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现代宪政与人民民主制度

2015-05-30 19:05余妍
2015年5期

余妍

摘要:立宪主义是一种主张国家权力的基本法律约束、规定公民权的学说或者理念。有很长一段时间,在社会和学界上人们对于宪政的呼声都很高,作为西方现代政治的基本制度架构,宪政的关键性制度元素与理念自然不属于我国提倡的人民民主制度,因此两者的联系和比较自然受到很多人的关注。本文就现代宪政与人民,民主制度的基本架构进行比较,两者的主张与基本情况展开研究。

关键词:现代宪政;人民民主;制度架构;分析比较

一、前言

就我国的情况来讲,有很长一段时间内许多社会与学界对于宪政的呼声极高,他们认为宪政是现代政治的基本架构,并提出要在中国实行西方宪政的基本方法与理念主张,认为中国的宪政梦是可以实现的。但事实上,宪政话题已经不再是单纯的学术问题,而是显示的政治问题。当前我国的制度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主张的是人民民主制度。以下就两种制度的基本架构展开比较,就我国主张人民民主制度而否决现代宪政的实际因素进行分析。

二、现代宪政与人民民主制度的架构比较分析

1、两者的经济基础不同

现代宪政作为西方现代政治的基本制度,其制度的关键性元素与理念只属于资本主义与资产阶级的专政,而不提倡社会主义人民民主制度。宪政支出,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这也是成为资产阶级自由主义革命后的政府宪法与法律形成的关键之一。实行这种原则后,这种观点虽在19世界未受到抨击和批判,但主流观点仍旧认为政府可以再为了维护合理补偿的公共利益上对私有财产进行征收、征用和限制等操作。在这一方面,人民民主制度则以公有制经济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并存的经济基础,坚持的是社会主义制度,更能适应我国发展生产力的要求,不能够实现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2、两者的主张权不同

现代宪政主政的是主权在全民的观念,有不同的政见、不同利益集团的人来组成不同的政党,并以此为代表通过自有竞选得到执政权。这种多党竞选、轮流执政的方式使得议会成为了各党派争斗的场所,包面上看所有的党派都是公平竞争的,而巨额的竞选费用开支则成为了代表党派和积极利益集团的有力手段,在宪政的理念中,认为而如果不经过这种多方竞选而最终上台执政的是不具备合法性的。对于人民民主制度来讲,主张一切权利都属于人民,实行的不是议会而是人民代表大会制,主要由民主选举以及多政党执政协商结合的方式实现人民民主权。此时,人民代表大会中不存在议会党团,并不按照党派分配,由国家财政保证人民行使选举权与被选举权。

3、两者的政权体制不同

实行宪政的国家宪法规定了,立法权、行政权以及司法权分别属于立法机关、行政机关以及司法机关的来行使,三种权利相互独立又相互制衡。其实,宪法的根本意义在于防止政府滥用权利,并维护公民的自由与权利。国会产生的立法必须经过总统的批准,而大法官则要有国会批准上任,国会与大法官有弹劾和反对总统。而人民民主制度的证券体组织是人民代表大会制,主要由各级人大统一行使国家权力,并由人大产生、人大负责、人大监督,最终受益于人民,由此证明,人民代表大会是体现我国国家性质的最好载体与形式。

三、宪政的政治强权与话语霸权以及欺骗性分析

1、政治强权

至今很多人仍旧认为西方宪政是好的,从内心接受了西方国家普遍使用和许多第三世界接受宪政的事實。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大量接触了西方国家的制度文化,对于宪政的制度元素与主张理念也有一定的接受。我们可以通过在宪政前面机上社会主义的定语来接受宪政,而不能改变我国国体、政体以及基本制度,还要能够体现出我国的特色,并与西方宪政区分开。宪政的政治强权产生是因为其背后的资产阶级财产统治。资产阶级的本质就是财产与通过财产取得的势力。因此,整个资产阶级的实力是相当大的,对此,资产阶级有权要求小政府大社会、政府为自己服务,更不能过多的干预自由竞争。

2、西方宪政的欺骗性

所谓西方宪政的欺骗性事实上就是表面的自由民主,掩盖了实质上的资产积极自由民主,掩盖的是其资产阶级专政的实质。比如,宪政在宣称主权在民的主张后,实行了议会民主政治,但这种议会民主实际的掌控权还是在资产阶级的手中,所有参加选举的官员或者议员,必须得到大利益集团的支持。其次,宪政主张的是三权分立、互相制衡的理念,但现实是,三权不能真正实现完全独立。以美国为例,法院已经拥有司法权,而只要通过制作和使用判例就可以享有立法权,并且还享有立法和行政行为的审查权。以此三权分立的政治制度与人民主权相矛盾,而三权分立的本质则主张资产积极不允许任何一个利益集团掌控国家权力,这也是互相矛盾的,因此我们说西方宪政具有很强的欺骗性。

四、人民民主制度决不能成为社会主义宪政的理由

由上述可知,人民民主制度与现代宪政是两种不同本质的政治制度,既然其基本制度架构存在本质上的差异,在使用概念时也应区分开来。前面说到,我们可以在市场经济前面机上社会主义,因市场与计划都是经济建设的基本手段,因此其不能作为决定国家性质的因素。现代宪政是不符合我国国情的,因依宪治国不是真正的实行宪政,人民民主制度的宪法要确认男说社会主义国家的基本制度与核心制度理念是不相符的。不能混淆了宪法与宪政的关系,尽管宪政国家未必是民主国家,社会主义国家与资本主义过节都存在宪法,但其内容与确认国家的基本制度是不同的。宪法对于巩固人民民主制度、恢复国民经济等都有重要通,但绝不能因此否定中国共产党对社会主义执政规律的探索与对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制度的建设作用,因此中国不能完全否决人民民主制度而提倡社会主义宪政。

五、结束语

总之,根据我国实际国情,要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推行国家根本大法社会主义宪法,但不能将其与社会主义宪政混淆,进一步使得人民民主制度化、法律化,进而完善和发展民主法治的稳定性、连续性与威严性,从而促进社会主义人民民主制度的发展。(作者单位:中原工学院)

参考文献:

[1]杨晓青.宪政与人民民主制度之比较研究[J].红旗文稿,2013,10:4-10+1.

[2]李成林.宪政民主视野下的中国特色权力制约理论研究[D].吉林大学,2012.

[3]韩大梅.新民主主义宪政研究[D].南开大学,2011.

[4]宋俭.新民主主义宪政思想研究[D].武汉大学,2013.

[5]肖流军.以党内民主带动人民民主的实现路径研究[D].湖南科技大学,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