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民主与网络民粹的距离有多远?

2015-08-15 00:51
探索 2015年2期
关键词:网络空间民主领域

(南开大学周恩来政府管理学院,天津 300071)

1 网络民主与网络民粹缘何成为新的问题

民主与民粹的关系是政治学研究的一个老问题,也是一个一直都不太容易区分清楚的问题。不论是民主还是民粹,都是一个十分庞杂的概念体系,出现得很早,但清楚界定的却很少。从萨托利《民主新论》的开篇之问“民主能确有所指吗?”[1]15就可见一斑。而民粹主义理论家保罗·塔格特则认为:“民粹主义有一个基本的特性,就是概念上尴尬的不确定性。”[2]1而互联网时代的到来使得这对本来就模糊不清的概念更加模糊。互联网时代特别是Web2.0时代的到来,在中国似乎出现了类似于西方国家的公共领域——网络空间。人们对于这片正在开发的“处女地”寄予了厚望。特别是在民主化相对迟缓的国家,网络空间相对的自由度激发了网民前所未有的政治参与热情。为了避免政治参与出现“井喷”,需要对公民网络政治参与的诸方面进行探讨。网民的政治参与究竟是一种网络民主还是网络民粹,需要做出适合的价值判断。因为虽然民主与民粹之间有模糊的地方,但在主流价值观念中民主是值得追求的目标,而民粹则是非理性的代表。这就是为什么民主与民粹这一陈旧的话题在互联网时代重新被激活的根本原因。

2 网络民主与网络民粹的比较

网络民主与网络民粹的距离究竟有多远?当前社会中出现的形形色色、纷繁复杂的网络行为都披着“网络民主”的外衣,导致网络民主的泛化。那么究竟什么是网络民主,什么是网络民粹,需要通过比较二者的核心特征来加以区分,为规范网络民主与避免网络民粹的出现提供判断依据。

2.1 网络民主与网络民粹的共同特征

第一,权力来源的大众化。在这一点上,二者都保留了传统上民主与民粹的共同特征,认为权力的终极来源是人民大众。不管是哪种类型的民主,都强调人民的授权是公共权力的根本来源,只是不同形态的民主参与政治的方式有所不同。比如达尔的多元主义民主,强调的是政治参与主体的多元性;帕累托、莫斯卡、米歇尔斯以及熊彼特等精英主义民主理论家强调的是精英在政治参与中的主导作用。这一点从对民粹主义的描述来看也非常突出。作为一种社会思潮,其基本含义是极端强调平民大众的价值和理想,把平民化和大众化作为政治运动和政治制度合法性的最终来源,并以此来评判社会历史的发展。作为一种政治运动,它主张依靠平民大众对社会进行激进改革,并把普通群众当做政治改革的唯一决定力量,从根本上否定政治精英在社会政治变迁中的重要作用。作为一种政治策略,它指的是动员平民大众参与政治进程的方式[3]177。

第二,社会议题的微观化。互联网时代的议题表达,不论是网络民主还是网络民粹,与以前相比都出现了微观化倾向,即表达的议题不是进行社会革命或针对国家宏大的体制改革或一些根本性的制度问题,而是具有很强的针对性。所提的议题基本属于微观层面的,通常背后隐藏着对某种社会现象或价值的推崇或贬斥,通过对热点网络事件的梳理可以验证上述结论。比如,2003年的孙志刚事件针对的是对弱势群体的保护和对法治精神的追求;同年苏秀文宝马撞人案反映的是大众的仇富心理以及对司法公正的质疑;2004年的马加爵案件反映的是社会不公的现实对人生观的扭曲。还有2007年山西的黑砖窑事件、2008年贵州的瓮安事件、2009年云南的“躲猫猫”事件、近几年的“房姐”事件、“表哥”事件、“郭美美”事件等都反映了一种对社会贫富分化与仇富的底层心理。但就其事件的针对性来讲,都属于微观层面。

第三,参与主体的匿名化。这是互联网时代公民利用新媒介进行意见表达和参与公共讨论时与以往根本不同的一个特征,互联网时代的意见表达和讨论是在“看不见的人群”之中进行的。这其中包含了两层意思:一是参与意见表达与公共讨论的人群存在于虚拟的网络空间中,散布在各大论坛、社区、聊天室与BBS中,只能通过虚拟空间的对话与讨论感受其存在;二是参与意见表达的公民的匿名性,这一特征比起前者对现实的政治影响更大。匿名性通常伴随着网络空间责任的缺失,由于各大论坛并没有全部采用实名制,注册网名或昵称只是个人代号,这意味着在网络空间的表达很少受到责任的约束。这是网络民主和网络民粹兴起的重要原因之一。

2.2 网络民主与网络民粹的不同特征

第一,价值理念的精英化与平民化。精英主义是一种理解政治和历史的方法,其最极端的形式认为社会总是处于少数精英的统治之下,是他们在社会中起决定性作用并把权力集中在自己的手中[4]149。民主强调主权在民,却并不排斥精英主义。因为民主强调的是权力来源于人民并保障其参政的权利,与精英主义并不是截然对立的,历史的实践恰恰证明民主与精英密切相关。而民粹则是对平民作用的极端强调,强调平民大众在历史发展中的作用,往往采用激进的方式进行社会改革,否定精英在社会历史发展中的作用,这也是网络民粹在今天的典型特征。对精英主义的不同态度是区分民主与民粹的基本标准,而网络民主与网络民粹的首要区别也在于此。

第二,参与方式的代议制与直接民主。代议制民主在现代与代议制政府几乎是同义词,都指一种立法权威和政治权威全部或主要掌握在通过自由选举产生的议会手中的政府形式[5]570。西方的民主政治发展到现代已经与最初的民主政治截然不同。最初的民主是一种直接民主,其前提条件是“小国寡民”。然而随着民族国家的兴起,对城邦式民主形成了极大的挑战,也再次引发了民主与规模问题的争论。随着民族国家的形成,有关政体的理论,被西方民主理论家逐渐从以代议制为基础的“贵族共和制”论述成“自由主义民主政体”[6]1-15。最后熊彼特认为民主就是选举,民主政治并不意味着人民真正在统治,民主政治的意思只能是:人民有接受或拒绝将来要统治他们的人的机会,民主政治就是政治家的统治[7]415。萨托利将之定义为“选举式民主”。而选举式民主只能是代议制民主,与直接民主制截然相反。二者的上述区别在互联网时代依然成立。单从互联网技术功能的角度来讲,互联网时代的代议制似乎没有存在的必要,实现直接民主已经具备了技术条件。但一个需要明确的问题是,现实政治中的代议制是需要的,也是必须的。特别是对于像中国这样的超大型国家,中央政府不可能解决所有层面的社会问题,一些地域性的或微观层面的问题还得依赖各级地方政府。同样,各级地方政府在进行利益综合时,是否能容纳直接民主也有待探讨。网络民主改变的是民主政治的组织方式,但不能改变民主政治的实质。与之相反的是网络民粹,呼吁大众对政治社会问题的直接参与并采取行动,特别是在互联网技术比较发达和普及的当今社会,认为互联网及其终端技术已经使得直接民主成为可能。

第三,动员模式的制度化与非制度化。动员模式的制度化指的是利用制度化的网络平台完成从意见表达到政策实施以及反馈的整个政治过程。制度化的网络平台主要包括:各级政府的官方网站、手机新闻客户端(如央视新闻客户端)、有影响力的网上论坛、网络社区(如强国论坛、七一社区),同时还可以利用官方网站开通的网络民意调查(如中国共产党新闻网的网上调查①由中国共产党新闻网评论频道推出的网上调查,是针对当前的社会热点及中央出台的重大政策进行民意调查的网络平台,网址:http:∥cpc.people.com.cn/pinglun/GB/130590/index.html。、中国互联网调查社区②中国互联网调查社区是由CNNIC(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推出的网络调查,调查内容十分广泛,包含了各类社会问题,网址:http:∥h.cnnicresearch.cn/。)进行政治参与,用选择表达态度。而网络民粹则采用高度动员化的参政模式,不就具体问题通过特定的政府部门网站来表达意见与态度,而是在公共网络针对某些社会议题呼吁网民的直接参与,特别偏好对一些社会热点事件进行“网络审判”,甚至进行不负责任的组织与煽动,采取网络暴力的形式来表达意见,很多都混杂着泄愤的言语,如在网络上存在的“人肉搜索”。其后果往往是对社会稳定的破坏,对司法公正的干涉,对公民权利的侵犯。

3 如何避免网络民主走向网络民粹

网络民主与网络民粹构成了网络政治参与的基本形态。如何避免网络民主走向网络民粹?这主要取决于国家-社会-公民三者间的相互作用,主要表现在国家既要提升互联网发展战略服务于现代国家建设,又要坚持对互联网的有效治理避免民粹主义的蔓延;社会在发展自身的同时要为网络公共领域提供行为准则与理性精神;个人需要在国家的监管与社会发展中不断地学习与实践以提升自身素质。只有通过这三个层面的共同努力才能保证网络政治参与的有效性,并避免不必要的负面影响。

3.1 继续提升国家互联网发展战略并加强治理

随着现代化的目标由工业化到信息化的转变,世界各国都加快了信息化发展的步伐,互联网的发展就是信息化发展的主要依托力量。从比较的视角来看,世界主要国家的互联网发展战略已从四个层面展开:一是作为现代化战略的网络发展战略;二是作为资源空间和基础设施战略的网络发展战略;三是网络发展战略的政治、经济、社会、文化方面;四是网络安全战略[8]39-47。就我国而言,国家互联网发展战略是从国家层面推动的,但由于发展的时间不长,尚未形成全方位、成体系的互联网发展战略。其信息基础建设优先服务于推动经济发展的电子商务和提升政府行政效率的电子政务,并没有同时向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方面全面展开,这一点从政策出台过程可以得到证明①1993年12月10日,国务院批准成立国家经济信息化联席会议,负责领导国家公用经济信息通信网建设。1997年4月18日至21日,全国信息化工作会议在深圳市召开。2002年7月3日,召开国家信息化领导小组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信息化重点专项规划》、《关于我国电子政务建设的指导意见》和《振兴软件产业行动纲要》。2006年3月19日,国家信息化领导小组印发《国家电子政务总体框架》。2007年12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信息化“十一五”规划》发布。2010年1月13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加快推进电信网、广播电视网和互联网三网融合。2011年12月23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明确了我国发展下一代互联网的路线图和主要目标。2012年7月9日,在国务院印发的《“十二五”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中,提出实施宽带中国工程,要求到2015年城市和农村家庭分别实现平均20兆和4兆以上宽带接入能力。以上我国互联网发展的政策资料根据CNNIC发布的《互联网大事记》(1986-2012)各年的资料整理而成,网址:http:∥www.cnnic.net.cn/hlwfzyj/hlwdsj/。。中国的互联网发展战略是在民族国家建设的背景下提出来的,以往的经验证明国家的互联网发展战略对中国建设现代国家发挥了重要作用。在新的国家五年规划中我们需要进一步提升和明确我国的互联网发展战略,这种战略性提升的目标定位是全方位与系统性。全方位指的是不能仅仅停留在经济与政治领域,应向社会、文化、安全等领域发展,因为社会迅速发展产生的问题涉及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安全各个领域,国家的互联网发展战略应适应社会的发展而进行战略调整。系统性指的是互联网发展在每个领域的系统化,实现由宏观问题到微观问题的全覆盖。网络民主与网络民粹涉及上述领域的各个方面,二者的发展与规范和国家的互联网发展战略密切相关。

同时国家应加强对互联网的治理。国家对互联网的治理方式应从两个方面继续加强。第一,政府主导的立法监管逐步细化。目前中国对互联网监管的法律法规已有60余部,但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就是“原则性规定”,在具体执法过程中依据不足。比如《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第十九条规定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登载、发送的新闻信息或者提供的时政类电子公告服务,不得含有下列内容: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煽动非法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②参见《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北京: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令(第37号),网址:http:∥www.gov.cn/flfg/2005-09/29/content_73270.ht。。问题在于上述规定的标准是什么并没有明确的界定。因此,应当逐步细化互联网立法的法律法规,以对违法犯罪分子的处罚提供有力而明确的法律依据。第二,互联网络专项治理。互联网立法规定的是网络行为的底线,而对于一些擦边球式的网络违法行为,可以通过专项治理的方式来进行,如2014年的净网行动。这两项措施可以说是对网络行为的双保险,一硬一软,相得益彰。国家对互联网的治理监管政策受到国内外媒体的广泛关注,监管的情况与宽松程度也是讨论的热点。美国旧金山州立大学的张丽娜(Lena L.Zhang)通过对中国互联网政策制定的相关部门及19位负责人的深入访谈,从内部视角解密中国的互联网与媒体政策,得出结论认为中国政府的互联网媒体政策呈现以下监管特征:政策的实质是鼓励信息流动的同时保持适度控制;政策制定的过程是“摸着石头过河”;政策制定的推动因素主要是经济发展、公众的需求与党的政治意识形态因素;政策制定者的认知,主要是互联网的积极功能与收益[9]271-291。中国政府在对互联网监管的同时呈现出一种政府主导下的政策学习过程。从时间维度上来讲是变垃圾桶政策模式为分类主导模式;从空间维度上来讲是化虚拟为真实;从技术维度上来讲是由被动防御向立体防控演进[10]114-139。以国家互联网发展与监管为主导的互联网政策构成了影响我国网络政治的国家因素。

3.2 国家与社会相互协作培育网络公共领域

“公共领域”一词来源于法兰克福学派第二代领军人物哈贝马斯的名著《公共领域的结构性转型》,此后公共领域的问题逐渐成为讨论的焦点。哈氏认为公共领域指的是一种介于市民社会中日常生活的私人利益与国家权力领域之间的机构空间和时间,个体公民聚集在一起讨论他们所关注的公共事务,形成某种接近于公共舆论的一致意见,并组织对抗武断的、压迫性的国家与公共权力形式,从而维护公共利益和整体福祉[11]91。公共领域在西方民主国家早已有之,对于中国来讲,所谓的公共领域的形成要从1978年的改革开放算起。但由于历史的原因与制度的惯性,中国的公共领域一直发展缓慢,直到20世纪90年代以来互联网在中国的兴起。互联网的出现为中国开辟了一片崭新的领域,同时由于互联网的交互性特征以及国家权力出现的空隙,使得在互联网空间出现了类似于公共领域的地方,但又不同于哈贝马斯所定义的公共领域,因为哈氏的公共领域是与理性相联系的。而当前中国的网络公共领域呈现出的却是“众声喧哗”的景象。理性精神的缺乏无疑是出现这种现象的重要原因,网络空间的某种权力真空与缺乏相应的制度规范也使得网络空间随处弥漫着民粹主义的幻象。加之中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改革在带来重要机遇的同时也产生了一些社会矛盾(如收入分配不公、贫富差距拉大、社会保障不健全等),在传统的社会组织发挥作用乏力的条件下,大量的不满与牢骚充斥着网络空间,无疑成为滋生民粹主义的温床。中国网络公共领域的发展优先于现实社会的公共领域,这与网络空间这一特殊的社会生态有关,但网络公共领域的成熟需要国家与社会的共同培育。

国家在培育网络公共领域中的作用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通过对国家权力范围的调整释放一定的公共空间;二是通过不断完善互联网立法保障网络空间的公共秩序。就前者来讲,国家需要根据社会的发展与政府职能的转变来对政府权力的边界进行调整,现实社会与网络空间都是如此。特别是对网络社团的培育,社会团体是公共领域形成的重要推动力量,通过培育网络社团来促进网络公共领域的形成。对网络社团的培育可以从两个方面切入:第一,以原有社会团体为基础,支持其在网络空间的发展与影响力的扩大,如环保组织——自然之友。第二,以新出现的网络社团为基础并支持其发展,如成立于2006年的Tn是以80后为主体的网络社团,这类社团的出现体现了社团产生的社会动因,即随着社会的发展针对新的社会问题产生的社团。就后者来讲,则主要是通过互联网立法来实现。社会在培育网络公共领域中的作用主要体现在提供参与主体与公共精神。网络社团是公共领域的重要推动力量,但现实社会中的社团是其重要来源。网络空间是现实社团活动范围的延伸和拓展的重要领域,在某种程度上更适合社团的发展,因此网络社团的重要来源是现实社会的团体组织。同时现实社团的“公共精神”需要向网络空间进行转移,Web2.0技术的互动性为公共精神发挥、公共事务参与提供了技术保障。国家与社会的共同培育是网络公共领域形成的重要基础。

3.3 政策学习与网络参与实践塑造理性公民群体

网络公共领域是属于公共领域的范畴,理性公民群体则是基本的微观要素,也是避免网络民粹主义出现的基本条件。从理论上来讲,这个过程就是培育社会资本的过程,用中国的语言来讲那就是“十年树木,百年树人”。然而这与中国的快速现代化进程是不相匹配的,理性公民群体的形成与中国快速现代化之间存在着巨大的时间差,社会现实条件决定了弥补这个时间差不能依靠公民自身的自然发展,而是要通过外界手段的干预与公民自身的努力来共同缩短时间差。公民个人的努力主要通过两种方式来实现:一是通过持续的政策学习;二是通过不断的网络参与实践。公民的政策学习主要指的是对互联网法律法规的学习以及对网络论坛、社区基本准则的学习等方面。前者目的在于了解公民网络参与的制度空间、国家对互联网治理政策制定的目的与意图,后者在于逐渐掌握网络参与的基本行为准则。

公民网络参与实践指的是通过上网参与网络公共事务的讨论、意见表达来利用互联网进行政治参与。政策学习提供的是基本的操作指导与法律规范,只有通过日常生活中不断地利用网络进行政治参与才能更好地理解政策学习的内容,同时网络参与实践还有助于更好地掌握网络政治参与行为的限度,通过不断地调适更好地理解一些原则性法规的具体内涵。政策学习与实践参与需要公民自身的不断努力,但在公共领域处在形成阶段的中国社会,国家与社会共同的引导与培育也是不可或缺的,需要三者形成互动。国家可以通过探索一些网络民主的经典模式为公民与社团的政治参与提供可操作化的蓝本;社会团体可以通过举办一些大型的公益讲座或社会实践来增强公民的公共参与精神;公民个体的政策学习与网络参与实践在规范自身政治参与行为的同时,也影响着国家与网络社团的管理和参与模式。三者共同作用逐渐规范着网络民主的基本形态,规避网络民主演变为网络民粹,确保互联网时代公民有效、有序的政治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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