刍议保护人权是法治的价值取向

2015-08-05 09:30张敏
法制博览 2015年7期
关键词:价值取向人权法治

摘要:法治是我国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是社会主义的核心价值理念。法治价值观的确立,是国家治理转型的价值追求。就法治与人权的关系而言,人权是法治的目的和灵魂,法治是人权的体现和靠山。

关键词:法治;人权;价值取向

中图分类号:D90-0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5)20-0133-02

作者简介:张敏(1982-),女,硕士,中共陕西省委党校讲师。

党的十八大将法治定位为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定位为社会主义的核心价值理念。法治价值观要求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切实保障公民权利。人权是法治的目的和灵魂,法治是人权的体现和靠山。法治与人权是不可分割的,二者之间相互作用,相互影响,具有统一性。

一、人权的内涵

人权概念是个十分广泛的概念,已突破了个人的范围,也超出了国内法的界限,成为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之一。那么,如何把握它呢?一般讲,应从三个层次去揭示人权的内涵。

(一)人权描述一种制度安排,其中利益得到法律的保护,选择受到法律效力的保障,商品和机遇在有保障的基础上提供给个人。这种意义上的人权是法定的人权或称法律权利。这是由如下两方面决定的:第一,人的“应有权利”只有法律确认为“法定权利”后才有实现的可能,没有法律的确认,人权就没有保障,哪里没有了法治,哪里的人权就化为乌有。第二,法律本身体现着公平与正义,它同权利是不可分割、相互依存的。但需要注意的是,人权是一种法律权利,但这并不意味着未被法律规定的人权就不是人权,因为毕竟法律确认人权的范围要受到阶级性和经济文化等诸多条件的限制。

(二)人权表达一种正当合理的要求,是一种道德意义上的权利,属于应有权利的范围,是指作为人所应该享有的权利。人之所以为人,是因为他们拥有权利,人之所以拥有权利,是因为他是具体的活生生的一个人。人如果失去这些权利,也就失去了做人的资格。在人类社会中,人的生理和心理的自然属性决定了人要生存,要追求自由,追求人权。同时,不同的社会中,不同的人有不同的价值观,因此,不同的人对人权的内容有不同的理解,特别是对应有权利的范围的认识更有差异。所以说,人权作为一种道德权利,体现着共性与个性的对立与统一。

(三)人权是一种具体的、现实的实有权利,即一种实实在在的现实权利。人权作为实有权利与应有权利和法律权利是相对的。人权作为一种道德权利和法律权利,仅仅为人权的实现提供了一种可能性或资格,这并不是现实生活中的人权。作为法律意义的人权,才是具体的、现实的、有保障的权利,才是实有权利。因此,强调人权是一种实有权利,这一点从我国现阶段的国际环境或国内的经济、政治、文化等各个领域的发展看,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都具有重大的意义。

二、人权的内容及特征

(一)人权的基本内容

人权的基本主要包括:生命权;自由权;财产权;关于公民个人地位的各种权利;涉及政府行为的权利,尤其是涉及法治和司法行政的权利;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这些权利为人之必需,是应该具有的,也应为法律确认与保障并切实实现的。

(二)人权的特征

人权既由人的自然属性决定,又反映了人的社会属性。因此,人权具有普遍性,也有阶级性。人的自然属性决定人对人权的要求是共同的,而人的社会属性决定对人权的要求总是有区别的。不同的社会有不同的要求,同一社会的不同阶段,也有不同的追求。人权具有以下的特点:

1.人权是人所固有的权利。人之所以成其为人,就在于人是把生命与权利融为一体的动物。如果没有这些权利,人就不成其为人。

2.人权具有排他性,为每个人所固有,不能转让,不能代替,不可剥夺。如果可以转让,可以代替,可以随意被剥夺,就不属人权的范围。

3.人权具有母体性,它可以派生出其他权利。

三、法治是实现人权的最有效的途径

人权与法治是相互依存,不可分割。保护人权是法治的价值基础和价值取向;法治是确认与保障人权实现的有力工具和重要途径。

(一)保护人权是法治的价值取向

人权是法治的重要价值基础和取向,也是法治的根本目标。法治的核心要义就是限制公共权力,保障个人权利,防范个人权利受到他人侵犯。法治是一个历史范畴,在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长河中,对法治的理解和应用是不同的。不同历史类型的法治对人权的确认程度是不同的,也是有选择的。严格地讲,人权作为法治的价值基础和取向是资产阶级革命带来的结果,是近代以后才有的。因此,人权与法治的结合既是人权的重大发展,也是法治的巨大进步,其积极意义是显而易见的。但是在资本主义社会,人权作为法治的价值基础在实现上遇到了重重困难,甚至可以说以法治保障的人权只能是形而上学的,而实际上则很难实现。尤其是在穷人与富人之间,在实现生存权这项基本人权以及其它人权方面,不可能是平等的。因此,我们认为,人权作为法治的基本价值和根本目标,只能在现代法治国家的条件下才能由理论变成现实,法治对人权的保障才能实现。

人权与法治的关系,我们可以从“法治”概念的丰富内涵,来加深认识。首先,“法治”是一个表征治国方略的概念,在这种意义上,法治与人治对立。法治与人治对立的主要表现之一即为主权在民与主权在君。显然,法治保障的是人权,人权只能体现在法治里。其次,“法治”是一个表征状态的概念,法治最终要表现为一种法律秩序,只有在这样秩序里,人权才会得到法律的确认,得到行使和保障。第三,“法治”是一个表征价值的概念。在当今社会,法治的价值取向和基础应包括人权,即法律必须承认、尊重和保护人民的权利和自由。据此意义,尊重人权是法治社会的基本标志之一。

(二)法治是确认和保障人权实现的工具

法治是人权的根本保障,也是人权得以保护和尊重的核心标志;离开了人权,就不会有真正定义上的法治;离开了法治,再好的人权,也难以实现。关于法治是确认和保护人权实现的最可靠形式这一命题,可以从人权角度来加深认识。第一,人权在本质上属于国家内部管辖问题,如果得不到法治的确认与保障,人权就不能实现。要保护和尊重人权,必须实行法治。人权法律化,人权只有通过一国法律的确认和保障,才能从应有的权利转变为法定权利。可见,健全和完善人权立法是法治实现保护人权的前提。第二,人权只有得到法治的确认与保障,才能有明确的实现人权的程序与方法。因为人权的实现是具体的,是活生生的现实,必然需要过程,只有法治才能为人权的实现提供一套严格、完备、科学合理的司法救济程序。第三,人权的实现必然要求建立保障人权的体制,必然要求有一个实现人权的运行机制,而这种体制与机制,也只有依靠法治才能予以建立。以我国对人权的司法保障为例,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了诸如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两审终审,公开审判等重要司法制度,以保障诉讼过程中的人权,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第四,人权的实现是复杂的,对公民而言,必须要了解和熟悉法治确认的人权,而且要从思想上树立起权利本位的意识,这是一个较长的过程;对于政府来讲,必须要依法行政,防止行政权力的滥用,避免对人权的侵害,这也不是一蹴而就的。因此,人权实现需要法治,法治社会构建的过程正是公民权利意识觉醒、政府保障人权自觉性提高的过程,法治状态下的公民会自觉运用法律武器来保障人权。

四、小结

人权问题是当今世界各国普遍关注的热点之一,保障人权是中国法制建设的目标之一。近年来,我国在法制建设中的人权保障方面取得了较大的成就,人权的保障得到了极大的提升,但还存在不少问题。问题的存在,从客观要求我们始终不忘记:法治的核心问题,就是要限制公共权力,保障个人权利不受侵犯。人权是法治的根本,法治是人权的保障。

[参考文献]

[1]张文显.权利与人权[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1.

[2]汪习根.发展、人权与法治研究[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14.

[3]吴军.依法治国新常态[M].北京:人民日报出版社,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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