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产前检查与早产儿的关系

2015-06-27 05:53黄爱群潘晓平
中国妇幼健康研究 2015年3期
关键词:产前检查早产孕产妇

周 淼,张 彤,黄爱群,潘晓平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妇幼保健中心,北京100101)

规范产前检查与早产儿的关系

周 淼,张 彤,黄爱群,潘晓平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妇幼保健中心,北京100101)

目的 探讨我国部分地区规范产前检查情况及其与早产儿发生的关系。方法 对辽宁省两县区和四川省两县区产妇的产前检查情况及早产儿发生情况进行回顾性分析,并对数据进行统计。结果 在7 171名研究对象中,产检次数在5次以上的孕妇比例为88.6%,进行规范产检的孕妇比例为28.9%。早产儿发生率为4.0%,规范产检组早产儿发生率低于非规范产检组(χ2=0.015,P=0.015)。经单因素和多因素Logistic回归显示,进行规范的产检是早产儿发生的保护因素(OR=0.534,P=0.016;OR=0.631,P=0.003)。结论 孕妇孕期产前检查规范性有待提高。规范的产前检查是早产儿发生的保护因素。

孕产妇;产前检查;早产儿;影响因素

产前检查是孕产期保健的重要内容,也是监测胎儿发育和宫内生长环境,监护孕妇各系统变化,促进健康教育与咨询,提高妊娠质量,减少出生缺陷的重要措施[1],对保证孕产妇及胎儿健康和安全分娩都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11版)》以及《孕产期保健工作规范》(2011年)的要求,孕期应至少进行5次产前检查。在孕早期至少进行1次,孕中期至少2次(建议分别在孕16~20周、孕21~24周各1次),孕晚期至少2次(其中至少在孕36周后进行1次),发现异常者应当酌情增加检查次数。有研究表明,产前检查次数对早产、低出生体重等不良妊娠结局均有影响[2-3]。早产儿是指出生孕周满28周而不足37周的新生儿[1]。Meinert等(2001年)研究认为早产是围生儿死亡、致残的重要原因之一,婴儿即使存活下来,也可能患有智力发育异常或其他后遗症,甚至成年后患有多种慢性疾病。为探讨规范的产前检查与早产儿的关系,本研究对辽宁省两县区和四川省两县区产妇的产前检查情况及新生儿出生结局进行回顾性分析。

1 对象和方法

1.1 研究对象

研究数据来源于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妇幼保健中心开展的孕产妇及新生儿健康监测项目的网络直报数据系统。该项目收集了监测地区内居住的孕产妇的基本信息、每次产前检查信息、住院分娩信息和新生儿健康信息。本研究考虑到不同经济水平和南北方地域差异,并结合监测数据上报的完整性等因素,最终选择辽宁省两县区和四川省两县区的监测数据作为研究现场。

1.2 研究对象入选和排除标准

入选标准:①在本地居住且建立孕产妇保健手册;②孕妇分娩日期在2013年10月1日至2014年9月30日;③孕期产前检查及分娩信息均已录入并通过审核。排除标准:①死胎死产;②末次月经和产检时间录入不完整,导致无法推算出准确分娩孕周的孕妇。最终共有7 171名孕妇纳入本研究。

1.3 研究方法

通过回顾性研究方法,由网络直报系统收集辽宁省两县区和四川省两县区孕产妇的孕期产前检查信息和分娩信息,包括:地区、户籍、年龄、文化程度、既往疾病史、妇科手术史、既往孕次、妊娠期贫血、妊娠期高血压、首次产检孕周、产检规范性、分娩孕周、分娩胎数等。分类变量赋值说明见表1。

表1 变量赋值说明

Table 1 Variable assignment introduction

变量名称赋值说明地区四川省=0,辽宁省=1户籍本地=0,外地=1文化程度初中及以下=0(参照组)高中/技校/中专=1大学专科及以上=2妇科手术史无=0,有=1既往疾病史无=0,有=1孕期贫血无=0,有=1妊娠期高血压无=0,有=1产检规范性规范=0,不规范=1

1.4 分组标准

孕早期至少进行1次产前检查,孕中期至少进行2次产前检查,孕晚期至少进行2次产前检查,且在孕早期、中期、晚期各接受1次血红蛋白检测的孕产妇归为规范产检组;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孕产妇归为非规范产检组。

1.5 统计学方法

所有资料均采用SAS 9.3进行数据清理和统计分析。计量资料的比较采用t检验,计数资料比较采用χ2检验;影响因素筛选以是否早产儿(Y=1,早产儿;Y=0,非早产儿)为结局变量,先进行单因素Logistic回归分析,然后再采用多因素Logistic回归分析,变量筛选方法采用双向逐步法,检验水准设为α=0.05。

2 结果

2.1 基本情况

本次共有7 171名孕妇纳入研究,研究对象中产检次数在5次及以上的孕妇占88.6%(6 355/7 171)。首次产检孕周在孕早期(0~12+6周)的孕妇占48.9%(3 505/7 171),孕中期占46.1%(3 303/7 171),孕晚期占5.1%(363/7 171)。在两组孕妇中,规范产检组的孕妇占28.6%(2 052/7 171),在孕早期、孕中期和孕晚期至少接受1次血红蛋白检测的孕妇分别占98.2%(7 042/7 171)、74.4%(5 335/7 171)和84.7%(6 074/7 171)。规范产检组孕妇平均年龄大于非规范产检组(P<0.001),但两组本地户籍和外地户籍孕妇构成比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0.05)。四川省孕妇规范产检比例高于辽宁省(P<0.001)。在规范产检组中,30~34岁和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的孕妇占比均高于非规范产检组(均P<0.001),18~29岁的孕妇和初中及以下文化程度的孕妇占比均低于非规范产检组(均P<0.001)。早产儿共289例,发生率为4.0%。规范产检组早产儿发生率低于非规范产检组(P=0.015),见表2。

2.2 单因素回归分析

单因素Logistic回归结果显示,规范的产前检查是早产儿发生的保护因素(OR=0.534,P=0.016)。其他因素如地区、户籍、年龄、文化程度、既往疾病史、妇科手术史、既往孕次、妊娠期贫血、妊娠期高血压、首次产检孕周、分娩孕周、分娩胎数等因素,经过单因素回归分析后,其结果差异均无统计学意义(均P>0.05),见表3。

表2 规范产检组和非规范产检组孕妇基本情况比较

Table 2 Comparison of basic information between normative antenatal care group and non-normative antenatal care group

因素规范产检组(n0=2052)非规范产检组(n1=5119)t/χ2P平均产检次数8.6±2.66.7±2.926.1400.001平均分娩孕周39.0±1.539.0±1.3-0.600 0.547地区88.1110.001 四川省1242(60.5)2471(48.3) 辽宁省810(39.5)2648(51.7)户籍0.1410.700 本地1971(96.1)4907(95.9) 外地81(3.9)212(4.1)平均年龄(岁)27.7±4.526.9±5.05.9400.001不同年龄(岁)162.9780.001 18~1435(70.0)3781(73.9) 30~469(22.8)908(17.7) ≥35148(7.2)430(8.4)文化程度166.3400.001 初中及以下781(38.1)2726(53.3) 高中/技校/中专471(23.0)1092(21.3) 大学专科及以上800(38.9)1301(25.4)早产儿65(3.2)224(4.4)0.0150.015

表3 产前检查规范性与早产儿的关系

Table 3 Relationship between normative antenatal care and preterm birth

2.3 多因素回归分析

多因素Logistic回归结果显示,进行规范的产前检查(OR=0.631,95%CI:0.464~0.859)和首次产检孕周较晚(OR=0.976,95%CI:0.953~0.998)是早产儿的保护因素。本研究早产儿的危险因素如下:地区是辽宁省(OR=1.627,95%CI:1.258~2.105),既往孕次多(OR=1.208,95%CI:1.104~1.322),孕妇患有妊娠期高血压(OR=2.329,95%CI:1.434~3.783),分娩胎数多(OR=14.449,95%CI:9.006~23.180),差异均有统计学意义(均P<0.05),见表4。

表4 产前检查规范性与早产儿的多因素分析

3 讨论

产前检查是保障孕妇分娩和胎儿健康的重要措施。文献显示,产检次数与前置胎盘、胎盘早剥、产后出血、早产、低体重儿、新生儿窒息、新生儿死亡等多种不良妊娠结局有关[2,4-6]。国外已经开始针对产前检查的内容和时间点对产前检查进行规范和分类,但目前由于我国各地区经济和教育水平参差不齐,产前保健服务工作质量存在较大差距,产前检查有待进一步规范。

3.1 孕妇产前检查规范性有待提高

早产作为围产期内常见并且较为严重的不良妊娠结局,会对新生儿产生多种危害,如呼吸困难、低体重儿、新生儿脑室内出血、脑部、视力、听力等各系统的发育障碍和慢性疾病。既往大多仅针对产前检查总次数和早产儿等母婴不良妊娠结局之间的关系进行探讨。但实际上,产前检查总次数往往无法准确反映孕妇接受产前保健的真实情况以及产前检查是否规范。例如,孕妇会在分娩前接受多次产前检查,虽然总次数达到了要求,但是无法得知孕妇在孕早期和孕中期是否接受了相应的产前保健服务。本研究对规范的产前检查的定义更加严谨,除了要求孕期产检总次数达到5次及以上,还要求在孕早、中、晚期的产检次数至少为1次、2次、2次,同时各期至少进行1次血红蛋白检测。

本研究结果显示,有88.6%的孕妇孕期产前检查次数都能达到5次及以上,这一比例略高于既往研究[7],但整体规范产检率仍相对较低。可能原因有:①部分医务人员对规范产检的定义认识有所偏差,仅认为产检次数达到5次即可,而对于孕早、中、晚期各应进行几次产检和各期至少进行1次血红蛋白检测的要求并不十分清楚。因此,大多数孕妇的产检总次数能够达到至少5次,但是符合规范性要求的比例仅有28.6%;②孕妇年龄和文化程度也会影响产检规范性。结果中规范产检组的30~34岁和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的孕妇比例均高于非规范产检组,这说明孕妇年龄越大、文化程度越高,就会越有可能认识到规范产前检查的重要性,也更容易听从医生的建议,从而表现出较好的依从性。在非规范产检组中,18~29岁的孕妇和初中及以下文化程度的孕妇分别占73.9%和53.3%。因此基层妇幼保健人员在孕妇课堂中需要特别关注低龄和文化程度较低的孕妇群体,向其进行孕期保健知识尤其是各次产前检查时间和应检查项目的宣教工作;③部分外地流入孕妇之前的产检结果无法获得,导致产检信息不全;④不少村级妇幼专干待遇较低,人员更换频繁,影响保健服务的提供。

既往文献研究认为,和较少的产检次数(≤5次)相比,较多产检次数(≥5次)组早产[8]、妊娠期高血压、巨大儿[9]、低体重儿、出生缺陷、死产[10]等不良妊娠结局发生率均较低。对于早产儿,影响其发生的因素众多,包括家庭经济状况、父母文化程度、当地医疗技术水平、母亲孕期增重、妊娠期高血压、胎膜早破、子宫因素等。

3.2 规范的产前检查及其他因素对早产儿发生的影响

在单因素和多因素分析中,规范的产前检查均是早产儿发生的保护因素。规范产前检查可以尽早发现孕妇身体在不同时期的生理和病理变化,及时识别高危妊娠因素。如果在产检中发现孕妇胎膜发育不良、宫内感染和妊娠期高血压等危险因素,可及时治疗并给予相应的营养和心理指导,从而达到早发现、早预防的目的。

在多因素分析中,妊娠期高血压是既往研究较为公认的早产危险因素[11-12]。妊娠期高血压疾病初期未接受治疗时,常常会并发心衰、肾衰、子痫发作、胎盘早剥、脐血流舒张期断流、胎儿窘迫等,从而引发医源性早产。因此《孕产期保健工作规范》(2011年)要求,孕妇在孕早期首次产检时要进行血压测量,目的是了解孕妇的基础血压水平。孕妇在之后每次产前检查时也都应测量血压,尤其在孕36周后应每周测量1次血压。对于妊娠期高血压疾病高危妊娠孕妇,应及时纳入高危妊娠孕产妇管理系统,并建议孕妇适当锻炼身体,按时休息,注意膳食中盐和能量的摄入,对症状严重者应及时给予药物治疗。本研究中显示,首次产检孕周对早产儿的影响差异有统计学意义,但是因为其OR值非常接近1(OR=0.976,95%CI:0.953~0.998),回归系数的估计值为-0.025,相比其他回归系数而言非常小。因此,首次产检孕周对早产儿发生的影响可以忽略不计。多胎妊娠也一直是公认的早产发生危险因素之一。既往孕次增加某种程度上反映了流产次数的增加,流产可能造成子宫内膜损伤,从而导致子宫内膜炎发生,影响胎盘发育,使孕妇易发生早产[13]。在多胎妊娠中,子宫过度膨胀,宫腔内压力增大,胎膜早破的风险升高,从而使早产发生的机会增大。胎儿数目越多,妊娠期就越短。有研究显示,双胎妊娠的早产发生率是单胎妊娠的7倍,且随分娩孕周的提前而升高[14]。因此对于多胎孕妇要加强管理,保证孕妇的合理饮食和足够的休息。让孕妇和家属密切注意孕妇有无腹痛、腰部酸痛、阴道分泌物增多等先兆早产症状,以便及时就医。贫血在一些研究中也被认为是早产的危险因素之一[15-16]。本研究未列入危险因素之中,可能原因是产前检查中血红蛋白检测信息不全。结果显示,孕中期至少进行1次血红蛋白检测的孕妇占74.4%,低于孕早期和孕晚期,这会导致部分孕妇贫血状况无法收集。

综上所述,孕妇孕期产前检查规范性有待提高。今后应进一步加强医护人员对规范产前检查的认识,并重点向低龄、低文化程度孕妇群体宣传规范产前检查的各项要求。总之,规范的产前检查是早产儿发生的保护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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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责任编辑:游 川]

Relationship between normative antenatal care and preterm birth

ZHOU Miao, ZHANG Tong, HUANG Ai-qun, PAN Xiao-ping

(TheNationalCenterforWomen’sandChildren’sHealthofChineseCenterforDiseaseControlandPrevention,Beijing100101,China)

Objective To explore the situation of normative antenatal care in some regions in China and its relationship with preterm birth. Methods A retrospective study was conducted for the situation of antenatal care and preterm birth in 4 counties and districts from Sichuan and Liaoning province, and the data were statistically analyzed.Results Information from 7 171 pregnant women showed that 88.6% of them accepted antenatal care at least 5 times and 28.9% of them accepted normative antenatal care. The incidence of preterm birth was 4.0%, and that in the normative antenatal care group was lower (χ2=0.015,P=0.015). Univariate and multivariate Logistic regression analysis showed that normative antenatal care was a protective factor of preterm birth (OR=0.534,P=0.016,OR=0.631,P=0.003). Conclusion The normative degree of antenatal care is needed to be improved. The normative antenatal care is a protective factor of preterm birth.

pregnant women;antenatal care;preterm birth;influencing factors

2015-03-12

周 淼(1988-),男,在读硕士研究生,主要从事妇幼健康监测的研究。

张 彤,研究员。

10.3969/j.issn.1673-5293.2015.03.008

R714.7

A

1673-5293(2015)03-042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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