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化中散工就业保障制度存在的缺失与完善〔*〕

2015-12-16 08:14○王
学术界 2015年11期
关键词:市民化城镇化农民工

○王 琦

(亳州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思想政治教研部,安徽 亳州 236800)

党的十八大强调城镇化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载体之一,是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的重点之一。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2014-2020年)》中也指出:“我国已进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定性阶段,正处于经济转型升级、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重要时期,也处于城镇化深入发展的关键时期,必须深刻认识城镇化对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意义,牢牢把握城镇化蕴含的巨大机遇,准确研判城镇化发展的新趋势新特点,妥善应对城镇化面临的风险挑战。”对城镇化发展中的新趋势新特点的准确研判目的是为了妥善应对各种风险挑战。那么,在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建设过程中,必须关注那些正在艰难行走在城镇化路上的失地农民。这些农民由于田地、宅基地等被征用。失去了土地,不再是传统意义上的农民,他们居住在城乡结合部,聚集在城市的某个角落,成为新时期的“站工”“散工”。这些散工虽然居住在城区,但很难融入城市之中。他们“主要集中生活在城乡结合部地区,属于城市管理中的难点地区,除了生活配套设施不齐全外,他们很多是按照地区和亲属群体聚集的,他们形成了城市中的亚文化群体和边缘群体。这种群体具有一定的排外性和封闭性,城市主流文化和生活方式难以影响到他们,因而生产、生活和社会行为方式难以改变。”〔1〕政府为解决这些失地农民的问题,虽然采取各项措施,试图把他们市民化,但是这些失地农民的就业问题缺少保障措施,新型城镇化中散工就业保障仍然存在诸多问题。

一、新型城镇化中散工的形成背景及其生存状况

传统散工形成的时间较早,可追溯到中国古代,宋代的捕快就是无固定工资的临时工,现代意义上出现大规模的散工始于中国的改革开放时期,地点集中在东南沿海地区。“散工”进入中国大陆学术的话语系统,始于20世纪90年代初期,学者们开始注意到“散工”这一外来工种的特殊组成部分,并进行了初步的研究。〔2〕当时散工的出现是改革开放的产物,在改革开放初期,大量的农民工到东南沿海掘金,由于没有技术,没有专长,只能站在劳动力市场,等待雇主的雇佣,打些散工、零工。新型城镇化过程中形成的散工,和传统意义上的散工有相似之处,但同时又有一定的区别。

1.散工的形成背景

改革开放背景下形成的散工,主要是外出打工的农民工和城市下岗职工。包产到户后,农民逐渐从土地的束缚中解放出来,大量有泥瓦匠技术的农民以公社或大队的名义组织包工队进城包揽施工业务,即“搞副业”。〔3〕对于农民工,他们的身份依然是农民,具有浓浓的乡情,他们在农村中有房屋,有承包土地,农忙时在家务农,农闲时外出打工,一般情况下往返于打工城市和乡村,过着候鸟式生活。农民工的身份还是农民,土地等成为农民的主要生产资料,农民工和其长期生活的乡村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农民工仍有浓浓的乡情。对于城市的下岗职工,主要是面对企业改制,一些无技术无一技之长的下岗职工,他们再就业困难,同样加入到站工、散工的队伍之中,靠打零工维持家庭生计。他们虽然成为散工,但是他们的根仍在城市,他们还是这个城市的一员,是这个城市的主人,对于他们来说,只是收入的降低和工作的不稳定,生活的实质没有发生根本的改变。在新型城镇化过程中,伴随着地方政府对农村集体土地的征收,出现了失地农民,这些农民从此失去了土地,居住在政府建设的安置小区,他们虽然居住在城市,但是很难融入到城市之中,这些农民实质上是被城市化。这些失地农民无一技之长,靠打散工维持生活,他们的内心无安全感,失去的是乡情、是习惯、是依靠。

实际上,这些失地农民往往都是被城镇化,但最终还是要使这些农民市民化。“从总体上来说,农民市民化是指传统农民向城市转移并逐渐转变为市民的一种过程和状态。在这一过程中,农民的思想意识、行为方式和生活方式等均发生变化,获得了市民权益,实现了社会角色的转型。‘农民市民化’主要是指农民离开土地和农业生产活动,进入城市从事非农产业,其身份由农村居民向城市权利主体——市民的转变,获得作为城市居民相同的合法身份和社会权益的过程,如居留权、选举权、受教育权、社会福利、劳动与社会保障权等。”〔4〕

2.散工的生活状况

在过去,散工大多在城市和乡村之间迁徙,一般情况下,家庭中的老人、孩子留在农村,成为留守老人、留守儿童,家庭中的主要劳动力到离家较远的城市打工,这些散工生活在城市和农村的角色转换中,他们身上留下的更多是农民的习性,这些散工在农村购买医疗保险和养老保险,生病住院一般回原籍治疗,他们享受的依然是农村的社会保障。城市下岗职工身份的散工,他们依然过着城市市民的生活,仍然是城市市民,享受城市市民的社会保障。新型城镇化过程中形成的散工,他们正从农民向市民角色的转变,在身份转变的过程中,相当部分人员还是农民身份,缴纳农村的医保和社保。最近,一些地方政府在征地过程中,为农民购买城市市民医保和社保,试图让这些失地农民及早市民化。由于种种原因,按照城市标准对失地农民购买医保和社保的比例不大,造成城镇化过程中的失地农民不能真正市民化。总之,这些散工实际上是处于一种“半城市化”状态。“我国目前达到的城市化水平,是以城市常住人口来计算的,也就是把在城市生活半年以上的农村户籍的农民工,计算在市民当中,但实际上农民工只是在城里劳动,在福利、公共服务、社会保障等方面还享受不到市民的待遇,还是‘半城市化’的。”〔5〕

3.散工的工作状况

改革开放初期的散工,处于半工半农状态。农忙时期回家务农,农闲时外出打工,有农业收入作为保障,从事散工工作无压力,轻松自如。近期发生变化,一些农民散工,由于打工地点距离家乡较远,时间成本、经济成本较高,在农忙时不再回家,委托农村服务机构从事耕种、收割,自己长期在城市从事散工工作。有些农民散工,长期在城市生活、工作,土地转让给亲戚朋友耕种,自己则专心从事散工工作,只是过春节或家中有大事时才回去。新型城镇化中形成的散工,他们居住在离自己家乡不远的城镇,聚集在城市某个角落,从事搬运、装饰、家政等工作,散工工作成为他们收入的全部来源,散工工作也成为他们的主要寄托。“被城镇化”而失去土地的农民群体,当被改头换面在身份上成为“市民”后,面临着职业转换、观念冲击、生活适应、社会融入等一系列改变过程,难免经历迷茫、无助、彷徨等心路历程,而其中最核心的问题就是失地农民生计维持的困境。〔6〕

4.散工的思想与心理状况

传统意义上的散工与新型城镇化过程中形成的散工,由于产生背景、工作环境、生活状况等方面的不同,造成他们的思想动态差异很大。作为改革开放初期的农民散工,他们主要的思想还是农民思想,思想单一,从事散工工作主要是为了增加家庭收入,改善家庭生活,农民思维根深蒂固。他们考虑的是农村家里的孩子、老人、房子、土地、庄稼,村庄的变化,对打工所在的城市变化很少关注。新型城镇化过程中形成的散工,由于他们无承包地,打散工成为收入的主要来源,为了生计,不停地奔波,工作、生活的不稳定造成他们的心理压力大。虽然居住在城市,却不具有城市人的思维,依然是农民的思维,成长空间有限。

改革开放初期形成的散工,生活、工作比较稳定。他们的主业在农村,主战场在农村,农业的收入虽然不多,但是他们的生活相对稳定,至于打散工工作情况、收入状况等对他们的影响有限,特别是在金融危机时,即使找不到工作,他们可以回到农村从事农业生产,不会带来严重的社会问题,不会引起局部地区的动荡,政府关注农村的稳定,这些散工就稳定了。新型城镇化过程中形成的散工生活方式、工作方式发生变化,他们不再有农村的稳定收入,只有靠打散工维持生计,打散工的收入状况直接影响到他们家庭的生活状况,这些散工的不稳定易引起群体性事件,进而影响局部地区的社会稳定。

二、新型城镇化中散工就业保障存在的缺失

“新型城镇化是为克服传统城镇化的缺陷而提出。传统的城市化道路具有很多弊端。它在城市发展取向上片面追求城市规模(如人口规模和空间规模)和经济总量(如产业)的无限膨胀,不重视对城市居民、特别是进城农民的社会保护,看不到‘人’在城市化的作用。一直以来,我国城市社会管理体制和社会福利体制对进入城市的农民采取集体排斥的态度,使他们不能与城市市民享有同等权利。他们虽然工作和居住在城市,但仍在农村保留土地,在身份上处于非城非乡境地。”〔7〕新型城镇化中散工就业有别于传统散工就业,在就业形式、生活状况、收入情况及社会影响等方面存在差异。作为新型城镇化过程中形成的特殊散工群体,地方政府对此关注度不够,散工就业保障存在缺失。

1.散工市民化面临制度性障碍

新型城镇化的核心是人的城镇化,把失地农民市民化是政府改革的终极目标。新一轮城镇化的重点是解决人的问题,在城镇化的过程中,面对城市的扩张,这些失地农民是被动的城镇化,他们还没有做好成为市民的心理准备,政府已对他们实施拆迁安置,虽然他们已经居住在城市,但是他们的思维依然是农民思维。地方政府迫于经济等方面的压力,在实践中,真正把失地的散工市民化推进速度不快,这些散工未实质上享受城市市民的待遇,他们之中相当数量的人员购买的是农村医保、社保,无城镇居民失业、伤残等保险。各地散工市民化程度参差不齐,但目前所占比例整体偏低。当前,不仅仅针对散工,包括整体农民工市民化的改革“多数还局限于相对容易、层次较低的领域,许多深层次的障碍并没有解决,并且日益突出。比如户籍制度改革刚刚起步,更大范围的配套改革还没有完全推开,尤其是附着在户籍制度上的社会保障、就业、教育、医疗卫生等一系列基本公共服务尚未突破城乡二元分割的状况,成为制约城市化和农民市民化的最大障碍。”〔8〕

2.散工的就业渠道偏窄

对于失地农民而言,由于他们的文化水平偏低,无一技之长,很难到企业正规就业,只能在城市道路旁当“站工”,靠打散工维持生计。目前城市的散工群体,主要从事建筑、搬运、装卸、保洁、家政、保姆等工作,共同的特点是工作的不稳定,收入的不稳定,长期处于漂泊状态。这些散工就业选择余地窄,当雇主前来挑选散工时,这些散工蜂拥而上,能干上活便心满意足了,至于工种是否适合自己,工作环境是否差,工作待遇是否不理想等很少考虑。他们从事的是繁重的体力活,技术含量不高,简单的重复劳动,提升空间几乎没有,日复一日,年复一年,只能从事站工工作,靠打散工维持生计。

3.散工的就业条件差、就业待遇偏低

散工工作环境具有特殊性,大多在室外或露天场所,风吹日晒,散工们时常在高温或严寒天气下开展工作,再加上他们无保护措施,特别容易患职业病。特别是从事建筑、搬运的散工,他们的工作环境特别恶劣,劳动强度大,劳动时间长,严重影响散工的身心健康。这些散工工作时,缺少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在高度危险的环境下工作,容易造成安全事故的发生。作为散工这一特殊的就业群体,他们最大特点就是工作的不固定性,他们不知道下一站工作场所在哪儿,有些工作受季节、天气的影响较大,有些工种阴雨天气不能工作,造成了散工工作的不固定性。散工工作是按照工作量支付报酬,就业时间的不固定性,决定着散工工作收入的不确定性,再加上散工工作的科技含量不高,就业群体多,就业时的待遇也不高,从整体来看,散工群体整体就业待遇偏低。散工在长期的低水平重复的劳动中,他们慢慢地沉默了,不再想提高自己,沉沦在社会最底层。〔9〕

表1 各地调查100人次〔10〕

4.散工就业保障措施不到位

针对散工就业存在的问题,地方政府对散工就业关注度不够,配套法律制度不完善,造成散工就业得不到应有的保障,散工就业保障措施缺失。刘志军指出,零工是中国社会转型期的特殊产物,政府应更加关注他们社会处境的边缘化和社会保障的缺失问题。〔11〕地方政府推进散工就业措施不力,在城镇化过程中,地方政府更多关注的是拆迁和城市硬件建设,对于无技术专长的失地农民就业支持力度不够,未能为散工就业提供平台和信息服务,未能引导散工有序就业,未能为散工就业提供服务和制度保障,造成散工就业处于自发状态。未市民化的散工缺少城镇医保和基本养老保险,这些散工大多参加农村医保和养老保险,虽然法律规定,在对农民的土地征收过程中,要为农民办理各类保险,但是农民考虑的往往是眼前利益,地方政府为了顺利征收土地,把土地补偿款全部给了农民,再加上散工工作的不固定性,无用人单位为其缴纳城镇社保。而流动的“散工”既无单位依托,也无不具备户籍资格,自然成为城市社会保障体系的“飞地”。社会保障体系的缺失既是“散工”们社会弱势地位的体现,也是导致“散工”们进一步被边缘的原因。〔12〕未市民化的散工缺少失业保险,这些散工实质上处于半失业状态,最需要缴纳失业保险,但制度设计障碍他们无法缴纳也无单位给予他们缴纳。未市民化的散工缺少工伤保险,这些散工工作环境危险,容易造成工伤事故,由于雇主是临时用工,未缴纳工伤保险,造成事故索赔困难。

5.散工就业法律诉求陷入困境

“实施现代社会保障制度的前提是要签订劳动合同。要签订劳动合同,首先要形成稳定的劳动关系。因此,目前的社会保险制度,实际上将那些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以及灵活就业的农民工排除在外,而只纳入了稳定就业的农民工。”〔13〕散工一般都是那些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灵活就业的农民工,作为特殊的就业群体,他们与雇主建立了实质性劳动关系,若发生劳动或工伤赔偿等纠纷,从理论上讲,应该受到劳动法律的调整。但是,在实践中,由于散工就业不属于《劳动法》等法律调整范畴,其只是我国宪法意义上的劳动者,而非劳动法上的劳动者,被劳动法排除在保护范围之外。〔14〕雇主对散工权利的侵害依据《侵权责任法》等法律解决,增加维权的难度,对散工的权利保护不利。具体表现为:散工为雇主提供劳务,如果人身受到伤害,不能按照《劳动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解决纠纷,不能按照工伤处理,要按照《侵权责任法》中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解决,按照过错责任划分双方责任,对受伤害的劳动者明显不利。雇主拖欠散工工资,散工向劳动部门申请解决劳动纠纷,劳动部门会以这种关系不属于《劳动法》调整范围而不予处理,散工只有依据民事法律解决纠纷,作为弱势群体的散工却得不到劳动法律的保护,对雇主的违法行为不能予以处罚,实质是对散工群体的伤害。散工群体如因雇主提供的工作环境差,导致职业病,散工也无法通过劳动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利,无形中增加了散工的维权成本,对散工造成二次伤害。国际上对散工社会保障有明确规定,《关于小时工的公约》(175号)规定小时工也应与正式工享受同等的待遇,并根据职业活动,修正法定社会保障制度(第七条),社会保障也应尽可能平等适用。〔15〕散工群体的知识水平和法律意识,决定了他们在法律适用力上的盲目性和无助性。“用人单位随意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法律维权问题,相关的证据很难找到;用工单位违反劳动法和合同法的相关规定,随意开除员工行为的法律证据也很难寻找。”〔16〕

三、新型城镇化中散工就业保障制度的完善

“农民工问题一直都受到政府的高度重视,妥善解决农民工问题,既是解决‘三农’问题的关键所在,也是加速推进中国工业化、城市化和现代化进程的关键所在。”〔17〕新型城镇化过程中形成的散工群体,政府正努力推进他们市民化,让他们享受城镇化带来的成果。但是,由于历史和现实的原因,散工市民化进程缓慢,散工就业的制度保障和法律保障滞后,需要予以完善。

1.破解市民化制度性障碍

新型城镇化的核心是人的城镇化,让失地农民市民化,这样也就推进散工市民化。十三五时期,国家将把拆迁安置农民市民化作为一项重要工作,从根本上解决散工就业的途径就是实施散工市民化,让散工们享受城市市民的待遇和保障。针对目前各地散工市民化进程缓慢的现状,地方政府要创造条件,采取得力措施,加大政府投入,让散工享受城镇化的成果,地方政府不仅把他们安置到安置小区,而且要让他们享受城市市民的生活,为散工购买城镇医保、养老等社保,提供更多的就业岗位,让散工找到稳定的工作岗位,对于不能从事稳定工作的散工,政府要搭建散工就业平台,组织散工就业组织,引导散工有序就业。同时,要“加大对传统户籍制度改革力度,破除阻碍农民工市民化进程最大的制度障碍。尽快建立以人为本、科学高效、规范有序的新型户籍制度,即以合法稳定职业和住所为主要依据的城乡统一户籍登记制度和居住证制度。健全人口信息管理制度,扩大基本公共服务覆盖面,努力实现2020年1亿左右农业转移人口及其常住人口在城镇落户。当然,也应让不同需求的农民工有更多选择,实现市民化路径的多元化。如何尽快剥离依附在户籍上的各种福利,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是当前工作重心。而当前迫切需要为农民工市民化提供主要的基本公共服务是:公办义务教育学校要对农民工随迁子女开放;将农民工纳入社区卫生计生服务范围;逐步将有意愿的农民工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和基本医疗保险。”〔18〕

2.拓宽散工就业渠道

由于散工市民化需要一个过程,在散工未市民化时期,各级政府要特别关注散工群体,为散工群体创造更多的就业岗位,引导散工有序就业。首先,政府要搭建散工就业平台,为散工寻求就业提供场所,政府劳动部门提供散工就业信息等各项服务,不再让散工为找工作站在街头。其次,政府通过政策支持、税收优惠等措施,让企业和社会为散工就业提供更多的就业岗位,让散工有更多的选择机会。再次,政府通过政策引导,成立散工就业组织,通过组织与雇主签订合同,利用组织对散工进行维权,维护散工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最后,政府加大对侵犯散工合法权利事件的打击力度,让雇主对侵犯散工权利付出沉重代价,营造好的社会氛围,形成全社会关注散工就业。

3.改善散工就业条件、就业待遇

针对散工就业环境差的现状,雇主要创造条件,改善散工就业环境,预防职业病的发生,保证散工的身心健康。对于散工从事高温、高寒等,建筑、搬运等工种,政府要加强监管,制定这些特殊行业保护规范,具体职业要求,保护散工利益。对于散工从事有毒、有害等工种,政府要对这些行业进行全程监督,防止对散工的身体造成伤害。对于散工就业环境普遍较差的现状,要加强对散工的特殊保护,给予散工特殊的身体保护,从工作服装、工作时间、工作强度、环境监测等方面进行监管,预防散工职业危险的出现。针对散工就业待遇偏低问题,政府要把散工群体纳入最低工资保障范畴,防止散工收入过低,保证散工基本生活。政府、社会创造更多的散工就业岗位,保证散工充分就业,提高散工收入。运用税收、产业、财政等宏观政策工具扩大社会就业需求量。〔19〕散工自身成立组织,防止恶意竞争,压低劳动力价格,通过行业组织,保证散工收入稳定。政府要把散工纳入失业救济范畴,当散工月收入低至一定标准时,政府、社会给予失业救济,保证散工基本生活。

4.完善散工就业保障措施

《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指出,要积极稳妥地解决农民工的社会保障问题,依法将农民工纳入工伤保险范围,优先解决大病医疗保障问题,逐步解决养老保障问题。因此,相关政府部门应参照国外经验,尽快建立有效的农民工工伤保险制度、医疗保险制度、养老保险制度和失业保险制度。根据分类指导、稳步推进的原则,优先解决工伤保险,为高风险岗位的农民工提供安全保障;着力解决医疗保险,使农民工能够享受城市的医疗资源;逐步解决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推动农民工融入城市。〔20〕

对于散工就业保障制度存在缺失,要完善散工就业保障制度。地方政府要把散工就业纳入整体就业体系,建立散工就业工作部门,为散工就业提供服务场所,制定散工就业信息平台,及时发布散工就业信息,引导散工有序就业,利用学校、社会培训机构资源,组织散工进行技能培训,提高散工技术水平,促进散工转型发展。在推进散工市民化的同时,推进散工社会保障制度建设,为散工生活提供基本保障。把未市民化的散工纳入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和养老保险,让他们享受城镇化带来的成果,创新以家庭为单位购买医疗保险和养老保险。〔21〕为散工市民化创造条件,通过强制规定或制度保障,通过散工组织为散工缴纳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用由雇主、政府和散工承担,解决散工的失业和工伤问题。

5.完善散工劳动纠纷解决法律制度

“法律是现代国家保障公民权利最有力的手段,各国为维护劳工权益,均出台了相关的法律法规。在中国,正是由于相应的法律法规还不健全,农民工的社会保障工作才举步维艰。《劳动法》是中国保障劳动者权益的基础性法律,但在实践中存在形式化、操作性不强等缺点,应对现行的《劳动法》予以修改,明确农民工在劳动法律关系中的主体地位,细化农民工权益的相关规定,以及政府、企业、组织违反《劳动法》应承担的法律责任。”〔22〕针对散工劳动纠纷法律规定存在的缺失,通过完善劳动立法,把散工劳动纠纷纳入到劳动法律调整范畴,受《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调整,扩大劳动法律的调整范围,让散工受劳动法律的保护。国家尽快出台相关法律、法规,在就业合同、就业期限、工资报酬、休息休假、养老保险、职业培训、劳动保护、解雇限制等诸多方面保护灵活就业者的权益,使非全日制就业者与全日制就业者、临时就业者与正规就业者、自营就业者与正规雇员享有同等或类似的权益。〔23〕散工为雇主提供劳务,当受到伤害时,凡缴纳工伤保险的,按照工伤标准,从工伤保险中支付,未缴纳工伤保险的,同样按照工伤标准,由雇主承担赔偿责任,这样能够充分保障散工权利。如果调解不好,散工按照劳动法律维护自己的权利。对于雇主拖欠散工工资及其他侵犯散工权利的行为,同样纳入到劳动法律的调整范围,按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依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劳动法律,进行调解、仲裁。解决不好,通过法院诉讼解决,以此解决保姆、保洁工、搬运工等权利被侵犯得不到及时解决问题。

注释:

〔1〕桂家友:《公民权利平等视角下的农民市民化问题》,《南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年第4期。

〔2〕周大鸣、周建新:《“自由的都市边缘人”——东南沿海散工研究(一)》,《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2006年第8期。

〔3〕蔡长昆:《“共建”:社会网络变迁中的结构和理性——基于E市建筑散工网络的研究》,《社会》2012年第6期。

〔4〕文军、黄锐:《超越结构与行动:论农民市民化的困境及其出路》,《理论文萃》2010年第6期。

〔5〕李培林:《从农民的终结到村落的终结》,http://finance.sina.com.cn/review/hgds/20120220/185811414967.shtml

〔6〕胡蓉:《“可持续生计”视野下失地农民生活信心研究》,《福建论坛·人文社会科学版》2014年第12期。

〔7〕〔13〕李迎生、袁小平:《新型城镇化进程中社会保障制度的因应——以农民工为例》,《社会科学》2013年第11期。

〔8〕金学明、丁凯:《农民工融入城市问题亟待重视》,《浙江经济》2007年第15期。

〔9〕陈伟、王立波:《“力工”何时不再徘徊于街头》,《经济研究导刊》2010年第9期。

〔10〕王琦:《新型城镇化中散工就业法律问题研究》,《阜阳师范学院学报》2015年第3期。

〔11〕王海侠、余甜:《零工市场“被动闲暇”的行为块择及市场影响——天津市西青区“15号桥”零工市场调查案例分析》,《贵州社会科学》2014年第1期。

〔12〕聂娟、李超海:《“散工”群体的生存状态与社会治理——以广州的实地调查为例》,《学术研究》2014年12期。

〔14〕胡大武:《非正规就业劳动者“易受伤害性”及其法律规制——以家政工人为考察对象》,《社会科学战线》2011年第8期。

〔15〕迫田章子:《“就业分享”的途径——小时工劳动论》,《社会学研究》2000年第4期。

〔16〕梁晓声:《中国社会各阶层分析》,北京:经济日报出版社,1997年,第111页.

〔17〕李锐:《基于国外经验的视角研究中国农民工权益保障问题》,《世界农业》2012年第4期。

〔18〕黄红:《农民工市民化的制度创新》,《新华日报》2014年11月18日第15版。

〔19〕肖飞:《国外对弱势就业群体的研究及其政策启示》,《南京人口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0年第7期。

〔20〕《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人民日报海外版》2006年03月28日第4版。

〔21〕谢建社:《城市流动人口家庭生存状况及其社会救助政策探究——基于广州市的调查》,《城市观察》2015年第2期。

〔22〕李锐:《基于国外经验的视角研究中国农民工权益保障问题》,《世界农业》2012年第4期。

〔23〕柳清瑞、沈毅:《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参保率研究——以辽宁省为例》,《成都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年第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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