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线索发现

2015-11-09 16:47刘小勤
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 2015年10期
关键词:线索公益诉讼行政

刘小勤

内容摘要: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的一项重大部署,《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方案》对此进行了具体规范。对“履行职责中发现”应结合检察机关工作职能界定,不能局限于职能部门的具体职责。为扎实做好行政公益诉讼工作,检察机关可以通过多种途径摸排发现线索,如结合督促依法履职工作、结合查办职务犯罪案件、结合刑事检察工作、结合开展检察专项活动、结合筛选媒体曝光新闻事件、结合与“两代表一委员”和社会组织联络等。

关键词:行政 公益诉讼 线索

近年来,在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同时,国有资产流失、环境污染、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等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事件频发。同时,一些负有监管职责的行政机关因不作为、乱作为致使损害发生或扩大的情形也屡有出现,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行政机关的监管权威和行政行为的公信力,制约了国家法治建设的进程。如何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促进依法行政已成为当前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职应是其监督职能的应有之意,而行政公益诉讼是检察机关履行监督职能的重要手段。2015年7月初,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据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印发《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对试点工作作出具体安排,其中就行政公益诉讼范围,《方案》明确:“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国有资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造成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由于没有直接利害关系,没有也无法提起诉讼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试点期间,重点是对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的案件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一、履行职责的含义

如何理解“履行职责中发现”这一要求?实践中,有人认为,按照目前检察机关的内部架构,行政公益诉讼职能自然由民事行政检察部门或者单独设立的行政检察部门承担,而该部门当前的主要职责是民事行政诉讼监督,因而,“履行职责中发现”应是指检察机关在开展民事行政诉讼监督活动中发现,具体就是检察机关在办理民事行政诉讼监督相关案件中发现。也有人认为,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其对于法律实施具有法定的监督权,因此凡行政机关未依照法律规定履行职责的,只要其结果造成国家或社会公共利益受损,都应该纳入检察机关的监督视野。

对此,我们认为,如何把握行政公益诉讼“履行职责中发现”的含义,对积极稳妥推进行政公益诉讼试点工作至关重要。界定“履行职责”需要结合检察机关的具体职能,既不能太过狭窄,也不能过于宽泛。一方面,我们不能限缩在具体履职部门的职责分工上界定“履行职责”的含义,《方案》明确“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发现”,而非“检察机关具体职能部门在履行职责中发现”。事实上,行政公益诉讼工作虽具体由检察机关内部某个部门承办,但对外是以检察机关名义履行职能、承担职责,因而,“履行职责中发现”应指检察机关在履行相关法定监督职责时发现案件线索,如职务犯罪侦查、批准或决定逮捕、审查起诉、控告检察、诉讼监督等。实践中众多行政机关不作为、乱作为,导致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情形的,其中往往存在行政机关人员违法犯罪情形,检察机关开展监督完全符合立法本意和检察机关职能配置。另一方面,从检察机关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层面理解,对所有行政机关的行政执法行为,检察机关均应履行监督职责,但如若要求检察机关对所有未依法行政的行为均开展监督,既与检察机关现有人财物力配备不相适应,也不符合监督权设置的原则,最终可能会干扰行政权力的正常行使,使监督权与行政权错位,或者导致监督职能虚设,不能发挥应有的监督作用,《方案》将行政公益诉讼范围限定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国有资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

案例中,某县检察院开展督促依法履职并最终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符合《方案》的基本精神:一是案件涉及的是生态环保领域;二是砂石场在未取得林地使用许可的情况下,一直违法占用10亩林地开采砂石,县林业局未能履行法定监管职责,导致林地被破坏;三是县检察院在开展的生态保护专项行动中发现该公益诉讼案件线索并予以监督,符合“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发现”。

二、线索发现的基本路径

获取案件线索是检察机关办理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的基础,在某种程度上直接影响公益诉讼试点工作的成效。实践中,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发现案件线索。

(一)注重结合督促依法履职工作找线索

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是民行检察部门一项经常性工作。由于行政机关不作为或违法行使职权,往往会造成国有资产、公共资源、公共利益得不到有效保护。我们认真分析过去两年全省检察机关办理的875件督促履职案件,全面梳理行政机关不作为、乱作为的具体表现,从中发现了一些案件线索。如,今年年初,阜南县检察院针对土地出让、规划变更、房产证发放等过程中政府有关职能部门不依法履职,土地出让金等国有资产拖欠5亿多元的情况,发出督促履职检察建议13份,在对检察建议落实情况进行跟踪时发现,还有3份检察建议落实不到位,县国土资源管理局怠于履职,形成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线索。太和县长江金属材料公司为一家铅污染严重企业,曾被省环保厅责令停产并挂牌督办,当地环保部门未严格履行监管职责,该企业在整改没有达标的情况下仍继续生产,超标排放污染物。利辛县汝集制革厂因加工皮革产生大量污水,致使该地当地群众养殖、灌溉的主要河水常年为劣五类,由此引发的诉讼和群众上访事件持续不断。这两起污染环境事件边整边犯,持续时间长、危害大。检察机关通过跟踪检察建议落实情况,一方面加大督促环保部门依法履职力度,促使污染环境问题得到彻底解决,社会公共利益得到有效保护;另一方面也初步形成公益案件线索。

(二)注重结合查办职务犯罪案件找线索

近年来,一些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进行权钱交易,甚至与有关企业相互勾结,失管漏管脱管,破坏了行政执法的廉洁性,损害了政府的公信力,由此引发的群体性事件也时有发生。我们认真分析近年来办理的生态和环境资源保护、国有土地出让、食品药品安全等领域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案件,对可能侵犯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列出线索清单,加强与反贪、反渎部门的联系,建立公益诉讼案件线索梳理、移送、办理、反馈等协调机制,做到有价值的信息不放过、能成案的线索必审查。如,宿州市院查办省环境监察局原副局长魏继伯受贿案时发现,宿州文金制革公司存在非法排污、造成严重污染问题。环保部门按照检测结果及有关规定,应当责令该公司停产整顿,并按程序审查决定是否关闭该公司。由于该公司总经理向有关人员行贿,致使该公司至今没有关闭,村民灌溉、饮用水等受到了严重影响。检察机关查明情况后,及时向环保部门发出检察建议,同时建议社会公益组织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若仍得不到及时纠正,或社会公益组织不提起诉讼,检察机关将提起行政或民事公益诉讼。此外,自侦部门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中发现并移送了省国土资源厅违法颁发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将本应该注销的探矿权证办理延续登记手续,造成国有资产流失1.8亿元案。

(三)注重结合刑事检察工作找线索

各地民行检察部门积极借助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平台,通过加强与侦监、公诉部门内部配合,使一批刑事部分正在办理或已经结案、行政违法尚未纠正或公共利益损害没有得到合理赔偿的案件,进入公益诉讼渠道。如,宿州市院在办理灵璧县国土资源局原局长张某、纪检组长夭某等人滥用职权审查批捕一案中,发现灵璧县明春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越界开采资源208417.9吨,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依照《矿产资源法》的规定,应当吊销其许可证,而县国土局只对其进行了一般的行政处罚,怠于履行职责,构成行政公益诉讼线索。2015年4月,铜陵市公安局水上巡逻警察支队通知铜官山区院公诉部门,称安徽铜冠新技术有限公司存在不正常使用及擅自闲置污染物处理设施,改变污染物排放浓度,使含有重金属镉的生产污水未经环保处理后即予排放,因涉嫌环境污染犯罪已被立案侦查。因系向长江河道非法排污,涉及环境公益,该院公诉部门及时通知民行部门,一同前往公安水警支队调阅、复制有关案件材料进行线索审查摸排。目前,该案刑事部分已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考虑到该案涉及污染企业向长江河道非法排放污染问题,检察机关就民事部分与有关环境公益组织进行沟通、协调,在有关主体不能提出公益诉讼的情况下,拟就损害社会公益问题提起诉讼。

(四)注重结合开展检察专项活动找线索

近年来,为突出打击重点,各级检察机关根据一个时期形势和任务的需要,开展了各种类型的专项活动。专项活动主题突出、范围明确、力量集中。如全国检察机关正在开展的破坏环境资源和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专项立案监督活动、全省检察机关开展的查办环保领域职务犯罪专项活动,很多案件涉及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问题。我省检察机关结合全国检察机关正在开展的破坏环境资源和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专项立案监督活动,加强与有关部门协作配合,同步推进立案监督和公益诉讼工作,既扩大了专项活动的效果,也提高了查找公益诉讼线索的效率。如,安徽广达金属科技有限公司非法倾倒35.23吨废液污染环境案,宣城市宣州区铂曼金属制品厂非法处置3吨废旧铅酸危险物污染环境案,均为侦监部门牵头组织开展破坏环境资源和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专项立案监督活动中发现并移送。太和县肖口有色金属循环经济示范园,界首市田营循环经济产业园违规排放废水、废气,造成地表水、地下水、空气严重污染案等公益案件线索,均为自侦部门牵头组织开展查办环保领域职务犯罪专项活动中发现并移送。两个专项活动,仅省院侦监处就移送线索3件,省院反渎局移送4件。这样,不仅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犯罪行为得到了刑事法律追究,也使一批影响本地群众生产生活、社会反响强烈、百姓深恶痛绝的公益案件线索进入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视野。

(五)注重结合筛选媒体曝光新闻事件找线索

媒体曝光新闻事件涉及面广,多是社会热点问题,其中不乏与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契合的内容。对新闻媒体曝光的案件,通过有关领导批示、有关机关交办等方式,由控申检察部门统一受理,纳入检察机关提请公益诉讼的视野。2015年6月17日中央电视台新闻频道《新闻直播间》栏目以“安徽池州千亩田变荒地 河水被污染无法灌溉”为题,对东至县香隅镇化工园非法排污情况进行报道,反映园区内8家涉苯企业利用雨水收集管网的管道、沉井排放污水,苯超标136倍,造成环境污染事件,致使农民有地不能种。省、市两级检察机关敏锐意识到其可能涉及刑事案件,并损害社会公益,构成公益案件线索,遂主动出击,及时监督公安机关对涉嫌犯罪企业进行侦查取证,固定证据。目前已监督公安机关以涉嫌环境污染罪对当事企业法定代表人立案侦查1起,对环境执法部门怠于履职、公益损害后果等事实正在进行摸排和调查。

(六)注重结合与“两代表一委员”和社会组织联络找线索

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社会组织接触面广,关注社会问题,反映渠道通畅。各地检察机关加强与代表、委员及相关社会组织的沟通联系,及时掌握了解社会热点问题,通过适当的方式转化为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发现公益诉讼的案件线索。2015年金寨县“两会”期间,有县人大代表联名反映该县宏达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存在违法采矿、污染环境情形,要求关闭该矿山。金寨县检察院在与县人大开展联络工作中得知这一情况后,认为涉及侵害环境公益,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发现该矿尾砂库项目与原批准的临时用地范围不符,占用基本农田和山场,属违法占地行为,县国土资源局一直未对该企业违法建设尾砂矿库行为作出处罚;同时,采矿期间溢出的选矿水、矿石淋溶水、尾矿渗透水、矿坑涌水等废水未经处理直接对外排放,存在很大的环境污染问题,县环保局作为本县环境保护主管机关,没有对违法行为作出处罚,存在行政不作为情形,检察机关先后向县国土局、县环保局发出检察建议,同时积极收集证据,拟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与此同时,我们注重加强与新闻媒体的联系,通过报刊、网络等媒介广泛宣传开展行政公益诉讼的重要意义,主动介绍近年来检察机关围绕行政执法开展的监督探索,加强检察职能和公益诉讼宣传,努力让公益诉讼广为人知,也为查找案件线索广开门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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