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合适成年人制度是基于儿童最大利益原则和国家亲权理论而设立的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一种特殊的刑事司法制度,充分体现了正当程序和双向保护原则。合适成年人制度在我国虽然是个舶来品,但其与我国传统文化理念和现实国情相契合,我国已经具备了实施合适成年人制度的法理基础。而要使合适成年人制度真正融入我国的司法体系,发挥应有的作用,必须结合我国国情进行制度构建,完善配套措施。
关 键 词:合适成年人制度;法理依据;契合;制度构建
中图分类号:D925.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8207(2015)01-0112-07
收稿日期:2014-11-11
作者简介:赵敏(1970—)女,河南郑州人,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法律系讲师,刑法学硕士,研究方向为刑事诉讼法。
基金项目:本文系2014年度河南省社科联、河南省经团联调研课题“合适成年人制度研究——兼评新《刑事诉讼法》第270条”的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为:SKL-2014-173。
作为“一项独特的英国式的发明”[1]的合适成年人制度,自1984年被确立以来,因具有对未成年人予以特殊保护功能已被许多国家的立法所采用,并被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等相关国际公约所吸纳。2012年我国新《刑事诉讼法》第270条也明确规定了这一制度。但合适成年人制度毕竟是个舶来品,它与我国传统文化理念和现实国情是否契合无疑是引进这个制度必须首先解决的问题。因此,我们有必要对合适成年人制度进行梳理,探寻其产生的法理依据,进而完善其制度体系,以便与我国现实司法制度更好地衔接,实现立法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