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摘 要: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管辖基本上照搬了诉讼案件管辖的一般规定,但异地管辖、集中管辖改革都将其排除在外。与诉讼管辖相比较,非诉行政执行管辖在案件性质、管辖异议权、审查标准、利益影响程度方面的不同表明,非诉行政执行管辖改革确有必要。因此,在同步设计两种案件管辖改革的同时,既应考虑提级管辖有利于非诉行政执行案件审查,也要警惕人民法院“抬高门槛”的消极行为。
关 键 词:非诉行政执行;诉讼管辖;集中管辖
中图分类号:D925.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8207(2015)01-0092-07
收稿日期:2014-08-12
作者简介:杨红(1972—),女,甘肃定西人,甘肃政法学院法学院副教授,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行政法学。
2013年1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下发了《关于开展行政案件相对集中管辖试点工作的通知》(法〔2013〕3号,以下简称《通知》),并要求各高级人民法院在2013年3月底前,将试点中级人民法院名单及其试点方案报最高人民法院。以此为背景,各地关于行政诉讼案件相对集中管辖的改革已经开始,相关的报道屡见报端。[1]集中管辖改革是近年来行政诉讼管辖改革的延续和发展。自从《行政诉讼法》颁布实施以来,理论界和实务部门对于管辖的研究和探索从未停止。与诉讼管辖改革相比,非诉行政执行案件①的管辖始终未能进入改革的视野。《通知》明确指出,集中管辖的案件仅限于一审行政案件,非诉行政执行案件仍保留非集中管辖法院管辖。但值得注意的是,2011年全国法院行政非诉案件执行收案数169354件,结案数169912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