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女儿,父母双双被撤销女儿监护权

2015-07-21 09:40
分忧 2015年7期
关键词:监护权监护人王某

[案情]2004年10月出生的女童玲玲的父亲邵某是徐州本地人;母亲王某系河南焦作人,双下肢瘫痪且智力存在缺陷,需要他人照顾。邵某与王某结婚时“入赘”河南,玲玲的出生地和户籍所在地均在河南。在玲玲不到两岁时,邵某独自带女儿回徐州市铜山区某镇生活。母亲则后来另外组建了家庭,并生了孩子。

起先,玲玲由爷爷奶奶照顾,但两位老人相继去世后,邵某一个人带孩子就出现了严重问题。邻居们反映,“他经常打孩子,打得非常重”,“不给孩子东西吃”,以至于年幼的孩子常常饥饿难耐,跑出家门求助。

2013年,邵某将罪恶的魔爪伸向女儿,对其实施了强奸、猥亵。他还常常对孩子施加暴力,将孩子打得伤痕累累,头部、脸部、四肢多处留下疤痕。2014年6月,好心的邻居带玲玲吃了顿饭,期间孩子偶然间道出了隐情,邻居遂报警。2014年10月,铜山区法院以被告人邵某犯强奸罪、猥亵儿童罪,数罪并罚依法判处有期徒刑11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

2014年6月,就在公安机关侦办邵某案件期间,曾将情况告知王某家人,但王某仍未接回其女儿抚养。在邵某强奸案件审查起诉期间,铜山区检察院对受害女童的遭遇非常关注,经过走访调查发现,玲玲由于没有户口和家庭原因没有正常入学,她的母亲王某对玲玲一直未尽抚养义务,且自性侵案发后半年多,对女儿不闻不问。玲玲的祖父母早年已去世,在铜山也无其他亲属。

铜山区检察院发现上述可以撤销监护人资格情形后,书面建议区民政局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法院经过庭审作出判决,撤销被申请人邵某、王某对玲玲的监护权,指定徐州市铜山区民政局为玲玲的监护人。

[评析]根据2014年1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联合印发的《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 规定被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被撤销其监护人资格:性侵害、出卖、遗弃、虐待、暴力伤害未成年人,严重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将未成年人置于无人监管和照看的状态,导致未成年人面临死亡或者严重伤害危险的;拒不履行监护职责长达六个月以上,导致未成年人流离失所或者生活无着的;等等。《意见》自2015年1月1日起实施。根据该意见,在紧急情况下,公安机关可以将未成年人带离实施侵害行为的监护人;民政部门成为该未成年人法定监护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本案中,玲玲父母已经完全达到被剥脱监护权的条件,法院应该支持原告请求,判决是恰当的。

点评:子君

责编/昕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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