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法医学鉴定中影像资料的应用

2015-08-15 00:48陈涛张灵燕
科学中国人 2015年30期
关键词:加害人法医学伤者

陈涛,张灵燕

1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刑侦支队;2重庆建设医院

引言

社会经济急速发展,人们生活水平不断改善,社会大众思想道德意识、行为活动准则发生了翻天覆地的转变,这使得需要得到法医学鉴定的相关交通事故、保险理赔等案件每年都在剧增,如何科学规范地应用影像资料对案件实情予以回放,转变成法医学鉴定的一个重要课题[1]。由此可见,研究法医学鉴定中影像资料的应用有着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1.影像资料的价值

1.1 推断受伤时间

通常情况下,X线影像资料下的人体骨折愈合过程能够划分成四个步骤,分别为骨痂形成步骤、骨痂链接步骤、骨痂成熟步骤以及骨痂塑型步骤。在这四个步骤中,以第一个步骤骨痂形成步骤在法医学鉴定中有着十分高的应用价值。法医学鉴定经常要处理受伤时间与X线影像资料所呈现的时间是否匹配的问题。相关研究数据显示,骨痂形成步骤的时间在2~4周范围,而儿童存在9天就形成骨痂的可能。

1.2 推断受伤方式

由于人体骨折存在各式各样的发生机制,可形成多种种类的骨折,鉴于此,可结合骨折种类反过来推断受伤方式,这在刑事案件中有着十分重要的应用意义。以某一案件为例,伤者在接受法医学鉴定时提交了自身受伤后的拇指骨折X线影像资料,资料显示伤者骨折断裂位置朝内偏移。就该结果,伤者一口咬定是加害人牙齿咬伤所致。通过充分鉴定伤者病历内容,发现伤者资料并不存在受伤部位皮肤裂伤的呈现,依据法医学相关致伤手段的理论,指出伤者损伤为牙咬所致证据不足。由此可见,在对骨折发生机制性分析过程中,可结合X线影像呈现的骨折形态及病历内容、现场实际情况等内容展开客观分析鉴定[2]。

1.3 推断受伤程度

在由于颅脑遭受破坏所引发硬脑膜下血肿、硬脑膜外血肿等的相关案件中,结合我跟《人体重伤鉴定标准》中相关规定,鉴定系重伤要展开血量计算与否,该种情况下CT影像资料便是鉴定的重要一环,结合出血情况鉴定伤情系重伤与否,此类手段在法医鉴定实践中时常被应用到。现如今,MRI影像技术在医学临床得到广泛推广,三维成像促使伤病诊断变得更加精准,MRI技术的应用有效地消除了过去难以对脊髓损伤予以精准鉴定的不足,为法医学鉴定提供了极大的便利。

2.案例分析

2.1 案例资料

案例I:伤者,性别男,年龄40岁。自述被加害人拳击面部倒地,后入院接受治疗,开展椎板降压、脊髓检测、血肿消除以及AF固定术。经法医初步鉴定,因外伤造成脊髓被压迫致使双下肢瘫,重伤;再次鉴定,结合影响资料,伤者病史多年前便存在腰椎间盘突出,故不构成重伤。

案例II:伤者,性别男,年龄35岁。自述被加害人棍棒敲打头面部,当天经检测头部多部位肿胀,颅脑CT没有发现异常情况。伤后8d,体检存在双眼眶淤血,再次经CT影响资料未发现明显骨折情况,故鉴定为轻微伤。

案例III:伤者,性别女,年龄30岁。自述被加害人抓住头发将头撞击卵石泥地,经医院检测,颅脑不存在血肿情况,双膝位置存在明显红肿。法医结合CT资料初检指出额顶位置颅骨骨折,鉴定为轻伤。经再次鉴定,发现其CT资料呈现的骨折可能是冠状缝变异,并非颅盖骨骨折,故更改了轻伤的鉴定结论。

2.2 案情角度

法医学鉴定实践过程中,往往面临案件呈现的致伤情形与实际受伤情况不吻合,倘若不对这一情况予以重视往往会出现误诊、误鉴[3]。以案例I为例,法医初步鉴定结合术前各种影像资料发现伤者并不存在脊髓损伤,术后X线影像显示AF内固定存在移位情况,而伤者多年前便存在腰椎间盘突出。根据案情认为伤者自述被加害人拳击面部倒地可构成轻度骨折,但影像资料不反映骨折引发脊髓损伤情况,应当推翻初步鉴定外伤引发脊髓损伤后双下肢截瘫结论。

2.3 病史角度

伤者受伤后病情发生发展会存在一定的规律,经影像资料能够客观呈现病情转变情形。医源性因素可破坏病历资料的真实性,而影像资料则很难被修改,故在法医学鉴定实践过程中应当提升对影像资料的审阅力度[4]。以案例II为例,当天伤者各方面影像资料为发现异常,8d后,伤者影像资料中依旧不能证实存在颅骨骨折。

2.4 致伤角度

在法医学鉴定中,机械性损伤属于一种十分多见的损伤,结合损伤特点判断致伤器械、判定致伤手段等,属于法医学鉴定系统工作中的重要一环,可为有效鉴定严重伤情与迫害行为吻合与否提供有利依据。鉴定过程中,往往面临时间差的窘境,且部分影像资料无法辨别时同样会形成偏差。以案例III为例,自致伤角度而言,抓住伤者头发将头撞击卵石泥地,通常会引发额头部位损伤,导致顶部损伤必然要地面存在凸面,或者伤者颈部朝身体侧极大弯曲,结合病历资料发现伤者存在跪地过程,如此便很难产生顶部损伤。在结合伤者各方面影像资料,均未发现明确骨折情况,由此自致伤角度推断骨折不成立,经复查CT得以明确[5]。

2.5 解剖学角度

相关资料显示,大多数误诊情况的出现,均是由于对常规人体解剖结构及变异不了解所引发,特别是CT横断面扫描结构,有着千变万化的特征。鉴于此,法医学鉴定人员务必要提升对自解剖学角度开展法医学鉴定的重视程度,不断强化自身对人体解剖结构认识,有效提升法医学鉴定精准度。

3.结束语

总而言之,无论采取哪一种影像资料,人体常规病变演变步骤是不会出现太大反差的,因此,法医学鉴定人员务必要不断专研研究、总结经验,基于对法医学理论知识的充分掌握,还要学习医学影像相关方面的知识。唯有对医学影像知识融会贯通,方可科学地对影像资料政委予以辨别,方可得到科学的鉴定结论,从而为司法办案做贡献。

[1]黄凯,陈建雷.医学影像资料在法医学鉴定中的应用[J].中外医疗,2009,2(6):184.

[2]王晓磊,李大军.法医学鉴定中影像资料的应用[J].刑事技术,2003,2(2):45-47.

[3]任玉方,丁元香,张国柱.脑挫裂伤合并脑内血肿156例[J].宁夏医学杂志,2004,26(6):10.

[4]程明,刘金辉.4例诈伤的法医学鉴定[J].医学动物防制,2006,(4):273-274.

[5]井山岭.影像资料在法医学鉴定中的应用[J].实用医技杂志(半月刊),2006,13(08):1326-1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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