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力推进生态文明法治化建设:内涵、动力和实践机制

2015-05-30 10:48张浪
理论观察 2015年9期
关键词:生态文明法治建设

张浪

[摘 要]生态文明建设走法治化之路是其进一步发展的必然选择。运用法治思维指引生态文明建设,充分理解并构建生态文明法治建设体系,在可持续发展、国家战略部署的要求和本身实践发展的动力作用下,明确定位,建立标准;上下联动,部门协同;统筹规划,完善立法才能真正推动生态文明法治化建设的深入发展。

[关键词]生态文明;法治;建设

[中图分类号]D920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9 — 2234(2015)09 — 0018 — 02

生态文明建设走法治化之路是必然选择,运用法治方式和法治思维切实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进入新阶段已成为广泛共识〔1〕。2015年5月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中明确提出:“生态文明建设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内容,关系人民福祉,关乎民族未来。事关“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实现”。〔2〕这充分表明党中央、国务院大力倡导生态文明建设的重大决策部署和战略导向。这也对生态文明建设提出了新的要求和现实挑战,即:如何通过生态文明法治化建设来提升生态文明建设的深度和广度?

近年来,国内学者分别就如何加强生态文明法治化建设的推进、问题和解决措施等多角度进行了研究〔3-10〕,取得了丰硕的成果。然而,研究缺乏对生态文明法治建设的实践机制,生态文明法制化建设的动力和路径的关注。因此,从具体的微观层面着手,运用法治思维对生态文明建设进行剖析来解读生态文明法治化建设的动力、路径,探究和创新生态文明法治化建设的实践机制,这将对生态文明法治化建设的进一步推进具有特殊的重大意义。

一、剖析生态文明法治化建设

(一)深度探究生态文明建设的法治思维

究竟何为生态文明建设的法治思维,笔者认为生态文明建设的法治思维应包含四个方面的含义,即:意识、理念、重构和价值,其中意识是前提,理念是动力,重构是基础,价值是最终归宿。意识指的是在生态文明建设的初级阶段,全社会、全民都应具有的法治意识和观念,是形成生态文明法治化建设的良好氛围和坚实基础;理念是意识和观念的进一步深化,是生态文明法律制度的构建和实践的源动力,重构包括思维重构、法规重构、组织重构等方面,通过重构可以完善生态文明建设的新理念、新方式,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更多的条件和支持;价值是人们对于生态文明建设法治化建设的认同、认可直至尊崇,并最终将生态文明建设法治化内化为日常的行为和生活方式,自然而然的在生态文明建设中得以体现,得以表达,此时生态文明建设的法治思维的最高境界亦是最终归宿。

(二)充分理解生态文明建设的法治方式

在充分理解法治思维的前提下,法治方式的理解则更加明晰。众所周知,法治方式指的是运用法治思维处理和解决问题的行为方式,是法治思维的外在表现。简单的理解即是凡事都依法而行,做到有法可依、依法办事。生态文明建设最终目标是实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因此,生态文明建设的法治方式应遵循的最高原则应该是可持续发展,这既是要求也是生态文明建设的法治方式的深层内涵。

(三)生态文明法治化建设体系构想

笔者认为,对于生态文明建设法治体系应该包括哪些主体和内容,需形成一个完整体系,这个问题必须梳理清楚。生态文明建设的法治化并不完全等同于一般意义的法治化,是法治化的具体化和特殊化,相较于一般意义的法治化,它具有特殊性、技术性和运用性三个典型的特征。从特殊性而言,生态文明建设的法治化建设应该借助法治化建设的大环境实现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在生态文明建设领域的整合、协同、优化和提升,真正做到公开、共享和高度利用,建立一整套复核与生态文明建设的法治体系;从技术性而言,生态文明建设的法治化建设应该借助信息技术和网络平台,实现生态文明建设从理论向实际操作层面转化,充分利用互联网+思维来实现创新,深度打造线上线下完善、高效、高品质、高满意度的法治保障体系;从运用性而言,生态文明建设的法治化体系能够协调不同主体、不同资源、不同功能的法治化服务体系和保障体系。

由此可见,围绕着生态文明法治建设的目标,生态文明建设的法治化体系应该包含以下内容:生态文明法治建设体系主体,含各级政府、立法部门和全体公民;生态文明法治建设体系功能,含管理功能、执法功能和服务功能;生态文明法治建设体系保障,含标准规范、政策法规和指导方案。

图1 生态文明建设法治化建设体系

二、生态文明法治化建设的动力

(一)可持续发展理念和科学发展观是生态文明法治化建设的思想动力

可持续发展的理念讲求公平、可持续,科学发展观的核心是以人为本,法治化建设正式生态文明建设践行可持续发展观和科学发展观的保障,是协调推进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和环境保护工作,最终提升综合国力的必然要求,是生态文明法治化推进的源动力。

(二)国家战略部署和导向是生态文明法治化建设的推动动力

2007 年,党的十七大报告把生态文明建设纳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体系。2012 年,党的十八大报告把加强生态文明制度建设作为生态文明建设的落脚点。2015年,中共中央、国务院明确提出生态文明建设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内容,事关“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实现。这充分说明生态文明建设已经完全从战略的高度被推向了国家建设和发展的主领域和制高点。在法治社会,国家战略部署层面的生态文明建设必然需要法治的思维、法治的方法和法治的措施的保障才能有效推进、科学推进。

(三)生态文明建设的深入开展和具体实践倒逼法治建设的完善

生态文明建设的深入发展需要对现有的生产生活方式作出深刻的调整,需要一个完善的立法体系作为施行的保障,需要一个国际化的法治观念作为支撑和价值导向,需要公民的推进和参与,需要政府的引导和行政力量的干预,需要各个部门的协调与合作。此外,生态文明建设的具体实践亦需要政府的监管,还需要公民和社会组织的有效参与,只有通过司法监督,公民和社会组织的监管和参与权才能实现。即需要一个能够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价值导向、施行保障的立法体系,生态文明建设的深入已然倒逼法治建设的完善,立法体系的优化和创新。

三、生态文明法治化建设的实践机制

(一)明确定位、建立标准、完善生态文明建设执法机制

生态文明法治化的实践要求健全的生态文明建设执法机制,执法机制的健全主要包括执法主体、执法对象、责任划分、责任追究、惩罚措施和标准等内容。生态文明建设执法机制需要完善,这就需要明确执法主体和执法对象,建立可行的生态环境破坏惩罚和责任追究机制,以实现生态文明建设执法系统的完善,推进标准化的执法规范建设和执法方案设计,顺应生态文明建设进一步发展的需要。

(二)上下联动、部门协同,构筑生态文明建设监管机制和考核机制

一方面可以由国家环保部牵头,在全国范围内建立起由省、市(自治州)、县(区)环境保护监管部门组成的一体化生态文明建设监管工作体系,另一方面,可以在各级政府的环境监管领导委员会的协调下,建立起由涉及生态文明建设的各部门(如发改委、经信委、财政厅、城建局、农业局等)协同的生态文明建设监管协调工作机制结合信息技术,完善网络监管信息系统的建设,以多渠道、多形式和多样化的监管机制确保生态文明建设法治化建设的成效。与此同时,应该将生态文明建设的程度和深度纳入对地方政府考核评价体系中去,建立绿色 GDP 指标体系、绿色价值核算方法及与此相对应的行政首长目标责任考核机制,使地方行政区域真正对环境保护工作负责,对生态文明建设负责。

(三)统筹规划、价值为重,完善生态文明建设补偿机制

各级地方政府应该以生态环境价值为基础,以实现生态环境价值为理念、以价值为重、统筹规划为原则建立生态价值补偿机制。一方面可以通过经济价值的衡量让造成环境污染的企业和个人给予经济补偿,另一方面可以通过对造成环境污染的个人、企业和行政区域采取切实可行的实际环境整治行为和补偿行为来实现生态文明建设补偿机制的完善,当然,这需要科学法治化的生态补偿机制,以实现生态环境保护为本的生态文明建设的实行。

(四)完善立法、理念先行,健全生态文明建设司法体制

结合十八大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内容,生态文明法治化建设的路径选择应着重从制度建设的角度去考虑,结合实际,以生态法治为视角,从更高层次的环境立法开始逐级向基本的立法和机制延伸,形成完整体系的生态文明法治建设体系。完善立法、理念先行应该考虑往以下方面考虑:

一是加强生态文明立法,二是完善生态环境立法,三是健全生态文明建设的基本管理制度,对土地利用、生态区的开发进行有限度的利用和开发。通过此三方面实现土地的集约利用,生态区的环保、环境的改善。运用现代法治和管理理念让生态文明建设的四个方面——生态环境建设、生态文化建设、生态经济发展和生态人居工程——的建设得到切实的落实和真正的实现。

结论

生态文明法治化建设的是真正实现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是生态文明建设进一步推进的保障,亦是生态文明建设进入新阶段的必然选择和要求。同样,生态文明法治化建设反过来对生态文明建设具有现实的促进作用,如何促进和完善生态文明法治化建设需要对生态司法体系进行理念指导和体制完善。在顺应我国法治建设发展轨迹的基础上,结合生态文明法治建设的动力和生态立法的不足,从立法体系的构建、法治价值的追求、以人为本的法治本位、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选择、法治权利的配置等方面探究生态文明法治建设的路径、健全法治建设的实践机制显的尤为重要和迫切。

〔参 考 文 献〕

〔1〕 陈松松.关于加强生态文明法治建设的思考〔J〕.广西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15,(01):96-98.

〔2〕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Z〕.2015-5-5.

〔3〕 卿红.论生态文明建设法治化〔J〕.行政与法,2010,(12):22-25.

〔4〕 王树义,周迪.生态文明建设与环境法治〔J〕.中国高校社会科学,2014,(02):114-124.

〔5〕 孙佑海.生态文明建设需要法治的推进〔J〕.中国地质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01):11-14.

〔6〕 侯佳儒,曹荣湘.生态文明与法治建设〔J〕.马克思主义与现实,2014 ,(06):09-11.

〔7〕 杨正华.论法治视野下的生态文明建设〔J〕.法治与社会,2010,(03):22-23.

〔8〕 竺效.论生态文明法治建设的六大环节和重点〔J〕.环境保护,2013,(13):45-46.

〔9〕 张福刚.生态文明建设的法治保障——以环境行政执法约谈法治化为视角〔J〕.毛泽东邓小平理论研究,2013,(06):23-27.

〔10〕 穆华桂.生态文明建设的法治路径思考〔J〕.湘潮月刊,2014,(08):60-61.

〔责任编辑:谭文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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