吹响环境执法“集结号”

2015-09-18 06:07周仕凭
中国环境监察 2015年10期
关键词:集结号

文|周仕凭

吹响环境执法“集结号”

文|周仕凭

“史上最严环保法”正以按日计罚、查封扣押、行政拘留等刚性的法律力量,吹响环境执法“集结号”向污染宣战。

按日计罚 使环保法长出“钢牙利齿”

拒不改正 连续处罚

相关法条:第五十九条 企业事业单 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前款规定的罚款处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按照防治污染设施的运行成本、违法行为造成的直接损失或者违法所得等因素确定的规定执行。

地方性法规可以根据环境保护的实际需要,增加第一款规定的按日连续处罚的违法行为的种类。

山东:开出 “第一单”后,又开出“最大罚单”

2015年1月23日,山东省临沂华龙热电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张开宾接过环保部门开出的100万元《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并签字按手印。

>>山东省临沂市环境监察工作人员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企业,递交给临沂华龙热电有限公司相关负责人。

临沂市环境监察支队副支队长王少华说:“这是临沂市在新法实施后开出的首张按日计罚的罚单。巨额罚款不是目的,目的是希望通过这种方式,彻底解决‘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处罚力度小’这一问题,从而引起相关企业或个人的重视,确保达标排放。新法实施后,违法排污的企业或个人如不遵守环保法规,收到的可能会是‘天价罚单’。”

“背靠”新《环保法》,山东省环保厅等地方环保部门的环境执法推进力度明显加大。据山东省环保厅介绍,新《环保法》实施以来,山东省上下联动、部门携手、多措并举,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

按日计罚,真正使新《环保法》长出了“钢牙利齿”。2月27日,因连续排污超标15天,济南市环保局给山东闽源钢铁有限公司开出按日计罚实施以来最大环保罚单,共计罚款150万元。

据济南市环保局政策法规处处长齐学坤介绍,今年1月23日,山东闽源钢铁有限公司因烟尘浓度超标而被立案,并处罚款10万元。2月27日,济南市环保局通过监测发现,该公司烟尘浓度达到55.7mg/m3,超过《山东省钢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中规定限值的0.86倍。

陕西:对10家企业开出罚单

3月17日,在陕西省环保厅会议室里,通报了首批10家违法企业。

在被查处的十家企业中,有四家曾经被处罚过,且都是“高限处罚”。根据以往法规,这个“高限”最高不过十万、二十万。但这次处罚不同,因为新环保法制定了按日计罚的规则。

陕西省环保执法局局长马小现说,以前规定是一次性罚款,企业宁交罚款也要排污。而现在,只要企业违法排污行为涉及行政处罚,一天不达标,原来的罚款就累计增加一天,上不封顶。比如某企业被处罚十万元,在规定的10天整改期限内未完成,从第11天起算,罚款每天加10万,变成20万,第12天罚款就是30万,“滚雪球”似的按日计罚,可以让原本企业不在乎的罚款金额变成“天价”,让企业知道违法是要付出高昂成本的。

查封扣押 杜绝违法排污继续发生

关键词:查封 扣押

>>江苏中鼎化学有限公司负责人在查封扣押决定书上签字确认。钱秋松/摄

>>1月24日,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环保局查封辖区内一家板材加工厂违法排污设备。这也是新环保法施行以来,安徽省打响的执法“第一枪”。许中华/摄

相关法条:第二十五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

张家港:查封违法排污企业

1月21日,江苏省张家港市环保局接到群众举报,称位于张家港市凤凰镇的江苏中鼎化学有限公司有偷排废水的行为。当天上午9点,执法人员到达现场检查后发现,在中鼎公司东侧,一根塑料软管正往东面围墙边排水,围墙边有一个洞口,软管排出的水正通过洞口往围墙外的新西河排放。经监测分析,该软管中的外排水COD(化学需氧量)为2500mg/L,总磷为2.26mg/L,分别超过相关标准。

在进一步的调查取证中,执法人员根据软管的走向发现,这条软管总长超过100米,水管的另一头连接着该公司硬脂酸车间蒸馏工段的集水池,其中大约有30米的软管被埋在煤堆里。该公司负责人称,这条软管已存在多年,主要用来给煤场浇水,通过这段软管的外排水为集水池内抽真空废水,每周的产生量在5吨左右,平时这些废水被抽至煤堆场作为浇煤补充水。

张家港市环境保护局工作人员说: 中鼎公司私设暗管将废水直接外排新西河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1月27日上午,张家港市环保局依法对该公司的硬脂酸车间蒸馏工段配电箱1只、炉窑1台、成品接收阀门1只进行查封,查封期为20天。该公司也成为苏州市新《环保法》实施以后被实施查封的第一家企业。随后,张家港市环保局还依据相关法律对中鼎公司实施行政处罚。

安徽:打响查封扣押“第一枪”

1月24日,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环保局查封辖区内1家板材加工厂违法排污设备。这也是新《环保法》施行以来,安徽省打响的执法“第一枪”。

“合肥市庐阳区环境保护局2015年1月24日封”,在合肥市庐阳区工业园这家板材加工厂的喷漆房门上、燃煤锅炉上,执法人员贴上封条。庐阳区环保局环境监察大队钱莉莉大队长说,这家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喷漆废气、锅炉烟尘未经处理直接外排,严重污染环境。依据新《环保法》规定,庐阳区环保局决定对其立案查处,责令立即停止环境违法行为。为有效制止该企业的排污行为,执法人员现场下达查封决定书,查封有关设备。

从过去缺乏强制手段,到可以贴条查封设备,立即杜绝违法排污,环保执法迈出一大步。“新法实施前,环保部门对类似违法排污行为,没有查封扣押执法权,只能要求整改并罚款,企业彻底整改到位的周期较长”,合肥市环保局法规宣教处夏云起处长表示,如今,针对严重污染环境的企业,可以查封其违法排污设备,从而立即杜绝违法排污继续发生。根据新规,企业胆敢拆封,责任人员就会面临行政拘留。

新《环保法》赋予了环保部门查封、扣押的权力,环保部门可以强制执法,不仅有利于直接、及时地阻止违法企业恢复生产,还有利于刑事案件的公安取证。

移送公安机关 让污染制造者无所遁形

关键词:依规处罚 拘留

相关法条:第六十三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一)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

(二)违反法律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

(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以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

(四)生产、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生产、使用的农药,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新环保法实施之后,只要发现了排污行为,调查取证,现场下达责令停排的决定书,再次检查如果还发现有偷排,就可以移送公安机关,这一条款正在环境保护中发挥前所未有的威力。

河南:对拒不整改企业法人进行行政拘留

2014年5月,河南省尉氏县吉利化工因氯乙酸项目未经验收擅自投产运营、盐酸技改生产线未取得环评文件擅自开工等严重环境违法行为,被河南省环保厅列入环保“黑名单”,要求其停产进行整改,然而企业一直未能按要求整改到位。

2015年1月5日,开封市环保局在检查中再次发现企业偷偷生产,1月6日、7日,开封市、尉氏县两级环保局就企业违法行为分别下达文件,尉氏县环保局对企业下达纠正环境违法行为通知书,要求立即停产,完善各类手续及环保设施,未撤出“黑名单”之前,再发现违法生产,将上报县政府依法给予关闭。

1月13日晚,河南省环境监察总队接到群众举报,举报称尉氏县吉利化工有限公司依然在肆无忌惮违法生产作业,且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气味过大,刺鼻辣眼的强酸挥发物弥漫工厂周边。

1月14日上午,河南省环保厅对尉氏县吉利化工有限公司进行突击检查,发现该厂将未经处理的强酸性化工废水直接排入厂区边农田灌溉沟渠中。暗查时还发现,厂区内,该企业没有任何废水、废气污染防治设施,无规范的固体废物储存场所。

尉氏县环境监测站监测人员对该企业排水渠的水样进行了化验,pH值达2.46~2.81,属于强酸性化工废水。

鉴于这家企业存在上述环境违法行为, 1月14日下午,在河南省环保厅及开封市环保局的监督下,尉氏县环保局依法对吉利化工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实施查封。

为防止企业偷排的化工废水可能产生的二次污染,暗查组紧急约见尉氏县主管领导,召开多部门碰头会,要求尽快采取一切有效措施,对灌溉沟渠中上百吨化工强酸废水稳妥有效地达标处理。

同时,尉氏县环保局报请尉氏县人民政府,由尉氏县人民政府于1月15日对吉利化工依法下达了关闭决定。还连夜形成移送案卷材料,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企业法人、主要负责人进行行政拘留。

湖南:开出首张行政拘留单

“我们向你下达了责令停止排污的决定书,你拒绝执行。现在我们将你移送公安机关进行行政拘留。”2015年1月4日上午10点多,在湘潭雨湖区先锋乡先锋村的一个废旧塑料加工点,环保执法人员向该企业负责人出示了《涉嫌环境违法适用行政拘留处罚案件移送书》,一旁的公安人员随即将其带走。

当日是2015年的首个工作日,也是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生效第4天,湘潭雨湖区共有3名企业负责人因环境违法被行政拘留。也是湖南省首次依据新《环保法》执行“行政拘留”。

1月1日新《环保法》实施后,湘潭雨湖区启动整治行动打击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采取有效污染防治设施排放或污染物直排等违法行为。当日,执法人员对辖区内的9家严重污染环境的企业下达了《责令停止排污决定书》,要求其责令整改。1月4日,环保执法人员对相关企业进行了复查。

上午10点多,在雨湖区先锋乡先锋村的一个废旧塑料加工点,湘潭雨湖区环保局执法人员在现场发现排污痕迹,立即找到该企业李姓负责人,开出一份《涉嫌环境违法适用行政拘留处罚案件移送书》,一旁持证的公安人员随即将其带走。

在先锋乡金塘村的一个废旧塑料加工点,地面随意堆放大面积塑料垃圾。执法人员刘剑介绍,这个加工点存在废水、废气和噪音等多种污染。环保部门从2013年4月份就开始责令其整改,要求停产,但该企业至今仍在非法排污。

环保执法人员当天共发现3家企业存在排污拒不整改行为,相应企业负责人均因环境违法被行政拘留。

3月15日上午,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在回答中外记者提问时说:“环保法的执行不是棉花棒,是杀手锏!”他还强调:治理环境污染要抓住关键,今年的要害就是要严格执行新出台的《环境保护法》。对违法违规排放的企业,不论是什么样的企业,坚决依法追究,甚至要让那些偷排偷放的企业承受付不起的代价。

建设美丽中国,离不开碧水蓝天。“史上最严”的新《环保法》,正以按日计罚、查封扣押、行政拘留等刚性的法律力量,吹响环境执法“集结号”向污染宣战。

>>1月4日,因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某非法塑料加工企业责任人被行政拘留。图为公安人员将其带离现场。张洪峰/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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