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己即利他?

2015-09-24 23:37
南方周末 2015-09-24
关键词:利己主义动机

陈嘉映

从人类中有我,只能演绎出爱人类不一定不爱自己,并不能演绎出爱己不外人

功效主义(utilitarianism,常译为功利主义)的人性论预设是:每个人都追求自己的利益;它的结论是:最好的行为是实现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的行为。从这个预设似乎很难得到这个结论。英国哲学家边沁大致提供了两种回答。一种回答是,个人之所以会考虑别人,服从社会,是因为不服从就会得到痛苦,例如舆论的谴责乃至法律的惩罚,因此遭受痛苦,这份痛苦和所获的利益两相加减下来,还是以正当的手段获利比较合算。另一种回答是,利己与有利于人类整体这两者实际上是一致的。

我们先来看看边沁的第一种解答。的确,人们常常因为“违法的代价太高”而不去违法。不过,我猜测,也常会有这样的机会——算下来的结果是违法获利还蛮合算的,尤其,若我们能把违法技巧提升到一个高新水平。近年来,虽然也法办了不少贪官污吏、黑心商人,造假、贪贿却一浪高过一浪,造假贪贿的手段也不断翻新,看来在印证这个猜测。立法者固然可以在这里那里提高“违法的代价”,但不大可能通过这个途径杜绝违法。何况,处处提高违法的代价只会造出一部苛法,殊非我们本来所愿。咱们还不说立法者执法者自己最容易变成为自家谋利的大户。

那么,第二种解答呢?国人引进功效主义之初,是连着这两个解答一起引进的,而第二种解答尤得人心。周作人有一篇题为“人的文学”的文章,现代中国文学史都会提到,文中主张一种“个人主义的人间本位主义”,这种主义要营造的是“一种利己而又利他,利他即是利己的生活”。利己怎么一来就利他了呢?“第一,人在人类中,正如森林中的一株树木。森林盛了,各树也都茂盛。但要森林盛,却仍非靠各树各自茂盛不可。第二,个人爱人类,就只为人类中有了我,与我相关的缘故。墨子说,‘爱人不外己,己在所爱之中,便是最透彻的话。”依此,我们最后就能来到“家人类”人的理想生活,“实行起来,实于世上的人无一不利”。这听上去很美,不过只能听一听开心,不能去多想。是的,独木不成林,不过,一棵树壮大,往往让周边多少竞争者枯萎死掉。从人类中有我,只能演绎出爱人类不一定不爱自己,并不能演绎出爱己不外人。

陈独秀同样认为自利主义不能只限于个人,而应当“扩而充之”,直扩充到“国家自利,社会自利,人类自利”。张东荪所取的也是同一条思路:“各个人不过以其自身之理想为目标而已。而此各人之理想即有全体目的相应者。”全体目的怎么来相应各人之理想呢?黑格尔的“理性的狡计”是一种机制,但张东荪没往这个方向想。他用同情心为例来说明自己的意思。“同情之情感无异于自我之情感之扩大……自知自己意志与社会意志相合,于是自觉幸福。此种幸福之情感暗中与全体幸福相一致……情感之为自利与利他又同出一源,逐渐知全体之利即为自己之利”。这种“扩大化”的思路恐怕过于简单了,让我们为难的,总是自己的意志往往与“社会意义”不合,对全体有利的事往往对自己无利,这些是硬邦邦的事实,无论暗中还是明中怎样感觉,并不能加以改变。自利与公益当然也有重合的时候,你生性抠门,什么都省着用,这有利于环保。不过,我们不愿用这类例子来解释自利与公益的联系,因为抠门人在花费自己所有时抠门,在使用共有物品时却可能大手大脚。

从个人的自利恐怕很难“开出”为全人类谋福利的愿望。其实,达尔文早就指出这里有一个逻辑上的扭曲:个人的自利是行为的动机,而最大幸福原则“与其说是行为的动机,毋宁说是行为的标准更为正确”。功效主义的逻辑并不是要从自利动机演绎出利他动机,而是要从那里演绎出利他的“客观效果”,既然功效主义是后果论的,这种利他效果就为行为提供了达尔文所说的道德标准。自利动机怎样演绎得出利他效果?最流行的解说是“看不见的手”。

(作者为首都师大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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