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我国警察在执法中使用武力存在的问题及规范

2015-12-17 21:13朱峰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 2015年6期
关键词:执法权公安民警武力

朱峰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北京 100038)

试论我国警察在执法中使用武力存在的问题及规范

朱峰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北京 100038)

近年来,暴力抗法、群体性事件的频发,人民警察作为国家安全的保卫者、法律的执行者需要及时采取行动,现场情况到达一定危险程度时,人民警察就要使用武力来维护社会的秩序与保障人民的生命、财产不受侵犯。但人民警察使用武力的行为不可避免的会对人民的私权利进行侵害,因此对于人民警察在行使武力执法权制止违法犯罪嫌疑人时的条件具有严格的规定[1]。该文对人民警察运用武力行使执法权时存在的问题及其规范的探讨,有利于协调人民警察使用公权力与人民的私权利在冲突时的利益平衡关系。

武力执法权;最小武力原则;法律规范;自由裁量限度

2014年12月13日,山西省太原市某工地几名员工因没带安全帽被保安拦截并阻止其进入工地,进而发生了一起工地员工殴打保安的事件,派出所民警王文军接到报警后到达现场,欲带走几名涉案人员遭一名女士周某及其丈夫王某的拦截,这时周某便与民警王文军撕打在了一起,王文军用了一个动作将周某放到在地,在倒地的时候周某试图反抗,并抓住民警王文军的警裤不松手,但王文军踩住了周某的头发,使其失去了抵抗的能力。回到派出所后因发现周某身体异常,立即拨打120送到了医院,但周某经抢救无效被宣告临床死亡。这起案件发生以后,新闻媒体报道铺天盖地而来,关于滥用职权、暴力执法的报道与讨论源源不断。这就不得不让人思考警察在行使执法权时何时可以使用武力。本文将重点讨论警察在什么样的情况才能使用武力,使用武力的程度以及使用武力是警察作为维护国家治安秩序守护者的重要职责以及如何进行规范的问题。

一、我国警察使用武力执法权的内涵

警察执法权是指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警察在行使武力时所享有的权力,分为刑事和行政执法权。警察的执法权是警察为了保障国家稳定以及社会公共秩序对公民人身以及其他权力施加的一定程度限制的权力。因此,警察是通过预防和控制的方式来管理社会、预防违法犯罪,主要是间接的为人民服务。警察是代表国家行使权力,是国家的暴力机关,任何扰乱社会秩序和公民公共利益的行为都是为法律所排斥的,这时警察作为法律的执行者与捍卫者的形象就要通过一系列的方式对公民的行为甚至自由进行限制,使用武力的情况就在所难免。

(一)我国警察行使武力执法权的含义以及分类

随着全球化的进程不断加快,社会的逐步发展,暴力事件虽然有所减少,但一些西方及外来因素在时刻的与我国传统思想文化发生交错碰撞,一些新型的犯罪以及传统的原始犯罪还存在于我们的生活中,暴力与恐怖事件时有发生,严重的影响着人们的生活与工作,造成了社会的心理恐慌。人民警察作为国家的暴力机关,人民利益的捍卫者就要肩负使命,在对付社会敌对力量时,一定要使用强制性手段打击犯罪与恐怖分子,其中武力手段就是强制手段的一种。

我国警察武力主要分为四种,口头命令、徒手武力、警械武力和武器武力。口头命令,是最轻型也是最长用的武力手段,主要起到警告的作用。徒手武力,是人民警察利用自己的力量与身体与违法犯罪嫌疑人近身进行搏斗,利用擒拿格斗或者自身肢体的动作制服、控制违法犯罪嫌疑人的手段。警械武力,当人民警察使用武力手段不足以制止违法犯罪分子实施危害行为时就可以将徒手武力升级为警械武力,警械武力包括使用警棍、警用电棍、辣椒水、高压水枪、催泪弹等具有人身伤害性的武力手段。武器武力,当使用上述三种武力手段无效,现场情况非常紧急的情况下,可以使用武器武力,该手段是所有武力中最高等级的武力,也是最具有杀伤力的武力。使用武器武力一定需要事前向组织进行报告,如果事发情况紧急,可以先使用武器武力随后需要写出详细的现场情况的报告,并说明列举出使用其他武力手段不足以制止犯罪或违法行为的证据。

(二)我国警察行使武力执法权应遵循的原则

1.最小武力原则。人民警察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前提下,警察使用的武力手段应当与其所希望达到的目的保持适当的比例,武力执法权的行使必须是几种的武力手段中侵害性最小的手段,保护相对人的利益。上述提到警察武力分为四类,这四类武力手段按照侵害程度的轻重依次为口头命令、徒手武力、警械武力、武器武力。最小武力原则可以最大程度的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使自由与秩序相平衡,防止不必要的伤害。当违法犯罪嫌疑人已经停止反抗、逃跑,人民警察应当停止使用武力,从而减少对方的伤害。近几年以来,我国的警察在训练警务实战的方面有了很大的突破,技术层面已经有很大的提高,但是在临场处置纠纷矛盾的时候使用武力程度的把握还是不太成熟,如果将最小武力原则纳入到实践中并配以适时的训练是建立一个高素质、优质化的警队很重要的一个方面,这将会很大程度上改善我国警察在行使武力执行权时这一具有争议问题的状况。

2.依法使用武力的原则。人民警察在执行任务的过程中行使武力执法权一定要依据法律的规定,不能一时脑热,不应当采取武力措施时采取了武力手段解决,应当采取武力措施时没有及时采取,从而导致国家、人民财产、生命、社会秩序遭到了破坏,这是人民警察的严重失职行为。因此,人民警察利用强制手段的时候一定要考虑法律的相关规定,一定要仔细分析每一个条款所具有的含义。当警察行使职务行为结束时,人民警察也是人民,也是广大人群中的一员,因此合法合理的使用武力行为是人民警察作为人民的公仆并为其树立形象的关键。

3.尊重人权原则。人民警察在行使武力执法权时难免会对于私权利进行妨碍,也就是人民警察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时会与人民的自由有冲突,这就需要权衡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冲突如何规范的问题。公安民警在维护治安秩序时是为了保护公共利益,但说到底是为了保障人权。人民警察只有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才可以介入人们的私权利范围内,但如果人民警察在行使公共权力的时候担心会侵犯人权,那么这样的执法行为就会很大程度上的对人民警察造成心理负担,影响执法权的行使。因此,只要人民警察行使武力时,心系人民,尊重人权,在保护公共利益的同时又不侵犯人权即是最好的执法选择。

二、我国警察适用武力执法权目前存在的问题

人民警察运用武力手段来维护社会的治安,来保卫我们的国家安全,因此一定要将武力手段运用的恰到好处,否则就会出现权力命令权利,出现人民内部的矛盾与争斗。

(一)关于我国警察运用武力手段行使执法权的法律规定不明确,可操作性不强

我国关于人民警察使用武力的法律规定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以及《人民警察法》,其规定了可以使用武力和不可使用武力的的情况以及使用武力相应的程序规定,但例如武器武力使用时的自由裁量权还是很大,暴力和袭警根据每个人的理解都不同,因此有可能轻微的拳打脚踢也是属于暴力,如果情形不严重,使用了武器武力与法律所保护的利益不相符合,也违背了《条例》制定的初衷,因此有必要对于此种规定加以名词解释,含糊不清的规定会影响人民警察临场的判断。

《条例》对人民警察使用武力的规定不明确,例如人民警察使用的警械包括:催泪弹、警棍等,但现场情况紧急时路边的砖头、石块、玻璃刀这种锋利的器物是否算作使用警械武力但有待解答。《人民警察法》规定对于在押人犯、爆炸、决水、行凶或者逃脱的犯罪嫌疑人犯罪后拘捕或者逃跑的,或其他严重暴力犯罪,可以使用枪支,这里其他严重的暴力犯罪涵盖的范围是什么无法具体的判断,例如驾驶三轮车进行不法行为的是否属于严重暴力行为,是否可以使用枪支还没有清晰的立法规定。

(二)部分民警执法使用武力时法律规范意识较弱

法律规范是现实客观存在的,但是如果不加以学习贯彻,还是会有一些人民警察不了解法律关于武力使用的具体规定,在脑海里只有一些模糊的印象,这样不利于人民警察临场处置突发事件,何时使用武力,不得使用武力的规定要深深的刻在脑海里,不能等到遇到紧急情况的时候凭借自己的经验、想象与一时冲动来判断使用武力的手段。学习人民警察使用武力的法律规定是非常关键的,这是需要平时的积累并把理论应用到实践的至关重要的一个过程,是作为人民警察的职责,更是对人民和国家利益的保障。

(三)部分民警心理承受力弱导致现场处置心理状态不稳定

每个人民警察都是有血有肉的人,不是机器,是有个人情感与利益寄托的,但是作为国家、法律的执行者与捍卫者一定要从大局出发,冷静行事,不能考虑与案件无关的因素,自我防范的意识加强也是心理因素的一种,首先一定要保护好自己的安全才能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安全。

警察在紧急情况下紧张情绪可以对人民警察判断使用武力以及程度的轻重有重大的影响。当人处于紧张状态的时候,心跳速度会加快,影响人的思维能力,这时会失去准确的判断与决策能力,考虑不到相关因素,一意孤行。如果紧张过度还会使肌肉颤抖,利用武器武力的时候会有很大的危险,其负面影响是很严重的。因此加强人民警察的心理素质训练是有必要的,尤其是临场处置问题时的冷静能力。

(四)我国警察缺乏精良装备,训练教育精度仍需加强

我国警察的初期一直带有军事化的色彩,很多的武器弹药都是从军方处采购,使用武力的手段掌握不熟练,一般的民警主要会一些传统的武力手段,例如使用手铐、警棍,但像催泪弹、辣椒水、橡皮枪等警械武力运用不娴熟。有些地方的公安民警装备保障的水平比较低,经费不足导致公安民警在实战中无法做到快速准确的制敌,使人民警察临场处置失去主动权,这样对于人民的安危是很不负责任的。警察在紧急突发情形下要求警察的技术战术水平发挥稳定,能够随机应变处理现场的危机情况,因此,精准及科学有效的武力战术训练是非常必要的。国家对于警察训练的拨款、训练时间、强度分配不合理,使得很多地方人民警察的武力训练严重不足,脱离了警察应对现实突发情况的需要。部分地方过于看重武力训练时比赛竞技的色彩,忽略了武力训练的实战应用,与临战实践脱轨;国外武力训练的方式方法没有中国化就直接生搬硬套,脱离国情,在现场处置危险情况时难免会乱了马脚。[2]

三、我国警察执法中武力使用的规范研究

(一)警察使用武力的程序应当科学化并严格加以规范

人民警察使用武力应当符合法律程序的规定,程序正义决定了实体的正义,有些人认为只要实体正义也可以不符合程序,这种观念是完全错误的,程序是完成实体所必经的过程。《人民警察法》规定人民警察在使用武力时一定要遵守法律规定的程序,警告是使用武力的必经程序,若口头警告没有效果才可以鸣枪警告。

警察使用武力是在警告无效的前提下才可以实施的,武力具有人身侵害性,因此武力使用之后一定要向上级机关或者检查机关报告,这也是警察应当承担的责任与义务。人民警察在使用武器武力之前需要鸣枪警告,经警告无效使用武器时需要瞄准违法犯罪嫌疑人的非致命部位,造成人员伤亡的需要立刻送到医院进行治疗,维护好现场的秩序,确保证据能够完好无损,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来现场调查勘验。如果有人员伤亡的,需要立刻告知其家属。开枪警察一定要写出现场情况报告交给上级机关审查。

(二)规范警察使用武力执法权的行政立法

人民警察一定要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使用武力,如果法律规定不明确,那么公安民警在一定的场合下就很难判断该使用武力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因此对于现有的《条例》和《人民警察法》中的用词和抽象性的规定要具体化、细致化,否则就会使警察执法无法可依。规范行政立法不仅是为了限制警察使用武力执法权,也是为了保障人民警察行使武力的权利,在紧急情况能够勇敢快速的使用武力手段来保护人民是人民警察的职责所在也是法律原则所倡导的利益平衡。刑法中并没有为攻击警察的行为进行定罪。公安民警的职业随时处于危险的边缘,如果能将“袭警罪”纳入到法律规范中,就会有利于对警察执法权的保护。[3]

公平与正义是人民警察使用武力执法权的精神所在。首先制定与完善法律需要从公众的角度出发,进行立法听证、调查走访人民群众,形成合意,询问公民对于警察使用武力执法权时的看法。最重要的就是要将立法的过程、形式民主化、透明化,让人民群众广泛参与,集思广益,然后结合目前国内外警察使用武力的立法规范,取其精华,为我所用,适当的自由裁量权是为人民所能接受的。

(三)规范警察使用武力执法的自由裁量权

公安民警在事发现场遇到了紧急情况,应当及时判定是否需要使用武力,使用什么样的武力要适合现场发生的状况。使用武力时法律赋予公安民警的权利与责任,如果警察随意使用武力解决纠纷是对国家和人民不负责任,会造成不必要的后果,长期以往会使人民潜意识的认为警察可以随便动用武力,不利于树立警察权威。但如果公安民警擅自放弃了使用武力的行为,在形势紧急的情况下,没有使用武力,是属于公安民警的失职,不作为。自由裁量权是在法律的限度内权力主体有可以选择使用和如何使用权力的的范围。民警使用武力是依据法律进行的,但社会在进步,人们的思想和科技手段在不断的更新,因此法律不可能面面俱到涵盖所有的可能性,所以公安民警在行使武力自由裁量权的时候要遵循三个阶段:“依法律”,“有条件”,“判武力”。“依法律”是要求民警在现场处置事件的时候首先要思考使用武力是不是符合法定情形,例如《人民警察法》规定犯罪嫌疑人逃跑、反抗、妨害执行公务的时候就可以使用武力。第二点就是“有条件”,使用武力是要考虑以下条件的:犯罪嫌疑人的反抗程度,民警的个人能力,双方人数差异,危险的递增以及选择武器的种类。最后就是“判武力”,如果可以使用武力,那么使用什么样的武力可以符合现场的形势。例如犯罪嫌疑人持匕首伤人,那么公安民警就要使用大于或等于此种手段的武力:警械或武器。如果判断错误会造成国家和人民的损失,扰乱了社会的治安秩序,效果会适得其反,因此规范好警察使用武力执法的自由裁量权至关重要。

(四)警察使用武力的监督

武力使用报告制度一定要落实到各个基层公安部门。公安民警每次出警一定要打开执法记录仪,尤其是在使用武力的时候一定要详细的录下现场事情、武力使用情况的经过。民警现场遇到了紧急事件之后使用了武力,回到部门以后一定要写好详细的报告以及需要细致的内部审查,该审查往往是上级部门的审查。尤其是使用武器武力,一定要将武器使用的目的,以及是否是当时情况最小的武力使用情况,达到了目的后是否停止使用武器,是否有无辜人员受伤以及当时使用武器时是否合理。这些情况一定需要使用武器的民警写出详细的报告,并且有专门机关全面的调查取证。

此外,除了公安机关内部的监督,还需要广大人民群众的社会监督,例如上述的案例,当民警王文军使用徒手武力之后,社会媒体的报道就铺天盖地而来,公民可以依据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或者为了公共利益的考虑对民警使用武力的行为进行监督并向公安部门进行反映。

公安机关同时也应当设立专门的武力评估机构作为认定武力使用的合法性与合理性以及是否符合比例的原则等一系列的因素。

我国警察在执法中行使武力一定要考虑到人权保障的问题,也就是秩序与自由如何平衡的问题。因此,我国警察在使用武力时一定要遵循一定的原则,每一个民警都要树立法律、原则的意识,使用最小的武力,按程序办事,从大局出发,还要通过建立规范警察武力执法权的机制,才能使公权力与私权利相互平衡。通过王文军的案例让我们了解到,公安民警在现场遇到试图反抗、逃跑的情况一定要及时使用武力来维护现场的秩序,但武力使用的程度、公安民警的自由裁量权一定要符合比例原则,要根据现场状况发生的强度判断使用武力的手段,从而体现与保证警察行使武力执法权的正义与公平,实现社会的稳定与国家的安全。

[1]程华,战帅.警察执法权限的法哲学思考——1991年美国罗德尼·金案件的启示[J].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2007(6):4.

[2]李国军.试论警察临战武力使用的若干问题[J].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06(6):3.

[3]怯帅卫,温建刚.警察使用武力的立法不足[N].法制日报,2009-01-21(12).

Discussion on Problems Existing in the Use of Force in Law Enforcement and Its Specification

Zhu Feng
(People’s Public Security University of China,Beijing 100038)

In recent years,frequent occurrence of mass violent incidents needs the people's police,as defenders and legal practitioners of the national security,to take action in time to control the certain degree of risk,and to use force to maintain social order and safeguard the people's life and property,which inevitably may bring some violations on people's private rights.Therefore,strict rules should be made on when the people's police can use force to stop the violation of the criminal suspect in law enforcement.This paper hereby takes a probe into the existing problems in the practice of the people's police to use force in law enforcement and its specification,and hopes to provide some help to balance the conflict between the people's police’s public power and people’s private rights.

force of law enforcement;minimum principle of force;legal norm;limit of discretion

D631,D922.14

A

1671-5101(2015)06-0061-05

2015-10-13

朱峰(1990-),男,辽宁本溪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2013级公安学专业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侦查学。

(责任编辑:王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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