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强厉行法治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推进基金会依法治理

2015-12-19 03:37中国社会福利基金会理事长刘光和
福利中国 2015年2期
关键词:章程法治制度

• 中国社会福利基金会理事长 刘光和

增强厉行法治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推进基金会依法治理

• 中国社会福利基金会理事长 刘光和

3月31日,中国社会福利基金会2014年度工作总结暨表彰会议在京举行。中国社会福利基金会理事长刘光和、副理事长兼秘书长缪力、副理事长朱朝英、刘福清、凌红江、焦国翔、陈军及所属的一百余名各基金会代表参加了此次会议。刘光和理事长在会议上对如何依法治理推进中国社会福利基金会发展进行了详细阐述。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提出了推进法治社会建设的重大任务,是指导各项工作的行动纲领。在共同审议基金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的同时,我着重围绕基金会如何搞好依法治理工作提几点贯彻意见。

一、基金会必须主动融入党中央依法治国的总目标

基金会要适应建设法治国家的新形势,就必须要融入依法治国的各项法律政策措施中,融入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进程中。

(一)基金会必须按照法律、法规以及基金会章程开展活动。《决定》指出:要发挥社会组织在法治社会建设中的积极作用,要“鼓励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事务、维护公共利益、救助困难群众、帮教特殊人群、预防违法犯罪”。我们必须坚定不移地执行,认真做好公益慈善事业。

基金会章程规定的宗旨是:以民为本,关注民生,扶危济困、共享和谐,服务社会福利事业。围绕基金会宗旨,章程列举了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基金会的章程是基金会理事会制定、通过的,是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的。所以,章程既是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监督社会组织开展活动的依据,也是社会监督基金会开展活动的依据。基金会开展活动必须以相关法律法规和章程为依据,必须理清公益与市场的边界,不能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特别是不准资助以营利为目的开展的活动。

(二)基金会必须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搞好自身建设。社会组织的章程属于社会规范的内容,对其效力所及的组织和成员个人具有重要的规范、指引和约束作用,是治理社会公共事务的重要依据。基金会要搞好自身建设必须以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为依据,建立健全基金会的组织制度、会议制度、财产管理和使用制度、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制度等,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实行自我约束、自我管理的制约机制。

(三)基金会必须依靠法治处理好与各类社会主体的法律关系。首先,基金会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以下简称《捐赠法》)的规定,处理好捐赠主体与受赠主体的法律关系,既要动员广大社会力量热心捐赠,又不能实行摊派;既要畅通捐赠渠道,又要保证接受捐赠款物合法。使用捐赠款物必须尊重捐赠人的意愿,严禁以接受捐赠为名搞体外循环,脱离基金会和社会的监督,更不准利用公募平台谋取个人私利。其次,要依据《捐赠法》《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处理好基金会 资助主体与受助主体的法律关系,实施公益项目的跟踪监督,切实保障受益人的切身利益。第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与合作方签订好捐赠协议,明确权利义务以及法律责任,保障公益项目的顺利实施。

(四)基金会必须依靠法治接受法治社会严密的监督。基金会作为社会组织,要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行政监督,司法部门的监督,社会舆论的监督等。基金会接受监督的主要渠道是信息公开透明,真正把基金会条例和民政部有关规章落到实处。《决定》中明确提出加强诚信建设,健全公民和组织守法信用记录,完善守法诚信褒奖机制和违法失信行为惩戒机制,使遵法守法成为全体人民共同追求和自觉行动。基金会作为公益慈善主体,更加应当讲诚信,要像爱护眼睛一样爱护自己的名誉。这是基金会生存发展的生命线。

二、基金会必须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工作,自觉适应推进法治社会建设的新形势

《决定》明确指出,要提高党员干部的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虽然这是对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的要求,但是,基金会要自觉适应推进法治社会建设的新形势,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工作。

基金会要深化改革、激发活力就必须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同样,基金会要规范管理、规避风险也必须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因为,只有准确地运用法治思维才能自觉地信法、遵法、守法和用法,在法治的基础上统一思想认识,提高依法决策的准确性和工作效率。只有善于运用法治方式处理相关事务,才能够正确地行使权利,不超越范围;严格地履行义务,避免不作为。从基金会目前的工作现状来看,需要在完善以下制度上下功夫:

第一,签订捐赠合同必须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西方有句谚语:“财富的一半来自合同”。国家制定了合同法,严格规范了合同订立、履行、终止以及争议处理等规定。基金会相当一部分工作是通过合同(协议)来实施的,如接受捐赠要与捐赠人签订捐赠协议,资助受益人要与受助人签订资助协议,与合作方共同实施公益项目要签订合作协议等。据不完全统计,基金会一年订立的合同约有上百份,2014年形成诉讼的合同纠纷有3起。合同纠纷不仅会带来直接的经济损失和不守信用的消极影响,而且,为解决合同纠纷还得花费相当的人力、物力和财力。

第二,建立劳动合同管理需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国家于2008年1月开始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是整个劳动关系的核心。在国务院制定的实施条例中,基金会被明确规定为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基金会工作有其特殊性,专项基金管理用工很难把握,这些都需要我们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在现有制度上加以落实和完善。

第三,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的运作模式,也需要我们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进行思考。这些年我们走的是一条依靠社会力量办会的路子。如何落实法人治理结构的权威,加大自主研发的力度,如何宽严相济,如何共同把控风险,如何建立健全进入和退出机制等等,都需要从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以及分支机构的法律地位入手,区别情况,分类指导,充分协商,稳妥处理。

三、基金会依法治理必须增强厉行法治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基金会要自觉地贯彻落实依法治国的战略部署,就必须增强厉行法治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搞好依法治理。

(一)进一步发挥党组织和党员的作用。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要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基金会党组织要在法人治理的实践中,充分发挥依法办事、廉洁办会、法制宣传和思想引导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基金会的每个党员应当响应党中央的号召,自觉遵守党内法规,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成为遵纪守法的模范,廉洁从善的模范。同时,还应当发扬党的光荣传统,开展积极、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宣传党和国家 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带动其他同志热情地参加基金会的依法治理工作。

(二)认真学法普法,树立法治意识。基金会要建立健全学法普法制度,通过学法培训使工作人员熟练掌握并善于运用合同法、捐赠法、基金会条例以及民政部规章等与自己本职工作相关联的法律法规,开展以案释法活动,养成运用法治意识和法治方式思考问题的习惯,提高依法办事的能力。全面加强依法治会的能力建设,把抽象的法治思维转化成具体的法治行为,把基金会的各项工作纳入法治化轨道。

(三)进一步依据基金会章程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开展专项的依法治理活动。当前,要继续做好基金会章程修订工作,依据章程进一步完善基金会的组织制度、决策表决制度、会议制度、财产管理和使用制度、劳动用工制度、合同审查制度、风险防控制度等。同时,要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民政部规章,以及我们基金会靠大家智慧,集思广益建立起来的各项制度,依法解决我们工作中遇到的难题,进行专项治理。通过不懈的努力,真正把基金会的各项工作纳入依法治理的轨道,实现筹集善款合法,资金审批合规,项目执行安全,资助对象受益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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