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生猪定点屠宰无害化处理法规的理解

2015-12-07 01:26钱树信朱督陕西省旬阳县畜牧兽医服务中心
中国畜牧业 2015年20期
关键词:规程无害化定点

文│钱树信 朱督(陕西省旬阳县畜牧兽医服务中心)

对生猪定点屠宰无害化处理法规的理解

文│钱树信 朱督(陕西省旬阳县畜牧兽医服务中心)

国家实行生猪定点屠宰集中检疫的目的就是让人民吃到健康、无害的放心肉,同时保障畜牧业生产安全。屠宰检疫的结果之一就是无害化处理,无害化处理涉及法律法规规程较多,笔者作为一名县级生猪定点屠宰企业驻场实施动物检疫的一线人员,对相关法规有以下几点思考和理解。

一、生猪定点屠宰无害化处理内容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无害化处理内容,分为病害猪及病害猪产品无害化处理和全厂(场)区的清洗消毒等无害化工作两部分。其中,病害猪及病害猪产品无害化处理不是日常性的,即发现了就必须处理,没有就不用实施的行为。厂(场)区无害化处理具有日常性和定期性。

二、相关的法律法规

无害化处理所涉及的法律法规标准等有10部之多。法律方面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国务院颁布《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农业部颁发《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和《生猪屠宰检疫规程》《畜禽屠宰卫生检疫规范》《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GB16548—2006),商务部、财政部颁发《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生猪屠宰产品品质检验规程》(GB/T17996--1999)、《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财政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这些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都对病害猪及产品无害化处理有所规定或有专门操作要求,体现了无害化在实际工作中的重要性。

1.规定。无害化处理的对象在《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中的第三条作了范围规定:“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发现下列情况的,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一)屠宰前确认为国家规定的病害活猪、病死或死因不明的生猪;(二)屠宰过程中经检疫或肉品品质检验确认为不可食用的生猪产品;(三)国家规定的其他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生猪及生猪产品。无害化处理的方法、技术和要求,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定执行。”

2.理解。这里面的“国家规定的”和“国家有关标准规定”可理解为《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GB16548—2006)、《生猪屠宰检疫规程》和《生猪屠宰产品品质检验规程》中的详细规定。《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GB16548—2006)分别规定了销毁对象和无害化对象,这两类对象均可视为属于无害化处理范畴。

3.认定。笔者在工作中曾经遇到这样一案例:宰前由于被毛覆盖或可能临床检查不够仔细未发现异常,宰后躯体皮肤遍布大小不等脓疱,腹股沟浅淋巴结肿大,颜色变浅,剖开有黄色液体流出,胴体瘠瘦,脏器、皮肤色泽、皮下脂肪、肌肉等未现异常。因学识浅薄,对货主坚持要求确诊疾病名称无法结论,只能留存相关资料后以“不可食用生猪产品”作销毁处理。

临床和同步检疫中,短时间内对疫病的认定有现实困难,尤其需要作无害化处理而产生一定的经济损失时,如何有理有据依法开展工作,确保人畜健康安全,对无害化处理对象的认定至关重要。

(1)有明确规定的疫病:如《生猪屠宰检疫规程》规定的检疫对象是口蹄疫、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炭疽、猪丹毒、猪肺疫、猪副伤寒、猪Ⅱ型链球菌病、猪支原体肺炎、副猪嗜血杆菌病等10种传染病必须无害化处理。在确定无害化对象的实际工作中,除有特异性症状如急性猪丹毒有明显“打火印”等可确诊定性之外,对发热、厌食,沉郁、昏睡,双眼肿胀、结膜炎,有眼屎或脓性分泌物等传染病共有的症状,这些无论在宰前发现必须无害化处理的还是宰中宰后发现其病变组织,一时无法确定传染病具体名称的,可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进行定性处理。处理办法根据具体情况按照GB16548—2006规定实施。

(2)发现患有《生猪屠宰检疫规程》规定以外疫病、疾病的,如极度瘠瘦、白肌肉、中毒性疾病、黄疸等,可用《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二款“不可食用猪产品”认定处理。

(3)病死、毒死、死因不明的以及对动物检疫副产品如病变淋巴结等直接用《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二款认定处理。

(4)工作程序:基本按照这样的工作程序进行:认定→运送→处理→记录→报送→存档

认定:按前述办法认定。

运送:经认定必须无害化处理的病害猪、病害猪产品用密封的不渗漏的容器运到处理位置,参与的工作人员做好防护和消毒。

处理:处理前通知主管部门或监督部门人员到达现场监督处理。除有一类传染病如炭疽等芽孢杆菌疫病表征外,能够进行分割的进行分割后投入焚烧炉焚烧。不能焚烧的按照事前选定场地挖坑、消毒填埋处理。具体处理方法和技术按照GB16548—2006实施。

记录:有条件的全程做好影像记录,随同纸质资料保存。无害化处理全程按照规定制式表格填写,相关人员签字后存档。

三、问题及建议

1.对无害化处理工作的认识有待提高。无害化处理工作辛苦、环境较差,无成绩感,无成就感,耗费较大财力,这种工作“出力不讨好”,往往容易被忽视。但是,作为动物防疫的一个重要环节和内容,又是一项必不可少而且非常重要的工作,怎样去把它做好,不仅需要用法律法规和制度保障,还要在实际工作中多探索,多思考。

一方面,要对生猪屠宰环节产生的废物料和遇到的疫病有正确、正常的认识,这些废物料、病害猪和病害猪产品不是疫病的源头,但如果处理不当,就有可能成为新的疫病源头,要以科学的态度来对待和处理。

另一方面,屠宰企业、政府主管部门、监管人员、从业人员等,要通过组织学习、宣传讲解等措施,进一步提高对无害化处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这是搞好这项工作的重要基础。还应进一步提高法治意识,使之成为新常态。要巩固已经取得的成绩,同时也要警钟长鸣。另外,一线人员要增强个人卫生防护意识。

2.无害化处理设施有待完善。完善无害化处理设施是实施无害化处理的关键。没有完善的设施,执行起来就无处着手。目前,陕西省旬阳县生猪定点屠宰场的无害化处理设施主要是焚烧炉和消毒药品。这对少量的处理对象有用,如果遇到一类传染病需要同群捕杀深埋处理时,则需要提前勘察征购土地以备用,虽然使用概率极低,但不能没有。其他还包括大量的清洗消毒设备设施、粪便发酵池等。这些设施需要投入大量资金才能解决,对于小型的屠宰企业有一定的困难,但又关系民生。因此,以政府和企业协商解决为佳。

3.法律法规有待整合。以前,生猪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分别由商务部门和农业部门主管和实施,各自部门对应颁布的法规、操作规程、标准等部分内容雷同。现在,这部分工作由农业部门主管和实施。建议将《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和《动物检疫管理办法》进行整合,将《生猪屠宰检疫规程》和《生猪屠宰产品品质检验规程》进行整合等,使内容更加详细、明确,操作性更强,这样对一线的工作会有更大帮助。

4.无害化处理职责有待明确。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屠宰的生猪产品品质检验职责不在动物检疫人员职责范围内,但是在现实工作中,当生猪产品品质有问题或群众对肉品质有所质疑时,尤其对经品质检验必须要做无害化处理的产品,通常来解决、解释和担责的还是动物检疫人员。因品质检验问题,如极度瘠瘦的猪胴体需要进行无害化处理时,谁来执行,如果是由动物检疫人员来定论并监督执行,从法律角度看会否越权?现在的生猪定点屠宰集中检疫由农业部门负责,如果能够将相关的法规、规程整合,让相关人员执行公务时有章可循、有法可依,对工作的顺利开展会有很大的帮助。

5.无害化处理赔付制度有待完善。

(1)建立完善制度。建立完善的无害化处理赔付制度对无害化处理工作是有力的促进和保障。2007年财政部印发的《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财政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从资金渠道给予了保障,但在具体落实上需要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办法或制度,应当防止本无价值的病害猪以到场领取补贴为目的而体现其不应有的价值,反而增加疫病传播风险和加大无害化处理工作量,甚至造成“堵塞”现象,应保证无害化处理工作有序进行。

(2)公示和执行制度。应将一套较为科学的病害猪和病害猪产品无害化处理赔付制度公示于众,让执行者、生产者、经营者充分了解和理解制度内容和意义,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相应的无害化处理监管措施,使制度得到有效执行。

6.市场巡查力度有待进一步加强。通过强化市场监管,防止私屠滥宰、防止不合格的猪产品上市流通。建议强化执法队伍建设。

7.要同时重视养殖环节的无害化处理。对于养殖环节的无害化处理工作应当一并进行。建议考虑将无害化处理设施纳入规模养殖企业的必备设施和生产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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