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我国收入分配制度的理论解析与对策探讨

2015-09-10 07:22田杨群
理论导刊 2015年2期
关键词:所有制分配

摘 要:马克思分配理论的基本逻辑是,生产决定分配,生产资料所有制决定收入分配,收入分配是生产资料所有制的实现形式。我国现阶段收入分配制度的确立,验证了马克思收入分配理论的真理性。但是,实践表明我国现行收入分配制度也存在明显的弊端,特别是既得利益格局的阻挠,是我国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进展缓慢的深层原因。完善收入分配制度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必须标本兼治,多管齐下。     关键词:马克思分配理论;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系统工程;标本兼治     中图分类号:F1247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7408(2015)02-0012-04

基金项目: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一般项目资助“马克思主义分配理论与完善我国现阶段收入分配制度研究”(11YJA710046)。  作者简介:田杨群(1962-),男,安徽金寨人,博士,肇庆学院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部教授,研究方向:马克思主义经济理论。    一、马克思分配理论的基本逻辑     按照马克思的观点,“分配”有两种:一是生产条件的分配,即谁占有生产资料,也就是我们常说的生产资料所有制,或称之为广义的分配关系;二是在生产基础上所进行的个人收入的分配,即“产品的分配形式”。这种分配关系指的是“对产品中归个人消费的部分的各种索取权”,[1]995如利润、利息、地租、工资等,称为狭义的分配关系。通常所讲的分配关系,就是指这种狭义的分配关系。      广义的分配关系,即生产资料所有制最终由生产力的水平所决定,要适应社会生产力的发展,这是马克思分配理论的逻辑起点。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导言》中,马克思论述了社会再生产过程中生产与分配的关系,指出:“分配本身是生产的产物,不仅就对象说是如此,而且就形式说也是如此。就对象说,能分配的只是生产的成果,就形式说,参与生产的一定方式决定分配的特殊形式,决定参与分配的形式。”尽管分配表现为产品的分配,因而分配似乎是与生产过程无关的独立过程。但是,“在分配是产品的分配之前,它是:(1)生产工具的分配,(2)社会成员在各类生产之间的分配(个人从属于一定的生产关系)……这种分配包含在生产过程本身之中并且决定生产的结构,产品的分配显然只是这种分配的结果。”[2]      狭义的分配关系,即产品的分配决定于生产资料所有制,这是马克思分配理论的逻辑展开。在《资本论》第三卷中,马克思指出:“一定的分配形式是以生产条件的一定的社会性质和生产当事人之间的一定的社会关系为前提的。因此,一定的分配关系只是历史地规定的生产关系的表现。”[1]998马克思以工资、利润和地租为例,对此作了进一步的说明。比如工资:表面上看,工资是资本主义制度下工人参与收入分配的形式,但它是以资本和雇佣劳动的对立为前提的。从资本家的角度看,工资和生产资料一样,是生产成本的一个组成部分,是生产的要素;从工人来说,工资是工人出卖劳动力这个特殊商品的等价物,工人获取工资是维持资本主义再生产进而维持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需要。再比如利润:首先,利润以资本为前提;其次,利润还是资本积累和扩大再生产的前提。在扩大再生产的场合,“利润不是表现为产品分配的主要因素,而是表现为产品生产本身的主要因素”;最后,利润还要进一步分割为企业主收入和利息,这似乎表现为同一收入的分配。但“这种分割的发生,首先是由于资本作为自行增殖的、生产剩余价值的价值的发展,由于占统治地位的生产过程的这种一定的社会形式(生息资本、信用制度和股份公司等——引者注)的发展”。又比如地租,地租看起来似乎“只是分配形式,因为土地所有权本身在生产过程本身中不执行职能”,但是,地租的实体是超额利润,因而它是以资本的存在为前提的;同时地租是由农业资本家剥削农业工人而来的,这本身就是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产物。利润、利息、地租都是工人劳动所创造的剩余价值的转化形式,而资产阶级剥削集团不过是凭借着对资本、土地的所有权,参与了对剩余价值的瓜分。可见,“分配关系,是同生产过程中的历史地规定的特殊社会形式,以及人们在再生产过程中相互所处的关系相适应的,并且是由这些形式和关系产生的……分配关系不过表现生产关系的一个方面。”[1]999-1000在《哥达纲领批判》中,马克思进一步指出:“消费资料的任何一种分配,都不过是生产条件本身分配的结果;而生产条件的分配,则表现为生产方式本身的性质。”[3]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看出马克思分配理论的基本逻辑:第一,生产决定分配。一方面生产出来的产品构成了分配的对象,它决定了分配的内容;另一方面,在生产过程中,社会成员参与生产的一定形式决定收入分配的特定形式。第二,生产资料所有制决定收入分配。当个人以雇佣劳动形式参与生产时,他就会以工资形式参与产品的分配,而雇佣劳动制度是以生产资料私有制即生产资料与劳动者的分离为前提的;而当个人以作为“自由人联合体”的成员参与生产时,他就会以按劳分配的形式参与产品的分配,按劳分配则是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前提的。第三,收入分配是生产资料所有制的实现形式。一种所有制形式的存在,总是有与之相联系的分配方式存在。这是因为,任何形式的所有制都体现了一定的经济利益关系,而这种经济利益关系最终都要通过一定的分配方式来实现。没有与之相联系并能够实现其要求的分配方式,这种所有制关系中的经济利益也就无法实现。如果在考察所有制时撇开分配,所有制就成了一个空洞的抽象。同样,考察分配时如果脱离所有制,分配自然也就失去了它存在的前提。      二、我国现行收入分配制度的主要弊端及改革进展缓慢的深层原因      改革开放前,我国实行高度集中的平均主义分配管理体制,严重压抑了劳动者的生产积极性。改革开放以来,我们打破了平均主义的束缚,逐步确立了劳动、资本、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原则,形成了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总体上说,收入分配制度的改革和创新,对于调动人们的劳动积极性、推动经济和社会发展、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发挥了重要作用。改革以来,我国国民经济总量快速增长,已经成为总量仅次于美国的世界第二大经济体,城乡居民的生活水平大幅度改善,恩格尔系数不断降低,正在从总体小康向全面小康的目标迈进。但是,实践表明,我国现行收入分配制度也还存在一些明显的弊端:      一是在初次分配中没有明确政府、企业、居民三者之间合理的分配关系,没有建立劳动报酬的正常增长机制。劳动报酬在GDP中占比长期偏低,劳动者工资增长赶不上企业利润增长和政府财政收入增长,“强资本、弱劳动”“国富民穷”趋势不断强化。数据显示,从1997年到2007年,GDP年均增长1302%,国家财政收入占GDP的比重从1162%上升到2080%;企业利润(资本报酬)占GDP的比重则从2123%上升至3129%。与财政收入、资本报酬占比的持续上升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劳动报酬占GDP的比重从534%下降到3974%,居民收入占GDP的比重,也从686%下降到523% 。政府财政收入、资本所得和劳动所得在初次分配中的比例失衡,“强资本、弱劳动”“国富民穷”的趋势加剧了劳资矛盾和干群矛盾,使劳动者的生产潜能不能得到充分发挥,影响了生产的效率;同时,由于工资在初次分配中份额不足,对于工资收入几乎是其全部收入的普通劳动者而言,工资只够维持本人及其家庭的简单生活,劳动者很难利用劳动报酬进行发展性消费和享受性消费,扩大消费需求、提高消费水平几乎成了一句空话。      二是在再分配中,税收制度不健全,难以保证二次分配的公平和合理。在发达国家,税收是调节收入差距最有效的手段,税前和税后的基尼系数有很大的差别。比如,英国税前的基尼系数大概是052,但是,经过税收和转移支付以后,基尼系数下降到036左右,下降了三分之一。[4]然而,中国税前和税后的基尼系数不仅差别不大,甚至税后的基尼系数比税前的还要高。我国的税制在税种设置上,除个人收入所得税、消费税以外,用于调节过高收入的房产税(财产税)、遗产税、赠与税等还没有出台;同时,个人收入所得税又存在制度缺陷,如起征点过低、征收方式不合理等,偏离了缩小收入差距、维护社会公平的方向。税收制度的不健全和不完善,出现了“逆向调节”现象。      三是垄断行业收入分配改革进展缓慢。数据显示,1990年—2008年,假定垄断部门的平均工资为基数1,90年代初,部门之间的平均工资差别比较小,工资最高的电力部门比制造业高出不到30%;此后,这种差距不断扩大,2008年,金融、证券、房地产、电力、电子、石油、石化、航空、烟草等垄断行业职工平均收入已达到全国平均水平的5—10倍,进一步加剧了贫富分化的程度。[4]近年来,银行的业务员、电力公司的抄表员、房产公司的销售员、高速公路的收费员等的工资高于大学教授工资的事例在现实生活中屡见不鲜。      四是收入分配秩序不规范。有专家认为,目前我国工薪收入占总收入的比重只有1/3,国家能够监控的只有工资薪酬收入,大量的收入脱离了个人所得税调节范围,游离于监管之外。由于收入分配渠道复杂,同时缺乏基础性的国民收入记录制度,我国收入分配五花八门。曾有记者在全国15个省(区)市采访了大量专家学者和基层干部群众,大家比较认同可以用白色、黑色、灰色、血色、金色5种“颜色收入”来概括当前形形色色的收入。[5]其中,“白色收入”指正常的工资、福利等合法收入;“黑色收入”指通过贪污受贿、偷盗抢劫、欺诈贩毒等违法手段获得的非法收入;“灰色收入”指介于合法与非法之间的隐性收入;“血色收入”指那些突破人类文明底线,以牺牲他人的生命和用鲜血榨取的收入,如黑砖窑、黑煤窑等;“金色收入”指利用黄金、股票、期货等资本获得的收入。保护合法收入、调节过高收入、取缔非法收入的收入分配秩序未能建立起来。      五是收入差距持续扩大。近年来,我国城乡收入差距、地区收入差距、行业收入差距,以及不同群体之间的收入差距,均呈现持续扩大的趋势,这已是尽人皆知的事实。从不同群体看,收入最高的10%群体和收入最低的10%群体的收入差距,从1988年的73倍上升到2008年的23倍。[4]从基尼系数看,我国城乡居民综合基尼系数1994年首次超过04临界点(当年为0434)后逐年上升,到2008年,不包括非正常收入,反映我国居民正常收入差距的总体基尼系数已上升至0496,逼近05,严重超过了国际公认的基尼系数04的警戒线,到达危险的边缘。如果包括非正常收入,按17%的平均影响率计算,我国的基尼系数还要再扩大近20%。[6]我国的基尼系数已多年在高位徘徊,也有人认为早已超过05。虽无定论,但一个不争的事实是,改革开放以来确实出现了大批百万富翁、千万富翁乃至亿万富翁。据胡润2013财富报告显示,截至2012年底,中国大陆千万富豪人数已达105万人,较上年增加3万人,增幅为3%。[7]少数人掌握巨额财富,与人民大众的收入状况形成很大反差,对社会的和谐与稳定构成巨大威胁。      近年来,围绕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呼声不绝于耳,有关方面也确实进行过一些努力,但总体看收效甚微,阻力重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进展缓慢的原因很多,但最关键的也是最深层的原因是既得利益格局的阻挠。当前,以央企为代表的国有垄断行业,如石油石化、金融证券、电力、电信等,背靠政府,在市场上呼风唤雨获取垄断利益,与普通经营者形成巨大反差,一直为社会各界所诟病。以部分投机商人和部分政府官员为代表的市场参与者,受益于招投标和政府采购中的暗箱操作,从中谋取暴利。还有部分专家学者身兼多个政府或企业的顾问,一些媒体充当资本的喉舌,更有一些专家学者与政府官员、企业高管结成隐秘的利益共同体。这些人实际上是既得利益集团的组成分子。改革的本质就是利益的重新分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更是如此。既得利益集团掌握了权力和资源、资本,他们有足够的能力影响政府公共决策,使政府的某些政策能够更有利于自身的利益。比如,多年来社会上热议的房产税、遗产税、赠与税的开征和官员财产公开制度,之所以步履维艰,几度夭折,甚至胎死腹中,与既得利益格局的阻挠是分不开的。[8]早在2004年,我国就已开始启动新一轮收入分配改革调研,到2014年已历时十年。从播种到收获,历时十年仍不见明显成效,收入分配改革应验了经济学上的“帕累托改进”效应。由于改革牵涉面广,因此阻力也很大。但从根本上说,不同收入群体的利益博弈,特别是既得利益格局的阻挠,乃是收入分配改革进展缓慢的深层原因。      三、完善我国收入分配制度的对策探讨      从长远看,完善我国收入分配制度,必须破除既得利益集团的藩篱,通过一系列具体制度的创新,重新建立新型的收入分配模式。这是一项长期、艰巨、复杂的系统工程,应标本兼治,多管齐下。结合我国现阶段的实际,当务之急是要研究解决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第一,增强国有经济的影响力、控制力和竞争力,确保公有制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主体地位。马克思分配理论的基本逻辑是,生产决定分配,生产资料所有制决定收入分配方式。我国低水平、多层次、不平衡的生产力状况,决定了所有制结构必然是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既然现阶段存在着多种所有制经济,就需要有多种分配方式与按劳分配并存;既然在多种所有制经济中占主体地位的是公有制经济,那么,在分配方式中占主体地位的也必然是与公有制经济相联系的按劳分配。从我国经济发展的经验事实看,只有毫不动摇地坚持公有制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主体”地位和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才能确保按劳分配在收入分配格局中的“主体”地位,进而才能确保广大劳动者收入水平的提高,避免两极分化。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进一步明确要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以来,2014年2月,中石化率先在石化行业启动混合所有制改革,放开油品销售业务。紧接着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出台引进民企的具体方案,允许民企持股超过1/3。学术界关于混合所有经济是“国进民退”还是“国退民进”的讨论不绝于耳。针对有人片面理解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只讲私有经济如何在国有经济中持股、控股,不讲壮大国有经济,甚至认为国有企业根本搞不好,应该消灭等错误观点,习近平总书记在参加2014年“两会”安徽代表团审议时指出,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要吸取过去国企改革的经验和教训,不能在一片改革声浪中把国有资产变成谋取暴利的机会”。[9]习近平总书记的讲话,为我们积极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指明了方向,只有做大做强国有制经济,确保公有制经济特别是国有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主体地位,真正落实广大人民群众在国有经济和集体经济中的主人翁地位,扩大按劳分配的范围,提高按劳分配的比重,使按劳分配名副其实地成为我国收入分配格局中占主体地位的分配方式,才能逐步缩小日益扩大的收入差距。      第二,采取切实措施,实现“两个同步”,提高“两个比重”。党的十七大报告首次提出要提高“两个比重”,即“逐步提高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2010年10月通过的“十二五”规划重申了“两个比重”,同时提出“努力实现居民收入增长和经济发展同步、劳动报酬增长和劳动生产率提高同步”。这就是人们熟知的“两个同步”和“两个比重”。党的十八大报告再次强调实现“两个同步”和提高“两个比重”。“两个同步”涉及国民收入分配和个人收入分配的关系,即通过特定的制度设计,建立使个人收入增加与国民收入增长和劳动生产率提高相适应的体制和机制,确保最广大人民群众共享改革发展成果。“两个比重”涉及按劳分配和按要素分配的关系,即通过相应的政策措施,大幅度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进而提高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中的比重,缩小劳动报酬与企业利润、政府财政收入增幅的差距,在全社会重新确立劳动与资本(资源)、技术、管理一样,同属于稀缺性生产要素的新观念。在我国现阶段,劳动报酬(工资收入)构成居民收入的大部分或者全部,实现“两个同步”,提高“两个比重”,对于缩小收入差距、缓解贫富矛盾具有重大意义。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初次分配的劳动报酬是通过劳动力的市场交换实现的。我国现阶段,劳动力市场机制不健全,工会还停留在计划经济公有产权制度的组织形式上,难以对劳动者工资谈判发挥直接作用。为了确保实现“两个同步”,提高“两个比重”,必须充分发挥政府宏观调控经济的作用。首先,各级政府应充分发挥对低收入劳动者的保护功能,适时提高最低工资标准,并监督企业严格执行,及时调整工资指导线,为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提供参考依据;介入劳资谈判,完善劳、资、政三方协商仲裁机制;把对劳动者保护纳入政绩考核指标,而不是只看人均收入和GDP指标。其次,应尽快建立企业职工工资决定机制、正常增长机制、合理调节机制和支付保障机制,大力提高在职职工的工资水平,使公有制企业职工工资增长高于企业经济效益的增长速度,非公有制企业职工工资增长高于CPI增长速度。规范国有企业高管的薪酬水平、职务待遇和职务消费,使之与上年度企业职工年均工资保持适当的比例,并与企业的生产经营效益挂钩。加快建立国有企业特别是国有垄断企业强制分红制度,提高并扩大国有企业向劳动者分红的比例及范围,解决国有企业经营性资本收益回报劳动者的体制缺失问题,同时建立国有企业向政府支付的红利收入(政府财政收入)主要用于社会公共服务和社会保障事业的机制。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提高国有资本收益上缴公共财政比例,2020年提到30%,更多用于保障和改善民生。”[10]因此,应建立覆盖全部国有企业、分级管理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收益分享制度,逐年扩大国有资本收益上缴比例,提高中央企业特别是垄断性中央企业资本收益上缴比例,确保到2020年提到30%,并使新增国有资本收益上缴的一定比例用于教育、医疗、社保、就业培训、“三农”、环保等方面,从而提高全社会的福利水平。再次,在各级政府经济与社会发展战略中,应明确规定居民收入增长指标,并将居民收入增长水平纳入政府和企业的业绩考核体系,用政策与法律手段加以保障和落实。人力资本提升是提高劳动报酬最根本的措施,公共财政要加大教育投入,加强技能培训,重视发展职业技术教育和高等教育,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第三,完善再分配调节收入差距的功能。税收是调节收入分配、抑制贫富差距的有效杠杆。我国现阶段,作为调节收入分配差距的主要税种的个人所得税的比重过小,对收入分配差距过大具有重要调节作用的房产税(财产税)、遗产税、赠与税等至今还没有开征,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税收调节功能的正常发挥。应加快税制改革,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提高个税起征点,降低各档次征缴税率,对高收入者征收累进所得税和奢侈品消费税,加快推行房产税(财产税)、遗产税和赠与税等。同时,依法加强税收征管和非税收入管理,严厉打击偷漏骗税行为,形成以个人所得税为主,以房产税(财产税)、遗产税、赠与税为辅的税收制度体系,强化税收对收入分配的调节作用。      公共服务均等化建设具有调节收入差距的功能。从2003年至今,政府在改善民生、加快基本公共服务进程等方面作了很大努力,也出台了《国家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十二五”规划》。政府还应进一步提高其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能力,积极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建设,完善公共财政体系,使财政资金的投向以发展社会事业和解决民生问题为重点,并注重向农村、基层、欠发达地区倾斜,不断优化配置公共资源,逐渐形成惠及全民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      第四,正确处理局部利益和整体利益的关系,为深化收入分配改革创造条件。是否符合绝大多数人的利益,历来是我们党制定路线、方针、政策的根本依据,也是衡量党的一切工作是非得失的最高标准。我们所说的绝大多数人,最基本的就是广大农民和工薪阶层。必须首先满足绝大多数人的利益要求,这是当今中国收入分配改革的根本原则。从利益的角度看,充分享受改革开放成果的既得利益者不希望从根本上触动现有的利益格局,因而,他们对收入分配改革总体上是持反对态度的,虽然他们中的一些人口头上也讲要深化改革,但是,从实践上看,他们多半是说一套做一套。这就涉及到正确处理局部利益和整体利益的关系问题。局部利益和整体利益密不可分,整体利益离不开局部利益,而局部利益又受整体利益的制约。必须统筹兼顾,破除狭隘的局部利益观,树立大局利益观,为深化收入分配改革创造条件。      鉴于当前的社会环境,可先期进行如下改革:一是改革土地收益分配制度,从制度层面解决好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的收益分配问题,坚决纠正城镇拆迁和农村土地征用中损害或侵害城乡居民利益的行为。二是采取行政、法律、经济等多种手段严厉打击炒地、炒房、炒楼等投机炒作行为,促进房地产市场规范、健康、良性发展,同时进一步强化保障房建设,满足城镇低收入群体的住房需求。三是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和反腐倡廉有关文件精神,压缩“三公支出”;规范政府行为,减少行政部门对市场的干预;打破某些垄断行业的壁垒,引入公平、公开、公正的竞争机制。四是下决心推行官员财产公开制度,取代当前的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做法,以逐步规范收入分配秩序。诚然,推行官员财产公开制度有较大阻力,但推行这项制度是全面深化改革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必然趋势。可以让有条件的地方先行先试,也可以采取局部先行的办法,比如对新走上领导岗位的人员要求财产公开,并尽快起草相关的法律法规,以规范性的制度和法律建设奠定推进这项制度的基础。

参考文献:

[1] 资本论(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

[2]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13-14.

[3]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306.

[4] 李实.我国收入分配中的几个主要问题[J].探索与争鸣,2011,(4).

[5] 新华社调研小分队.我国贫富差距正在逼近社会容忍“红线”[N].经济参考报,2010-05-10.

[6] 沈伟,沈扬扬.调整收入差距 促进社会公平[J].人民论坛,2011,(27).

[7] 李孟谦.中国大陆千万富豪达105万人[N].西安晚报,2013-08-15.

[8] 汪玉凯.中国已形成三大利益集团[J].商周刊,2012,(2).

[9] 习近平.不能在一片改革声浪中把国有资产变成谋取暴利的机会[EB/OL].新华网,2014-03-09.

[10]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N].人民日报,2013-11-16(01).

【责任编辑:闫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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