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职后受贿的特点及其治理

2015-06-15 01:04曹洪波
湖北函授大学学报 2015年1期
关键词:治理特点

曹洪波

[摘要]在当前高压反腐的政策下,以受贿为代表的腐败问题虽受到了很大的遏制,但效果并非十分理想。职后受贿凭借高度的收益稳定性以及安全性备受腐败分子的青昧,而我国目前对此种新型受贿尚未形成有效地打击,致使此类受贿在当前呈愈演愈烈之势。因此,研究分析职后受贿的历史背景及其特点、危害,进而找到治理职后受贿的方法,这对我国的廉政建设有着重要意义。

[关键词]职后受贿;特点;治理

[中图分类号]D920.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5918(201501-0073-02

doi:10.3969/j.issn.1671-5918.2015.01-037

[本刊网址]http://www.hbxb.net

职后受贿是指国家工作人人员在职时利用职务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但并非要求立即给予回报,而是约定在离职后再接受贿赂的行为。本文就是旨在分析研究职后受贿问题,并力图找到解决问题的方法。

一、职后受贿产生的历史社会背景

职后受贿作为公权力腐败的一个新型变种,在近些年来就像瘟疫一样不断滋生、传播。为什么会这样呢?这是一个值得我们认真思考的问题,只有找到病根所在,才能对症下药,进而做到药到病除。

近些年随着中央反腐的力度不断加大,特别是十八大以后,权钱交易的空间日渐变得狭小。特别是近两年来对李春城、刘志军等19名省部级高官的查处,更加彰显着党中央在惩治腐败问题上“刮骨疗毒”、铁腕治吏的坚定态度,这无疑对贪腐分子起到了巨大的震慑作用,使他们心惊肉跳、魂飞胆破,深刻体会到了直接进行权钱交易所面对的巨大风险和压力。但腐败分子们那颗不安分的贪婪之心并没有因此而放弃权力寻租的机会。他们既想权力寻租又担心东窗事发,在这种矛盾心理的驱动下,聪明的腐败分子绞尽脑汁地探索和“创造”新的权钱交易策略与方法,力图找到一种更加隐蔽、更加安全的受贿方式,而职后受贿便在这种环境背景应运而生了。

二、职后受贿的特点

职后受贿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在职时利用本人职务上的便利条件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待到离职以后再收受财物。因此职后受贿具有其自身的一些特点,充分了解其特点有助于我们找到治理对策。

(一)高度的预谋性。国家工作人员普遍具有较高的学历与智商,他们头脑灵活并具有相关的业务知识,且对法律法规都有一定的了解。因此,相较于一般的违法犯罪者,他们的反侦查能力都很强。为了逃避打击,他们在作案前通常都会进行严谨、周密的谋划。无论是在心理上,还是在作案条件上都进行精心准备,不留下任何蛛丝马迹。还有的腐败分子不吝花费重金,请“高人”指点迷津,钻法律的空子。还有的竟然在作案前进行模拟“反侦查演习”……这些都大大增加了查处此类案件的难度。

(二)较长的时差性。不同于赤裸裸的“现权”与“现钱”之间的交易,职后受贿往往是在职时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在离职后几个月、几年、甚至十几年再收受贿赂。腐败分子大大滞后损害公共利益后果的发生,借以掩人耳目、瞒天过海,使大家认识不到“利用职务便利”与“收受贿赂”之间的因果关系,使人们感觉不到其潜在的巨大社会危害性。更为严重的是,腐败分子以离职后的非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来围其受贿犯罪行为作合法性辩解,蛊惑办案人员,以此逃避刑罚打击。

(三)更强的隐蔽性。职后受贿不是即时兑付,而是将圈钱交易的整个过程分两步走。具体表现为,腐败分子首先将权力“出卖”,然后等到风平浪静了,再将钱物收回。在第一步将权力“出卖”,实质上已构成犯罪(至少是受贿未遂)。但由于约定的回报期限尚未到来,所以其账户上清清楚楚,家中也没有任何赃物。所以,即便此时有人怀疑,也拿不出任何证据,抓不到任何把柄。这种分段的先权后钱的交易方式,只有当事人双方心知肚明,彼此心照不宣,即便拿到桌面上让众人“监督”,大家也很难揪住狐狸的尾巴。

三、职后受贿的治理

惩治职后受贿是一个巨大、复杂的系统性工程。必须把反腐倡廉教育建设、完善体制构建和严密健全法律三者有机结合起来。通过反腐倡廉教育建设使其不想腐败,通过完善体制构建使其不能腐败,通过严密健全法律使其不敢腐败。以上三者之间相互补充、有机配合,缺一不可。

(一)反腐倡廉教育建设是治理职后受贿的思想基础

古语云:“物必先自腐而后虫生”。国家工作人员的腐败都是从其自身思想的腐化开始的。因此,反腐倡廉教育在整个惩治腐败的系统中起着基础性的作用。具体的讲,应当从以下三个方面做好工作。首先,要加强对党员干部的理想信念教育,始终坚持共产主义的理想信念,永不背弃。一个人的理想信念一旦发生崩溃,便如同脱缰的野马一发不可收拾,最终动摇以前一直坚守的理想信念,不能自拔。其次,要强化对党员干部廉洁从政的思想教育。大力弘扬秉公执法、廉洁从政的工作作风,拒绝腐败,永葆一身浩然正气。再次,要加强对党员干部进行党纪国法的学习教育工作。严明党的纪律,凸显国家法律的至上地位,树立起党纪国法的权威性和不可侵犯性。使各级党员干部始终对党纪国法怀着敬畏的心理态度,以此来约束自己的行为,确保权力的正确行使。

(二)完善体制构建是治理职后受贿的根本途径

新中国的反腐败斗争经历了运动反腐、权力反腐和制度反腐三个阶段。其中前两种反腐运动容易因外界环境、领导人的意志决心而变化,具有极大的不稳定性。而反腐败是一个长期的斗争,在共产主义理想实现之前是绝不能停止的。虽然旧的体制已经打破但现有的体制的尚未健全,且不能有效运行,这就要求我们尽快完善相关体制构建,将权力关进严密的制度牢笼,使其丧失权钱交易的空间。

1.推进市场化进程,深化行政体制改革。推进市场化进程,不仅是一场经济改革,同时也是一场政治改革。通过市场化的改革来堵住公共资源配置中存在的漏洞,是治理包括职后受贿在内的各种腐败的有效途径。推进市场化进程,就是根据市场需求来公平公正地配置公共资源。这样一来,在客观上就要求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减少不必要的行政审批,招标投标的公开透明化、政企分开……这些措施都可以使职后受贿等腐败行为的机会空间大大减少。endprint

2.健全科学、民主的决策机制。当前我国的行政决策大都是“一把手”说了算,具体表现为:财务一支笔,用人一言堂,大权一手揽。三、四个副职抵不过一个正职。“权力导致腐败,绝对权力导致绝对腐败”。“一把手”的权力过于集中为职后受贿等腐败行为提供了滋生的温床。因此要治理职后受贿,必须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建立健全科学、民主的决策机制,所有的重大决策都应当有集体讨论决定。对于一些与人民名群众利益切身相关的重大事项,还应当通过公示、听证等程序,保证人民群众的有效参与。同时,还应建立决策失误追究机制,有权必有责,权责一致,使决策者们切实负起责任,不敢滥用手中的权力。

3.强化、落实检查监督工作。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要保证权力的正确行使,就要将权力置于监督之下。为了防止决策失误和行为示范,就要切实做好党内监督、行政监督、法律监督和舆论群众监督。将党的纪律检查工作、政府的行政监察工作、检察院的法律监督工作以及审计部门的审计工作……有机地结合起来,并做到有效落实。与此同时,还应进一步党务政务公开的内容、程序和时限等,使职后受贿无处遁形。

(三)完善、严密相关法律

职后受贿本质上属于职务犯罪,也是受贿罪的一种。但在司法实践中,却因为相关法律的缺失而导致检察机关难以提出公诉,审判机关无法定罪量刑的尴尬处境。因此,我国应当借鉴国际上的相关成熟经验,再结合我国的国情,抓紧研究、制定反职后受贿的专门性法律条款,震慑腐败分子,为惩治职后受贿提供法律依据。

1.将职后受贿罪上升至立法层面。2000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离退休后收受财物行为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中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并与请托人事先约定,在其离退休后收受请托人财物,构成犯罪的,以受贿罪定罪处罚。”我们知道,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是基于立法意图对法律所作出的解释,也具有法律效力。就当前我国职后受贿的严重程度来看,将职后受贿入罪停留在司法解释层面,难以发挥大的效力。所以应当尽快将职后受贿上升到立法层面,增强其法律效力,这样才会真正地对职后受贿犯罪行为人形成强有力的威慑,使其不敢职后受贿。

2.建议取消“事先约定”这一条件。我们知道任何犯罪构成都是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的结合,二者缺一不可。职后受贿的客观方面容易调查取证,而要证明主观故意是否一定要满足“事先约定”这一条件呢?“事先约定”在司法实践中几乎无法取证,受贿人和行贿人绝不会傻到订立书面合同的地步。他们之间一般仅有口头约定,彼此心照不宣。笔者认为,“事先约定”这一条件过于苛刻,应当将这一条件取消。只要司法机关能证明离退休国家工作人员在职时利用职务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离职后收受请托人财务物的,且财物价值达到犯罪标准的,即可认定其构成职后受贿罪。

退一步讲,这个世上没有无缘无故的爱恨。如果贿赂额度达到了入刑标准,就算二者之间事先没有口头约定,在行贿人将财物送给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时,离职国家工作人员也一定能意识到这些财物是自己用权力换来的。一旦离职国家工作人员收受了财物,在那一刹那便产生了权钱交易的故意,侵害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符合受贿罪的犯罪构成。另外,参考、学习国外的相关立法,也能发现“事先约定”这一条件确无必要。例如,《日本刑罚》第一百九十七条之三规定:“曾任公务员或仲裁的人在职时接受请托,离职后收受贿赂的,构成受贿罪”。

相信随着我国对职后受贿理论研究的不断深入,立法活动的更加严谨,以及国家各项体制的进一步完善,国家工作人员的腐败行为一定会受到有效遏制,公务员队伍将更加清正廉洁。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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