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实行注册资本认缴制的思考*

2015-12-31 20:43安徽电子信息职业技术学院法国雷恩大学李启东
财会通讯 2015年34期
关键词:注册资本公司法资本

安徽电子信息职业技术学院 张 莉 法国雷恩大学 李启东

2013年12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新公司法”)修正案草案,修改了现行公司法的12个条款。本次修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其一,认缴注册资本制度。新公司法施行后,公司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资本不再是实缴的资本,而是股东认缴的注册资本金。公司股东针对其所认缴的注册资本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进行自主的约定,并且记录在公司的章程中。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对公司承担的责任仅限于其认缴的出资额范围,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对公司承担的责任仅限于其认购的股份范围。公司应当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众公示其所认缴的注册资本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以及实际缴纳出资的情况。公司股东必须对其缴纳出资情况的有效性、合规性负责。除了对特殊领域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另有要求外,新公司法废除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10万元,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3万元及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500万元的相关规定。而且不再需要在公司开设时的第一次出资比例,不再对公司的货币资金投入额占注册资本的比重进行规定,不再对公司股东中缴足出资额的时限进行限制。公司登记,不需要提交验资报告。公司的实收资本已经不再是一个工商登记事项。

其二,改革公司营业执照的年检制度。把公司营业执照年检体制改成公司年度资料公示体制。企业每年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送年度报告,主要通过网络的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并向社会公众公示营业状况,社会机构及个人均能随时进行网上查询。

其三,缩减住所区域的有关记录手续。相关申请者只需要提供依法使用场所的证明,就可以在工商管理部门进行登记。对市场主体住所的条件,各地方人民政府都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及当地的现实管理要求,遵守有益于市场化主体的原则,有助于确保社会化经济流程的准则,自主筹划或者交付相关政府机构进行可行性规定。

其四,实施电子营业牌照及电子注册登记管理。在网络条件下,为国内电政及电商提供身份验证服务化保证,在国内推广统一准则的基本电子营业执照,构建工商登记数字证书的网络管理体系。电子营业执照及纸质营业执照拥有一样的法规效力,载有工商登记信息,实行电子营业执照全程电子化登记管理方式,进行网上申报、网上受理、网上审核、网上公示、网上发照等,充分提高市场主体登记管理的规范化、便利化、信息化水平。

新注册资本认缴制度会对当前税收管理产生重要的影响,对此笔者提出了应对建议。

一是印花税。由于实行认缴资本制度,纳税人以认缴资本承担有限责任,随着国内新体制的执行,记录资本账簿信息的相关印花税效益规模将大范围降低。而且,因为纳税者在确定缴纳资金的前提下,将有持久实缴公司资金的状况,其税目方面的相关印花税类管理将会由一次管理方式转变成多次性持久管理方式。针对此种情况,在当前税收政策未进行任何变动的基础上,税务部门必须强化公司电子财会资料的审计,自主选取实缴类资产的状况,及时通知相关纳税者补缴印花税。同时建议调整记录资本账簿信息的相关印花税政策,符合国内注册资本体制变革决策,对于实施认缴资本的相关纳税者,一律按照认缴资本征收相关印花税。

二是个人所得税。在股东未足额缴纳实收资本的前提下,转让时的股权成本、转让时的价格如何确定?由此而带来的股权转让所得额如何确定?股权转让的个人所得税的计税基础突破了传统的实收资本思维,打破了税务部门在以往的实收资本制度下的企业股权类转让相关成本的含义,税务部门必须及时在基本管理手段等方面进行有关的调节,在税务登记时,该内容逐步转变成确定缴纳的资金及比重。在股权类转让时,成本通过账面上实收资本的比重测算,尤其要按照账面净资产来评估判断其转让股权价格的公允性。

三是企业所得税。按照税法要求,企业从其关联方收到的债权性投资的利息列支,与权益性资本密切相关,也就是由该关联方获取的企业债权性投资不高于权益性投资两倍的部分,利息开支能扣除,高于的部分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我国当前执行的比例是,金融企业5:1,其他企业2:1。相关政策中,企业所得税法中的资本弱化,失去了基本的支持依据,也就是说企业从关联企业或个人的资金借贷利息支出基本上不能记入费用列支?这与国家注册资本制度改革的大方向是否一致?在新的认缴资本制度下,关联方借款利息支出的债权投资与权益投资比例可能失去了分母,失去了计算的真实意义;原税法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关于利息扣除的规定明显不尽合理,即关于利息企业在规定期限内对未按认缴资本足额缴齐资本金,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不属于企业合理的支出,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在注册资本认缴制度模式下,应变革原有的政策规定,实现所得税政策与企业注册资本变革趋同,直接去除资本弱化的有关要求,凡是公司合理出现的满足条件的基本利息开支,可以计入企业财务费用列支;或者改革现在的政策规定,通过确定缴纳的资金作为检测债权类投资及权益投资比重的相关基数,废除有关没有足额交齐注册资本造成一些借贷利息禁止税前减掉的规定。

四是房产税。根据《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简化住所登记手续。只要申请人能够出示场所的合法使用证明就可以登记注册。两个要点:一是申请人能够出示场所的合法使用材料证明就可以登记注册。二是允许企业住所的“一址多照”,同一经营场所可以同时登记注册两个或两个以上公司的经营场所。依照改革内容,企业将居民住宅用作公司经营场所,是否应计征房产税?这都会对企业房产税的征收管理工作带来一定的影响。现有的房产税主要有从价计征和从租计征两种方式。如果纳税人将自有住宅房屋转作公司经营场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第(四)款规定的相关规定,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如果将居民住宅用房转为公司营业用房,应该从生产经营次月从价计征房产税。“一址多照”应当按照各纳税人实际使用的房屋面积比例确定应纳税额。当然,为了促进小微企业的发展,国家税收本着为小微企业减负的精神,可以考虑对一定规模下(主要指营业用房面积)的公司免征房产税。

新公司法改革传达出的主要信息是监管方向的变化和重大突破,以前的审核重点是对注册资本的程序性审核,而新公司法将审核重点落在对公司运营,纳税以及公司股东、董事、高管等综合信息的监管。风险控制也从以前着重对交易对手的审核转向关注净资产、治理结构和公司信用等与企业相关的内在性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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