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造价在招投标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2015-10-21 17:17陈智敏
建筑工程技术与设计 2015年21期
关键词:建筑工程造价招投标问题

陈智敏

摘 要:隨着我国市场经济秩序的逐步完善,市场意识和竞争意识不断增强,对建筑工程招投标工作越来越重视。但是,由于建筑工程资金投放量大,操作环节较多,使得建筑招投标工作运作不规范,操作过程中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为此,本文对建筑工程造价在招投标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具体的分析,并提出了相关的解决对策,以供大家交流探讨。

关键词:建筑工程造价;招投标;问题;对策

引 言:招投标制度的本质特征是公平、公正、公开和竞争,但是目前建筑工程招投标依然存在着许多不规范的问题,给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埋下了较大隐患。如何有效地解决这些存在的问题,从而改善招投标市场的环境,是值得我们认真思考和不断探索的问题。

1 建筑工程招投标主要原则和要素

1.1 程序性和组织性

一个完整的招标投标过程,包括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和定标五个环节,它的进行过程,必须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在地点、时间内,按照规定的规则、办法和程序进行,每个环节都具有法律拘束力严格的程序、规则,不得任意改变。

1.2 公平性和公正性

招标投标活动的各个环节均必须体现了这一原则,可以防止不正当的交易行为。

1.3 公开性

招投标活动具有信息、招标程序、评标方法、中标结果公开的特征。

1.4 一次成交

在一般的交易活动中,买卖双方往往要经过多次谈判后才能成交,招标投标过程中,投标人没有讨价还价的权利,为中标价一次成交。以上四要素,基本反映了招标采购的本质,也是判断一项采购活动是否属招标采购的标准和依据。

2 建设工程招投标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2.1 投标人相互串通,围标、陪标现象严重

投标者不具备承包资质,设法挂靠几家具有较高资质的施工企业参与投标,编制的投标书内容大同小异,以挂靠单位的名义来进行投标。甚至有些职能部门为个人利益滥用职权,如减少招标公告的时间、提高投标企业资质要求、修改招标文件中的评标办法等不合法行为,将工程内定给某施工单位使其中标,将投标风险转移给"挂靠者"。被"挂靠者"如果自主投标,投入大,且不一定中标,而依靠被"挂靠"中标就可以收取管理费,还可以提高自己业绩。

2.2 私自"场外"招标或以"化整为零"的方式规避招标

有些企业认为按规定就可以自行招标,不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建、备案、不办理招投标手续;组织一些不具备相应承包资质的施工企业商洽造价、工期、质量等合同条款内容,进行"场外"招标;缩短工期、拖欠工程款等不合法的条件确定施工单位并与其确定承发包意向。由于没有报建、备案等手续,有些单位打着"招商引资、优化环境"的牌子先开工,边施工边办理相关手续。甚至把建设项目的一部分拿出来进行招标,将项目分解成许多小项目,使投资额低于要求招标额度,变公开招标为邀请招标。以"化整为零"的方式逃避监督和检查,严重扰乱了招投标的秩序。

2.3 建设工程招投标"阴阳合同"盛行

有些建设单位与招标代理机构串通,弄虚做假,"明招暗定",表面上是在建筑市场内公开招标,其实早有了意向的施工企业。工程招投标后与中标单位公开签订合同,这是"阳合同",同时又在私下与其签订另外的合同,强迫中标单位压低报价、增加工作量、缩短工期等违背中标人意愿的要求,这是"阴合同"。"阴合同"违反了《招标投标法》、《合同法》和《建筑法》的有关规定,极易造成建筑工程质量隐患,损害建设方的利益。

3 解决建筑工程招投标过程中问题的具体对策

3.1 完善招投标法律制度,规范招投标市场

改革开放至今,国家颁布实施了数百个相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规范,这些法律法规,对于加快经济建设、发展国民经济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由于改革进程漫长、立法授权过多、法规制定较乱,一些新颁法律兼顾了不同体制的利益关系,许多法律规定与地方法规存在矛盾;合同法和招标投标法等法律规定不具体、不便操作。必须对相关法律法规重新修订和完善,同时清理或废除过多过乱的地方法规或行业法规,堵塞地方或行业保护,使每个自然人、法人都能运用法律维护其合法权益。

3.2 制定统一的招标文件规范文本,使评标依据更加科学合理

目前,我国的招标文件的制定虽有范本,但只能起到宏观的指导作用,没有详细的规范文本,容易产生暗箱操作,造成招标质量不高。鉴于此,相关部门、单位及协会应加强协调会商,尽快对设计、监理、施工分别制定统一的范本,把评标细则具体化,明了化。同时,对相关的收费标准,行业条文等统一口径,减少不必要的投诉和纠纷。

3.3 加强低价中标后的监管和审计

要建立强有力的全过程审计监督机制,尤其是低价中标的建设项目。严格把好变更关,如工程变更,项目班子变更等。强化监管力度,确保工程质量,并建立以中标人履约担保和建设单位支付担保为核心的风险管理制度。

3.4 加强监管和违法违纪的查处力度

在纪检监察部门建立专门的招投标监督机构非常必要。一方面可以介入招投标活动,实现跟踪监督,保障招投标活动公正廉洁;另一方面可随时根据举报或跟踪招标过程发现的情况进行独立办案。监督人员实行轮流制,避免"一回生,二回熟"的局面。同时,制定严厉的惩罚措施,规范各参与主体的行为,建立廉政责任制,业主方、代理机构、投标人及行政主管部门在招标前签订责任状,做出承诺,实行招标负责人责任制,对违法违纪的人员严惩不贷。比如:对违纪的行政人员或招标负责人给予降级或开除的惩罚;对违反评标纪律和职业道德的评委,实行黑名单制;对违法、违规的代理机构及投标人强制永久性退出市场等。

3.5 严把招标代理机构市场准入,进一步规范招标行业的代理行为

招标代理机构是依法设立,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有了招标代理机构的代理行为,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降低工程成本,保证工程质量,提高资金效益。政府职能部门要严格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认定,确保招标代理的市场准入,在其资格许可和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开展招标代理业务。建议招标代理机构采用随机抽取的办法来与招标人达成委托关系,避免两者长期合作后带来的人情问题。要加强对招标代理从业人员的业务和职业道德培训,提高代理机构人员的综合素质和工作水平。同时,要加大代理机构信用管理机制和约束机制,合格代理,合理收费,让其真正起到中介的作用。

3.6 建立健全管理机制,规范和完善评标专家库建设

评标委员会的专家应当从评标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以随机方式抽取确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明示、暗示等方式指定或变相指定参加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抽取专家时,主管或监督部门要严格把关。要规范和完善评标专家库的建设,对专家的专业进行统一划分和配置,要为专家保密,从抽取到评标结果公示期间不得泄露专家身份,在评标现场进行现场监督,预防招投标双方贿赂、威胁或变相欺骗专家,使专家提供不真实的评标结果。要建立违规违纪取消资格的清出机制,对不负责任和提供虚假评标结果的专家要严肃处理。

4 结束语

综上,尽管建筑工程招投标过程中还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但其对市场经济的发展起着重要意义不可抹杀。我们在清醒客观看待建筑工程招投标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时,除了采取积极的应对措施,还应认识到建筑工作招投标是一项逐步发展、逐步完善的工作。

参考文献:

[1]缪燕燕.工程评标亟待规范[J].建筑管理现代化,2003,(2).

[2]李芬.浅谈建筑工程招投标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城市建设理论研究,2012(8).

[3]郑志鹏.浅谈当前工程施工招投标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J].山西建筑,20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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