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民政府对日本重要战犯的审判

2015-10-29 05:40
世纪 2015年5期
关键词:中将宪兵战犯

刘 统

国民政府对日本重要战犯的审判

刘 统

审判的筹备和战犯认定

日本战败投降后,根据同盟国的商定,中国国民政府开始对战争罪犯展开调查。1945年11月6日,国民政府成立“战争罪犯处理委员会”,隶属国防部。委员会拟定了《战争罪犯审判办法》等文件,对日本战犯进行逮捕、拘押和引渡。

从1945年8月到1947年5月,中国各地共逮捕日本战犯2357名。在北平、沈阳、南京、广州、济南、武汉、太原、上海、徐州、台北10个城市设立了专门审判战犯的军事法庭。从1945年12月至1947年12月共计审判日本战犯2435人,其中判处死刑149人,实际执行145人(4人在执行前病死或减刑)。其余的判处无期或有期不等的徒刑,也有部分因证据不足释放。

1946年1月19日,远东最高盟国统帅部成立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在东京审判日本战犯(又称东京审判)。中国国内审判作为东京审判的组成部分,积极提供证据,为东京审判做出了重要的配合和贡献。

战后中国国民政府对日本战犯审判,是在英美等国放弃在中国的治外法权后,中国政府对日本战犯进行的独立审判。这是一个宣示主权、伸张正义的重大事件。在没有先例、没有经验的背景下,独立进行如此大规模的国际审判,对中国的司法工作者也是一次严峻的考验。公正地说,国民政府中的诸多外交、法律、军事人员,尽自己的能力,完成了这次规模浩大的审判,成绩是有目共睹的。

关于日本战争罪行和战犯的确认,考虑到日本侵略中国早在二次世界大战开始之前,时限应提前到1931年“九一八”事变。侵略东北和华北的日军首领,都应列入战犯名单。1945年9月11日,国民政府由外交部牵头,会同中央秘书处、司法行政部、军令部、中宣部、国际问题研究所联合召开讨论战犯名单会议。最初议定的战犯48名,包括近卫文麿、东条英机等政府首脑,杉山元、板垣征四郎、畑俊六等军事将领,广田弘毅、松冈洋右等历任外相,小仓正恒、河田烈等历任藏相。

据《徐永昌日记》,开会讨论日本战犯名单过程中,10月12日徐向蒋建议:“日战犯似不可多所罗织,只择其实不容恕者,如九一八、七七当时之实行凶犯足以对内对外与膺惩似即可矣。”10月16日,“办公厅开会讨论日本战犯,蒋先生手定仅先提出最著者十二人”。据蒋介石手稿,这份名单原有20人,然后又按顺序标出12人。12名重要战犯为:1.土肥原贤二,2.本庄繁,3.谷寿夫,4.桥本欣五郎,5.板垣征四郎,6.矶谷廉介,7.东条英机,8.和知鹰二,9.影佐祯昭,10.酒井隆,11.喜多诚一,12.畑俊六。其余8人为:梅津美治郎、多田骏、秦彦三郎、小矶国昭、大谷光瑞、阿部信行、南次郎、甘粕正彦。最后大谷光瑞、甘粕正彦等名字被用红笔圈去。这份一再精简的名单,主要考虑这些罪犯在侵华战争中起的作用和参与的重大事件中应承担的责任。

这个战犯名单,有两个特殊人物不在其中。一个是日本天皇裕仁。国民政府最初认定的战犯,裕仁排在首位。但是美国为了战后长久控制日本,考虑还是保留天皇制度,因此杜鲁门与蒋介石磋商后,国民政府最终确定的战犯名单中没有日本天皇。尽管外界舆论强烈要求追究天皇的罪责,但国民政府还是与美国立场保持了一致。

另一个是冈村宁次。作为日本“华北方面军司令官”,及“中国派遣军总司令官”,当然是侵华首恶之一。但冈村在抗战期间主要的对手是共产党和八路军,日本投降后,冈村积极配合国民政府,拒绝向八路军投降,等待国民政府的接收,使蒋介石感到满意。在商议战犯名单之初,1945年9月13日,何应钦就致电外交部的王宠惠、王世杰,特别关照不要将冈村宁次列入,以免影响接受日军投降和遣返等工作。这就不是从法律方面去考虑,而是现实政治的原因。

从审判宪兵特务转向高级将领

审判初期,各地法庭的主要目标是日军宪兵、特务和监狱官员。因为他们在当地作恶多年,民众容易指认和提供确凿的证据。

广州法庭审理的第一案,是驻汕头日军宪兵杀害国民党军队情报人员案。1945年7月,汕头日本宪兵吉川悟保、黑木正司等,捕获国民党军186师驻汕头情报主任郭伟杰及属下11人。8月13日将他们杀害于汕头机场。据此,广州法庭于1946年6月12日宣判,将松永、吉川、黑木三人判处死刑。

上海法庭审判的第一案是宪兵汤浅寅吉,此人曾任日军上海战俘收容所管理员。起诉书称:1943年初大阳山之战,国军27军被日军俘获数百人,后转往上海战俘收容所。汤浅酷刑折磨国军战俘,并参与杀害国军上尉钱寿夫等军官7人,被判处死刑。江苏常熟日本宪兵队长米村春喜,绰号“常熟之狼”。因民愤极大,上海法庭在常熟四次开庭审理米村,落实证据。直到1947年1月5日,才宣判米村死刑。为一个日军中尉花费如此大的精力,可见日军宪兵民愤之大。

国民政府审判日本战犯的全过程中,对宪兵的审判占到一半以上。而且判处死刑占到80%的比例。这主要是民众举报的材料集中于宪兵。日本宪兵多数认罪伏法,但也有少数人认为当了宪兵就要和中国人打交道,执法时就会伤害中国人。这不是他们的本人意愿,而是执行上级命令。将罪行都归于他们,是不公平的。1947年6月,济南法庭枪毙日本宪兵队曹长福田永助。临刑之前,“该犯态度异常镇静,徐徐答谓:我到中国来八年多,自问尚未杀害过老百姓。希望诸位多研究日本的组织机构,就明白日本宪兵的任务了。因为我是一个下级官,诸位知道日本军人是以服从命令为天职的,不然要受处分的。我们知道我们必须牺牲几个,但希望各位多研究研究日本问题。因为中国也在危机四伏的时候,对我们的案子,我觉得还有请诸位调查的必要”。记者也感到福田“临刑供词值得深思”。

判处死刑的日本战犯被押赴刑场

1945年12月16日,苏、美、英在莫斯科举行会议,决定组成由美国、中国、英国、苏联等11个国家参加的远东国际军事法庭。根据《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宪章》,以破坏和平罪、普通战争罪、违反人道罪三种罪行对日本甲级战犯进行审判。经过取证和筹备,远东国际军事法庭于1946年4月29日接受了盟军最高统帅部国际检察处对东条英机、广田弘毅等28名被告的起诉,并于同年5月3日在东京开始对这批日本主要战犯进行审判。

东京审判为中国对日本战犯审判明确了大方向。为了广泛搜集证据,东京审判罪行调查组回国,5月11日在南京举行联席会议,督促各地法庭搜集证据。据《申报》记者1946年10月15日采访上海法庭检察处,得知上海法庭自1945年11月到1946年总共搜集证据30638件,涉及日本宪兵、军人和侨民,但能举证日本具体犯罪人和部队番号的仅有488件。证据虽多,但质量明显不够,不能为法庭采信。为此,南京国防部派出战犯罪行调查督导组,分赴各地进行指导。为了配合东京审判,调查组给各法庭发了《远东国际军事法庭调查罪证纲要》。调查组的指导,给各地法庭很大的帮助。东京审判体现了国际反法西斯阵线对日本侵略者的集体审判,既有国际法的高度,又结合中国的实际情况,使审判人员开阔了眼界,提高了调查取证的水平。

在东京审判的引导下,国内审判将重点集中到日军在华制造的集体屠杀事件上,并重点审判负有战争罪行责任的日军将领。1947年7月,国民政府战犯处理委员会公布“261名日本重要战犯名单”,列举了各战犯在侵华战争时期的阶级、职务及主要罪行,基本上将侵华日军旅团长(少将)以上军官包含在内。还有少量的政府官员、经济战犯和文化战犯。南京方面向各法庭提供了这份名单,要求各地法庭根据这个名单,拘押或要求引渡曾在当地作战或驻扎的日军将领,分别进行审判。

冈村宁次回忆:“自1946年初,开始对兵团长一级进行拘留。对此,我曾向何应钦进言,责任由我一人承担,要求解除对他们的拘留,但未被采纳。结果军司令官一级(除我以外)全部归国,而师团长一级二十余人,反而呻吟于战犯监狱中。其罪状多因细微事件被居民所检控,因而对判刑怀有不满情绪者不乏其人。”

在被告席上受审的前领略清华日军总司令冈村宁次

各法庭审判日军将领

广州法庭最重大的审判,是针对日军驻华南派遣军指挥官田中久一中将。

南京法庭在审判南京大屠杀案件同时,还重点审判了矶谷廉介中将。矶谷廉介(1886—1967)生于兵库县,1904年陆军士官学校毕业,与冈村宁次、板垣征四郎、土肥原贤二同期。1916年派驻中国广东工作,1935年在日本驻中国使馆任武官,是日军中的“中国通”。1937年“七七事变”后,矶谷廉介指挥第10师团入侵华北。1938 年3月,所属第33旅团沿津浦线向徐州进攻,进至山东省南部台儿庄一线,与李宗仁指挥的第五战区部队激战,一度受挫退却。

1941年12月太平洋战争爆发,日军进攻并占领英国殖民地香港。1942年2月矶谷廉介被任命为香港占领地总督。1944年12月改由田中久一接任。矶谷廉介任香港总督期间,日军从香港夺取各种物资,强制日化教育,禁止使用英语,把香港街道及地名改为日本名。由于粮食缺乏,日军推行疏散政策,强迫大量香港居民迁回内地。到1945年日本投降时,香港的居民人数降至70万,只及战前的一半。

1946年,南京军事法庭以战争罪、反人道罪起诉矶谷廉介。1947年7月8日,矶谷廉介第一次出庭。检察官以纵容部下奸杀和放逐在港平民两项罪名起诉。法庭指控矶谷部队在山东泰安屠杀奸淫、在河南孟县抢劫屠杀、在博爱县进行抢劫等罪行。矶谷一概推托不知,但又不能提出无罪的证据。法官列举日本宪兵在香港酷刑虐待平民,矶谷辩称“完全不知,宪兵队长非总督府内人物,每月仅报告一次。故其所做非法行为,本人完全不知”。对放逐平民一事,矶谷亦予以否认,称“为维护多数人民秩序起见,仅放逐过三批罪民”。法官问:“你曾供称因香港粮食缺乏,故出此策,今何自相矛盾?”矶谷答:“此为疏散自愿还乡之四十万平民,放逐与疏散不能一概而论。”法庭出示英国人欧门司证词,称民国三十年六月至十二月间,大鹏湾每月死亡被放逐之良民五百至七百人。矶谷又狡辩:“此证绝不可靠。”

尽管矶谷廉介百般抵赖,但几十万香港平民在日占领期间遭受的苦难是人所尽知的事实。7月22日,南京法庭判处矶谷廉介无期徒刑。1949年2月他与关押在上海的日本战犯被美军转往东京巢鸭监狱服刑,1952年8月提前获释。1967年6月6日在日本去世。

北平、广州、武汉法庭分别对一些日军将领进行审判。1946年9月,武汉法庭审判日军第68师团长堤三树男中将。法庭指控其部队驻扎湖南资兴期间,所犯罪行极多。民国三十四年五月,当地非战斗员曹向经等三人被堤三部下用残酷手段杀害。又有曹姓老妇及13岁幼女,亦被轮奸致死。其他掠夺财物、耕牛2000余头,无恶不作。堤三树男答:“我先不知道,今天才晓得。我很惊异。那时军队很多,究竟是不是我的部队所为,还不明白。我对军纪最为严厉,时常训诫部下要爱护民众,我相信没有这个事情的,请求详查。”在提取一系列证据后,1947年11 月4日,武汉法庭再次公审堤三树男。法庭列举其担任苏州宪兵团长和第68师团长期间,其下属先后在苏州、湖北黄梅、湖南衡山、衡阳等地用酷刑杀害平民、强奸妇女、掠夺财产等11项罪证,指控其“纵兵殃民,积案累累”。堤三树男掏出准备好的书面答辩,声称所部颇为守法,不致有如许罪行。 最后,法庭判决堤三树男无期徒刑。

到审判后期,各地法庭已相继关闭,已判决的罪犯和尚未审判的战犯相继集中到上海提篮桥监狱关押。许多日本将领因证据不足,一直没有进行审判。上海法庭最后突击审判了一批日军将领。1948年4月18日,上海法庭对福田良三、落合甚九郎、船引正之、菱田原四郎、宫川清三、三浦忠次郎、梨冈寿男、大井川八郎等八名将级军官,提起公诉。除福田任日本中国方面舰队司令官外,其余七人均为陆军师团、旅团长,直接参与侵华战争。对他们的审判,着重于战争犯罪。5月24日审判福田良三,指控其于1933年底担任台湾高雄舰队司令官期间,指挥千余架飞机,对中国后方设防或不设防城市狂轰滥炸。宫川担任师团长期间,参与长沙衡阳会战,纵容部下滥杀百姓,掠夺财物。后退至广东始兴和广西期间,亦沿途抢劫。6月初,对八名将领陆续宣判,分别处以无期和10年以上不等有期徒刑,惟大井川八郎少将被判决无罪。

审判的成果与教训

但是,对日军将领的审判,由于时间仓促,多数将领未受到起诉和审判。特别是徐州和太原两个法庭,甚至没有审判一名将级战犯。对已判决的日本将领,我们有如下统计:

法庭 姓名 军衔 判决 备注

上海 原田清一 中将 10年

神田正种 中将 14年

柴山兼四郎 中将 7年

内田孝行 中将 无期

伊达顺之助 中将 死刑

野地嘉平 中将 无期

黑濑平一 少将 无期

专田盛寿 少将 无罪

福田良三 中将 15年

落合甚九郎 中将 无期

船引正之 中将 无期

菱田原四郎 中将 无期

宫川清三 少将 12年

三浦忠次郎 中将 10年

梨冈寿男 少将 20年

大井内八郎 少将 无罪

安藤利吉 大将 1946.04自杀于狱中

冈部直三郎 大将 1946.11病死于狱中

南京 酒井隆 中将 死刑

谷寿夫 中将 死刑

矶谷廉介 中将 无期

高桥坦 中将 无期

冈村宁次 大将 无罪

武汉 柳川悌 中将 无期

奈良晃 中将 无期

长伴健雄 中将 10年

梶浦银次郎 少将 无期

堤三树男 中将 无期

村上宗治 少将 7年 复审改判无罪

佐藤甲子孝 少将 无罪

佐知川庸治 少将 无罪

广州 田中久一 中将 死刑

平野仪一 少将 死刑

下河边宪二 少将 死刑 复审改判无期

三国直福 中将 无期

未藤知文 中将 10年

重藤宪文 少将 死刑 1947.8病死狱中

近藤新八 中将 死刑

北平 内田银之助 中将 无期 病死狱中

茂川秀合 少将 无期

台北 加藤章 少将 无期

上述41名将级战犯,除去病死3人,自杀1人,无罪判决6人,真正受到惩处的仅31名,比起上面颁布的261人大名单,我们就看到差距了。

在日本法务省战后统计的《中国军事裁判概见表》中,10个法庭共计审判案件605件,判决883人,无罪350人,占到40%的比例。如此之高的无罪判决使人怀疑,难道日军在中国真的犯罪率很低吗?而且在审判过程中,我们看到的大多数是针对平民百姓的杀害、抢劫、虐待案。而大规模的战争犯罪指控非常之少。对此,当年审判的当事人深有同感。在审判过程中,各法庭的审判人员面临很多困难,一是证据缺乏,二是人手太少,三是上面规定时限完成审判,因此面对众多日本在押战犯,很难做到对他们进行深入的公正审判。

1947年6月7日,由上海军事法庭判决死刑的清华日军战犯在游街示众被押赴刑场

审判开始不久,武汉行营军事法庭检察官吴俊就对记者发表谈话,列举了审判过程中的问题和困难:“本法庭审讯之日本军事战犯,系日俘于战争期内确在湘、鄂、赣三省内犯有杀人放火及其他罪行者,目前经本人侦讯者计达132起。其中赣省竟付阙如,湘省亦不过17起。现已予起诉者42起,其余正在侦讯并调查证据中。惟检举时遭遇最大困难,系无法取得确切之罪证。盖在八年战争期中,政府决未计划战后之战犯审理工作。在毫无准备之情况下,一切自难顺利进行。一般遭受敌人蹂躏之平民,多因知识简陋,无法得知敌人之姓名及部队。间或有能知悉者,亦以避免检举出庭之麻烦,故不愿正式检举。竟至现时所能检举之案件,真未达敌人所犯罪行万分之一,且多系地下工作者供给材料。而经本人调查检举者,赣省沦陷七年之久,敌人竟无丝毫罪行,此诚令幼龄之孺子亦未敢予以置信。敌人在湘省疯狂之杀掠,所检举者又岂止17起而已耶?”

武汉军事法庭审判官高啸云在审判结束后,写了总结报告《审判战犯工作之检论》,发表在1948年3月16日到18日的汉口《和平日报》上。这是一篇很全面的总结,重点是从证据方面的问题入手,检讨审判工作中的困难与问题。谈到对日本重要战犯的审判取证时,高说:“《战争罪犯处理办法》第三条之规定,本责成集中营主任发给日军官佐士兵雇员各填经历表四份,分呈上述会部及司令部备查,而会部及司令部漏未将该经历表转交各该战犯所属之军事法庭参考者,时所恒有,虽经临时行查,又多难得相当之答复。故至审判后期,战犯已看到弱点,往往避实就虚,诿为犯罪之某年月日,彼非某官,甚至称不在该职,或避重就轻,诿为当谋杀或放火罪行之月日,彼实在他处任某职,或执行某任务,任意推卸罪责,无法证实。虽被告未能提出作战命令或阵中日志,不足凭信,而法庭欲求各战犯之经历表恒不能取得以为佐证。此在证据法上,认定事实须凭证据之原则,备受无穷之困难。因之虽已兼得其情,而终以缺乏要件,不能不罪惟轻,减处宣判,或宁从宽,免论罪刑。”

(作者为上海交通大学东京审判研究中心教授)

责任编辑 周峥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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