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劳动合同法》对《劳动法》在劳动合同制度方面的不足进行的补充和完善

2015-07-15 06:25洪涛
湖北函授大学学报 2015年8期
关键词: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劳动法

洪涛

[摘 要]《劳动合同法》于2008年1月1日起实施,它对《劳动法》关于劳动合同法规的不足,对弥补我国现行法律在劳动合同方面存在的空白、对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劳动合同法律关系正式建立,都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本文就《劳动合同法》对《劳动法》在劳动合同制度方面的补充和完善简要论述。

[关键词]劳动合同法;劳动法;劳动合同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 5918( 2015) 08- 0091- 02

doi:10. 3969/j.issn.1671- 5918. 2015. 08- 042

[本刊网址]http://www.hbxb.net

《劳动法》的实质是调整劳动关系和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社会关系的法律。主要内容包括:劳动者主要的权利和义务;劳动就业方针政策、职工录用的规定、对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与解除程序的法律规定、规范集体合同的签订和执行办法、劳动者工作时间、休息时间、报酬制度、安全技术和劳动卫生的规范、未成年劳动者与女职工的保护办法、职业培训制度、社会保险与福利制度、劳动争议的法定解决程序、对劳动法的执行、监督、检查制度和违反劳动法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等。

《劳动合同法》的实质是规范劳动关系。是调整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规范。

《劳动合同法》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至今已经七年。它的颁布实施,对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健全现在我国市场经济劳动合同制度、提高劳动生产率、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与发展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推动建设和谐社会,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对《劳动法》在劳动合同制度方面的重大改进和突破,有如下具体体现:

一、进一步明确劳动合同适用对象及范围

《劳动合同法》是调整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因签订劳动合同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劳动法》关于适用范围在第二条有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包括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而《劳动合同法》关于适用范围在第二条比《劳动法》明显扩大,将“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和所有“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都纳入了法律调整范围,这就使得劳动合同法覆盖了所有应受保护的劳动者。

《劳动合同法》首次以法律形式对用人单位加以调整和规范。第四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这在法律上起到防止现实中一些企业在建立规章制度时,规避法律,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做到有法可依。

二、进一步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基本义务

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签订的协议。它是双方建立劳动关系和保护双方权益的法律形式,又是法律凭证。《劳动法》第十六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但没有明确规定订立劳动合同义务是在用人单位一方还是在劳动者一方,还是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双方。对于已经进入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该在什么时间签订劳动合同,《劳动法》中没有明确具体规定。这给许多用人单位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容易造成很大的随意性,使得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不签订劳动合同或随意解除劳动合同时有机可乘。

《劳动合同法》第一条明确规定,为“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制定本法”,这在法律上明确了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各自作为劳动合同的主体,双方在法律地位上是完全平等的。法律同时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的权益。第十条同时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此条款在法律上十分明确地规定了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基本义务,彻底改变了过去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对时间上没有明确法律条文规定的现象。以法律规定形式首次解决了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是强制性的,并明确了时间和内容上必须签、何时签、如何签的问题。进一步体现维护广大劳动者合法利益的立法宗旨,从而在法律上为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提供了可靠的保障。

三、进一步明确劳动合同签订的程序及期限

《劳动法》第二十条规定:“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但对劳动法的三种劳动合同期限的内涵及外延没有作明确的界定。这使得许多企业签订劳动合同时,以私利出发,短期化现象严重,甚至出现一年一签或者一年几签劳动合同现象。这在很大程度上造成劳动关系不稳定,造成劳动关系的不和谐。劳动合同的无序和短期化,必然导致劳动纠纷增多,造成劳动者缺乏归属感和安全感,对社会稳定和企业长期发展都产生不利的影响。

劳动合同法在立法中对实现劳动力资源的市场配置,促进劳动关系稳定是有充分考虑的。

《劳动合同法》对《劳动法》中三种劳动合同期限继续沿用,但作了更加明确的规范和诠释。特别是对于目前企业劳动合同短期化现象的突出问题,《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用工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里看出法律对事实劳动关系明确的保护,充分体现了《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宗旨: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法》规定,合同到期或终止,用人单位也要支付薪金、补偿金。用人单位如果随意解除、终止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应当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按满6个月支付半个月工资、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如果按照《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只有在解除劳动合同时才支付薪金、补偿金。可见,《劳动合同法》鼓励和引导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签订较长期合同,积极倡导和推进构筑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其条款规定的更加细致、具体;更易于操作,将目前社会上劳动关系出现的许多新情况、新问题都纳入调整范围,把我国劳动法律制度同不断发展的经济社会紧密结合起来具有很强的现实指导意义。endprint

四、进一步明确了劳动合同内容的具体条款

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关系契约化是其基本特点。《劳动合同法》与《劳动法》在劳动合同文本中,对必备条款和商定条款都作出了具体的规定。《劳动合同法》在商定条款中增加了具体规定,将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等三项要求,在劳动合同的内容中有明确规定,将劳动合同中的劳动纪律、终止条件和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等内容进行了必要地删除。这样劳动合同在内容上更加全面、更加具体,可操作性和针对性更强。

《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关于在劳动合同法定条款外,劳动合同的其它内容和商定条款,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均可以协商约定。《劳动合同法》根据现实情况作出了新的规定。(一)增加了劳动者试用期形式。《劳动法》对试用期的规定的只有一种形式:不超过6个月时间。而《劳动合同法》增加了一个月、二个月试用期的形式,既:“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试用期不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时还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二)谨慎引入了竞争法中竞业禁止的内容,增加了劳动者培训后服务协议、劳动者保守商业秘密、劳动者竞业限制等内容。规定只有在劳动者违反了服务协议期限和违反竞业限制两项约定内容情况下用人单位才可以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否则视为违法。这些条款充分说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主体在法律地位的平等公平,体现了劳资关系互利共赢,有利于劳动者与用工单位劳动关系的相对稳定,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

五、进一步明确劳动合同中劳务派遣的特别规定

劳务派遣制度是指劳务派遣机构与劳动者劳动合同并支付报酬的一种新的用人方式、就业形式、经营方式和用工制度。其就劳动关系而言,最大特点就是:在劳动者、劳务派遣单位和劳务接受单位三方中,体现的是两重法律关系。一种是劳动者与劳务派遣单位(有关系没劳动)的劳动关系,另一种是劳动者与派遣单位(有劳动没关系)的关系。劳务派遣是国际上通行的做法,也是我国用工制度发展的一个不可忽视的趋势。因为历史原因,《劳动法》没有这方面的法律规定。但在《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五十万元”。在《劳动合同法》中,关于劳务派遣签订的劳动合同内容,包括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及支付、劳动条件、社会保险、劳务派遣合同的解除等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都作了明确规定,特别是明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等规定,最大限度保护了被派遣劳动者的权益。这些法规的制定,有利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劳动用工新机制,对增加劳动者就业机会,企业发展和稳定用工关系、建立和谐劳动关系起到重大作用。

可见,在现代社会,劳动关系是最基本的社会关系,是生产关系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劳动合同法》的颁布和实施,对《劳动法》在劳动合同中存在的法律不足、对填补我国现行法律在劳动合同方面的空白,起到重要作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劳动合同法律关系由此正式建立。劳动合同法对现代经济社会有着很强的实践性、针对性、操作性,对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起着法律保障作用。是建立社会主义稳定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是进一步建立符合社会主义经济规律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参考文献:

[1]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政策法规文件选编[M].北京:中国物价出版社,2009.

[2]谢良敏.劳动合同法200问[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

[3]胡廷松.劳动法要论[M].兰州:兰州大学出版社,2007.

[4]朱飞.劳动合同法释义与实务操作[M].北京:企业管理出版社,2007.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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