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档案信息资源开发中的主体”

2016-01-07 20:57严永官
档案管理 2015年6期
关键词:档案资源开发主体

严永官

摘  要:文章对本刊今年第2期发表的《档案馆在档案信息资源开发中的主体地位质疑——兼论用户在档案信息资源开发中的主体地位》一文提出商榷意见,认为“用户在档案信息资源开发中的主体地位”的观点从哲学意义上讲并不成立;用户在档案信息资源开发中不可能成为“主体部分”;根据现有相关规定,用户在档案信息资源开发中难以使档案价值得以直接实现。

关键词:档案资源;开发;主体

陈忠海、常大伟先生发表于《档案管理》2015年第2期的《档案馆在档案信息资源开发中的主体地位质疑——兼论用户在档案信息资源开发中的主体地位》一文(以下简称《质疑》一文),经过对档案价值实现、档案信息资源开发范式和SWOT分析模型等三个角度的论述,提出了“用户在档案信息资源开发中的主体地位”的论点。

《质疑》一文不管从论述角度的多面性还是论证中的严谨性和被安排于杂志的开篇来看,都算得上是一篇上乘的学院式论文。但由于该文论点是对“档案信息资源开发的主体是档案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这一传统观点的颠覆,且这种颠覆在目前阶段并无实践基础,故特撰此文与二位作者商榷。

1  “主体”的定义及其在《质疑》一文中的含义

1.1  “主体”的定义。经过查阅,对于主体的基本解释是:《辞海》论述为,①事物的主要部分;②为属性所依附的实体。《现代汉语词典》论述为,①事物的主要部分;②哲学上指有认识和实践能力的人。由以上对“主体”的定义出发,我们可以知道“主体”的基本含义在两个方面:一是事物的主要部分,如文件的主体;二是哲学上指对客体有认识和实践能力的人,即主体和客体。

1.2   “主体”在《质疑》一文中的含义。就《质疑》一文中的“主体”而言,我们从字面含义出发可以做出两种判断:一是指在利用档案这一实践过程中“用户”相对于档案处于主体地位,即“对客体有认识和实践能力的人”;另一种则是在档案信息资源开发工作中“用户”处于主体地位,即是“事物的主要部分”。

1.3 “主体”的含义在《质疑》一文中的变异。正是由于“主体”一词的基本含义会出现以上两种情况,所以《质疑》一文在论述过程中对这两种含义也曾都有所涉及,出现了概念上的游离。如在“引言”的第二段中讲到:“为解决档案信息资源开发与档案信息需求的有效匹配,首先应当明确的一个问题是,由谁作为档案信息资源开发的主体更有助于档案馆档案价值的实现,因为档案信息资源开发的模式、路径等具体问题都是围绕着档案信息资源开发主体展开的。”从此处的论述来看,作者是想颠覆“档案信息资源开发的主体是档案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传统观点,也即对“主体”取义为“事物的主要部分”;而在“5. 档案信息资源开发的主体应是档案价值实现的主体”中,又对“主体”取义为哲学意义上的含义,即“有认识和实践能力的人”。

2  “用户在档案信息资源开发中的主体地位”的观点从哲学意义上讲并不成立

其实,与档案信息资源开发工作对应的“主体”先后有两个。从“属性所依附的实体”上看,“档案”这一客体在不同的角度、不同的时期或说不同的分工就会有两个不同的主体,即在档案的收集、整理等管理工作以及档案信息资源开发期间,“档案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是与档案相对应的“主体”;而在“用户”利用档案并使得档案价值真正得以实现之时,“用户”又是与档案相对应的“主体”。所以,《质疑》一文在对“档案馆在档案信息资源开发中的主体地位”提出质疑的基础上,提出“用户在档案信息资源开发中的主体地位”是不妥的,起码是不全面的。

我们知道档案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包括诸多形式,在《质疑》一文中就将其定义为“本文将档案信息资源开发定义为:档案信息资源开发是指在保证档案信息资源的可获取性和获取便利性的基础上,因用户利用需求和利用行为而引发的对档案信息资源的获取、组织、加工和利用等行为,以及由此导致的新信息、新知识或新理论产生的一种过程。”由此可见,在档案信息资源开发的整个过程中,真正体现为“用户”与档案产生联系,从而使档案的利用价值得以实现的只是“用户”利用档案的环节,而其他环节如“组织、加工”“新信息、新知识或新理论产生”等,则主要是依靠“档案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来实施的。所以即使从“属性所依附的实体”上看,尽管“用户在档案信息资源开发中的主体地位”具有一定的理论意义,但却是极其有限的,即只有在档案与用户产生互动的过程中,“用户”才是“主体”。

3  用户在档案信息资源开发中不可能成为“主体部分”

《质疑》一文用了近150字引用商品流通中的“长尾理论”,并认为将其“应用到档案信息资源开发领域,档案信息用户可以通过搭建档案信息资源开发平台就将小众化的档案信息需求转变为大众化的档案信息需求,将分散化的档案信息开发资源聚合为具有规模效应的档案信息开发资源,从而解决由于用户档案信息需求的差异性及其所具备资源的分散性不能承担起档案信息资源开发重任的问题”。

在此,我们先试举几个与“事物的主要部分”含义相类似的概念来做一比照:一是“主体民族”,通常是指人数占该国人口绝对多数(至少超过65%)的民族。[1]二是“主体所有制”:十八届三中全会公报指出,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支柱,也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根基。三是“全国主体功能区”: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所确定的全国国土空间最新布局办法。根据这一布局,全国国土空间将被统一划分为优化开发、重点开发、限制开发和禁止开发四大类主体功能区。[2]如此说来,用户在档案信息资源开发中似不可能成为主体。

由此看来,“长尾理论”其实是并不适用于档案信息资源开发领域的,即在档案信息资源开发领域并不可能出现“星星之火,可以燎原”的现象。主要原因如下:一是从档案信息资源的拥有量上来看,只有档案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手中才能掌握大量、系统和源源不断的档案信息资源,“用户”基本上只是在其利用过程中才会掌握并使用相关的档案,而很难出现长时间掌握乃至拥有档案,更不消论其数量上的积累。二是就档案这个概念的整体而言,其保管单位只能是各级各类国家档案馆,即只有进入各级各类国家档案馆保存的档案,才是真正意义上进入整个社会意识的档案,也才会得到《档案法》等法律、法规的保障。由此就决定了,只有“档案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才可能成为开发档案信息资源的主体。三是就档案的具体内容而言,针对大部分用户的只能是与自己相关的内容,即能够解决用户实际需要的部分,从总体上看总归是分散的及其少量的。所以从实践来看,就用户个体而言,在档案信息资源开发中始终是无法成为主体部分的。

4  根据现有相关规定,用户在档案信息资源开发中难以使档案价值得以直接实现

4.1  档案价值的体现形式。档案价值是指档案这一客体对从事社会实践活动的主体所具有的凭证和情报作用,而表现出来的有用性及有用程度。[3]档案学教材中讲的档案的价值和作用主要是指:机关工作的查考凭据、生产建设的参考依据、政治斗争的必要工具、科学研究的可靠资料、宣传教育的生动素材等。

尽管对于档案的价值有以上的论述,甚至还可以总结归纳出一些,但是这些价值的真正实现则离不开两个因素:一是档案的有用性。即凡档案都是具有一定利用价值的,这也是档案的本质属性,正是因为需要备以查考,所以才会经过档案工作者的劳动将其归档保存下来。二是档案的可用性。即档案不仅要自身具有隐含的价值,而且还必须具备得以体现的可能即可用性,这就需要档案工作人员注入必要的劳动,如整理、编目、安全保管等,使档案得以永久保存下来,并能够借助档案人员所提供的检索途径,或借助网络平台提供的开放档案,使用户找到所需要的档案。

《质疑》一文在“基于档案价值实现的档案信息资源开发主体的定位”中应用了冯惠玲、张辑哲著的《档案学概论》中的观点,“主体的需要是构成档案价值的前提,而客体的属性是构成档案价值的客观基础”。那么如果我们从实践的角度来分析和试想一下的话,这个主体是如何“构成档案价值”的,他们的“需要”又是如何作用于档案的?其实,此时使档案价值得以实现的主体只能是“档案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而用户的需要只是档案工作人员通过对长期利用实践的分析、对目前党和国家大政方针的理解,以及对用户需要的分析,最终通过档案人员的取舍并作用于归档材料之最终是否被作为档案保存下来。

4.2  档案价值的实现需要一个中间环节。《质疑》一文中讲到“档案价值是指档案对国家、社会组织或个人的有用性。它是主体(档案利用者及其利用需求)与客体(各不同时期的各种类型、载体、内容的档案)之间的关系范畴”。这个“关系范畴”告诉我们,没有适当、可行的中间环节,档案这个“客体”就无法满足“用户”这个“主体”的利用需要,只有档案工作者这个中间环节的有效工作,才能完成这一关系。

《质疑》一文继而又说“档案价值的实现是以用户档案信息需求得到满足为标志的,用户实际利用档案信息便意味着档案价值关系的形成,因而,用户在档案价值实现的过程中代表着档案信息的主体需要”。并在“开发范式”部分认为“以用户为档案信息资源开发主体的开发范式是一种资源需求型开发范式。在这种开发范式中,用户以其需求为动力,以自身资源为基础来开发档案信息资源,对档案信息资源呈现出一种社会需求,从而为档案价值的实现提供了主体需要,构成了档案价值实现的前提条件。……可以说,以用户为档案信息资源开发主体的开发范式是一种档案价值实现的直接范式,也必然是一种高效的开发范式”。这里有以下问题需要搞清:用户的“自身资源”如何来,或说来自何处?不管是馆藏档案实体,还是网上查到的已经开放档案的电子版,就目前政策或档案开放的实际来看,用户通常直接查找利用的档案还只能是我国档案中的极小一个部分,而恰恰又是公民个人所需要的那部分档案则因受到个人隐私的保护而不能公开上网。

即便是那些虽然不属开放但可以上内网的档案,在其价值实现的过程中也有其特殊性。如上海等地开展的方便人民大众利用方法的创新,按照“就近查阅、就地出证,馆际联网、全市通办”的目标,建设市与区县档案馆、档案馆与档案室、档案馆与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三联动”的档案远程利用服务体系。逐步推行在各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的便民服务中增加民生档案查询和出证项目,最终实现档案远程利用服务横向连通市和区县档案馆及市级机关档案室,纵向覆盖各街镇社区档案查阅点。其实即使在此种方法中,档案用户仍然难以成为真正的主体,因为他们还是需要接待点的档案兼职管理人员通过网络查询,检索到所需要的档案内容后向保管该档案的档案馆索取,随后出具打印文件并盖上印章才能作为办事的凭据。因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各级各类档案馆提供社会利用的档案,应当逐步实现以缩微品代替原件。档案缩微品和其他复制形式的档案载有档案收藏单位法定代表人的签名或者印章标记的,具有与档案原件同等的效力。”

5  关于“档案馆”和“用户”的作用

5. 1  关于“档案馆”的作用。《质疑》一文讲到档案馆“更多扮演的是一种档案信息与档案价值转递平台,即便是开展的档案编研工作也是为了提供档案信息服务,其本身并不构成档案价值实现的需求部分,也就是说,档案馆的管理工作本身不能实现档案的价值”。并在“开发范式”部分认为“从本源上讲是因为以档案馆为档案信息资源开发主体的开发范式是一种需求预测型开发范式。档案馆不能有效地预测用户需求也就决定了这种开发范式只能是一种档案价值实现的间接范式,也必然是一种低效的开发范式”。总之是对“档案馆为档案信息资源开发主体”颇有微辞。其实即使是《质疑》一文中提到的“编制检索工具、编辑出版档案史料和档案参考资料等”“档案信息资源开发的准备工作”,都是“档案信息资源开发的”前提性基础工作。还有归档材料的收集、整理,对档案的安全保管等也是基础性工作,没有这些基础性工作,档案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便无从谈起。所以,如果从“主体”是“事物的主要部分”来认识的话,档案信息开发的“主体”也只能是“档案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5.2   关于“用户”的作用。《质疑》一文则由《档案学概论》中关于“主体的需要是构成档案价值的前提条件,而客体的属性是构成档案价值的客观基础”的论述出发,并以此在文中“作为定位档案信息资源开发主体的理论基础”。如果我们顺着作者的观点来看的话,这样似乎是有些道理的。但不要忘记,“用户”作为“档案信息资源开发中的主体”只是事物的一个方面,如果就此深入论述,并想以此来颠覆“档案信息资源开发的主体是档案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观点的话,又难免会陷入分析问题片面性的错误。因为就“用户”而言,其中绝大部分利用档案的目的性是非常明确的,因此利用的档案专指性也很强,如婚姻状况证明、独生子女证明、上山下乡年限等,这些“用户”如果要取“主体是事物的主要部分”的含义,那么也只能说这类“用户”是“档案用户”中的主体,但也无法证明其是档案信息资源开发的主体。

参考文献:

[1] 百度百科.主体民族[EB/OL].

[2015-6-19].http://baike.baidu.com/view/1480090.htm.

[2] 好搜百科.主体所有制、全国主体功能区[EB/OL].

[2015-6-19].http://baike.haosou.com/doc/4011280.html.

[3] 百度百科. 档案价值[EB/OL].

[2015-6-19].http://baike.baidu.com/view/677616.htm. (作者单位:上海奉贤区档案馆  来稿日期:2015-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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