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格尔国家观浅析

2015-10-21 18:40:43赵全
华人时刊·中旬刊 2015年4期

赵全

【摘要】在黑格尔的国家哲学著作<法哲学原理》当中,黑格尔总述了国家观的基本纲领,而在其《历史哲学》中,黑格尔则在历史的抽象角度论证了现实中的国家原则之贯彻,两部著作存在立意分歧,而这也表现在论证手法上,最终达成黑格尔体系的和解。

【关键词】黑格尔;国家观;法哲学;历史哲学

中图分类号:B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0278(2015)04-058-01

在《法哲学原理》中,黑格尔在第三章论述了国家,在这章开篇,黑格尔写道:

“国家是伦理理念的现实——是作为显示出来的、自知的实体性意志的伦理精神,这种伦理精神思考自身和知道自身,并完成一切它所知道的,而且只是完成它所知道的。”

在这里,黑格尔重点论述了国家是伦理理念的现实,是一种具有自我意识的伦理精神,而这里所运用的“实体性”则是指现实的、具有自我运动和自我展开的属性,于是,这种精神——伦理精神的现实,是可以完成一切它所知道的。

在这里,黑格尔确立了国家是绝对精神在伦理领域的现实,是一种下贯的思路,是一种具体化。但是,黑格尔在这里,也就是国家哲学领域内,排斥了历史的现实的抽象归纳,而是一种演绎方法,这在黑格尔的下文中有明确表述:

“现在如果问,一般国家或竟每个特殊国家以及它的法和使命的历史上起源是或曾经是怎样,……最后如果问,这种法的基础是怎样的在意识中马上被理解而巩固下来的:是把它看做神物或实定法呢,还是把它看做契约或习惯呢,那么所有这些问题都和国家理念无关。这里我们仅仅在谈对国家的哲学上的认识问题,从这一点说,以上这些都是现象,是历史上的事物。”

在这里,黑格尔明确将国家哲学中的现实历史因素——现象完全抛弃,而是讨论“取之于国家有效的法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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