畜禽规模养殖新动向及应对策略

2015-12-06 12:46翟诗明湖北省远安县畜牧兽医局
中国畜牧业 2015年7期
关键词:新动向养殖业畜牧

文│翟诗明(湖北省远安县畜牧兽医局)

畜禽规模养殖新动向及应对策略

文│翟诗明(湖北省远安县畜牧兽医局)

近年来,国家和各级地方政府先后出台一系列的惠牧政策,有力地促进了畜禽规模养殖快速发展。但是,通过调查发现,畜禽规模养殖在发展生产的过程中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动向,需要各级政府和畜牧兽医等部门高度重视,并采取有效措施,认真加以解决。

一、新的动向

笔者通过实地走访调查、召开座谈会、数据统计分析等方式方法,获得了目前畜禽规模养殖一些新动向,简单归纳为“五化”。

1.养殖业主多元化。从调查的情况来看,畜禽规模养殖业主已由过去“单一”的农民,向个体工商户、私营业主、煤矿老板、磷矿老板等诸多行业成功人士、成功企业“倾斜”,而且所占比例更是逐年加大,致使畜禽规模养殖业主凸显出了多元化。

2.饲养规模超大化。通过走访座谈,了解到部分畜禽规模养殖业主受错误发展理念、错误发展思维的影响,简单地认为只要加大人力、物力、财力等多项投入,养殖规模增了数量、上了档次,就能见效最快并获得最大的经济效益,导致部分业主无原则扩大畜禽饲养规模。

3.种畜使用自主化。从实际情况来看,部分畜禽规模养殖业主往往只重视种公畜(或冻精)的引进,不重视种母畜养殖(繁育)事宜。饲养的种母畜未严格执行相关部门的统一规划,而是自主抉择或者通过地方品种进行轮换。还有少数畜禽规模养殖业主只在种母畜病死或者不继续产幼崽的情况下,才对其进行更换或者淘汰,影响了畜禽生产能力和市场竞争力。

4.疫病防治个性化。调查表明,少数畜禽规模养殖业主认为企业自身有专业技术人员,疫病防治工作无须所在地基层畜牧兽医部门的指导,更不愿意接受其监督;还有少数畜禽规模养殖业主受饲料、兽药等销售人员“说教”影响,不相信国家免费提供的动物疫苗,企业自主购买所谓的国外疫苗、高价疫苗实施疫病防治。

5.粪污排放简单化。调查发现,部分畜禽规模养殖企业特别是早期建设的少数畜禽规模养殖企业,由于其养殖方式过于陈旧,基础设施设备过于简单,粪污处置没有及时增容或更新等,出现了粪污沉淀不到位和从化粪池中溢出流入沟渠、农田等问题,影响了周围群众的生产生活。

二、对策建议

针对上述新动向,笔者结合工作实际,提出“四强”建议,供参考。

1.强化组织领导。畜禽及其产品是广大人民群众日常生活之必需品,积极、稳妥推进畜禽规模养殖,事关社会民生、事关社会和谐稳定。各级党委政府和畜牧兽医等部门要站在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畜禽规模养殖的重要性和现实必要性。笔者建议各地逐级成立由政府牵头、部门参与、畜禽养殖协会等参加的组织领导机构和工作专班,具体负责畜禽规模养殖的“顶层设计”和组织、领导、协调等。与此同时,还建议各地严格按照“守土有责、守土履责、守土尽责”的要求,层层签订双轨目标责任制,明确各级各部门和畜禽规模养殖企业的责任、权利和义务,确保畜禽规模养殖依法、依规、有力、有序、有效发展,着力满足全社会对畜禽及其产品的需要,全力提升人民群众的幸福指数。

2.强化科学引导。各级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要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积极教育、引导畜禽规模养殖企业树立“福利饲养、环保饲养、生态饲养”新理念。更应以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等活动为契机,积极推进“标准化种畜禽、标准化栏舍、标准化饲料、标准化保健、标准化管理”等措施,确保畜禽及其产品优质、安全。同时,还应紧密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大力推广“畜禽—沼—菜(果、鱼)”等高效生态循环养殖模式,加快农作物秸秆、人畜禽粪便等向饲料、肥料、燃料等资源转化的进程,积极发展生态畜牧业,走经济循环型和环境友好型畜牧业发展之路。

3.强化服务指导。做好产前、产中、产后服务是促进畜禽规模养殖发展的重要保证。各地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要继续严格执行各项惠牧政策,切实加大服务指导力度。建议政府和有关部门精简畜禽规模养殖项目审批,简化审批环节,完善建设用地、资金信贷等方面政策。同时,进一步落实政府领导联系大型畜禽规模养殖企业和“一企三员”(驻企乡镇干部为服务督导员,驻企动物防疫员为直接服务人员,村组干部为服务协调员)机制,进一步实施“县校合作”、“请进来”与“送出去”双向培训和畜牧科技入企机制,全力推行“上门送服务”、“挂牌搞服务”、“重点抓服务”机制,切实为畜禽规模养殖发展真服务、服好务。

4.强化依法督导。法治是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基石,依法行政是维护畜牧业秩序和公共卫生安全的重要手段。各地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要认真学习贯彻《畜牧法》《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并切实把监督工作摆上突出位置,还要更进一步地创新监督形式,增强监督合力,提高监督实效,真正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要追究。同时,还要注重接受人民群众和社会舆论的监督,对畜禽规模养殖出现的问题要认真仔细调查,及时核实判定,依法依规作出处理;对反映强烈、影响较大的问题,更应及时将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自觉接受公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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