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电资源开发应坚持四有原则

2015-07-25 15:44廖望阶任治俊
党政研究 2015年4期
关键词:科学发展生态文明

廖望阶 任治俊

〔摘要〕水电资源开发在保障能源供给,优化能源结构,节能减排和推动经济社会发展方面具有重要的意义。水电资源开发应坚持有理、有序、有度和有益等四有原则。变“追求经济效益”为“追求综合效益”;变“违规遍地上马”为“规范有序开发”;变“充分开发利用”为“适度合理开发”;变“单一主体受益”为“多方合作共赢”。着力构建资源节约和环境友好型开发利用机制。

〔关键词〕水电资源;水电开发;流域开发;科学发展;生态文明

〔中图分类号〕F426.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8048-(2015)04-0122-07

一、引言:对我国水电资源开发利用现状的估计与评价

我国拥有位居世界第一位的丰富水能资源,理论蕴藏量约为6.9亿千瓦,年发电量约为6万亿千瓦时,经济可开发装机容量约4亿千瓦(依据生态环境评价、水库淹没影响评价、经济评价),年发电量1.75万亿千瓦。这些资源70%集中在西南部地区。

从1908年我国第一座840千瓦的云南昆明石龙坝水电站建成投产拉开水电开发的序幕,近年来我国水电事业得到了突飞猛进的发展,2000年以前的50年间水电开发总装机容量约0. 8亿千瓦,截至2014年底,水电总装机容量已经突破了3亿千瓦。据初步统计,仅长江流域已建成水库4.8万多座,总库容2200亿m3;已建和在建水电站2400多座,装机容量约7000万千瓦,年发电量约3000亿千瓦时。

根据国家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2020年全国水电装机容量将达到4.2亿千瓦。大力发展水电是我国能源发展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在我国目前经济发展水平条件下的必然选择,未来十年甚至更长时间仍将是水电快速发展时期。

作为我国水电开发的主战场的长江流域,其上游河流大多在高山峡谷中,水库淹没损失较小,移民数量少,技术和经济指标优越,有利于建成大型能源基地,发挥梯级规模效益。长江上游已成为推动中国西部大开发战略中 “西电东送”工程的主角,对改善国家电力结构,建立科学合理的能源格局,满足国民经济发展和社会生活电力需求,促进西部地区走向繁荣具有重要意义。但由于长江上游缺乏流域统筹,其水电开发现状让人担忧。

长江上游地区流域面积100多万平方公里(包括从长江源头至湖北宜昌三峡工程以上的所有干支流),水能资源的经济可开发量2.28亿千瓦,年发电量约1万亿千瓦时,目前虽然已开发(水电站建成投产)不到10%,低于19%的全国平均水能资源开发程度和22%的世界平均水能资源开发程度,但大量水电开发项目正在建设和规划过程中。其主要干支流金沙江、雅砻江、岷江、大渡河、嘉陵江等因水能资源丰富被国家规划为能源基地,成为“兵家”纷争之地,地方各级政府以水电为支柱产业,分享税收利益分配,各个电力企业“跑马圈水”,整个长江上游流域梯级开发已大规模启动,几乎覆盖了流域范围所有河流支系。其中金沙江中下游规划了12个梯级电站,岷江干流规划了17个梯级电站,大渡河干流规划了24个梯级电站,雅砻江干流规划了21个梯级电站,乌江干流规划了12个梯级电站,嘉陵江干流规划了17个梯级电站。

除这些主流河进行梯级开发规划外,其各级支流也已形成高密度的齐头并进梯级开发态势:金沙江流域的岗曲河、普渡河、牛栏江、横江、白水江等共56级;岷江流域的马边河9级、青衣江18级、黑水河2库5级;大渡河流域的瓦斯沟1库7级、梭磨河8级、小金川17级、田湾河2库4级、南桠河7级、官料河7级;雅砻江流域的九龙河6级、木里河1库6级;嘉陵江流域的涪江31级等等。可以预见,照目前的开发速度,国内大型水电在未来很短时间内基本上会被开发殆尽,长江上游将很难找到一条完整的未被开发的原生河流。

相比火电的高污染高消耗,核电的高风险高难废料处理,风电的低装机电能不稳定,水电作为可再生清洁能源,产生的污染少,几乎没有“三废”排出,对环境的破坏较小,尤其对减少二氧化碳排放(开发水电相当于减少同等装机规模的火电,意味着减少了大量不可再生煤炭的燃烧),节能减排意义重大(但应避免水电站建成后吸引大量高耗能高污染企业聚集),而且电能产出经济效益可观。通过河流水电开发,流水变成了“煤”和“油”。

但凡事都有两面性,随着越来越多大坝的兴建,负面效应开始显现。首先是由于利益相关方没有协调一致,特别是移民安置问题没有处理好,导致水电开发始终饱受质疑,特别是移民群众对水电开发没有完全认同和理解。

其次是高密度梯级开发造成干流河段成为首尾相接的水库群,完全改变河流的自然水文和理化特性,对河流生态将产生长远影响。从科学发展观的角度来看,如果将生态环境纳入“清洁”的内涵,水电就并非绝对的清洁能源,如果水电开发在生态环境方面出现严重失误,对河流乃至流域生态环境的破坏程度将远大于同等规模的火电,而且这种破坏往往难以恢复。只有对生态环境不产生显著不利影响时,水电才是清洁的能源。

党的十七大提出的科学发展观和党的十八大提出的生态文明思想,对于水电开发领域具有非常重要的指导意义。

由于缺乏全局考虑和长远规划,在利益驱动下,水资源开发存在着急功近利,片面追求经济效益最大化倾向,对生态环境保护不够,不合理开发、无序开发、过度开发、有害开发问题比较突出。目前大型水电开发遇到前所未有的困难和风险集中释放:移民风险(移民动辄上万,搬迁安置艰难)、土地风险(水库导致本就缺乏耕地的西部山区大片良田淹没)、环境风险、地质风险、技术风险等。

水电站建设不是单纯以技术为基础的系统工程,而是要综合权衡政治、经济、技术、自然、文化等多方面因素,要从工程哲学的高度思辨水电开发是否具有可持续性,理清并权衡利与弊。

为改变国内水电开发不和谐现象,使水电开发步入正确轨道,必须遵遁科学发展观和生态文明理念,具体而言就是站在科学理论和哲学思想的高度,在开发中坚持“四有”原则。

二、有理:变“追求经济效益”为“追求综合效益”

水电开发首先要做到有理。理是道理的理,合理的理,有理主要指科学合理开发水电,也就是说在河流上建坝要做到科学合理,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环保等综合效益最大化。综合效益不但要包括近期的,还要包括远期的。电站的上马是否利大于弊?这个问题要事先分析清楚,不能盲目去撒钱。

(一)设计理念要科学超前、设计过程要充分优化

尤其在水电站设计阶段要做到科学合理。可以说水电开发中导致很多不科学不合理的原因,更多的是设计的问题,如缺乏先进的理念,设计水平落后,设计工作不细致不严谨等。

水电开发尤其是大型水电开发需要做大量长期的准备工作,设计单位要进行复杂的勘查、论证、设计和优化,比如在河流的什么位置建?地质勘探是否充分?可行性研究报告做得是否深入?大坝设计是否科学?效益分析是否合理和具有前瞻性?如果这些问题设计者一头雾水没搞明白,工程就匆忙上马,出了问题代价高昂。

从规划设计角度要做到坝址选择好、坝的数量规划好、蓄水位科学、移民少、淹没土地少、投资划算、受地震等自然灾害影响少,甚至包括若干年后电站报废后的拆坝成本低等。比如大渡河开发将原来规划的17个梯级1772万千瓦装机调整为24个梯级,将原来规划的一些高坝改为二次开发,虽然增加了一些投资,但避免了三座县城的搬迁,减少了8万移民和大量耕地淹没,还增加了500多万千瓦的装机容量。比如向家坝水电站如果设计时将坝址上移到屏山县以上,虽然损失了一些水头,但避免了一个县城被淹和大量移民搬迁安置,在今天看来未尝不划算。又比如嘉陵江开发,多采用径流式发电,水头不高,对生态环境影响较小。

水电开发企业必须积极介入到这些前期工作中,参与有关设计问题的分析研究。此外还要研究国民经济和电力市场走势,防止建成后电力无法消纳而弃水,并且密切关注新能源产业的发展,若将来新能源技术获得突破国家不再缺电,那么水电开发也就没有那么紧迫和必要。

(二)要认真解决水库泥沙问题和地质风险问题

径流式水电站泥沙的问题比较小,但水库式电站不可避免受到泥沙淤积问题的困扰。所有水库都是有一定使用寿命的,淤满后水库的防洪功能也就报废了,发电效益也将大受影响。因此,一方面建设水电站要吸取三门峡水电站的教训,对河流的泥沙问题科学研究,掌握泥沙形成和运动的规律,尽量减少泥沙的淤积,最大限度延长水库的使用寿命,发挥水库和电站的最大效益。

但另一方面,要重视泥沙的减少对河流的生态产生的影响,比如清水下泄导致的河床下切水位下降,导致“地上悬河”变成正常的“地下河”,改变江湖关系,影响下游出海口城市造地等问题。这些问题有的是有利的,如“地上悬河”变正常了,也有些不利的,如导致与河流相连的湖泊水位下降等。

水库蓄水后的地质风险问题也不能忽视,尤其是危险的滑坡体要认真治理好,否则滑入库中阻塞水流将造成极大危害。对于建在地震断裂带上水库式电站,要加强抗震设计和地震活动监测以及建立应急预警机制,确保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此外,要加强防范治理清水下泄后下游容易产生的崩岸等。

(三)利用科学技术尽量减少对水生生物的影响

长江是我国水生生物最为丰富的河流,淡水鱼种类达到338种,占全国淡水鱼总数的1/3,长江流域鱼类中特有种162种,我国特有种265种,占我国鱼类特有种总数的60.36%,长江上游的鱼类种类尤其丰富。

建水电站造成上下游鱼类通道隔离,对鱼类产生致命影响。尤其是干支流梯级开发的叠加效应将会改变水生生物密集区的流水生境,使鱼类栖息地支离破碎,对长江上游特有珍稀鱼类产生不可挽回的重大影响。必须统筹权衡开发和保护的关系,建立鱼类自然保护区,挽救长江上游珍稀特有鱼类。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32条规定:在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内,不得建设任何生产设施。

如果要在保护区内建坝,必须对保护区进行调整。比如最初溪洛渡、向家坝两座电站位于长江合江——雷波段珍稀鱼类省级自然保护区,建坝成库区后将淹没白鲟、达氏鲟、胭脂鱼产卵场。后来通过调整范围,成立“长江上游珍稀特有鱼类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采取人工增殖放流技术予以解决。

修建水电站要善待、关爱水生生命,如果综合权衡考虑电站必须要建,就必须采取可行的补救措施,尽可能减少水电站对水生物的影响。关于目前尚处在试验阶段的增殖放流技术,在建库造成鱼类生存环境不复存在的情况下,放流的意义不大,难以让物种延续。关键是要落实干流开发与支流保护的原则,如果真正做到支流规划、开发服从干流的规划、开发,鱼类增殖放流的适宜生境是有保障的。

(四)走环境保护与水电开发协调发展之路

要牢固树立在环境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环境的观念,协调水电开发与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两者也是有可能实现鱼与熊掌兼得的。要高度关注梯级开发所产生的叠加效应。目前国际上水电开发的发展趋势是有选择、有限度地开发流域水能资源,而不是将一个流域100%的可开发水能资源都进行梯级开发,在两个电站之间保留一定面积的流水生境,减缓对流域开发的不利影响。

要权衡原生态与新生态的利弊问题。在河流上建坝,必然会改变河流的天然状态,影响河流的原始面貌和环境,波及整条河流的生态系统,也会影响原始峡谷的美丽风光。要建电站还是要原生态?似乎是一个无法回避的问题和两难选择。但水电站蓄水后呈现出另一种新生态环境,不能绝对化认为该环境就比原来的差。如二滩水电站、清江隔河岩电站、嘉陵江上阆中古城边的金银台水电站,形成水库后是一种美丽的画廊式河流生态,谁又能说原生态一定会比新生态好呢?

三、有序:变“违规遍地上马”为“规范有序开发”

“十一五”规划对水电开发表述是:要在保护生态基础上有序开发水电,与上一个五年计划“积极发展水电”的表述有所差异。表述的转变意味着观念的改变,如何更加有序合理地进行水电开发已经进入决策者和专家学者的视线。要进一步研究明确水电开发程序,规范开发行为,实现有序开发,避免先开工后审批、先工程后环保、先工程后移民、先工程后生态,也要防止边设计、边施工、边勘探的现象。

(一)做好流域综合规划修编,防止跑马圈水建坝

如何正确面对长江上游百万平方公里山川生态环境,2亿多千瓦水能开发、以及百万沿江各族人民的生存发展,是关系我国可持续发展的重大问题。“跑马圈水”造成当前长江上游水电开发密集态势,引发环境、生态、移民等一系列问题。如果能在保护好生态环境、符合市场经济规律基础上,科学有序地进行水电开发,那么长江上游将升起一颗颗璀璨明珠,否则将破坏子孙后代赖以生存发展的生态环境。

无序开发造成严重的资源破坏和负面效应。这种状况是长江流域规划长期严重滞后于水电规划和水电建设,缺乏统筹协调机制造成的。原1990年长江水利委员会编制的《长江流域综合利用规划简要报告》主要以防洪、发电、航运为主,对生态环境的影响未给予足够的重视,用今天的眼光来看已经过时,其在长江干流上规划十余座水电站明显缺乏令人信服的理由。

长江上游开发需要统筹协调与统一规划,对原《长江流域综合利用规划简要报告》进行修编,出台一部新的长江流域综合规划,以指导以后的水电开发。

新的规划应包括干流及所有支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把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维护河流健康,保障水资源可持续利用,支撑流域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作为主线,并全面考虑开发带来的流域生态环境影响,提出流域环境保护措施,以防止不考虑整体生态环境保护,导致干流、支流全面开发的现象出现。

新流域规划应包括防洪、供水、灌溉、发电、航运、生态等多样性功能,要在规划中明确不予开发、限制开发、暂缓开发的区域、河流和河段,明确开发强度和开发顺序等。对涉及自然保护区、国家生态功能区的流域水电开发项目,除国家重大项目外,严禁通过对现有区域规划进行调整实施水电开发。

不予及限制开发区域明确后,应当受有关法律法规的保护和约束,严格遵守执行,对一些存在较大争议的项目应当暂缓决策,或者搁置开发。要确定开发的先后顺序,首先开发对生态环境影响较小的工程,不应放任水电企业遍地开花。

(二)要严格履行开发程序,杜绝先上车后买票

国家对水电开发均要求“先规划、后开发”,但如今长江上游众多水电站在未得到核准的情况下动工兴建,不仅破坏生态环境,给环境恢复增加了难度,还给将来电站统一运行调度与管理留下了隐患。

水利部和全国政协曾组织长江上游水电开发和环境保护情况专题调研,发现在水电开发规划和审批过程中,存在着比较严重的政府职能错位和缺位情况。结果水电规划脱离甚至违背流域综合规划,引起河流综合利用与生态环境保护等一系列问题,同时诱发不利于和谐社会建设的不稳定因素。

造成这种现象的直接原因是政府职能定位不完善和水电开发体制不科学。陆佑楣院士认为,一个水电站理想的立项过程是政府行为,这个程序应该是有规划,再要立项,立项后做可行性论证报告,国家批准可行性报告,然后招标。而现在情况很复杂,决策程序比较乱,各个电力公司都在抢地盘,本应由政府承担的前期费用由企业在出。中央和省都有决策权,两者分工不太清楚,企业又是一个利益主体,这个原本严谨的程序中就出现了层层的博弈关系。

在目前水电开发体制下,企业要树立法律意识,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法》,按审批程序走。该法规定:所有新建项目在开工前,都必须获得环保部门的环评审批。水电站建设一定要符合法定程序,取得国家环评批复后开工,加大监督检查的力度,避免违规先建的现象。例如金沙江中游建设的金安桥水电站未得到国家核准却已生米基本煮成熟饭;龙开口和鲁地拉水电站未取得环评批复却已实现大江截流,并被国家环保部门叫停并处以新项目停批惩罚。

(三)停止长江上游支流小水电的无序开发

小水电指的是装机容量5万千瓦以下的水电站。据初步统计,我国已建成的小水电达到惊人的4万座。在长江上游大中型水电接连开发同时,小水电因投资少见效快也在蓬勃开发,尤其是2003年电荒后,西部地区在能源基地的定位和西部开发战略影响下,吸引了大量的民营资本,掀起成级数开发高潮。目前长江上游众多小支流正被各种水电站包围,水电开发已经深入毛细血管。

在长江上游的某些河段,不足百公里的地方,大大小小建成或在建的缺乏统一规划各自为阵的几十座小水电站随处可见,作为水源地的长江支流小溪小河不断被吞噬,水源涵养地的生态危机已现端倪,而且丧失了风光优美的可作为旅游资源的原始峡谷景观。小支流作为大江大河的水系组成部分,应该由高层次主管部门统一规划和组织实施,但目前甚至一个乡镇都有权对河流进行开发,小水电无序的高开发率引发诸多生态灾难。

例如四川省石棉县小水河,全长34公里的河道两岸已建和在建的水电站达17座,河水被大量引走后,地表水基本断流,河床大面积干涸,萎缩成了石滩,河里的各类珍稀水生物随着河流一起消逝,部分与河段相连的山体开始出现滑坡。小水电并没有为山村带来实际的经济利益,相反给沿河的居民生活造成极大不便,由以前的不愁水变成了缺水,种地收入大幅减少,也得不到应给予的经济补偿。

小水电不仅经济效益低,环境破坏极大,尤其是破坏中西部的水源涵养地。而且支流小水电盲目先行开发,导致干流水电开发非常被动。支流水电建设应该服从干流规划,从水生生物的保护来说,如果没有支流上的小水电站,干流上建设水电站对洄游鱼类保护可采取支流放流措施解决。

从我国目前的水电开发形势出发,长江上游支流小水电原则上应当停止开发,已开发的也要对生态环境影响进行严格评价,不排除拆站恢复自然面貌。

(四)要对全流域环境影响进行评价

目前水电项目的环评工作大多只对库区影响范围作环境评价,并且主要是针对单个项目来实施,缺乏对多座水电站叠加起来对环境产生的影响的分析。

一条河流的上游、中游、下游往往有不同的开发主体,这样就导致河流的水电开发和环境保护缺乏统筹,各自为营,各自为政,对整个河流的环境生态保护不力,因此有必要加强河流的流域整体环评规划,在评价水电站建设对河流环境影响时,应当充分考察其对整条河流乃至整个流域生态环境的影响。

四、有度:变“充分开发利用”为“适度合理开发”

水电开发应从“充分开发利用”转变为“适度合理开发”。在梯级数量、电站规模、枢纽方案、蓄水位、施工及建设工期安排等方面不能单纯追求水能利用最大化,进行极致开发。应充分考虑尽量避免或减少对生态环境的不利影响、减少移民搬迁和保证移民安置所需要的必要时间。电站运行期不能单纯追求发电效益最大化,应充分考虑尽量避免或减少电站运行对河流的不利影响,考虑水库和水资源的合理利用,对经过综合论证应保护或不宜开发的河段放弃开发。

(一)以古代哲学的思想来审视水电开发

中庸思想是我国宝贵的哲学思想,俗话说:过犹不及,水电开发做到极致,把每一寸水头都利用起来,把一条河流从源头到下游都进行渠化(塘化),这种传统的设计观念,往往会起到相反的作用。

目前无论是银行、业主、还是施工单位,都有一种参与水电开发、从中获取利益的冲动。因此从国家层面上,要避免水电开发的大跃进。今天许多人都认为都江堰是个充满智慧的水利工程,经过了历史的检验。但如果换作今天,很难想像会有人以李冰那种模式修都江堰,而不是筑坝来发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规定,梯级开发就是一寸也不能浪费。“水能利用必须合理、充分,不造成浪费”,所以就应该寸水必争。梯级开发有利于发电效益的最大化,但如此密集的开发,把河流变成了一连串间断的水渠,形成的叠加效应将远大于单一电站兴建的影响。如果这些梯级开发全部实施,势必会对长江上游生态环境,尤其是珍稀水生物、特有鱼类产生难以挽回的重大影响。

我国河流众多,但很多污染严重,保留几条未曾大范围开发的原生态河流作为物种基因库和自然遗产,留给子孙后代认识地球的原始面貌是有必要的,也是我们应尽的责任。

对河流水资源和水能资源的开发利用必须适度,不能超越河流自身的恢复调整能力,国际公认40%为水资源开发利用程度的警戒线。而随着水电规划的实施,长江上游地区水库总库容将达到河川径流量的61%,对河流生态环境将产生长期深远的影响。应根据长江流域水资源的承载能力和水环境的承载能力,刚性规定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的上限。

原水利部部长汪恕诚曾提出长江的开发应以60%为宜,过度的水电开发显然违背可持续发展理念。

(二)以慎重的科学态度对水电适度开发

河流水电开发应该适度。当前国内反对水电的NGO组织,并不是反对一切水电建设,而是忧虑如此密集不分先后大干快上的梯级开发缺乏慎重的科学态度。“每一寸水头都要利用起来”这种传统的设计观念,试图把一条河流的全部水能榨干的规划思想和建设行为违背可持续发展的理念。在从河流获取巨大财富的同时,也要重视生态环境的保护和生活在河流两岸各族人民的生存与发展。

严格实施适度开发的思路,为珍稀特有鱼类留下一定的生存和保护空间。这样专家们才有时间开展细致的鱼类资源调查,加强珍稀特有鱼类驯养繁殖的基础性研究,掌握珍稀鱼类人工繁殖技术,待对鱼类的生活习性以及河流的自然生态状况有了比较充分的研究和比较成熟的保护技术后实施水电开发,避免在家底不清的状况下盲目规划和决策。

(三)要高度重视土地淹没问题

我国从根本上来讲是个缺少耕地的国家,西部地区尤其缺乏适合耕作的土地,那些已被淹没或将要被淹没的库区土地中有很多临水高产良田和适合人居的场所,包括淹没线下众多历史文物古迹。蓄水后还可能造成新的土地滑坡失去居住耕种条件,这些损失也要认真考虑和计算清楚。

五、有益:变“单一主体受益”为“多方合作共赢”

有益的内涵指的是工程投资划算,国家、企业、地方、移民均能从中受益。反之如果有一方从中无法受益,如代价太大电站建起来企业要亏本,或者导致移民更加贫困,这样就失去了建设电站的意义,而且电站建设难以推进。

(一)创新水电开发模式,实现多方合作共赢

水电开发涉及到资金、移民、技术等因素,当前市场经济时代不同于计划经济时期,有关各方都异常关注所得利益,懂得竭力捍卫自身权益,单一主体进行开发难度越来越大。在当前乃至今后一段时间内,水电开发应充分吸收地方各级政府和移民群众参股,形成合力联合进行开发。这样能极大地提高政府和移民的工作积极性,促进电站更快地建设。

如在开发嘉陵江时就充分吸收合作伙伴联合开发,短时间内就取得了重大的建设成果。通过让移民共享水电开发成果,建立移民补偿的长效机制,也能解决当地老百姓脱贫致富的问题。

(二)理顺水电价格机制,建立环境补偿机制

目前全国水电平均上网电价与燃煤火电相比约少0.1元/千瓦时,按照同网同质同价的原则,水电应该与火电享有同网同质同价。这样可将水电提价增加的收入有效用于做好移民安置和环境保护工作。事实上这样做也是合理的,由于社会环境的原因,国家有关部门以前对移民利益和环境保护重视得不够,在水电站建设成本中没有给予充分考虑,而且片面认为水电站没有生产原料成本,在制定价格政策上长期不恰当倾斜,现在到了必须纠正理顺的时候了。

对于因保护生态环境需要而未开发的河流,可建立国家层面的环境损失的长效补偿机制,从东南部工业省份征收“生态补偿费”予以解决,以帮助河流所在地政府发展经济,改善沿岸人民群众生活。

(三)要高度重视移民问题

水电开发主要包括枢纽工程成本和移民投资成本,移民投资成本所占的比重在不断上升,因此要对移民投资进行深入分析客观论证,把相关经济帐算清楚,不但要算近期的帐,还要算远期的帐。

长江上游水电开发涉及到百万移民,必须推动建立国家层面的移民协调机构,按照“搬得出、稳得住、逐步能致富”的目标认真做好移民规划,妥善实施移民安置,并建立起长效机制。要改变旧的思维模式,把水电开发与库坝区的经济社会发展,提高库坝区人民群众生活质量结合起来,把水电开发与发展库坝区社会主义新集镇、新农村结合起来,使移民群众也能分享水电开发的成果,过上比以前更好的日子。

六、结语:着力构建资源节约和环境友好型开发利用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国家鼓励开发、利用水能资源。在水能丰富的河流,应当有计划地进行多目标梯级开发,建设水力发电站,应当保护生态环境,兼顾防洪、供水、灌溉、航运、竹木流放和渔业方面的需要。

国家发改委发布的《可再生能源发展十二五规划》指出,我国应积极发展水电,坚持水电开发与移民致富、环境保护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创新移民安置思路,加强流域水电规划,在做好生态保护和移民安置的前提下积极发展水电,充分发挥水电在增加非化石能源供应中的主力作用。

虽然预计我国很长一段时间能源仍短缺(如果电力过剩则正好趁机淘汰落后的火电机组),对我国西部丰富的水能资源要积极开发,但这种开发不能以单纯追求经济效益而牺牲环境和整体的长远经济、社会利益,水电开发应当在充分考虑水资源的生态功能、环境功能和景观功能的综合开发模式下进行,水电站的选址、建设和运营要体现经济效益与生态效益相适应,彻底改变传统的“技术经济最优”的水利工程标准,要认真履行政治责任、经济责任、社会责任,兼顾生态效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

金沙江居全国13大水电能源基地之首,是“西电东送”的骨干电源基地,其中游的虎跳峡以险闻名天下,常年吸引着成千上万络绎不绝的游客,旅游是当地重要的支柱产业。如果按照初定选址方案建坝蓄水到2010米时,淹没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和丽江市辖区水利条件好、土地肥沃、产量高、社会经济发展水平较高地区的耕地19.16万亩,搬迁10.48万人,同时还将破坏举世瞩目的虎跳峡自然景观以及石鼓镇长江第一湾等一批名胜古迹,得不偿失。相比之下,如果取消电站建设,旅游收入将是一笔源源不断的永久财富,也能产生巨大的经济效益。再比如金沙江是长江泥沙的主要来源地,建设金沙江下游电站除了发电、灌溉等效益外,还有一项重要效益是拦沙,以减少重庆等下游港口的泥沙淤积,可说是意义深远。

在长江上游水电开发中要有科学的态度和生态文明理念,做到有理、有序、有度、有益,以实现自然和社会的相互促进,和谐发展,最终实现水电资源的可持续开发利用。

〔参考文献〕

〔1〕陆佑媚.中国水资源开发要调整步伐 有序推进〔J〕.中国三峡,2009,(5).

〔2〕陆佑媚.制约水电的是能源结构 不是环境——原三峡工程总指挥陆佑楣谈水电开发和流域保护〔J〕.三联生活周刊,2009,(23).

〔3〕李永安.“四个一”理念:科学发展观在水电开发领域的体现〔J〕.求是,2007,(1).

〔4〕晏志勇.原地踏步令人忧——晏志勇就水电建设提六点建议〔EB/OL〕.中国新闻网,2009-01-19.

〔5〕吕植等.高度重视水电过度开发对长江上游特有鱼类的影响〔N〕.中国经济时报,2009-05-06.

〔6〕四川省水力发电工程学会. 和谐水电三江行〔M〕.成都:四川人民出版社,2007.【责任编辑:陈学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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