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菲迪克条款在施工中的应用

2015-10-21 17:17王蒙
建筑工程技术与设计 2015年21期

王蒙

摘要:施工合同结算条款是工程造价控制的关键所在,文章用实际案例,从四个方面谈对施工合同结算条款签订的形式、注意点的认识和体会。只有合同条款规范、合理,公平体现双方权力义务,才能为后续工作打下良好的基础,提供可靠的依据,才能事半功倍。

关键词:菲迪克 清单计价规范 综合单价

在施工合同中,估价条款总是最重要的條款之一。因此,无论在菲迪克1999年《施工合同条件》(以下简称《施工合同条件》),还是在《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以下简称《清单计价规范》)中,都有非常详细的描述。以下简要描述估价条款在两者之间的异同:

1、菲迪克合同与施工合同《清单计价规范》中的相同点

在《施工合同条件》中有如此描述,每项工作适用的单价或价格应依据合同中的规定,如果合同没有明文规定,可采用合适的类似工作的单价。在《清单计价规范》合同价款调整中对综合单价也有类似描述:"因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漏项或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变更,造成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其对应的综合单价按下列方法确定:合同中已有适用的综合单价,按合同中已有的综合单价确定;合同中有类似的综合单价,参照类似的综合单价确定;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的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综合单价,经发包人确认后执行。"由上可看出,对于估价的调整,两者的共同点就是首先要依据合同的约定,合同约定可调或如何调整的,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合同没有约定的,则根据各自的规则,另行进行估价的调整。

2、菲迪克合同与施工合同《清单计价规范》中的不同点

除人工、材料以及机械价格变化而引起的单价变化外,估价的变化总是和工程量的变化有一定联系,以下仅讨论对由于工程量变化,两者在估价调整上的不同之处:

在《施工合同条件》中,如果同时满足以下四个条件,即:一项工作的数量变动超过工程量表或其他明细表中列明的10%以上;并且变化数量乘以单价已经超过了中标合同款额的0.01%;而且数量变化对单位工作量费用的直接影响超过1%;以及该项工作并没有在合同中被标明为"固定单价项"。则对该项工作估价时,应再确定新的适宜单价或价格。

而在《清单计价规范》合同价款调整中规定,因工程变更引起已标价工程量清单项目或其工程数量发生变化时,应按下列规定进行调整:"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应采用该项目的单价;但当工程变更导致该清单项目的工程数量发生变化,且工程量偏差超过15%时,该项目单价可进行调整。当工程量增加15%以上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低;当工程量减少15%以上时,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高。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但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应由承包人根据变更工程资料、计量规则和计价办法、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格和承包人报价浮动率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并应报发包人确认后调整。

例如:建设方签订合同者不是专业人士,施工方草拟了合同条款,对风险范围做如下说明:设计变更可调,签证资料可调,施工措施费用按实际情况调整。工程结算时,施工方要求调整原投标时报价为"零"的机械进退场费用和基础开挖基坑排水费用。

分析: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项目,合同中涉及到许多诸如临时设施费率的取定、施工措施费的专业报价,需要熟悉清单编制的专业人士进行把关,往往建设方由于不熟悉清单编制原则、不了解合同价款的组成,对合同条款把握无法到位,给合同签订的另一方留下可趁之机。

由此可以看出,在《施工合同条件》中,估价的调整约束条件除考虑在单位工作量费用中的比重外,还要考虑其整个项目中的价值比重。估价的调整变化不仅仅依赖数量的变化而变化,还要考虑该项变化在工程价款上的影响,调整后的估价适用于该项目的全部工程量,从而,在估价调整项目的甄选上较为复杂,易引起工程师与承包方的争议;而在《清单计价规范》中,综合单价的调整仅考虑了工程量的变化以及报价浮动率,调整后的估价仅适用于该项目的原工程量变化15%以外的工程量,缺点是没有考虑由此引起的工程价款的变化,易造成得不偿失的工作量浪费,优点是综合单价调整项目的选择简单。

对于新增估价的确定,在《施工合同条件》中约定,如果同时满足下列三个条件,即:该项工作是按第13条[变更与调整]指示承包商实施的;在合同中没有为此变更工作项规定单价或价格;由于该项工作的性质不同或者实施的条件不同,合同中没有适合的单价或价格。此时,也应使用新的单价来对该项工作进行估算。如果没有可参照的相关单价或价格,新单价或价格应依据合理的工作费用,加上合理的利润,同时考虑相关情况予以确定;在最终确定一个新单价或价格之前,为了支付进度款,工程师可以临时确定一个单价或价格。而在《清单计价规范》中有如下规定,"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工程项目综合单价的,由承包人提出综合单价,经发包人确认后执行。"以及"如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描述与设计不符的,发、承包双方应按新的项目特征确定其综合单价。"由此可以看出,新价格的提出在《施工合同条件》中由工程师提出后,经过发包方协商认可后执行;在《清单计价规范》中,新价格由承包方提出,经发包方确认后执行。

对于删减了某项工作,承包商会产生一些的影响,在《施工合同条件》中规定:如果删减的任何工作构成了变更的一部分,而且双方对该删减的工作价值在删减前没有达成一致意见时,在符合三项条件情况下,承包商可发出通知,同时附证明材料,要求对因删减该工作而造成的影响予以费用补偿。1、如果不发生删减的情况,承包商的某笔费用本可以从中标合同款额中的部分的工程款中分摊掉;2、由于删减了该工作,使得承包商的该笔费用无法在合同价格中消化掉;3、在对任何替代工作估价时,也没有含该笔费用;工程师收到通知后应按第3.5款[决定]去商定该费用补偿,并加到合同价格上。而在《清单计价规范》中并没有对上述影响作进一步说明。

由上可知,仅从估价条款上看,《施工合同条件》中,原则更加严谨清楚,同时关注了量的变化和价值的影响;在《清单计价规范》中,原则与《施工合同条件》基本相同,虽然缺少了对整体工程造价的关注,却更加便于实际操作。

3、结束语

施工合同结算条款是工程造价控制的关键所在,工程项目的经济活动全过程,全方位围绕合同进行。施工合同应有深入了解整个前期过程、精通工程造价专业知识,并熟悉相关法律法规的专人签订和管理,合同签订者需要完全理解前期资料、协商洽谈的各种信息,全面反映在合同的各项条款中,前期签订阶段宁愿多花费一些时间和精力,理顺合同的各项关系,特别是涉及到工程造价的结算条款要尽量清楚明了,便于合同的执行,后期结算工作的顺利开展。只有合同条款规范、合理,公平体现双方权力义务,才能为后续工作打下良好的基础,提供可靠的依据,才能够事半功倍。

参考文献

[1]高玉兰.对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垫资承包的法律认识[J].山西建筑.2009(33)

[2]杨宇.创建和谐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争议解决机制[J].建筑经济.2007(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