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是什么样的问题按什么问题处理。[2]

2 十八大以来对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的研究

2.1 研究现状、研究特点及其成就

以党的十八大为时间节点,对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中国化的新研究还为数不多,尤其是对新一代领导集体对民族理论的新贡献研究可谓是屈指可数,出现的学术成果也是零星散碎的,并没有形成一个研究的领域。通过对比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十八以来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研究的特点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第一是主要研究对象和研究内容都针对党和国家领导人关于民族工作会议的重要讲话以及学习和领会党和国家关于民族工作的大政方针,从党和国家领导人的系列讲话中总结和提炼民族工作的思想和民族工作的要求。第二是针对民族地区社会出现的新形势研究,特别是恐怖主义、极端宗教主义、民族分裂主义对民族问题的影响以及分析民族问题与恐怖主义、民族问题与宗教问题之间的关系研究。第三是对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中国化的脉络问题研究及其与历届党的代表大会对于民族工作部署的异同。第四是对中国解决民族问题根本道路的研究,尤其是对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深入研究。针对上述研究的特点,这一时期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的研究成果主要集中在对党和国家领导人的对民族工作的重要论述的感悟和体会,主要有王正伟、金炳镐、田忠福、唐志君等人学习党和国家关于民族方面的重要论述的一系列论文。

2.2 研究不足及其提升之处

针对党和国家对新时期民族工作的新部署和新安排,在已有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族理论的基础上急需对现实的民族工作做出理论性的回应,在这些方面研究的深度和广度还是远远不够的,研究不能仅仅停留在对重大会议和重要讲话的重复解释,这样的研究对民族理论的新发展不仅没有裨益反而会对民族工作造成阻碍。对于党的十八大以来的我国民族方面的新问题、新要求、新方向急需与时俱进的与之匹配的民族理论。

在民族问题纷繁复杂的今天不仅仅是哪一个学科能够直接解决民族问题,其中至少包含了政治学、民族学、社会学、人类学等多门学科的知识。我们至少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提升:第一,进一步运用多学科知识理论交叉研究,必须要多视角、多方法、多途径的全方位研究,找出深层次的理论所在。第二,研究对象的转移,要找到理论支撑我们就必须把研究对象和研究内容从党和国家领导人关于民族工作的一系列重要讲话转到新出现的民族现象。通过对民族现象的深入研究,透过民族现象找到民族问题本质的所在,这样才能为具体的民族工作提供理论支撑,才能为解决民族问题找到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道路。第三,创立解释“中国民族”的理论体系和话语体系,不能一味的进口西方的理论和观点。这三方面都是今后民族理论研究的新空间和新方向,也有重大的研究价值和研究意义。

3 中国民族理论展望

3.1 理顺中央与自治地方的权力与义务关系

权力与义务是中央和民族自治地方关系的重要内容。由于特殊的历史原因,我们在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采取民族区域自治的形式来促进少数民族地区的发展,但是这种自治形式是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的自治。《民族区域自治法》规定“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割的部分”、“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必须维护国家的统一,保证宪法和法律的在本地方的遵守和执行。”[3]这说明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只是相对于中央的地方政府,并不拥有主权国家拥有的权力。民族自治地方之所以特殊,是因为在民族自治地方政府除了拥有一般地方政府拥有的权力以外,还拥有更大的自治权,其受宪法和法律的保护,但是必须在中央的授予和监督之下运行。具体说来民族区域自治地方主要拥有:“行政立法和制令权、行政变通执行权、语言文字自主权、培养人才和任用干部优先权、组织公安部队权、经济建设自主权、财政自主权、文化教育自治权。”[4](p176-177)中央政府通过赋予少数民族上述自治权,使得民族地方在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方面都有了长足的发展。

从这么多年的实施效果来看,更多的是积极的。但是消极的影响也随着形势的变化,慢慢凸现出来。其根本原因就是中央和民族自治地方缺少权利与义务的相关法律明确规定。但是通过考察我们不难发现,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安排存在权利与义务的不对称现象。从具体的《民族区域自治法》来看1984年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01年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决定》修正,全法总共七章,主要由总则、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建立和自治机关的组成、自治机关的自治权、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民族自治地方的民族关系、上级国家机关的职责、附则组成。通读全法我们可以看到,关于权利和义务的规定是不平衡的。首先:法律层面,民族区域自治的相关法律,把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都有明确且细致的规定,操作性比较强;但是对于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应该承担的义务规定则是比较笼统,大而化之相当宽泛,相较于民族区域自治的权利规定而言,操作性不强,甚至说有点难以操作。其次,机构层面,关于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的自治权,一直在具体的实施着,而且有很多的法律法规作为保障,但是关于民族自治机关的义务规定则是很少的。[5]按照关键词语出现的次数,例如,“权利”总出现4次、“自治权”总共出现6次,而关于“义务”一词仅仅出现1次。“义务”一词出现在“第五十二条: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保障本地方内各民族公民都享有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并且教育他们履行公民应尽的义务。”[6]这样只强调权利,而忽视义务的做法,久而久之就会形成一种错误的意识,少数民族就会认为自身只存在权利而没有义务,这样不符合现代国家的公民意识,这样做的后果是只享受权利而不履行义务。在经济、社会、生活、教育等方面无限的追求权利,当这些权利都得到提高和满足过后,势必会在政治上提出更多的权利。比如,要求扩大的民族自治地方边界,要求更多的政治利益。当民族意识被引向对政治利益的诉求的时候,那么本民族的认同可能就会慢慢高过国家认同。我们站在多民族国家统一与稳定出发,应该构建一套中央与民族自治地方权利与义务的控制协调机制,平衡好中央与民族自治地方以及民族自治地方和民族自治机关的权力与义务的关系。

3.2 继续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我国基本的政治制度之一,是中国共产党在民族工作的长期探索中逐渐形成的伟大创举。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包括实施民族区域自治的体制、机制和中国特色民族区域自治法律法规体系,以及建立在这一制度基础之上的处理民族问题的各项具体制度。[7]在很长一段时间很多人为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对苏联民族模式的照搬,没有考虑中国的具体实际,声称长此以往中国有可能将步苏联的后尘。于是有人对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产生怀疑或否定态度,认为应该用西方的民族理论来处理民族问题。这种说法是对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极其不了解,在民族问题的处理上我们是很多方面学习和借鉴和苏联的经验,我们之所以学习和借鉴是因为两国都是坚持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的指导,表面看似借鉴苏联的民族问题解决模式,其本质是学习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苏联化的方法。任新民认为:“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根据现代民主的价值取向和中国民族实际做出的制度选择”,[8]这样的判断是中肯的,也是对民族区域制度本质的科学认识。

针对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源头”和“好坏”之争,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民族工作会议上回顾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确立过程,指出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对苏联模式、任何形式民族自觉地摒弃,是对“大一统”和“因俗而治”政治传统的超越,是国家统一与民族自治的结合,是区域自治和民族自治的结合,是我们党探索创新和深思熟虑的伟大创举。习近平总书记进一步强调“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是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的正确道路的重要内容”,[9]这样科学而精辟的论断,不仅是对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高度肯定,更是对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争论的一锤定音。对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争论,其本质是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族理论、制度和道路的不自信。我们要做的就是依照法律继续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进一步完善民族区域自治机关的建设,此外还要处理好中央与民族自治地方、自治地方与非自治地方、自治地方与自治地方以及自治地方内部的权力关系,进一步完善这一政治优势。

参考文献

[1]张丽红、秉浩﹒认真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族方面重要论述牢牢把握新形势下民族工作正确方向——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族方面重要论述系列论文之二[J]﹒黑龙江民族丛刊﹒2014,(04)﹒

[2]毛公宁﹒制度自信是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重要保证——学习党的十八大报告的几点体会[J]﹒中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3,33(3)﹒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Z]﹒http://www.gov.cn/test/2005-07/29/content_18338.htm ﹒

[4]谢庆奎﹒当代中国政府与政治[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

[5]张会龙﹒当代中国族际政治整合[J]﹒思想战线﹒2014,(1)﹒

[6]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http://www.gov.cn/test/2005-07/29/content_18338.htm﹒

[7]蔡宇安、金炳镐﹒民族区域自治与中国解决民族问题的“三个自信”[J]﹒广西民族研究﹒2014,(3)﹒

[8]裴圣愚﹒坚持中国特色民族理论政策,批驳第二代民族政策说——民族理论研究热点问题学术研讨会综述[J]﹒云南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2,29(3)﹒

[9]王正伟:做好新时期民族工作的纲领性文献——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民族工作会议上的重要讲话[J]﹒求是﹒201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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