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P2P网络借贷行业风险分析

2015-06-05 03:18□文/苏
合作经济与科技 2015年10期
关键词:网贷借贷信用

□文/苏 芮

(新疆财经大学 新疆·乌鲁木齐)

一、P2P网络借贷概况

(一)P2P网络借贷的定义。P2P网络借贷又叫P2P金融。其中,P2P是peer-to-peer或person-to-person的简写,意思是:个人对个人。P2P金融指个人与个人间的小额借贷交易,一般需要借助电子商务专业网络平台帮助借贷双方确立借贷关系并完成相关交易手续。借款者可自行发布借款信息,包括金额、利息、还款方式和时间,实现自助式借款;借出者根据借款人发布的信息,自行决定借出金额,实现自助式借贷。

(二)我国P2P网络借贷现状。自2006年P2P网络借贷模式引入我国后,这一新兴事物在我国迅速发展开来,据网贷之家监测数据显示,截至2014年12月31日,全国各类P2P借贷平台共1,575家。但伴随其发展而来的问题不容忽视,截至2014年底,P2P问题平台达275家,是2013年的3.6倍,其中仅12月单月的问题平台就高达92家,超过2013年全年问题平台数量(76家)。P2P网贷平台卷款跑路的现象已不鲜见。数据统计,截至目前跑路平台的运营时长均在6个月以下,更多的是运营3个月内就出现跑路的情况。而上午上线、下午跑路这种实属罕见的情况,也由恒金贷开了先河。我国P2P网络借贷发展中存在大量的问题,随着问题平台的不断曝光,风险不断显现。

二、我国P2P网络借贷行业风险产生的原因

(一)法律法规不健全使P2P网络借贷的合法性难以得到确认。从P2P网络借贷的业务性质来看,可以将其归类为网络化的民间借贷中介。但是,目前我国关于网络借贷的相关法律规制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贷款通则》,此外还有相关司法解释,并没有专门针对个人之间贷款的法律规定,有关民间借贷中介的法律法规更是空白,因此,P2P网络借贷作为民间借贷中介的合法性无法得到确认。P2P网络借贷平台多以“金融信息服务公司”、“信息技术公司”等进行工商登记,营业执照中明确规定“不得从事金融业务”,但事实上P2P网络借贷平台提供的货币资金居间服务,其本质就是金融服务,很多线下业务还涉嫌违规经营银行业务,涉嫌超范围经营;另外,P2P网络借贷平台还违规开展增值电信业务,目前多数P2P网络借贷平台从事网上经营,实际上均开展了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和增值电信业务,按规定应向通信管理部门申请办理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许可证。但据了解,目前仅北京等个别地区受理P2P网络借贷平台增值电信业务许可证。法律法规的缺失,也使得政府监管职责界限不明确,因此目前没有明确政府职能部门对P2P网络借贷行业进行监管。P2P网络借贷行业处于监管的灰色地带,未来政策的不确定性,对P2P网络借贷行业的发展带来很大的风险。目前,我国的P2P网络借贷的资金流的合法性受到的争议最多,网贷平台在这方面的做法没有统一的规章制度可循,存在极大的法律和监管漏洞。

在我国,个人借贷是受法律允许的。资金出借人与借款人通过P2P网络借贷平台签订的借贷合同根据199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该合同受法律保护。

我国P2P网络借贷平台提供的服务属于居间服务。根据《合同法》第二十三章“居间合同”第四百二十六条“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这一表述,平台收取服务费具有合法性,但这种居间服务是否适用于特殊的金融居间服务,在法律上尚未明确。P2P网络借贷合同与赠予合同或一般的买卖合同不同,涉及到的投资关系比合同关系更为复杂,且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诉求更为突出。法律地位的缺失给P2P借贷行业带来极大的额外经营成本和不确定性。

(二)对P2P网络借贷统计监控不足引发宏观政策效果被削弱的风险。目前,由于P2P网络借贷平台没有明确的监管主体,其资金运作游离于政府部门的监控之外,因此政府部门无法掌握P2P网络借贷的具体运营情况。随着P2P网络借贷业务的不断发展,周转于平台的资金达到一定规模之后,政府部门根据现有的金融统计数据(未包含P2P网络借贷数据)所制定的宏观调控政策可能只能起到有限的效果。另外,根据对大部分P2P网络借贷平台的调查发现,平台对于贷款资金用途没有严格的审查,高利润的诱惑极有可能使P2P网络借贷的资金流向国家限制的行业和领域,从而弱化政策执行效果。

(三)对平台监控不足诱发P2P网络借贷平台进行非法活动。随着P2P网络借贷这一模式的迅速发展,有些P2P网络借贷平台仅仅由几个自然人以较低的资本金创设,甚至有些平台创立目的就是为了骗贷。这都是由于法律监管的缺失而引发的风险。缺乏必要的制度规范,较低的违法成本,具有不透明性的平台,这些都是平台吸引投资人资金后“跑路”或挪用客户资金的条件。同时,平台完全可以利用自身权限,通过后台更改数据或采用虚拟债权等方式进行骗贷,由于没有信息披露和资产隔离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因此很难保证资金出借人合法权益。

(四)外部经济环境欠缺稳定性导致行业发展具有不确定性。经济环境包括企业生存和发展的社会经济状况和国家经济政策,从市场经济环境方面分析,P2P网络借贷行业还没有形成稳定的市场主体和市场范围。与欧美等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金融自由化程度不高,金融体制尚不够完善。在我国,P2P网络借贷平台的经济主体资格还没有得到法律的保障和社会的认可。如果一国政府以扶持引导的方式支持P2P网络借贷,那么该行业将发挥很好的投融资作用,成为微金融领域的一个朝阳产业;反之,若一国政府认为P2P网络借贷违反了金融法律规定或对金融发展产生不利影响,采取“一刀切”的方式禁止这类业务,将对整个行业造成毁灭性的冲击。可以说,国家未来经济政策的导向决定了网贷行业的命运。

(五)社会信用体系不完善提高P2P行业整体风险。在社会信用体系环境方面,P2P网络借贷由平台上的投资者和借款者自由撮合完成,达成交易的最基础条件是信任。外部社会信用环境直接影响信用违约的成本,良好的社会信用环境促使公众自觉约束自身行为,降低个人借贷风险。信用环境较差的国家,按照交易成本理论,当债务人的实际违约成本低于违约收益时,债务人就有违约的冲动,从而带来借款人违约风险。一般来说,欧美发达国家的信用体系建设要好于发展中国家。自2012年起,伴随着我国P2P网络借贷公司井喷式发展的是频频发生的网贷平台“跑路”事件和借款人违约事件,信用危机已成为该行业当前面临的最大挑战。《中国社会心态研究报告2012-2013》调查显示,“中国社会的总体信任进一步下降,已经跌破60分的信任底线。人际不信任进一步扩大,只有不到一半的调查者认为社会上大多数人可信,只有两到三成信任陌生人”。最新的《社会心态蓝皮书:中国社会心态研究报告(2014)》显示“人们的社会总体信任水平,从负性判断回归到一般信任”,我国的“社会信任度”刚刚达到及格水平。在“社会信任度”如此低的社会信用环境下,网贷交易的正常发展显得较为艰难。如果未来我国社会信用环境无法得到有效改善,由此造成的借贷风险很可能使P2P网络借贷行业的发展方向发生偏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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