贸易融资“去险存真”

2015-11-22 03:54周红军编辑王莉
中国外汇 2015年10期
关键词:跨境管控贸易

文/周红军 编辑/王莉

贸易融资“去险存真”

文/周红军 编辑/王莉

银行要使贸易融资成为“低风险业务”,必须抓住其风险的专有特性,采取有针对性的防控措施。

贸易融资业务作为银行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重要业务品种,近年来在我国得到快速发展。各家银行都形成了各具特色的产品体系,并成为中资银行应对金融脱媒及业务转型的重点方向之一。但在2014年,良好的业务发展态势遭遇到“拐点”:相继发生的“青岛港”事件、钢贸圈融资、大宗商品融资等多起以贸易融资之名的骗贷案件,使多家银行深受其害,部分地区甚至出现多家客户、多笔贸易融资业务“塌方式”的违约风险。这些都再次提醒各家银行要更加注意防范贸易融资业务的风险。

辨贸易融资之真伪

对银行而言,贸易融资要想成为“低风险业务”,必须抓住贸易融资风险的专有特性,采取有针对性的防控措施,才能达到预期目标。那么“贸易融资”是如何演变为“融资贸易”的呢?究其原因,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是贸易融资业务的经营较为粗放,机构与流程设置缺少相互制约机制。相比中资银行其他业务而言,贸易融资业务主要围绕交易开展,操作性与专业性相对较强。目前虽然各银行都有全行统一的业务管理办法与操作规程,但因贸易融资服务涉及国际、国内结算,应收、应付账款管理,即远期结售汇,境内外代理行合作以及保理、福费廷、押汇等多个产品,相关国际惯例以及国内法规众多,且需围绕交易对多个产品进行结构化组合,这对人员专业素质和作业水平要求较高。故国际上的先进银行多采用前台专注于业务营销,中台审批中心或审批人实行专业化的独立审批,后台单证中心开展集中化的标准操作,形成前、中、后台相互制约的经营机制。虽然目前一些中资银行的贸易融资业务已成功设立了单证中心,对部分或全部贸易融资业务实行后台集中操作,解决了业务操作标准化、防范业务操作风险问题,但对贸易融资业务涉及的授信审批与授信后管理还较为粗放,尚未对业务涉及的产品风险、信用风险、市场风险、行业风险、国别风险等实行全行统一并相对独立的专业化审批机制。目前多数银行还是由各地经营单位按权限自主审批,总行对贸易融资业务授信审批方面条线化控制较弱,在风险管控方面无实质性手段,尚未在全行层面上形成有效制约的内部业务流程。

三是贸易融资授信业务风险管理信息系统不完善,风险管控“三查”不到位,风险监控流于形式。目前中资银行多缺少专门的贸易融资授信业务风险管理信息系统。通常由银行的信贷系统或其他系统承担,普遍存在针对性不强、专业性不够的问题,尤其是未能对专属性较强的贸易融资授信业务的事前调查、事中审查与事后检查进行细化。在实际工作中,由于无法按信贷业务“三查”要求对贸易融资授信业务进行管理,以致使最基本的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流于形式,且因受长期以来重信贷业务的思想,银行相关稽核、内控等部门也未对贸易融资业务引起重视,风险监控流于形式。

四是员工合规意识有待加强,考核激励制度也有待改进。当前,中资银行对贸易融资业务的考核与激励往往更强调业务发展和业务收益。在同业竞争日趋激烈的情况下,基层银行的员工为了完成考核任务或为了多拿奖金,不惜冒险违规经营,甚至与客户内外勾结。这种违规操作、违法犯罪的行为给银行贸易融资业务带来了极大的危害,非常不利于业务的长远发展。

增内部管控之门

当前银行只有通过完善与加强内部管控,在确保业务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方能真正发挥贸易融资业务不可替代的独特作用,并开辟自身业务发展的新领域、新空间,以满足企业不断增长与变化的贸易融资服务需求。

第一,通过调整机构、优化流程,构建相互制约的贸易融资业务风险内部管控“三道防线”。

现代银行经营更强调流程控制,市场部门、风控部门与操作部门构成业务经营风险内部管控的“三道防线”。对贸易融资业务而言,前台经营单位在拓展业务的过程中,就应同步嵌入专业化的风险管理,即一笔业务由客户经理负责对客户发起总体营销,由产品经理负责按照本行风险偏好设计产品结构,由风险经理对业务的全面风险进行评估,通过前台三位一体的联动合作,形成分工明确、职责清晰、相互制衡的业务营销风险管控机制;中台审批部门或专职审批人,按照授权制度、流程和方法,对贸易融资业务实行专业化独立审批,按照全面风险管理要求加强对业务风险的前瞻性研判,注重事前对客户主体授信、债项授信、担保方式以及其他风险缓释措施进行审查评估,尤其是需对业务涉及的信息流、货物流与资金流监控方案进行审查,并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进行动态调整,推动风险管控关口前移,提高专业化风险防控能力;后台操作部门作为银行全部或区域贸易融资业务的集中处理中心,通过尺度相对统一的标准化操作来防范操作风险,通过相对独立的业务操作来监控授信发放条件是否得到落实,并通过专业化的单证审核及时发现并提示风险。

按照建设流程银行的要求,构建银行前、中、后台相互制约的贸易融资业务风险内部管控“三道防线”,需要银行深化贸易融资业务经营管理体制改革,通过加强条线化管理、专业化运营来提高内部风险管控的效率,切实防范业务风险。

第二,通过实行主体授信与债项授信并重的举措,使贸易融资业务授信风险“三查”得到落实。

美国协作暑期图书馆项目(Collaborative Summer Library Program,简称为CSLP)始于1987年,是一个由各州共同组成的联盟,共同为儿童提供高质量的暑期阅读计划材料,以最低的成本为公共图书馆服务。目前CSLP拥有来自美国全部50个州的代表,包括哥伦比亚特区、美属萨摩亚、百慕大等地区的代表也加入其中。虽然是一个公益性组织,但CSLP具有严格的组织体系,有董事会和各种委员会。

对客户的授信管理,首先应做好统一授信工作,管理好客户的主体授信,但债项授信同样重要,不可偏废,尤其是对于开展多种经营的客户而言,为规避短贷长用、资金挪用的风险,更应做好债项授信管理工作。贸易融资授信业务同其他信贷授信业务一样,需做好事前调查、事中审查与事后检查工作。事前应根据银行战略确定不同时期的风险偏好,事中应根据银行风险控制要求对业务实行专业化的风险评估和审批,事后应结合业务风险度情况实行不同的监控检查方法,从而使授信的“三查”工作在贸易融资业务经营中得到落实,通过加强贸易融资业务授信“三查”工作,防范业务风险。

第三,通过“了解客户、了解业务与尽职审查”的展业“三原则”要求,细化贸易融资业务风险内部管控制度。

贸易融资授信业务同其他信贷授信业务一样,需做好事前调查、事中审查与事后检查工作。

了解客户时,既要关注客户基本面与历史财务报表,更应关注其主营业务、历史交易记录、央行征信数据、海关进出口数据以及关联交易情况等,结合抵质押及其他风险缓释措施情况,做好客户评级授信工作。在核定客户贸易融资授信额度时,要结合客户在其他银行的授信情况,通盘考虑流动资金贷款与贸易融资授信的总需求,避免扩大客户授信。了解业务时,既要关注客户交易对手的资信及所签署的商务合同、所交易的商品、交易结算方式以及完成交易流程的各时间节点前后逻辑顺序等贸易背景情况,更要关注业务所涉及的资金流、物流和信息流是否可控,细化贸易背景真实性的审查要点和融资自偿性监管方案。尽职审查时,应从客户主体授信与债项授信双线并行发起事前、事中与事后的尽职审查,明确各自审查要点,并通过合理的部门分工,明确职责,各司其职,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通过加强贸易融资业务授信风险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将业务所涉及的各种风险的内部管控要求集成在一个统一的平台上。

加强贸易融资业务风险内部管控,信息系统是重要的依托和手段。银行需加快完善贸易融资业务授信风险管理信息化建设,并与关联系统实现数据的无缝接口。银行需将涉及贸易融资业务的事前、事中与事后工作要求以及前、中、后台部门分工和全流程在线审批、风险监控等工作集成在系统中,通过加强贸易融资业务风险内部管控信息化建设,防范业务风险。

第五,通过加大对违规行为的责任认定和问责力度,完善贸易融资业务内部管控监督评价机制。

银行要加强对员工的教育和管理,加大对违法、违规员工的处罚,对触犯法律或内部规定的员工,绝不能为了撇清责任而简单地开除或处分了事,而应该严格自查自纠,对相关经营单位领导进行问责,并追究总行内控管理相关部门的监管责任,从而加大对贸易融资内部管控的监督力度。

第六,通过树立合规文化和开展科学考核,将贸易融资业务内部管控要求内化于心、外化于行。

银行需要增强各级管理人员和员工执行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的自觉性,并通过考核体系将业务经营带来的风险与收益传导到每一位员工身上,使贸易融资条线上每个相关人员都能感觉到业务经营的好坏、风险防范的效果与自身发展息息相关,从而树立合规操作、勤勉尽职的内部管控文化,并自觉地付诸于行动。

作者单位:中国进出口银行

对话

开展贸易融资表外业务,能更好地支持实体经济发展。这亦是贸易融资业务发展的应有之意。贸易融资表外业务的特点是期限较短并具有自偿性,风险相对较低。通过大力发展信用证、保函等风险资本占用少的担保类业务,可促进贸易便利化、降低贸易融资成本及减少银行资本占用并增加盈利。对信用证业务而言,由于业务开展历史较为久远,所以银行对此项业务的开立、保兑、议付、贴现等各个环节都较为熟悉,而对跨境担保业务则相对较为陌生。为此,本刊记者采访了中国进出口银行国际业务部副总经理周红军。

Z:跨境担保如果按用途可分为两大类:一类是作为融资工具(融资性担保),用来满足企业在“走出去”过程中开展各类融资的需要,主要包括境外融资担保、境外发债担保、境外账户透支担保、融资租赁担保、补偿贸易担保、并购融资担保等形式;另一类是作为履约工具(非融资性担保),用来满足企业在“走出去”的过程中争揽合同、执行合同以及售后服务的需要,主要包括投标担保、履约担保、预付款担保、承包商支付担保、质量/保修担保、分包担保、完工担保、预留金/留置金担保、关税保付担保、对外劳务合作备用金担保、提货担保、并购履约担保、并购或有负债担保、国际海事担保及国际诉讼担保等形式。

Z:首先,开展跨境担保产品创新,满足企业需求。跨境担保具有手段多样、产品丰富、运用灵活等特征。银行应根据企业在“走出去”过程中的业务需求,灵活开展业务创新。尤其是当前我国正在实施与周边国家的“互联互通”发展战略、“一带一路”建设规划及推动我国优势和富余产能跨出国门战略等,这给跨境担保业务的发展与创新带来了大量机会,银行应积极利用和发挥好跨境担保的特色优势,开辟跨境担保业务自身发展新领域、新空间,满足企业“走出去”的金融服务需求。

其次,开展银行间跨境担保业务合作,发挥联动效应。不同银行间通过建立全面代理行关系,利用各自熟悉、了解自身客户的优势,加强跨境担保业务合作,发挥联动效应,支持企业“走出去”开展国际化经营。一是银行间通过采用转开担保或为担保加具保兑的方式,满足受益人对出具跨境担保的担保人资信要求,便利商务合同的履行;二是银行间通过开立各类融资性担保或延期付款担保,为企业融资或开展应收账款管理提供便利;三是银行间通过加强跨境担保项下商务合同履行情况的信息交流,共同防范履约风险,协助解决履约纠纷;四是银行间通过加强代理合作,为企业“走出去”提供跨境担保相关资金监管、交易对手资信调查、当地金融市场咨询等服务,帮助企业更加深入地了解海外投融资环境及政策,克服在“走出去”过程中遇到的各类投融资困难。

第三,挖掘跨境担保相关商机,提供一揽子服务。在企业“走出去”开展跨境工程承包、转移产业、进出口贸易和投资合作中,跨境担保通常是企业最先需要银行提供的服务。银行可抓住为企业提供跨境担保的机会,深挖业务商机,推动银企对接,为企业“走出去”项目提供担保、贷款、结算、应收账款管理等一揽子服务,通过提供“一揽子”综合性解决方案,实现多方共赢。

=《中国外汇》

Z=中国进出口银行国际业务部副总经理周红军

Z:第一,要遵守国际惯例。跨境担保业务专业性强,作为提供跨境担保的金融机构,为维护自身信用和国际形象,对外出具的担保形式,无论是见索即付保函,还是备用信用证,均应遵守相应的国际惯例。在发生索赔时,应严格遵循担保条款和国际惯例做出及时处理,不得无理拒付。对企业而言,在“走出去”过程中,应明白银行提供担保的性质与作用,通常银行提供的跨境担保多为独立担保,即该担保独立于相关商务合同。独立的跨境担保有别于国内担保遵循《担保法》而作为从属担保存在的情况。

第二,要加强风险防范。银行为企业提供跨境担保时,通常要在事前对企业及交易对手的资信、商务合同条款、担保格式、授信条件以及“走出去”业务所在国的国别风险等进行尽职调查;事中要对企业“走出去”过程中的履约能力、担保格式、潜在风险以及各种风险防范措施等进行评估审查;事后要对企业“走出去”项目的执行情况、合同变更情况、担保条款修改变动情况等进行跟踪检查。银行切实加强为企业“走出去”所提供的跨境担保业务风险防范,就是在帮助企业管理好“走出去”过程中遇到的各种风险,助力企业“走出去”。

第三,要提高运营效率。企业在“走出去”过程中,对银行提供的跨境担保业务需求,通常时效性要求较高:如投标担保项下,在项目中标后,通常需要企业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供履约担保、预付款担保,否则中标合同不仅无效,还需赔偿;再如当担保项下发生索赔时,通常要求提供担保的金融机构应在5个工作日内做出赔付决定等,这都对银行办理跨境担保业务的效率提出较高要求。为此,银行应针对不同行业的不同信用等级客户,担保项下基础交易所在的不同国家与地区,不同品种的跨境担保等情况,有区别地设计出符合本机构特点的业务受理和办理流程,加强银企相关从业人员跨境担保业务的技能培训和开展政策宣传,从而保证业务处理效率。

第四,要紧随国家战略。顺应国家发展战略和政府所倡导的“走出去”的战略方向,利用好中央财政提供的有关专项资金支持政策,从而发挥跨境担保的独特作用,助推企业“走出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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