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学生在校受到伤害的法律责任

2016-01-13 03:28:00王瑞莲
智富时代 2014年6期

王瑞莲

摘要:学生在学校因各种原因导致伤亡的事件时有发生,未成年学生受其年龄、知识及社会阅历等影响,加之自我防护能力差,在校园难免受到伤害,校园伤害案发生后,校方和家长对于在校学生受伤后的法律处理历来存在争议,国家的相关法律规定也是数次更改,容易产生误解和模糊认识。

关键词:未成年学生;《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监护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在校学生受到人身伤害事故屡屡发生,由此引发的诉讼索赔额也与日俱增。学校事故不仅给学生及其家长带来终身不幸和痛苦,也给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及教师造成管理上的困惑和不安。而目前我国对于校园伤害事故的处理,包括责任分配、赔偿数额及处理程序等,缺乏统一的法律保障和有效的解决机制。为此,笔者试图从分析学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入手来分析学校对学生在校园受到人身损害应承担的责任。

学校不是学生的监护单位

关于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我国((民法通则》第十六条采取了列举式的规定,父母为未成年人的当然法定监护人,其他能担任监护人的有: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其他亲属、朋友及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学校不具有担任未成年人监护人的资格。

从监护权的行使看,学校不能对学生行使监护权

监护权包含了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和诉讼活动,学生的上述活动只能由其法定代理人行使,学校无权代为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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