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 钧
体育运动是人类社会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有着悠久的历史。体育运动有一定风险,这种固有风险是体育运动的本性,也是体育运动的魅力之源。人类无法也不愿彻底消除体育运动的固有风险,但是,却必须面对这种风险转化成人身损害后引发的纠纷。为了更好的解决这一法律争议,我国在司法实践中尝试引入英、美法系的自甘风险制度,来缩限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在体育损害中的适用范围,但是,效果往往不甚理想。这引发学界对体育损害中侵权责任问题的重视和对现有制度的思考,我们是否真的需要自甘风险?现有的侵权责任体系真的已无力应对体育损害了吗?笔者将尝试通过对自甘风险制度的剖析和对过错责任原则的解析来回答上述问题,以期在我国的体育文化和法律制度的双重背景下,为更加合理、妥善的解决体育损害提供一种思路。
改革开放以后,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逐步提高,中国的体育事业也在体育强国精神的感召下蓬勃发展,不论是职业体育竞技,还是大众体育活动都呈现出一片繁荣景象。与此同时,因体育运动而发生的损害纠纷也呈现增长趋势,特别是在带有较强对抗性的大众体育活动中,由于其在组织的有序性、开展的规范性和参与人员的专业性等方面较之职业体育都有明显差距,人身损害的发生也更加频繁。然而,大众体育中往往缺乏有效的救助机制,普通民众无法向职业运动员一样享受工伤保险和特殊的医疗保障,因此,只能转向司法途径寻求一种法律上的救济,这给司法审判实践带来了巨大的挑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