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访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执行局局长刘贵祥

2016-01-07 15:55
南方周末 2016-01-07
关键词:被执行人最高法院南方周末

过去我常听到当事人反映,到法院去了好几次,都见不到执行人员的影子。我告诉他们,基本上都找财产去了,要么在银行柜台,要么在工商局,要么在房地产管理部门……

最高法院的查控体系,正与央行、工商总局、交通部、农业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部门实现“总对总”专线网络对接;尚未全国联网的房产登记,已逐步实现省际互联互通。

南方周末记者 任重远 发自深圳

2016年1月6日,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和深圳市律师协会联合课题组在北京发布了《基本解决执行难评估报告——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为样本》。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执行局局长刘贵祥出席了发布会并致辞。近日,刘贵祥接受南方周末专访,阐述了最高法院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基本布局和预期目标。

刘贵祥透露,覆盖全国范围以及所有基本财产形式的执行查控体系即将完成。只要鼠标一点,法官们足不出户就可对被执行人财产“一网打尽”。

靠上门去找,怎么能查得了啊

南方周末:“执行难”究竟难在何处?

刘贵祥:“执行难”成因十分复杂,大体可以分为两类情况。

第一类情况是,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也就是说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却得不到及时有效的执行。

常见原因有,被执行人隐匿、转移财产,以各种手段逃避、规避执行甚至抗拒执行:假离婚的有之;关闭欠债企业另开办新企业的有之;将房产、股权、证券登记在别人名下的有之;动员老人阻止执行的有之;以跳楼、喝农药相威胁的有之……

在过去相当长的一个阶段,由于没有形成完善的财产登记制度和社会诚信体系,在传统的执行模式下,法院应对规避执行的措施和机制比较匮乏;而面对暴力抗法、抗拒执行等严重违法甚至犯罪现象,也缺乏足够的强制措施与手段。

第二类情况是,被执行人完全丧失履行能力,没有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法院穷尽执行措施,也不可能执行到位,“巧妇难为无米之炊”。

撇开积压的终结本次执行案件不论,全国2013年执行案件是340万件,2014年是380万件,2015年是480万件,在这些案件中,保守估计有40%-50%的案件属于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

可以举两个典型情形:一是相当数量的交通事故、人身伤害的执行案件,加害人往往除了维持生计的生活必需品之外没有其他财产;二是许多法人企业债台高筑,债权人达数十家,其财产仅能满足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权,其他债权人的债权难以得到实现。

对于法人企业而言,资不抵债、符合破产条件时,有些债权人、债务人都不申请破产,法院按现有法律规定又不能依职权启动破产程序,就形成了执行不能、破产不得的“僵尸状态”。

此外,又有大量案件是自然人、非法人组织作为被执行人,而我国没有自然人、非法人破产制度,在被执行人丧失履行能力的情况下,案件没有从执行程序中退出的任何渠道。

对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能力的案件,法院穷尽一切执行措施都是无济于事的,不能归责于执行工作,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执行难”,应通过完善相应的法律制度或社会保障制度予以解决。

比如,建立自然人或非法人的破产制度以及强制破产程序、简易破产程序来消化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对涉民生的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通过社会救助、社会保障、司法救助制度来予以消化。

总之,对“执行难”要理性分析。无财产可供执行,属于当事人面临的商业风险、法律风险,当事人需有强烈的风险防范意识,民事执行无法承担为当事人化解商业风险、法律风险之重。我们必须把有限的司法资源,集中到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中,确保这些案件的绝大部分得到执行。

南方周末:问题是,法院说没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当事人会信服吗?

刘贵祥:这个问题问到点子上了。当我们做出一个案件无财产可供执行的结论时,必须要有合理的技术手段和判断标准,否则当事人就会心存疑问。

比如,北京法院执行人员在北京市范围内没有查找到被执行人财产,当事人会提出,上海、天津你们去查了吗?证券、期货等管理部门去查了吗?可是全国范围内那么多的财产形式,靠上门去找的方式怎么能查得了啊!

过去我常听到当事人反映,到法院去了好几次,都见不到执行人员的影子。我告诉他们,基本上都找财产去了,要么在银行柜台,要么在工商局,要么在房地产管理部门,因为在法院办公室是无法查到财产信息的。

即便如此,查找范围和领域毕竟是有限的,得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结论也是难以让当事人信服的。由此启发我们,必须要有一个手段,能够快速地在全国范围内查询主要的财产形式,甄别是否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给当事人一个明确的交待;对于有财产线索或有可供执行财产的,采取及时有效的控制、变现措施。而要做到这一点,传统的上门查找方式显然是难以奏效的。必须依靠执行信息化。

法院专线对接银行、工商等部门

南方周末:执行信息化建设已经提了一段时间,能否谈一下现在的进展,最高法院的整体布局和具体设想。

刘贵祥:简单地说,就是“一性两化”,这是我们的基本工作思路。“一性”就是依法突出执行的国家强制性,“两化”就是执行信息化和规范化。其中,信息化是基础,强制性和规范化也要借助于信息化的手段。因此,我重点谈一下信息化的基本布局和预期。

首先,在2016年第一季度我们要完成全国四级法院一体化的执行案件流程管理系统,这是信息化的主系统。第一季度之后,全国法院新立的执行案件都必须即时纳入这个系统,最高法院通过该系统可以监督全国所有法院执行案件的运行情况。

该系统要实现两个基本功能:一是对执行案件从立案到结案37个关键节点进行流程管理和监测,解决内部存在的消极执行、违规执行、监督管理问题,堵塞执行中的廉政漏洞。

二是将37个关键节点中需要向当事人公开的节点向当事人主动推送或向当事人提供即时查询功能,使当事人对执行案件的进展情况一目了然,对执行行为跟踪监督,充分发挥当事人“自己作自己警察”的作用,提高整个执行流程的透明度、公开性。

其次,建立三个子系统,一是覆盖全国范围以及基本财产形式的执行查控系统;二是各职能部门对失信被执行人的联合信用惩戒系统;三是全国法院协助执行的统一指挥系统。这样就以信息化手段解决“执行难”的三个关键问题,即查人找物难的问题,对失信被执行人惩戒不力问题,执行行为失范问题。

南方周末:能不能具体介绍下这个查控体系?

刘贵祥:应该说基本设想马上就要实现了。2014年底,我们初步搭起最高法院查控体系的架子,最高法院与21家全国性大型银行建立了专线连接,人民法院可以对这些银行在全国三千多个银行网点的被执行人存款情况进行查询。

最高法院于2015年初安排1名工作人员用1月时间,对全国近3年来14.6万件终结本次执行案件进行了查询,各地法院根据查询结果执行到位42.5亿元。各地法院2015年自行利用最高法院执行查控体系冻结被执行人存款363.17亿元。

2016年第一季度,我们将在银监会的强力支持下,借助他们的联网通道实现与全国4000家各类银行的专线对接,实现银行业网络查控全覆盖。

同样是在2016年第一季度,我们将与人民银行、工商总局、交通部、农业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车辆管理机构等实现“总对总”专线网络对接,解决对基本账户、股权、证券、渔船、轮船、车辆等财产形式在全国范围内的查控。

目前比较遗憾的是,房产登记要于2017年才能实现全国联网,在此之前没有办法实现与房地产登记系统的专线对接。但是,全国有十多个省已有统一的省内房地产登记系统,可由省高级法院各自先行对接,并逐步实现省际互联互通。

经过努力,最迟2016年6月底,以最高法院执行查控体系为核心、以高级法院中级法院查控网络为补充的覆盖全国范围以及多种基本财产形式的执行查控系统,将基本建成并达到应用状态。届时,全国四级法院可以足不出户,使用该系统在全国范围内过滤、查控被执行人财产,并及时将每一个案件中查询到的财产情况,在执行标的限度内通知申请执行人。

我相信,如此广泛的查找财产,无论是有财产而得到执行,还是得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结论,多数当事人都会理解和信服的。

严打拒执罪,拟发律师调查令

南方周末:信息化查控体系覆盖的财产范围非常广,但是有的财产是无法通过网络查控的,如现金存放在家里,财产转移隐匿等,对此有什么跟进措施?

刘贵祥:任何手段都不是万能的,信息化手段解决基本问题或大部分问题,还必须有其他措施。

就调查财产手段而言,我们正在起草司法解释,拟实施律师调查令制度,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赋予律师调查令,由律师按一定规则自行调查被执行人财产情况,作为补充手段,发挥律师在执行中的作用。当然,律师调查令问题还需在立法依据问题上征求立法部门的意见才能定夺。

此外,民诉法规定了被执行人有向法院申报财产情况的义务,我们对此也将出台司法解释,规定财产申报的具体规则及相应的责任。目前的设想是,凡是不申报财产情况的,一律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进行信用惩戒。

就强制性措施而言,对隐匿、转移财产的情况,我们将加大打击力度,除了信用惩戒外,对被执行人还可以采取边控、司法拘留、追究刑事责任等措施。

刑法修正案九已对拒执罪的规定进行了修改完善,增加了单位犯罪的情形。最高法院新出台的有关司法解释,将对拒执罪的追诉模式从单一的公诉变为公诉与自诉双轨制,也就是说,申请执行人可以提起自诉,要求追究被执行人的刑事责任。

目前,全国法院已受理数起此类自诉案件,并判处了3起案件的被执行人以有期徒刑。2014年底,最高法、最高检和公安部联合启动了打击拒执罪的专项行动,半年时间内以拒执罪及相关罪名判处807案864人,形成较强震慑,有效遏制了抗拒执行行为。

南方周末:最近看到消息,北京某法院将一位名人纳入“黑名单”,网民一片叫好声。在这方面有什么进一步的措施?

刘贵祥:从我们建立失信被执行人“黑名单”制度至今,已纳入308.02万人,根据一些省份统计情况来看,至少有20%的被执行人慑于该制度的威力而主动履行了义务。我们与民航、铁路订票系统联网,截至2015年底已累计拦截失信被执行人购机票308.02万人次,限制购买列车软卧、高铁、动车一等座以上车票59.88万人次。

在2016年一季度,在国家发改委的主导下,我们将与44个职能部门夯实联合信用惩戒机制,除了银行信用惩戒外,将对失信被执行人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高管人员,对失信企业参加政府项目招投标、政府采购等方面均要予以限制,让失信者的失信成本越来越高,活动空间越来越小,以至于寸步难行。让失信现象成为过街老鼠,人人喊打。

南方周末:刚才你谈到破产制度的完善问题,在立法完善之前,法院有什么过渡性措施?

刘贵祥:当被执行人处于资不抵债、符合破产条件的情况下,应当进行破产清算。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下,我们采取了两项机制性措施。

一是在民诉法司法解释中规定,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符合破产条件的,执行法院征得申请执行人之一或被执行人同意,可以将执行案件移送至破产案件受理法院审查启动破产。

二是在法人作为被执行人情况下,如果有多个申请执行人的,采“查封在先者优先执行主义”,即先查先得,如果轮候查封的被执行人要求平等受偿,只能申请走破产程序。这样的机制,会促使轮候查封的申请执行人主动申请破产。

此外,我们也在试点探索执行查控与诉讼保全的衔接机制,如果将查控被执行人财产的环节前移至诉讼立案时,因相关财产被查控,当事人自动和解的比例会大幅增加,既减少讼累,又能消化大量“执行难”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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