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外小水电上网电价研究与实践

2015-10-21 17:24何志江
科技与企业 2015年24期
关键词:小水电供电局电价

何志江

一、背景

目前接入梅州电网小水电企业有1580家,总装机容量为67.17万千瓦,年均上网电量约29.6亿千瓦时,规模较小、数量众多,分布广泛。这些小水电对保障电力供应、促进节能减排、促进山区经济发展等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

在上网电价方面,广东省对小水电实行较为特殊的电价政策,根据广东省人大关于加快农村小水电建设的决议规定,广东省小水电上网电价凡没有达到广东省网购综合平均收购价的,按广东省网综合平均收购价结算,即最低保护价。2011年广东省小水电最低保护价为每千瓦时39.54分(不含税,下同)。2011年12月调整为每千瓦时42.82分,2014年4月调整为每千瓦时43.82分。我市严格执行广东小小水电上网电价最低保护价政策。

长期以来,我市下属平远、兴宁、蕉岭三个供电局存在收购省外小水电电量的情况。省外小水电企业81家,总装机容量为7.81万千瓦,年均上网电量约1.9亿千瓦时。2008年2月接管前,按照当时的管理体制,三个供电局均是隶属于当地政府管理的企业,执行当地县物价局电价政策。在2007年8月份,上述三个供电局按照当地县物价局转发的粤价〔2007〕147号文,对省外小水电执行我省最低保护价。在2009年1月省公司要求小水电由市局统一直接收购后,继续沿用原合同及上网结算价格。

在2009年1月省公司要求小水电由市局统一直接收购,我局就发现省外小水电上网电价不符合有关的政策,出现省外小水电单方独赢的局面,根据国家有关部门对跨省电能交易价格的相关规定,我局决定重新启动对省外小水电上网电价规范工作,以期取得双方共赢的成果。

二、协商定价政策研究与推进

1、加强电价政策研究,为协商定价提供依据,平息争议

在工作前期,我局通过各种渠道收集了《关于促进跨地区电能交易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能源〔2005〕292号)、《关于规范电能交易价格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474号)等跨省电能交易(即省外小水电交易)专门文件,同时结合《电力法》、《供电营业规则》、《电力监管条例》、《电力并网互联争议处理规定》、《跨省(区)电能交易监管办法(试行)》等法律规章,提出“目前我市省外小水电上网电价不符合国家'跨省电能交易价格由供购双方协商确定'的政策规定,需要供购电双方共同协商重新确定”的观点。为确保该电价政策的准确执行,我局主动与梅州市物价局沟通汇报,市物价局也认同我局上述观点,并咨询了省物价局得到确认。因此,我局开展省外小水电上网电价规范工作,是合法依规、是贯彻落实电价政策的重要工作。

在2012年8至9月份,我局秉着省外电不适用广东省最低保护价和尊重历史现行上网电价的原则,明确一是省外小水电企业的上网电价不享受粤价〔2011〕326号文规定的我省的小水电最低保护价每千瓦时42.82分,暂维持原价39.54分/千瓦时,取消峰谷电价政策。二是省外小水电的上网电价由供购电双方协商确定,并报广东电网公司批准,最终我局将按照广东电网公司批准的上网电价与省外小水电企业重新签订购售电合同后执行。

小水电业主认为电站处投产后电量一直单边输入梅州市,不属于跨省跨区电能交易,并投诉至物价、电监部门。在9月5日,鉴于部分小水电业主投诉问题,市物价局出具了《关于省外小水电在我市上网电价问题的复函》(梅市价函〔2012〕16号),答复:“经请示省物价局……,省外小水电在我市上网的价格,不享受广东省最低保护价政策,由你们与广东电网公司梅州供电局协商确定”,文件同时抄送广东省物价局。在9月29日,鉴于部分小水电业主咨询问题,南方电监局以《关于解决省外小水电上网收购问题的函》(南方电监稽查函[2012]280号)提出“供电企业与省外小水电企业协商定价”的要求。在10月19日,鉴于部分小水电业主越级咨询问题,广东省物价局以《省物价局关于梅州市小水电业主就上网电价问题申请复查的答复》(粤價访[2012]35号)提出“广东省最低保护价不适用省外小水电企业,省外小水电上网电价由供购双方协商定价”的要求。我局的观点进一步得到我省物价主管部门(省物价局)和电力市场监管部门(南方电监局)的书面确认。

2、做好现状摸底和实地调研,为正确决策提供支撑

在2012年9月份,我局会同梅州市物价局到江西省寻乌县、福建省龙岩市进行了小水电上网情况实地调查。通过调研,取得了当地小水电上本地电网的上网电价,为我局制定协商价格标准做好准备。同时我局通对省外小水电现状进行一次摸底调查,从上网线路、机组容量、计量点、产权分界点、CT变比、功率考核、线损分摊等方面进行了摸底调查,全面了解电站现状和存在的问题,为下一步工作的正确决策提供充足依据。

3、加强政策宣传沟通,公平、自愿,友好开展协商谈判工作

由于国家相关政策要求省外小水电上网电价要双方协商定价,但是目前尚未有详细的操作流程及模式,且小水电企业,认为与供电局协商定价是不对等、不公平的,最终协商结果不利于小水电企业,造成供购双方的矛盾。针对小水电企业业主上述问题,蕉岭、平远、兴宁供电局将新电价政策文件送达至省外小水电企业业主,进行政策宣传解释工作,留下相关工作人员的联系方式,双方有一个有效的沟通渠道。经我方认真细致解释后,仍有26家对政策较为抵触。针对对政策抵触不接受的26家小水电企业,邀请市物价局工作人员、业主代表进行三方的面对面的商谈,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作为有公证力的第三方,在公平、公证的基础上一起对政策进行解读,消除小水电企业对政策的疑虑。同时在符合政策、上级同意、实地调研的基础上,提出在一定期限内如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建议小水电企业转回所在地上网。通过我局的大量努力,小水电企业业主对新政策有抵触转为理解,意识到协商合作、互利共赢才是符合双方利益的正确选择,逐步转变了抵触情绪。

在2012年11月份,我局根据国家“参考送端电网平均上网电价和受端电网平均购电电价、销售电价协商确定”的政策规定,制定准备了两套协商谈判价格方案。方案一是按照“省外小水电当地平均上网电价与42.82分/千瓦时的中间值”计算的报价。该价格方案严格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在双方共赢、平等分享差价的基础上得出。由于省外小水电所在地的上网电价约28-31分/千瓦时之间,按照该方案计算的上网价格对省外小水电的既得利益影响较大。方案二是按照“39.54分/千瓦时,不执行峰谷”执行。该价格方案秉着省外电不适用广东省最低保护价和尊重历史现行上网电价的原则,同时考虑到小水电价格在全省仍然属于价格较低的电源,为确保双方以后能继续友好合作,我局在差价分享上作出让步。如果上述方案价格双方达不成一致意见,我局建议双方停止电能交易,省外小水电转回当地电网上网。

2012年12月,在政策明朗和对小水电企业做好充分解释的基础上,在法律部门的指导下,我局通过公证邮递的形式,对在我市上网的省外小水电企业陆续发出《广东电网公司梅州供电局关于对省外小水电企业上网电价进行商价的邀请函》,提出在公平、自愿、友好的前提下,邀请省外小水电企业分批次与我局对上网电价进行协商确定。同时再次说明了协商谈判的政策依据,最后提出双方达不成一致意见或不来参与谈判的处理意见。

我局组织了协商定价谈判工作小组,负责主持谈判及处理谈判中发生的事项,签订价格协商一致的相关协议。在2013年初,我局总共8次与81家省外小水电企业进行了面对面的协商定价谈判。最终,经过双方友好协商,在遵守国家规定和尊重历史的前提下,双方互相理解和支持,对上网电价达成一致意见,将省外小水电上网电价确定为不含税39.54分/千瓦时,不执行峰谷电价政策,执行时间追溯到2012年8月份。为巩固本次协商谈判的成果,谈判后双方签订了《广东电网公司梅州供电局与省外小水电企业关于上网电价格的确认书》,将上网电价的谈判结果通过书面形式予以确定。

三、成果与效益

通过新建立的省外小水电协商定价机制,一方面确保了电价政策的执行到位,解决了省外小水电上网电价的历史遗留问题,为下一步顺应电力体制改革提供了很好的实践经验;另一方面扩大了电网企业的经营空间,切实做好降本增效措施。2013年梅州局购省外小水电上网电价平均下降5.87分/千瓦时,同时省外小水电上网电价比送当地上网提高约10分/千瓦时,取得了双赢的效果。

(作者单位: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梅州供电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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