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碳排放权交易的会计研究

2015-09-17 07:09上海金融学院上海201209
商业会计 2015年17期
关键词:贷记借记配额

(上海金融学院 上海201209)

一、前言

碳排放权交易机制 (简称 “碳交易”)是指国家将市场机制引入节能减排计划,旨在将企业碳排放纳入管理体系。为了鼓励企业参与节能减排,国家无偿分配给企业一定的碳排放权配额,企业只能在规定的碳排放配额内进行排放。不足和超过国家初始分配的排放权限额的部分可以在市场进行交易。

目前,国际上的碳排放权交易机制由 “基于配额的总量控制交易机制”与“基于项目的基准和信用交易机制”组成。在碳排放权交易环节,根据各国的实际情况不同提出了碳排放权交易机制(ETS)、联合履行机制(JI)和清洁发展机制(CDM)三种碳排放权交易形式,允许碳排放权像商品一样自由买卖。

我国在2013年退出了清洁发展机制(CDM),加入并根据国情建立中国式的碳排放权交易机制(CN-ETS)。碳排放权目前已成为国际能源交易市场的重要交易商品,国际碳排放权交易已进入高速发展阶段,我国也在进行碳排放权交易试点,预计2015年将建成全国统一的碳排放权市场。中国碳市场在2014年实现了快速发展,7个试点市场(上海、北京、深圳、天津、广东、湖北、重庆)得以全部启动,而全国市场设计框架也已清晰。七个碳市场在政策设计、市场运行、监督管理等方面的探索和尝试,将为“十三五”时期全国统一碳市场的建设提供经验。但是随着国际碳排放权交易平台的广泛建立和碳交易市场的深入发展,影响碳排放权交易发展的一些制约因素也逐渐显现,碳排放权交易会计制度的缺失就是其中之一。

因为离开会计的价值核算,利益相关者就无法获得企业碳减排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的财务信息,碳减排财务信息的缺乏将增大企业碳减排决策的风险,影响碳减排行动和碳交易市场的进一步发展。因此,研究碳排放权的会计处理问题对于完善生态文明建设的市场化手段具有重要意义。

二 、文献综述

2003年,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下的紧急任务小组(EITF)对参与总量-交易机制下的排污权会计基准草案(EITF03-14)围绕其是否作为一项资产及其原因进行讨论。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考虑到碳交易市场发展的初级阶段对其会计处理的紧迫性趋缓,于2005年6月撤销了排污权会计基准草案(EITF03-14),由此产生了碳排放权会计处理方法的多样化。直至今日,碳排放权的会计处理方法依旧是会计上争论的热点。

关于碳排放权的初始确认,基本的共识是:碳排放权是企业的资产,即是“企业所拥有或控制的,由过去的交易或事项所形成的,预期带来未来经济利益的经济资源”。目前的主要分歧在于确认的资产类别不同。

(一)确认为“存货”。 张鹏(2013)认为,碳排放权在我国CDM项目中最终目的是出售,目前企业所取得的碳排放权是为了执行销售合同而持有,故其符合存货的定义。将碳排放权确认为“存货”,则其适用的范围仅限于“交易(出售)”。但是,存货模式的确认对碳排放权存在极大的局限性,其只适用于在CDM项目下的碳排放权的解释。2014年,7个试点市场全部启动,并准备在2015年建立全国性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CDM项目在我国已经不适用了。并且一般的存货属于有形资产,而碳排放权不具有实物形态,也不符合存货的定义。

(二)确认为“无形资产”。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IASB)下的国际财务报告解释委员会(IFRIC)启动了排放权会计处理的研究。2004年12月公布了“IFRIC 3:排污权”解释公告,试图规范碳配额 (Carbon Allowance)市场的排污权及其交易的会计处理。该解释公告重点研究了三个问题,其中第一个结论指出,碳排放权符合资产的定义,而且是属于资产的 “无形资产”类别,因为碳排放权是“没有实物形态的长期资产”。

彭敏(2011)提出,碳排放权是没有实物形态的长期资产,能够单独出售或者转让,但既非权益工具也非其他收取现金或金融资产的合同权利,不满足金融资产的定义,故作为无形资产较为合理。

徐华新(2013)认为,碳排放权应该确认为“无形资产”,为了避免对排放权摊销处理的问题,应将排放权设立为一类特殊的无形资产进行计量。

但是,碳排放权在取得时与排放时的价格不匹配,导致不能“真实而公允”地反映企业的经济实质 (如下页图1);无形资产具有摊销特征,而碳排放权有期限,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被使用,导致其减少,无法准确预计其使用时间,难以准确进行摊销处理;在后续会计处理中,无形资产摊销转入 “生产成本”中,将国家无偿捐赠的配额也计入产品的成本中,提高了企业产品的定价,并且将其转嫁给消费者买单,这对企业商品的定价造成了影响。所以,将碳排放权初始确认为“无形资产”是有缺陷的。

图1 排放资产与排放负债在计量和报告方面的不匹配

(三)确认为“金融资产”。根据英国FRS 13的规定,碳交易合同符合其定义。碳排放权本身是一种金融衍生产品,但其价格随企业自身权益主体的市场价格以外的因素而变动,与普通的金融衍生产品不同,属于嵌入衍生工具。

Fiona Gadd et(2002)指出,碳排放配额具有与金融工具相似的特征。碳排放权既可以现货交易,也可以进行远期、期货和期权交易。很多企业就是利用这些工具来对冲碳信用的价格风险。所以,该学者认为碳排放权应确认为“金融资产”。

王艳和李亚培(2011)提出,碳排放权的价格随企业自身权益主体的市场价格以外的因素而变动,它作为一种能在资本市场上流通的稀缺的有价经济资源具有自由交易市场,以公允价值计量,除了现货交易外,可以进行远期、期货、期权等交易。这些均为与金融工具类似的特征,所以应该按照交易性金融资产进行会计确认与计量。

如果将碳排放权计入 “金融资产”,会存在递时消耗问题(企业自身会使用),碳排放权具有双重属性,既可以用于交易、也可以用于企业自身生产消耗。若确认为金融工具,则无法对企业自用部分进行计量,而且在会计准则中,金融资产也是不能直接用于企业自身生产的。所以,将碳排放权初始确认为“金融资产”是有缺陷的。

(四)确认为“捐赠资产”。Jacob(2006)在其论文《报告污染配额相关问题研究》中对碳排放权的初始确认进行了比较系统的研究,得出结论:碳排放权是国家赋予企业的一项排污权,企业拥有的碳排放权是由国家配给所得,故应将排放权确认为“捐赠资产”,并采用公允价值进行计量。但捐赠资产并不能合理解释购入部分的碳排放权,并且该理论未在我国提出。

(五)确认为 “碳货币”。张彩平(2013)在《碳排放权初始会计确认问题研究》中提出了一个新的视角,即从经济学角度分析确认计量,她认为碳排放权具有稀缺性、价格波动和可交易的商品特征,同时还具有依靠政府信用、自由存储和借贷、普遍接受性等货币的特性,因此,应增设“碳货币”科目对碳排放权进行确认和计量。但是,货币具有支付手段和储藏手段,不具有明显的期限性,而碳排放权的特殊性在于其递时消耗和有期限限制。并且,碳货币成立的前提是碳信用,碳信用是政府或者国际组织授予的。到目前为止,联合国签发的各种碳排放权都缺乏明确的、可以长期使用的规定,即其作为货币的使用价值是不确定的。从宏观经济和长期发展来看,碳排放权确实是排污许可的一种凭证,在未来它确实有可能发展成碳货币的形式,非短期可以实现。而我国在2015年就要建立全国性的碳排放权市场,时间紧迫。“碳货币”是很好的一种处理方式,但是却非一朝一夕能完成的。

综上分析可知,将碳排放权确认为存货、无形资产、金融工具和碳货币等资产,都有其固有的缺陷,正是这些缺陷制约了碳排放权的会计确认,并阻碍了碳排放权交易会计准则制定的进程,使其成为国际会计研究领域中的一大难题。我们从建立新会计科目的思路入手,通过分析碳排放权的相关性质,结合已有的会计处理方式,进行一系列的相关会计处理设计。

三、碳排放权性质分析

(一)碳排放权的会计属性。根据我国会计准则中对资产的定义 (资产是指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可以确认碳排放权为资产。但由于“无形资产”“存货”和“金融资产”无法准确反映碳排放权的性质,需要在资产中设立一个新的一级科目“碳资产”对碳排放权进行独立核算。

(二)碳排放权的计量属性。当碳排放权被国家签发后,其价值就得到了承认,成为了一种稀缺的有价资源,有了商品的属性,并能够在碳排放权交易中以一种全新的交易对象出现。有交易就涉及到会计处理,碳排放权作为一种特殊的资源,作为会计要素肯定要在会计系统中进行计量,以反映其价值。碳排放权在生产环节中,能够作为生产资料使用,计入生产成本中。在交易环节中,既可以现货交易,也可以进行远期、期货和期权交易。

碳排放权的用途有两种:一是用于企业自身的生产消耗,二是用于出售赚取差价。用一个简单的类比:在第一种用途中,碳排放权的本质接近于原材料,应以历史成本计量;第二种用途中,碳排放权的本质接近于金融资产,应以公允价值计量。对碳排放权只使用一种计量方式并不能反映其成本,若以历史成本计量,则忽视了碳排放权可能存在或有负债的可能,也未考虑其配额的市场交易情况。而存在活跃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情况下,公允价值计量是较合理的选择。所以,碳排放权用于生产环节时,应以历史成本计量;用于交易时,应以公允价值计量。并在特殊的时间结点(如月末、年末等)以公允价值变动调整,以公允地反映其价值。

四、碳排放权的会计处理方案设计

本文基于对我国现阶段碳排放权市场的建立情况,除去只进行现货、期货等金融交易的企业,以能够获得国家配给碳排放权数额、并能够使用碳排放权的工业制造业企业为主,设计新增的“碳资产”的相关会计核算。

(一)构建新的会计科目“碳资产”。为了方便反映碳排放权来源以及核算的准确性、简洁性,本文在碳资产科目下设置“碳资产——政府配给”“碳资产——交易”“碳资产——自用”等二级科目。其中,“碳资产——政府配给”科目反映政府配给的碳排放权数量;“碳资产——交易”科目反映企业购进的碳排放权数量、企业准备用于出售的碳排放权数量;“碳资产——自用”科目反映企业购入并用于生产的碳排放权数量。

(二)初始计量。

1.政府配给的碳排放权的初始计量。对于政府配给的部分,参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的规定:政府补助为非货币性资产的,应当按公允价值计量。

现阶段,政府只会为有排放权的企业发放配额,我们可以先假设企业会将其全部投入使用。因此,政府免费发放的配额应该以公允价值计入“碳资产——政府配给”。按照新会计准则及其应用指南的有关规定,企业收到的政府补助,在核算时应贷记“递延收益”科目,则具体会计处理为:借记“碳资产——政府配给”科目,贷记“递延收益”科目。

2.企业自行购买的碳排放权的初始计量。企业购买的碳排放权,一方面是为了弥补不足的使用部分,另一方面是作为金融资产的投资行为,我们先假设企业购入的碳排放权主要的目的是为了出售。按照拍卖取得碳排放权的成本,以当期的公允价值入账,借记“碳资产——交易”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库存现金”等科目,而在公开市场拍卖所产生的费用,计入当期损益,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库存现金”等科目。

(三)后续计量。因为购入的碳排放权对于一个企业来说,有两种使用途径,其一是用于企业自身生产过程的消耗,其二是用于企业出售赚取利润,所以应当在二级科目中体现对两种不同途径的处理。

1.企业自用。使用时,优先使用政府免费配给部分。因为政府免费配给本就属于无偿赠与的资产,不能计入企业的成本,并将其反映在企业收入增加。所以,当企业使用政府免费发放的配额时,应直接做反向处理,即:借记“递延收益”科目,贷记“碳资产——政府配给”科目。当政府配额不足时,就需要使用外购的碳排放权弥补企业排放量。能够使用碳排放权的企业(即生产企业),说明其一定拥有生产能力,这部分资产是企业自行购买并用于生产消耗环节的,应该根据其使用情况,计入企业的生产成本中。其会计处理应分为两步:(1)先在二级科目中转换,将其从“交易”科目转到“自用”科目,借记“碳资产——自用”科目,贷记“碳资产——交易”科目。(2)根据其生产消耗的数量,将其反映并计入“生产成本”中,借记“生产成本”科目,贷记“碳资产——自用”科目。

2.用于出售。由于碳排放权具有交易性金融资产的部分特性,特别是在出售环节时,通过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拍卖进行交割,使得碳排放权更偏向于交易性金融资产。因此出售时以实际取得的资金计量,与账面的差额计入“投资收益”。其会计处理应分为两步:(1)先在二级科目中转换,将其转入“碳资产——交易”中,借记“碳资产——交易”科目,贷记“碳资产——政府配给”科目。(2)在出售时,借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碳资产——交易”科目,同时借记“递延收入”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对于出售企业自行购买的碳排放权,则类似于普通的商品出售,直接进行销售业务的会计处理。即:借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 “碳资产——交易”科目,并以实际取得的资金计量,与账面的差额计入“投资收益”。

3.企业期末留存。对于企业期末留存部分,需要在报表中反映其真实价值。在经济市场环境的变动下,存在公允价值的变动,所以在月末、年末等,应以公允价值变动调整,以公允地反映其价值。其公允价值的变动额为购入的成本价与当天的市场价差额。

(四)碳排放权信息。碳排放权的信息披露能够让信息使用者了解碳排放权交易的相关会计信息,但是碳排放权和其他排污权一样,其后期披露不被重视,由我们收集整理的数据得出:38.75%的公司在财务报告中披露了排污权信息,近20%的公司并未披露。由此可以看出各国各企业对碳排放权的后期披露不太重视,同时碳排放权的会计披露没有一个完整的行业规范,无法向信息使用者提供横向对比的条件。

随着碳排放权交易的活跃和人们环保意识的加强,碳排放权对于财务报表使用者的重要性日益加强,其对于企业经营成果的影响也日益加深。将碳排放权单独建立一个账户,也是对其后期披露有一个良好的开端。碳排放权的后期披露首先应在企业财务报表中进行记录。

碳排放权作为企业资产应记录在资产负债表中,同时其引起的利润变化和现金流变化也分别记载于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中,将其购入和出售的碳排放权分别计入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和取得投资收益所收到的现金,并在附注中注明相关用量明细和重大事件对碳排放权的影响。对于碳排放权交易频繁的企业,可以采取编制独立碳资产报表的方式,使碳排放权的明细交易更详细地反映给信息使用者。

因为碳排放权的配额、购入数和增减情况是通过二级科目表示,所以对于“碳资产”这个科目的数据披露,可以反映出企业在一定时期内对于碳排放权的重视程度。结合附注中列出的政府配给额和使用额,就可以从一定程度上看出企业的产品生产规模,或者是企业未来对碳排放权看重与否的走向。

(五)不同会计处理对比分析。根据对我国碳排放权会计处理的分析,笔者发现主要问题在于是否将碳排放权计入“无形资产”与“金融资产”,这一问题会导致碳排放权在后续计量中的走向不同。

通过对同一业务分别使用 “无形资产”“金融资产”“碳资产”三种不同的会计处理方式,对比分析得出:“无形资产”无法处理好累计摊销和碳排放权消耗之间的关系,计入生产成本导致产品成本增加,但是其中一部分是国家免费配给企业使用的份额,不应该计入生产成本,但是“无形资产”账户无法合理将这一部分单独计算。“金融资产”无法公允反映碳排放权取得与使用时不同价格而导致的处理问题,并且金融资产不可以直接用于企业的生产消耗。我们设计的“碳资产”科目,由于一开始就将碳排放权分为用于交易和用于使用两部分,在一级科目下分开核算,清楚反映碳排放权在企业的用途和使用量,既能够有效地解决由于出售而计入收入所引起的利润表虚高问题,也能更加公允地反映企业的盈利情况。

五、结论及政策建议

碳排放权这一新型环境资源管理手段的产生促使了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形成与发展,同时它的特殊性也给会计处理提出了新的挑战。笔者认为针对碳排放权构建一个新的会计科目“碳资产”,并确认为企业的资产,进行相关会计处理,使其能适应不同方式取得排放权的会计计量、满足不同用途排放权信息披露的需要,规范排放权信息披露。

(一)政府出台并修改相关会计准则。碳排放权作为国家用于市场性调控而产生的新兴资产,其交易事项最终要纳入企业的会计核算系统,为了适应我国企业和资本市场发展的实际需要,我国应尽早制定碳排放权相关的会计准则,统一企业的会计核算,提高会计信息的一致性和可比性,促进碳交易的有序发展。制定出具有前瞻性的,对碳排放权的记录、计量、确认、报告有帮助的会计准则。借助于碳排放权相关的会计准则,逐渐建立起完善的低碳会计体系,建立起与国际衔接的、具有公信力的碳排放权交易制度。

(二)增强碳排放权交易的会计披露。根据我国会计准则的重要性原则,对企业影响重大的事件需要进行详细披露。建立“碳资产”科目的目的,就是为了将碳排放权交易的披露,从表外纳入到表内,从而体现其重要性。但是准则的修改有滞后性,在准则修改之前,笔者建议以编制碳资产独立报表的形式披露碳排放权的使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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