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大学生兼职的管理及保护

2015-06-15 21:44黄洁
湖北函授大学学报 2015年6期
关键词:兼职最低工资大学生

黄洁

[摘要]大学生兼职是普遍的社会现象,能够在改善学生生活条件的同时增长学生见识,取得一定社会经验。但由于缺少对大学生兼职的管理和保护,因而造成大学生兼职管理混乱,维权困难。需要学校引导并管理,以保证大学生兼职工作有序开展;要求法律提供保障,以维护大学生合法权益。

[关键词]大学生;兼职;最低工资

[中图分类号]G64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5918(2015)06-0009-03

大学生参与社会实兼职目的多样,或为取得经济利益,或为习得工作经验,或为提高社会适应能力,但无论何种目的,均能够促进大学生核心竞争力和综合能力的提升,有利于将来就业。因此,当庞大数量的学生投入到社会兼职当中时,大学生兼职这种现象即形成了自己的特点。

一、大学生兼职的特点

(一)兼职形式多样化

大学生兼职形式多种多样,有的通过学校勤工俭学管理中心为学校提供服务,称“勤工俭学”;有的进入家庭为中小学生提供课后辅导,谓“家教”;还有的在企业中为企业提供劳动,日“打工”。这些形式多样的兼职造成学生权益维护的复杂和混乱,我国相关法规仅针对“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有明确规定,而对于家教以及为企业打工均无涉及,实践中家教一般认定为雇佣合同或劳务合同,但对于在企业打工的性质看法不一,有的学者否认在校大学生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是劳动关系,认为“在校学生打工在我国只是雇佣关系意义上的劳动者”;而有的学者则认为“从强化对弱者的救济角度,赋予其劳动者身份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多样的形式、管理的混乱、法律的缺失,造成大学生兼职维权的困难。

(二)兼职时间的灵活性

大学生兼职的时间相当灵活,有的利用寒暑假的空闲时间,有的利用课余时间,即使是课余时间也因为每天课程的不同而有所不同,因此不同时段兼职时间差异大,特点也不相同。寒暑假期间的兼职,学生能够保证完整的工作时间,提供与普通全日制劳动关系一样的服务,而课余时间的兼职则只能与用人单位协商,根据课程时间以及用人单位的需求来调整工作时间,兼职时间相对短。迥异的兼职时间,造成大学生兼职管理的困难。

(三)专业性、技术性低

虽然不少大学生从事社会兼职本着理论联系实际的目的,希望能够将自己所学知识运用于实践中,但实际情况并非如此。根据王爽对大连地区的调查表明,大学生兼职类型主要集中在家教和发传单工作上,从事家教的比例高达46.8%,发传单占28.5%,其余还有餐饮服务、在校勤工俭学、促销、校园代理和调研等。可见,大学生兼职领域多集中于门槛较低而可替代性高、稳定性较差而流动性较强的行业。

综上所述,对大学生兼职权益进行管理和保护需要多角度全方位出发,规范学校管理制度,完善相关立法,同时还应考虑用人单位的利益,否则过于偏重保护大学生而忽略用人单位,有可能造成大学生找不到可兼职的岗位。

二、国外对大学生兼职管理及保护的做法

大学生兼职在国外高校是普遍现象,发达国家对大学生兼职的管理及保护对我国有重要的借鉴作用。

(一)美国

美国的用人单位对大学生的实践经验非常重视,因此大学生们普遍都有意识地进入一些公司兼职,在获得相应报酬的同时积累经验。高校对大学生兼职的管理及保护有一系列的规定:兼职时间在学年期间每周不超过20小时的最大数,在感恩节、冬季、春季和夏季的休息时间,每周最多可工作40小时;并明确规定大学生兼职的最低小时工资。同时,高校还为学生兼职提供各种方便的途径,如哈佛的学生就业办公室(SEO)建立了一个全校性的数据库,校方或非校方的雇主都可以在此公布其针对哈佛学生的招聘广告。

(二)英国

英国高校为在校生提供兼职服务的机构有两种:一种是生涯指导中心(Career Advisory Service),相当于我国高校的就业指导中心;另一种是由学生会负责搜寻、提供各类兼职工作机会。生涯指导中心在为学生提供服务的同时,与广大用人单位建立了广泛深入的联系,使其有条件和能力为大学生提供更多、更可靠的岗位信息,但仅限于提供信息,对于学生申请、面试过程以及录用后的工作一概不介入。

(三)法国

法国各地区的大学及学校事务管理中心可提供适合于大学生的工作,大学生网站上也可传播许多咨询建议、小广告等为大学生寻找工作提供帮助。同时建立了完整严格的劳动管理制度:在学习期间,学生允许合法打工,但年累计时间不得超过884小时或每月工作时间不得超过84.5小时,每小时的工资一般在6欧元以上。

分析美英法三国的做法,可以看出发达国家对大学生兼职管理及保护主要的特点:

一是学校管理。高校在对大学生兼职的过程中提供多方位的服务,指导学生个人生涯的发展规划、为学生寻求兼职机会提供便利、与企业合作开展为学生提供职业训练的机会。但学校在提供机会的同时并不代替学生解决问题。

二是立法保障。发达国家在对大学生兼职进行管理的过程中还通过立法以保障学生的工作权益。各国基本上均确认学生劳动者的地位,并规定最长工作时间以及最低工资待遇,以此保障学生权益不受侵害,同时也不因为兼职而影响学习。

三、建立我国大学生兼职的管理及保护制度

我国高校一般都设有就业指导中心,负责学生的实习和就业指导工作,但仅针对学生的毕业实习以及为毕业生提供就业信息,基本不涉及在校生的校外兼职工作;同时相关立法对大学生校外兼职也未作出明确的保障,理论界观点不一致,实践部门做法不统一,造成大学生兼职途径不畅,权利维护不易的局面。为引导和保护大学生兼职,需要建立全面的管理及保护制度。

(一)完善学校对大学生兼职的管理

学校在对学生校外兼职方面进行管理和帮助是有其优势的,一方面,学校能够全面完整掌握学生的基本情况,为学生提供合适的指导,制定贴身的服务,另一方面,学校获取兼职信息的渠道更为畅通、正规,同时与企业联系也比较深入,因此学校能够作为沟通学生与企业的桥梁,应该完善学校的管理作用。

1.扩充兼职信息渠道

我国高校绝大部分就业指导中心都有自己的就业网站,在网站上提供学生就业信息。因此,可以扩充就业信息的范围,不仅只为毕业生提供就业信息,同时也为在校生提供兼职信息,方便在校生寻找就业机会。学校提供兼职信息的积极作用是显而易见的,首先,无需增加过多的成本,学校在与企业交流合作过程中就能同时了解企业用人的信息,仅需将信息整理并公布即可;其次,提高学生兼职的安全性,由于学校提供的兼职信息多是在学校在与企业的交流合作中掌握的,该企业的信用一般来说都比较有保障,可以减少学生通过中介获得兼职信息而产生的风险。

2.提供兼职服务咨询和指导

高校在向学生提供兼职信息的同时,应更进一步提供兼职服务方面的咨询和指导。通过定期讲座、宣讲或专栏的方式,让学生知道社会兼职应具备的礼仪、技能和知识,了解申请、面试过程中的要求,以及兼职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

当然,高校在为学生提供兼职咨询和指导服务时应掌握一个基本原则——仅提供建议,并非代替学生解决问题。因此,要避免在学生兼职过程中介入学生与雇主之间的纠纷,培养学生自己处理问题的能力。学生参与社会兼职的一个目的就是适应社会,若出现问题即由学校代为出面解决则无法实现此目的,同时也会增加学校的负担加重学校的责任。 3.建立学生兼职档案 学生兼职有其积极作用,能够减少学生的经济压力,提升学生适应社会的能力,但过多的兼职工作同样也会影响学生的学业,因此,在保证学生兼职权利的同时,可以通过建立学生兼职档案加强对学生兼职的管理。

学生兼职档案可以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发放学生兼职许可证以及存档学生兼职协议。发放学生兼职许可证指学生参与社会兼职时需取得学校发放的兼职许可证——学校仅针对学生在校期间兼职时间进行控制。为保证学生有充分的学习时间,适当的时间控制是必需的,只有学生提供了兼职许可之后,单位或个人才能够雇用学生。存档学生兼职协议指为方便学校对学生兼职的管理,学生应将与用人者签订的协议交一份给学校,由学校负责存档,以此掌握学生具体的兼职情况。

同样应注意的是,在学校对学生兼职进行管理的过程中,学校仅对学生兼职时间进行控制,以及对兼职协议的存档,而学生兼职协议的签署、权利义务的约定以及纠纷的解决等内容应由学生同用人者自行约定,学校不介入也不承担责任。

加强学校对学生兼职的服务和管理,能够在鼓励和帮助学生积极参与社会兼职的同时,保证学生学业的完全,避免因兼职而耽误了学习。但是,仅由学校单方面是无法完成对学生兼职的管理和保护工作的,还需要法律制度的补充和保障。

(二)补充学生兼职的法律规范

学生校外兼职法律制度的缺失,是我国大学生兼职权益难以得到保障的原因之一;若要加强学校对学生兼职的管理,同样需要法律制度的保障。无论是将学生兼职纳入到劳务关系依普通的民事合同来规制,还是归入劳动合同中依劳动法来保护,事实上都不能达到对学生兼职进行有效管理和保护的目的:普通的民事合同由双方协商一致订立,由于兼职大学生处于弱势一方,因此很难实现真正的平等;而依劳动法保护,给予大学生普通劳动者的地位,则基于大学生兼职的特点,用人单位将更倾向于使用普通劳动者,反而会使大学生失去更多的兼职机会。需要制定专门针对大学生兼职的法律规范,将所有类型的大学生兼职都纳入保护范围,以实现对大学生兼职的管理和保护。

1.要求订立书面兼职协议

书面兼职协议的订立对于大学生兼职的管理和保护有着相当重要的作用。尽管有的学者认为,大学生兼职的行为符合非全日制用工的特点,应该属于非全日制用工。但大学生兼职与非全日制用工相比,时间更灵活,形式更多样,从实际维权困境来看,书面的兼职协议能够将用人单位与兼职大学生的权利义务固定下来,更有效的保障兼职大学生的权益;书面兼职协议可以提交学校存档,也保证了学校对学生兼职的管理,了解学生兼职情况,掌握学生兼职时间,防止学生将过多的时间投入兼职工作,影响学业的完成。

2.限制大学生兼职时间

限制大学生兼职时间,是学生顺利完全学业的保证。参考发达国家大学生兼职时间的限制,以及我国对非全日制用工时间的规定,建议将大学生兼职时间限制在“每周不超过20小时,但寒暑假期间的工作时间参照全日制用工的规定”;同时,为保证学校的管理,要求“雇主需取得该大学生所在学校的兼职许可证明,否则不得雇用该大学生,寒暑假除外”,若违反此规定的雇主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样,既保证大学生兼职不影响学业,又能够确保学校对学生的管理,同时也兼顾到学生兼职时间灵活性的特点,将寒暑假的兼职时间排除在限制之外。 3.保障大学生兼职最低工资 大学生兼职权益受害最常见的就是工资问题,在对福建江夏学院法科学生进行的随机问卷调查中,58.42%的大学生曾遭遇过“工资权”侵害。因此,对大学生兼职最低工资做出保障是维护大学生兼职权益的重要途径。由于确定最低工资标准一般考虑职工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社会救济金和失业保险金标准、就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等,同时还包括了就业者的赡养系数,而大学生兼职与普通就业的性质和目的并不相同,因此在制定大学生兼职的最低工资时应该要比普通就业者的最低工资相对低一些,这既符合实际情况,也能够避免用人单位因对大学生的过高保护而拒绝聘用大学生。可以将大学生兼职的最低工资标准定在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80%之间,具体比例可以由各地根据自身的具体情况自行确定,这既保证了大学生兼职的工资权益,又给地方以自主性。

四、结论

大学生兼职既可获得一定的收入,又能增加社会经验,更好地适应社会,但若无引导,势必茫然,没有管理,肯定混乱,缺少保障,必将受损,因此需要学校给予合理引导、进行规范管理;要求法律提供适当保障,只有如此,才能发挥这一平台的作用,促进大学生自我锻炼、自我管理、自我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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