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承租人和出租人的租赁会计

2015-10-21 20:00:05邓也
新西部下半月 2015年2期

邓也

【摘 要】 本文根据我国会计准则,从经营租赁和融资租赁两个方面对承租人和出租人的租赁会计的账务处理进行了分析论述。指出,我国财政部于本世纪初发布了有关租赁会计的会计准则,对租赁业务的会计处理方法给予了规范,应当严格按此执行。

【关键词】 承租人;出租人;租赁会计;会计处理

租赁是一种古老的经济行为,但以融资为主要目的的现代租赁则是从二战以后兴起的,并在发达国家得到迅速发展。我国财政部于本世纪初发布了有关租赁会计的会计准则,对租赁业务的会计处理方法给予规范,主要内容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基本一致。

一、承租人的租赁会计

出租和承租是租赁业务相互对应的两个方面,租赁会计涉及承租人和出租人两方面。

1、经营租赁

我国规定经营租赁的承租人在租赁开始日,不应将租入资产确认为本企业的资产,应付的租金也不确认为长期负债,对于租金要在租赁期内采取合理的方法计入各会计期间的损益。具体会计处理为:对于经营租赁的租金,承租人要在租赁期内采取直线法确认为当期损益;如果有其他更为合理和系统的方法也可以采用;承租人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应计入当期损益;或有租金在实际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2、融资租赁

融资租赁的承租人应确认租入资产以及相关的租赁负债,我国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处理原则一致,只是在其具体处理细节上略有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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